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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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厅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应急管理部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厅本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支撑平台、设备购置、应用系统研发与升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防护、信息化咨询设计、管理维护等项目,分为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两类。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厅科技和信息化处是信息化项目组织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需求综合评议,提出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可行性论证、审核;督促项目任务实施;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通信网络、数据中心、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信息化项目的申请和实施单位,承担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可以单独或共同作为项目单位,对项目任务和资金的申请、执行负责,主要职责是: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完成预定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预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年度执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接受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的推广应用。

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接受项目单位委托,配合做好项目技术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项目招标采购、应用培训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承担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涉密系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申请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负责政府采购等工作。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湘应急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湘应急发〔2022〕13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修订后的《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11月16日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综合应用等四大类别。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业务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省安全技术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费用结算、考核表彰、解聘、换届和建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立完善专家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视情况及时组织调整。

第二章专家选聘第七条专家申报的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技术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委派任务;(二)熟悉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安全评价常用评价依据(于2020年3月)

安全评价常用评价依据(于2020年3月)

安全评价常用的评价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主席令第6号 [2019]主席令第29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1994]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修正)[2001年]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2008年]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主席令第6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645号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23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279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570号《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3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8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2部委规章、地方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88号[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3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国家安监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公安部第6号《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号《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安监总危化10号《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19年版)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6]安监总办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2014年]安监总局公告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15号《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的通知》[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15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财企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应急厅[2019年]2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国发23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2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令30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国发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第45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6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第63号令《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2012年]赣安监管应急字63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年]赣安办字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2014年]安监总管三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2014年]安监总局令第69号《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4年]赣安监管二字70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2015年]安监总局令第7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2015年]安监总科技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2019年]应急管理部78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2019年]应急管理部78号《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2015年]安监总厅管三8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安监总局第80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015年]国卫疾控发92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95号《江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11月9日实行,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特种设备目录》 [2014年]质检总局第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安监总管三116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年]安监总管三116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监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2011年]安监总管三95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工业和信息产业第122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年]安监总管四1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2016年]安监总科技13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 [2003年]卫法监发14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2011年]安监总厅管三142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1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2010年]安监总办203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54号(2019年8月10日施行)3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198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200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GB11291.1-201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9-2013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201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GB/T15098-200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 《安全色》GB2893-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17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的一般要求》GB/T8196-2018 《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2019 《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GB/T15706-2012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GB17888.2-2008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GB17888.3-2008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4部分∶固定式直梯》GB17888.4-2008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1部分:关于视觉、听觉和触觉信号的要求》GB18209.1-2010《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2部分:标志要求》GB18209.2-2010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3部分:操动器的位置和操作的要求》GB18209.3-2010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 《机械安全防止意外启动》GB/T19670-2005 《机械安全防火与消防》GB/T23819-2018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16754-2008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50681-2011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 《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5972-2009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1047-201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1047-201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GB/T20801.1-2006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度分类》HG/T20660-2017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20546-2009《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 《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20666-1999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20679-2014 《过程测量和控制仪表的功能标志及图形符号》HG/T20505-2014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2014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20509-2014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2014 《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20512-2014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20573-2012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湖南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

湖南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

湖南安全生产事故1、湖南煤矿致18人死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汲取教训5月8日,湖南省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就吉林桥煤矿“5·7”重大气体中毒事故进行通报,并要求深刻汲取这一重大中毒事故的教训,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

事故原因据悉,酿成这一18名矿工惨死、37人在医院接受救治(9人重伤)的重大事故,是源于与吉林桥煤矿相邻的石等下煤矿附近一个非法的废旧金属回收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将有毒有害气体直接排入石等下煤矿废弃矿井内,造成有毒有害气体进入吉林桥煤矿矿井内,导致井下作业人员中毒。

目前,该非法冶炼厂数名股东已被抓获,大股东在逃。

事故详情5月7日上午11时左右,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黄丰桥镇吉林桥煤矿井下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目前已造成18人死亡、37人受伤。

这起事故发生在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之际。

湖南省有关部门在调查了解到,吉林桥煤矿证照齐全,产能21万吨,与其相邻的石等下煤矿(2014年10月已关闭)附近一个非法的废旧金属回收冶炼厂,从各地收来大量废旧电视机、电脑等,通过高温烧掉塑料件提取其中的金、铜等金属以图赚钱。

该厂人员为躲避环保监管,把关闭后的石等下煤矿变成了非法的废旧金属回收冶炼点,并擅自打开密闭井口,将有毒有害气体偷偷排放到巷道内。

废矿与吉林桥矿中间因采空而多处连通,而吉林桥矿生产中必须往外排风以保证井下空气正常,结果致使废矿中的废气毒气大量进入吉林桥矿,导致这一惨剧发生。

专项整治在今天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湖南省政府领导指出,要继续深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三大行动”,要严格落实煤矿驻矿盯守制度,对于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强调要对已关闭的煤矿进行“回头看”,全面检查井筒密闭、设备设施拆除等情况,坚决落实关闭措施;对再生资源回收、废旧金属回收等行业领域存在的死角盲区,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管责任,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

新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合规要点分析

新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合规要点分析

新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合规要点分析在“双碳〃目标的驱动下,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增长。

与此同时,新型储能作为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装备基础和关键支撑技术,在能源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已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

根据国家能源局提供的数据,2023年1-6月,新型储能新投运装机规模约863万千瓦/1772万千瓦时,相当于此前历年累计装机规模总和。

从投资规模来看,按当前市场价格测算,新投运新型储能拉动直接投资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得益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新型储能已然成为催生国内能源新业态、抢占国际战略新高地的重要领域。

在前述背景下,本文将基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并结合笔者的相关法律服务经验,对新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过程的项目合规性手续要点进行梳理与分析,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新型储能概述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储能技术。

主要包括以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铅酸(炭)电池等各类二次电池为储能设备的电化学储能,以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超导储能、超级电容器储能为代表的物理储能,以及热储能和氢储能等。

较之于传统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具有选址相对灵活、建设周期较短、响应快速便捷、应用场景多元的优势,可以在多重场景中解决新能源接入电力系统时带来的随机性、波动性与间歇性等问题。

目前我国新型储能以电化学储能为主,其中又以锂离子电池储能的商业化运用最为成熟。

根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投运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达870万千瓦,平均储能时长约2.1小时,比2021年底增长110%以上(各类新型储能装机容量占比详见下图)。

从2022年新增装机技术占比来看,锂离子电池储能技术占比达94.2%,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新增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技术占比分别达3.4%、2.3%,占比增速明显加快。

新型储能装机容量占比(截至2022年底)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我国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新型储能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促进科研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扩大高院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根据科研经费来源,分为纵向、横向和院内科研项目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级和厅局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下达的项目。

省部级项目一般指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基金委员会、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教育部、应急管理部等部委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财政性项目。

政府类国际合作项目纳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级别视具体情况确定。

利用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开展自选课题研究的项目,纳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级别同院内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

其中,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冲击地压倾向性鉴定、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等作为技术服务类项目纳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检验中心)统一管理,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非政府类国际合作项目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开展自选课题研究的项目,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三)院内科研项目是指中央高院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各类院内科技基金项目、学院自筹经费资助的项目等。

院内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按照《科技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院是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院长统筹领导学院科技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应急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20日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推动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升,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规范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4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和使用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一钱多用”“多钱一用”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的要求,力争一笔投资兼顾多个目标、获得多方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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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0)
日前,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全文转发如下。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应急管理领域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省应急管理发展需要,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等领域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的研发、应用、试验、推广等,并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立项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技术研究(含标准制定)与科技攻关类和成果推广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应用技术研究与科技攻关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应用技术研究攻关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成果推广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以下简称科信处)组织科技项目的征集(申报)、遴选、立项、登记、验收或鉴定(以下统称验收)、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征集和遴选
第六条
每年初发布项目征集指南。

指南应坚持需求导向原则,按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发展规划,结合工作重点难点热点,明确项目征集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七条
所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没有成果、专利及权属等争议。

第八条
项目遴选分形式审查、专业审查、综合审查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

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和相关性审查,由科信处负责。

专业审查。

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技术审查,由科信处组织专家审查、排序。

综合审查。

对通过专业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由科信处会同各业务处室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分管科技工作厅领导审定。

第三章承担单位征集和遴选
第九条
项目确定后,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公告,公告中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请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及相应的自筹资金;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十一条
拟承担单位应按照公告要求填写《技术分册》和《商务分册》(见附件1)。

科信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审查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排序结果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审议。

第十二条
已通过审查并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

第四章项目评估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签订《应急管理科技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超过50万元,或科研周期超过3年的科技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项目,可视需要不定期开展中期评估。

项目中期评估由科信处组织项目同业专家具体实施,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

中期评估应在任务书中明确,一般在项目实施周期中期进行,视项目实施进度开展1次,通常由项目负责人发起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应当尽可能量化可测,对不可量化的指标必须有准确定义或定性说明。

验收采取会议研讨或现场检查方式,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评议或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
(二)已签订的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攻关(推广)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六)研制样机、样品图片、数据及原始生产数据资料;
(七)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
(八)用户使用报告;
(九)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科信处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

验收组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同业专家组成。

验收组组长在验收组成员中推荐产生。

验收实行验收组负责制。

第十八条
专家验收组完成验收工作后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交《项目验收报告》(附件4),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专家验收组的意见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所列具体任务完成率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和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等;
(六)其他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五章推广应用与奖惩
第二十条
技术先进、实用性强、保障有力、有重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科技项目,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纳入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验收申请。

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承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科技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变更或丧失工作能力而未书面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的,或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而不申请延期或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取消本项目承担资格,3年内不接受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本项目承担单位的承担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3年内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所有项目申报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一)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的;
(二)成果侵权,引发民事诉讼和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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