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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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农民个体或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198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开始推行土地承包政策,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为了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中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开始实施。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小明是某农村村民,他通过合作社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水稻。

几年后,周围的农田都被城市建设占用,小明的土地也因此变得非常宝贵。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作社不得违反承包合同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小明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村民小王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小麦。

然而,由于意外天气事件,小麦收成不理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作物的种类,以适应农业生产的需求。

案例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在承包期间,农民发现土地肥力下降,无法继续种植经济作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终止合同、恢复土地的要求。

案例四:某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农民小张希望继续承包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在承包期满后继续承包土地,并且有优先权。

案例五:某农民小李经营了一块承包土地,并通过租赁方式将土地转租给了其他农民。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将承包土地转租给其他农民,并且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自由约定。

案例六:村民小刘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刘可以将土地承包权进行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承包期限未满等。

案例七:某农民村民小陈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长期外出务工,无法亲自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陈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经营,但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并保证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案例八:某村民小赵承包了一块土地,并改种了经济作物,获得了丰收。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案例一:合同条款不明的纠纷。

有这么一个案例,老张和老李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

合同就简单写了老张把自己的几亩地流转给老李种,租金每年多少,但是对于土地用途只是模糊地写了“农业用途”。

结果呢,老李觉得种果树也是农业用途,就在地里种满了果树。

老张却觉得老李应该种粮食,像以前一样保持土地的基本耕种状态。

点评:这就像是两个人去旅游,只说了个大概目的地,没说具体要干嘛。

合同条款不明就是给以后的矛盾埋雷。

在土地流转合同里,土地用途得写清楚喽,是种粮食作物,还是可以发展果园,或者是搞养殖,都得明明白白。

不然就像老张和老李这样,各有各的想法,最后只能闹到法庭上,伤了感情还浪费时间和精力。

这就告诉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千万别嫌麻烦,把细节都敲定好,哪怕找个懂行的人来帮忙看看条款也好啊。

案例二:流转期限的乌龙。

小王把土地流转给了一个农业公司,合同上写着流转期限是“五年,从2020年开始到2025年结束”。

可是后来农业公司在2023年的时候就说不租了,小王当然不同意啊。

农业公司却辩称,他们以为这个五年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他们公司效益不好,所以想提前解约。

点评:这个农业公司就有点耍赖皮了。

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的五年期限,就好比你租房子,合同写租一年,你不能住了半年就说不租了吧。

这就是没有契约精神。

对于土地流转合同来说,流转期限得明确无误,而且要有违约条款。

要是一方想提前解约,得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怎么赔偿对方的损失,都得在合同里写清楚。

不然,像小王这样,本来指着土地流转的租金过日子或者有其他规划的,就被打乱了,多冤啊。

案例三:租金支付的混乱。

刘村把一片土地流转给了一个外地的老板。

合同约定租金每年分两次支付,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可是这个老板第一年就只给了上半年的租金,下半年的租金拖拖拉拉一直没给。

刘村村民们找他要,他就各种借口,一会儿说资金周转不开,一会儿说收成不好还没回本呢。

点评:这老板的做法就像是吃饭只付了一半的钱,还想赖账。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例文章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未经同意转包引发的纠纷我爷爷在我们村有一块地,他和村里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后来啊,爷爷身体不太好,不能种地了。

同村的张大伯就找到爷爷,说想种这块地,爷爷心想都是同村的,就口头答应让他种了。

可爷爷没和村里说这事呢。

过了两年,村里土地流转有新政策,说要统一规划这块地。

这时候,爷爷才想起来,他还和村里有合同关系呢。

张大伯觉得自己种了两年地,投入了不少种子、化肥的钱,这地就该自己继续种。

爷爷就犯愁了,他觉得自己虽然让张大伯种了,可没经过村里同意啊。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的玩具借给朋友玩,可这玩具是从学校借的,你没和学校说就借出去了,学校肯定不同意啊。

这时候,爷爷去问村里的干部。

村干部说,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要经过发包方也就是村里同意的。

爷爷虽然是好心,可这做法不符合规定。

张大伯也觉得自己有点理亏了,但是他又不甘心自己的投入就这么没了。

那怎么办呢?最后啊,村里商量了个办法。

张大伯在地里的投入,按照市场价格折算,从爷爷的承包收益里扣除一部分补偿给张大伯,然后这块地按照村里的新规划流转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可不能随随便便,一定要按照规定来,不然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案例二:土地用途变更引发的纠纷隔壁村的李叔叔承包了一片地。

他的合同上写明了是用来种粮食作物的。

可是呢,李叔叔听别人说种果树赚钱,就偷偷把一部分地改成种果树了。

这事儿啊,刚开始没人注意。

过了一段时间,村里要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检查。

这一检查,就发现李叔叔这块地的用途变了。

村里就找李叔叔谈话,说他违反了合同规定。

李叔叔还觉得挺委屈呢,他说:“我这也是想多赚点钱,让家里过得好点啊。

”可是这就像你租了一间房子用来住,结果你未经房东同意就把它改成商铺了,房东能乐意吗?村里说,土地的用途是有规划的,这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等很多重要的事情。

如果大家都随便改土地用途,那不乱套了吗?李叔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可是那些果树已经种下去了啊。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案例一:手续不全的糊涂流转。

小张和老李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小张把自家的三亩地流转给老李种蔬菜。

但是他们就简单地写了个纸条,上面写着“小张的三亩地给老李种,每年老李给小张1000元”,连个具体的流转期限都没写,也没有到村里备案。

点评:这就像是小孩过家家似的,太不正规啦。

土地流转合同可不是这么简单一写就行的。

流转期限得明确,不然这就像个没头的苍蝇,不知道什么时候算个头。

到村里备案那可是很重要的一步,就好比结婚要去民政局登记一样。

村里备案能保证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也能避免很多后续的麻烦事。

比如说,如果小张后来又想把地转给别人,那没有备案的话,这中间就容易乱成一锅粥。

而且,这种简单的纸条形式,万一有了纠纷,打起官司来都很难说得清楚,吃亏的可能就是双方啦。

案例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大乌龙。

老王和一家企业签了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上说流转土地用于种植花卉。

结果这个企业把地平整了一下,盖起了厂房。

这可把老王急坏了,村民们也有意见。

点评:这企业可真是乱来啊。

土地流转合同里规定的土地用途那可是雷打不动的。

就像你租了个房子说住人,结果你改成开工厂,房东肯定不答应呀。

对于土地来说,这是有严格的规划和管理的。

种植花卉的地用来盖厂房,这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可能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呢。

老王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可能没考虑到要在合同里加上一些限制条款,防止企业乱来。

企业呢,也是贪图方便或者想省钱,觉得这块地空着就可以随便用,这想法可大错特错了。

这就告诉我们,在土地流转合同里,土地用途一定要明确规定,而且要有相应的监督和违约责任条款,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

案例三:租金纠纷,合同不明惹的祸。

赵大哥把土地流转给刘老板种果树,合同里写着租金每年根据市场价格调整。

但是怎么个调整法没说清楚。

结果到了第二年,刘老板说按照去年的价格稍微加点就行,赵大哥觉得市场上水果价格涨了很多,土地租金应该大幅提高。

两个人就吵起来了。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增多趋势。

全国范围内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本文将对其中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案例一: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某乡10村2、3组,共计1638亩土地经营权承包给杨某某。

合同未约定杨某某有无权利对外转包,土地进行交付时涉案土地上并无属于自己的水井和电力设施。

后杨某某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100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

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93万元土地承包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土地条件与约定不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李明高与崔兴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明高将土地转包给崔兴仙。

合同签订后,崔兴仙发现土地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且李明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基础设施。

崔兴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明高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合同约定不明确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案例一中的合同未约定杨某某是否有权对外转包,导致后续纠纷。

案例二中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实际情况和基础设施提供事项,使得崔兴仙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为避免此类纠纷,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实际情况、基础设施提供、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确保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违约责任认定在案例一中,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而被告则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其有义务提供基础设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作为土地承包方,应当保障土地条件符合合同约定,未能提供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法院认为李明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条件和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明高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崔兴仙损失。

土地合同纠纷案例与裁判要旨

土地合同纠纷案例与裁判要旨

土地合同纠纷案例与裁判要旨一、案例一:土地转包合同纠纷。

1. 案例详情。

老张有一块肥沃的农田,因为自己身体不太好,就把这块地转包给了同村的小李。

他们签了一个简单的转包合同,约定转包期限是5年,每年小李给老张一定数额的转包费。

刚开始两年都相安无事,但是到了第三年,农产品价格大涨,老张觉得自己把地转包亏了,就想提前收回土地。

小李当然不同意啦,他说自己在这块地上投入了很多,买了新的农具,还种了一些长期才能收获的经济作物呢。

2.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主要看合同的效力。

既然他们签的转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

老张不能因为农产品价格上涨就随意毁约。

而且小李在土地上的投入也是法院考虑的因素。

法院最后判决老张不能提前收回土地,必须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让小李安心种地,直到转包期限届满。

这就好比你租了房子,房东不能因为房子突然值钱了就把你赶出去一样,合同得讲个信用。

二、案例二:土地租赁用于建厂的纠纷。

1. 案例详情。

有个企业老板小王想在郊区租一块地建工厂。

他和当地的一个村集体签了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上说这块地可以用来建厂房搞生产。

小王把厂房建起来了,设备也都安装好了,正准备大干一场呢。

结果相关部门过来说这块地的规划用途是农用地,不能用于建厂,要小王拆除厂房。

小王就觉得很冤啊,他说自己是按照合同租的地,村集体也答应可以建厂的。

村集体这时候也有点懵,他们说也不知道这块地不能建厂。

2.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认为虽然村集体和小王签了土地租赁合同,但是这个合同违反了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

土地的规划用途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改变。

虽然村集体和小王都不是故意违法,但是违法事实存在。

最后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小王得拆除厂房,村集体要把收取的租金退还给小王。

不过呢,小王可以要求村集体赔偿他因为信赖合同而遭受的合理损失,比如他前期为了建厂做的一些勘察、设计费用之类的。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例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例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案例一: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换届后的村委会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二:村委会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赵某承包70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10年。

然而,合同履行期间,村委会发出通知,要收回赵某承包的土地。

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1. 法院认为,李某与原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但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二)案例二1.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村民委员会经协商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2. 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保证原告赵某承包的土地继续耕种。

三、启示与建议1.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民主议定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 村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要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 农民承包土地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审理。

四、总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考虑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情况,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同时,村委会和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要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

土地流转合同典型案例点评一、案例一:合同条款模糊引发的纠纷。

1. 案例详情。

老张和老李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

合同上只简单写了“老张将自家的5亩地流转给老李耕种,流转费用每年一付”,但没有明确流转费用的具体金额,也没有规定土地的用途范围。

第一年老李给了老张500元,老张觉得太少,认为按照当地行情至少得1500元。

老李则觉得500元已经不少了,而且他还在土地上建了个小仓库用来存放农具,老张觉得这是改变土地用途,不允许。

于是两人就产生了激烈的矛盾。

2. 点评。

这老张和老李啊,就像两个马虎的小学生写作业。

合同写得这么模糊,这不就像在黑暗里走路,不撞墙才怪呢。

流转费用不明不白的,这就是个大雷。

做生意也好,土地流转也罢,钱的事儿得先说清楚啊,就像去饭馆点菜,得知道菜价不是?土地用途也不说好。

这土地就像自己的孩子,交给别人得知道别人会怎么对待它。

老李随便盖仓库,老张肯定不干啊。

所以说,在土地流转合同里,这些关键的东西,像钱数、土地咋用,都得写得明明白白,不能含糊,不然就是给自己和别人找麻烦。

二、案例二:未经村民同意的集体土地流转。

1. 案例详情。

某个村子的村长,私自把村里一块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流转给了一个外地的企业。

他在合同上签了字,也收了企业的流转金。

但是,他没有按照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村民的同意。

后来村民们发现了这件事,都非常气愤,要求企业停止使用土地,企业则表示自己是和村长签的合同,不愿意离开。

2. 点评。

这个村长啊,可真是个“独断专行”的主儿。

这集体土地可不是他自己的小花园,想咋处置就咋处置。

他这么做就好比是没经过家里人同意,就把家里的房子租出去了。

村民们才是集体土地的主人,村长只是个管家。

在土地流转这件事上,必须得尊重村民的意见。

那个企业呢,也有点糊涂,和村长签合同之前也得看看手续齐不齐啊。

所以说,涉及集体土地流转,民主程序一定不能少,这是保护村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让土地流转合法合规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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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01、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第35辑案情摘要1998年末季某与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该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载按照规定交清所欠款项的方可承包。

之后,该村进行第二轮承包过程中,村委会以季某尚结欠村委会款项为由,未发包给其土地,季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立即发包给其13.97亩耕地。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村委委员会决议的方案实施承包,应视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

季某上诉,二审认为双方未形成承包合同关系,双方尚无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于法无据,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依照《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有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提出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0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征地农户|第36辑案情摘要1998年甲代表农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与村委会签订了3.5亩耕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2年初,因全家外出打工,甲与本村村民乙签订了转包合同,将3.5亩耕地转包合同乙,期限10年,乙每年支付转包款700元和口粮3000斤。

2007年4月3.5亩耕地在内的耕地被依法征收,按照该省征收规定应当将不少于70%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村委村民决议将补偿费中的70%支付给被征地农户,3.5亩耕地为9.7万元,甲与乙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承包权被转包,乙方无法继续转包土地,应当认定为被征地农户,酌定按照3:7分配,甲取得6.79万元,乙取得2.91万元。

甲上诉,二审明确虽然转包,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转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9.7万元归甲。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

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03、国家收回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第39辑案情摘要张某与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村委将某地域范围内的林地、耕地和鱼塘发包给张某,承包期限30年,承包权可以继承给后代经营。

原林木张某负责看护,不得砍伐,新种植的林木按照村委和张某三七分成,合同第6条约定在承包期限内国家征收或者政策变化不能继续承包的,造成张某损失的补偿费归张某。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后国家发布收回公告,张某承包的林地、耕地与鱼塘在收回之列,政府支付村委土地补偿费855342元,地上物补偿费131900元。

村委将地上物补偿费支付给张某,但是认为土地补偿费归村委所有,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承包地属于行洪河滩,属于国家所有,但由于历史原因由村委管理。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征地不一样,但是张某还有18年的承包权未能实现,按照公平原则,判决支付土地补偿费的50%归张某。

张某及村委均不服上诉,二审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被征地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因此村委与张某签订的合同第6条无效。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申请再审,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共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人。

04、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第52辑案情摘要李某系某村村民,1998年进行第二轮承包时,外出打工,未分得土地。

2011年李某决定回乡务农,找到村委要求按照第二轮承包政策分配其土地并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村委称无闲置土地,不能签订合同,李某起诉,要求按照第二轮承包政策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双方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的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争议,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纠纷,法院应当按照《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05、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做出裁定|第56辑案情摘要2007年贺某荣以葫芦村委为被申请人,贺某福为第三人,向当地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其分得的1.0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确认贺某荣对1.08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贺某福不服,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贺某荣和贺某福是兄妹关系,1976年3月贺某荣结婚,因丈夫是军人,所以户口仍然在家中。

1982年发包土地时贺某荣与贺某福系同一家庭成员,总计5人,贺家承包5.4亩,人均1.08亩。

1981年后贺某荣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第一轮承包后没有管理过土地,未缴纳农业税、承包费。

贺某荣的户口于1992年迁入丈夫户籍所在的城市,与贺某福不属于同一家庭成员。

1997年第二轮承包贺某福代表家庭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4.82亩,2005年颁发的经营承包权证中没有贺某荣的名字,只有贺某福夫妻及其子女的名字。

法院处理一审认为村委表示第二轮是第一轮的延续,土地及人员均没有变化,判决驳回贺某福的诉讼请求。

贺某福不服上诉,二审认为贺某荣作为城市居民,第二轮中不享有土地承包权,第二轮承包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只是丈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贺某荣的名字,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贺某福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共有人作出判决。

0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被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权是否归受让方所有|第56辑案情摘要陈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王某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与村委签订了9.7亩耕地的承包合同,2002年陈某与王某签订转让协议,王某将家庭承包经营的9.7亩耕地中的3亩转让给陈某,陈某支付了转让款,王某交付给土地,村委也在该转让协议中盖章同意。

2009年案涉土地被依法征收,陈某向村委领取了相应的补偿费。

王某称土地登记在其名下,要求补偿费,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一审认为虽然陈某与王某签订转让协议,但是未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且土地仍然登记在王某名下,判决陈某归还补偿款。

陈某不服上诉,二审认定转让有效,陈某与村委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人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07、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56辑案情摘要王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与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第二轮承包时又延签了承包合同,但是王某多年未实际取得合同约定的土地,而是一直在外打工。

2011年王某回村,要求村委交付合同项下的土地,村委拒绝,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始终未实际获得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王某不服上诉,二审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合同,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的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08、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法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依法应予以撤销|第57辑案情摘要张某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与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

2011年该村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决定对承包进行调整,将张某的土地交由李某承包经营,张某认为该决定侵害了其承包经营权,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包方案经村民讨论决定有效力,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二审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仅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程序予以调整,本案不存在调整理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对土地承包方案进行调整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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