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龙2024年2月7日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202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是指按照追溯编码规则对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领导,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以及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运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码规则、追溯数据传输格式与接口规范等标准,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等。
第三条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应当遵循全程记录、全程追踪、全程可控的原则,确保食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责任,落实追溯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追溯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目标、追溯内容、追溯流程、追溯责任人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和生产流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如条码、二维码、RFID 等技术手段,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的信息纳入追溯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追溯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追溯责任的落实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明确追溯责任人,负责追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追溯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追溯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追溯流程、追溯责任人、追溯信息管理等。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追溯体系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追溯体系运行中的问题。
第四章追溯信息的应用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用于内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用于消费者查询,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度。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用于政府部门监管,提高政府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效率。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遵循全程控制、分类管理、无缝衔接、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环节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产品批次、检验检测、销售等情况,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出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三章食品流通环节追溯管理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记录,包括进货来源、销售去向、储存条件等情况,确保食品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储存管理,确保食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四章餐饮服务环节追溯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食品批次、餐饮服务等情况,确保餐饮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加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饮服务环境的卫生。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目录1. 内容概述 (3)1.1 制度目的 (4)1.2 适用范围 (5)1.3 相关定义与解释 (6)2. 管理原则 (7)2.1 预防为主 (8)2.2 全程追溯 (9)2.3 责任明确 (10)2.4 公开透明 (11)3. 组织管理 (12)3.1 机构与职责 (13)3.2 人员管理 (14)3.2.1 培训认证 (15)3.2.2 日常管理 (17)4. 追溯体系建立与运行 (17)4.1 追溯体系设计 (18)4.1.1 原材料溯源 (20)4.1.2 生产溯源 (21)4.1.3 销售溯源 (22)4.1.4 消费者反馈溯源 (23)4.2 追溯技术系统 (24)4.2.1 编码规范 (24)4.2.2 信息记录 (25)4.2.3 数据分析与共享 (27)4.3 追溯操作流程 (27)4.3.1 原材料接收与入库 (29)4.3.2 生产过程的追踪与控制 (29)4.3.3 产品出厂与销售监控 (30)4.3.4 消费后反馈与问题产品的召回管理 (32)5. 追溯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34)5.1 信息收集方式与路径 (35)5.2 报告责任和频率 (36)5.3 追溯信息的存储与保密 (38)6. 追溯问题应对与改进 (39)6.1 风险监测与预警 (40)6.2 问题发生时的应急响应 (41)6.3 数据分析与问题整改 (43)7. 定期审查与持续改进 (44)7.1 定期审查 (45)7.2 绩效评价 (46)7.3 持续性改进措施 (47)8. 档案管理与技术支持 (48)8.1 档案的归档与保管 (49)8.2 技术支持的保障与更新 (50)1. 内容概述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都能够被追踪和记录。
通过制度的建设,能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提升食品行业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定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二、追溯体系建设(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二)追溯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食品原料的采购信息,如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日期、采购数量、原料批次等。
2、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信息,如加工工艺、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时间、生产批次等。
3、食品的检验检测信息,如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
4、食品的销售信息,如销售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批次等。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追溯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三、追溯信息管理(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追溯信息的记录、整理、保存和管理工作。
(二)追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四)追溯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四、追溯标识(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追溯标识,以便消费者查询追溯信息。
(二)追溯标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2、追溯码,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追溯码查询食品的追溯信息。
(三)追溯标识应当清晰、易读、不易磨损,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获取追溯信息。
五、内部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追溯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应当对员工进行追溯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追溯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应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第四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记录和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记录与保存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以下信息:(一)原料来源及合格证明;(二)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三)产品检验结果;(四)销售流向及记录;(五)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信息。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共享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
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指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第三条以下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以下称追溯食品):(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产品及其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食盐;(十一)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追溯食品的具体类别品种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省建立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溯系统信息,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追溯食品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者实施一品一码源头赋码和追溯记录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牵头建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二)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三)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食品安全追朔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追溯责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一)对原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估,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二)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记录,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规格、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三)对食品包装进行标识,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四)对食品运输和储存进行管理,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存;(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在食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追溯信息记录保存至少两年,以便在食品安全问题时进行追溯和调查。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所有。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追溯到来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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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负责组织推进、综合协调 • 在整合现有信息追溯系统,建设 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 台
• 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
设与运行、维护 •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 •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 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农
田外 埠 食 品 追 溯 信 息
政府 追溯系
统
行业 追溯系
统
企业 追溯系
统
本市食品安全追溯
•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应当将下列信 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经营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 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经营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 质期; • (三)经营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 等信息。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 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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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
要,配合提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口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兼 营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 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 (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2015年10月1日
4
蔬菜
豇豆、土豆、番茄 辣椒、冬瓜
2015年10月1日
5
水果
苹果、香蕉
2015年12月1日
6
水产品
带鱼、黄鱼、鲳鱼
2015年12月1日
7
豆制品
内酯豆腐(盒装)
2015年12月1日
8 92020/10/6
乳制品 食用油
婴幼儿配方乳粉 上海市食品药大品豆监督油管理局
2015年12月1日 2015年12月1日4
2、生产经营者范围
种植
14类单位:从事追溯食品和
1. 具有规模、影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
响较大、应当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 (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 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
承担社会责任; 2. 实施基础条件
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
较好;
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
3. 鼓励其他参照
区(县)相关部门:
•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 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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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统和平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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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信息查询 政府、企业、行业、
消费者
追溯平台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目的与意义
政府监 管
生
产 经
消
营 者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费 者
上
查
传
询
餐检
生 流 饮验
产 通 服检
务疫
来源可追 溯
去向可查 证
责任可追 究
2
1、关于适用范围和品种
禽类
蔬菜
乳品
畜产品 及其制品
食用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
用农产品
水产品
粮食 及其制品 豆制品
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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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量大; 2.风险高; 3.分步推进; 4.为制度预留 空间。 3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
序
类别
号
品种
实施日期
1 粮食及其制品
粳米(包装)
2015年10月1日
猪肉 2 畜产品及其制品 牛肉(包装)、羊肉(包装) 2015年10月1日
3 禽及其产品、制品 鸡(活)、肉鸽(活) 冷鲜鸡(包装)
信息上传要求与方式
•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 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 追溯平台。 •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对接的信息追溯系统上传信息,或者直接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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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采购的追溯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出厂销售的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
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 食品餐饮
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本办法。
养殖
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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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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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追溯义务
• 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许可等基本信息 • 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 饮服务环节产生的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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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应当 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采购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配送日期,以 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采购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 (三)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追溯食用 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将收货者或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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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
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 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 管理与行政执法
市商务主管部门 • 负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畜禽屠宰环
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