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描述村委会于2024年与村民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其村庄周边的耕地承包给甲种植经济作物,合同期限为30年。
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存在纠纷。
村委会认为甲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种植作物,并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而甲则辩称自己遭受了汛期洪灾的严重损失,无法按约定时间种植。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1.合同违约问题根据合同,甲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种植经济作物,但是甲表示遭受了洪灾,无法按时种植。
在此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查明甲所遭受的损失情况,判断其是否构成了不可抗力。
只有当不可抗力情况属实,且确实对甲履行合同产生了不可预见的影响时,甲才可以免于责任。
2.合同解除问题村委会以甲未按时种植作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甲种植作物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且甲已经申请了解除合同的确认,因此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合同存在违约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履行的合理要求合同法规定,当一方发现对方违约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当通知违约方。
在本案中,村委会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此举存在违约索赔的嫌疑。
三、问题归因与解决思路1.不可抗力问题为了判断洪灾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法院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该地区的洪灾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依据调查结果判断洪灾对甲的经营是否产生了不可预见的影响。
2.解除合同问题由于村委会擅自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村委会承担。
因此,甲可以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同时要求村委会赔偿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合理履行合同问题法院可以要求村委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履行其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甲的种植权益,以及通知违约方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
四、案件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洪灾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导致甲无法按时种植作物,应当进行调查评估,以便判断甲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涉农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村民乙,因与同村村民丙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前来咨询法律问题。
乙与丙原系甲村相邻的两户村民,乙于2010年承包了甲村集体土地100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2015年,丙因家庭经济困难,向乙提出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租用乙的10亩土地,用于养殖家禽。
乙考虑到丙的实际困难,同意了丙的请求。
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
合同签订后,丙开始养殖家禽,但并未按照约定缴纳租金。
2018年,乙发现丙养殖家禽过程中,对土地造成了严重污染,导致土地无法继续种植粮食作物。
乙要求丙停止养殖并赔偿损失,但丙拒绝赔偿。
乙遂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投诉,但未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
乙无奈之下,前来咨询法律问题。
二、法律问题1. 乙与丙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丙是否应当承担土地污染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关于土地租赁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土地租赁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3)合同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乙与丙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乙与丙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
2. 关于土地污染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丙在养殖家禽过程中,对土地造成了严重污染,导致土地无法继续种植粮食作物。
根据法律规定,丙应当承担土地污染赔偿责任。
四、法律建议1. 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承担土地污染赔偿责任。
2. 乙可以要求丙停止养殖家禽,恢复土地原状。
3. 乙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其依法处理。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要涉及土地租赁合同效力及土地污染赔偿责任问题。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依法审查合同效力,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出嫁女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吗?【案情介绍】老王的女儿小王在本村小王村承包了1亩土地,后嫁到了外村大张屯。
前不久小王听说自己丧失了在本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
那么,如果本村的女孩出嫁到了外村,还可以继续承包本村的土地吗?【律师解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具体到本案中,针对出嫁女小王如今面临的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方面,如果小王在新居住地即大张屯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另一方面,如果小王在大张屯没有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亦即出嫁女小王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还规定,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虽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同样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案情介绍】2018年,小刘承包了村里的2亩耕地和10亩草地,后小刘全家迁入了某地级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那么,小刘需要将其承包的土地发还给村里吗?【律师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进行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小刘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里即发包方。
如果小刘不交回,村里可以收回其所承包案例二: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应将承包地交给村里吗?法制在线【案情介绍】张某和王某育有一子张小某,张小某结婚后便另立门户。
土地流转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土地流转纠纷,探讨法律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作用。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当事人甲方:某村村委会乙方:某村村民甲(二)纠纷事实某村村民甲原承包土地50亩,因家庭原因,甲拟将土地流转给其他村民。
甲与村委会协商,将土地流转给乙。
双方口头约定,甲将土地流转给乙,流转期限为10年,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800元。
甲与乙在签订口头协议后,乙开始耕种甲的土地。
(三)纠纷原因1. 甲方村委会未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关键条款,导致纠纷发生。
2. 乙方在流转土地后,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经济作物,影响了甲方的利益。
三、调解过程(一)调解机构某县人民法院(二)调解员某县人民法院法官(三)调解过程1. 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 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强调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4.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村委会同意乙方继续耕种土地,但乙方需在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不得种植经济作物。
5. 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案例评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调解结果1. 甲方村委会与乙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甲乙双方合法权益。
2. 通过调解,解决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 本案调解成功,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五、启示1.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 土地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避免纠纷发生。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7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7篇第1篇示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给参与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下面就某地发生的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农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的100亩土地,种植玉米,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益。
在种植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导致玉米长势不好,最终影响了收成的质量和数量。
甲方对此感到非常失望,并要求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种植玉米,导致收成受损,属于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也应当尊重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解决纠纷,避免诉讼。
解决建议:针对该案件,建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赔偿,并重新谈判修改合同条款,以确保今后的合作更加稳定。
乙方则应当诚实面对自身的管理不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以修复与甲方的合作关系。
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寻求法律援助或调解机构的帮助,进行进一步解决。
总结: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
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加强合作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共同致力于实现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和服务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发生,促进农民的利益保障和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2篇示例:农业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经营合同的一种,在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种原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讲述一个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
某地的A村,年初,A村村委会与村民甲签订了一份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将一块土地承包给甲进行种植,合同期限为三年。
三农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流转双方利益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省A县农民张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100亩耕地。
2016年,张某因家庭原因,希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经与村委会协商,张某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同村村民李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承包张某的土地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土地荒废。
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三)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作为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金,构成违约。
张某作为承包方,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竹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竹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土地流转等方式,积极投身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竹山县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例,分析其成因、处理过程及解决办法。
一、案例概述竹山县某村村民张三(化名)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三承包村委会所属的50亩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合同期限为30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40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时支付了土地承包费用,并开始投入资金和劳动力进行农业生产。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村委会突然决定将其中20亩土地流转给村里的另一户村民李四(化名)。
张三得知此事后,认为村委会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村委会提出异议。
村委会认为,土地流转是为了全村的发展,且在合同中未对土地流转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为此事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成因1. 合同条款不完善: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对土地流转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纠纷。
2. 双方权益不对等: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对村委会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双方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不对等。
3. 村委会决策失误:村委会在未与张三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4. 法律意识淡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入,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三、处理过程1. 双方协商:张三与村委会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在土地流转问题上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申请:张三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通过第三方介入解决纠纷。
3. 调解过程:调解委员会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村委会赔偿张三因土地流转造成的损失,并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不再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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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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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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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因为土地承包而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限于篇幅,我们不能一一备述,现在挑选较为典型的几类纠纷,请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朋友以案例的形式展开评述,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希望能给读者朋友一定的帮助。
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案例一】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评析】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
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释义】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1、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2、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身份与土地承包
【案例二】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
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 元,转包期限15 年,转包费万元,一次性付清。
2007 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
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转包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评析】当承包人失去承包身份致使其无权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并有权收取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
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转包费用的,如果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期限的转包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转包费用是分期支付的,第三人则应当将流转费支付给发包方,而不应当交给转包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因此法院判决剩余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是正确的。
【释义】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方根据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稿件由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代表律师意见,供读者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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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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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就业的增多,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开始频繁出现,也因此而出现众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出去打工,承包地能不能自由转包?承包的集体机动地、果园等能不能转包?现实中,当农民真的遇到这些问题,又该怎么办?
集体果园不到期咋能强收回
【案例】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合同规定,王某对果园的承包期为15 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
王某一家还一直做木材加工生意,并于2008 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了保障。
2008年12月,王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260 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李某经营。
转包期以王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果园原来的承包金,仍由王某向村委会交付。
后来,村委会以该果园属于村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遂将王某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
王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做出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
王某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约定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同时,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集体交纳果园承包金,于国家、集体、个人有益无害,且在转包后履行了向村委会告知的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故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评析】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带来的必然结果。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村委会)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流转要建立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农户)。
承包方(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现实生活当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
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就需要农民朋友要有时效的观念,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向有关人士咨询或者向法院起诉,以防错过维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时机。
【释义】现在社会倡导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因此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现在,需要我们广大农民朋友在承包耕地、林地、果地的过程中提高法律意识、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权;不得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本案中的原告王某在约定的承包期内,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地转包村委会不能“代理”
【案例四】李四承包了村里的一块低洼地。
村委会为鼓励多种经营,发展渔副业生产,向李四做思想工作,让李四将土地转包给刘三用做鱼塘养殖,并在其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租期为8 年,期满后刘三归还鱼塘,如果续包则另签合同。
期满后,刘三拒绝归还鱼塘,李四多次索要无果。
第二年,该村集体组织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又与刘三就该鱼塘签订了承包协议并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李四、刘三与集体组织之间遂发生了纠纷。
【评析】李四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李四是该土地合法的承包人。
而李四与刘三签订的是普通的土地转包合同,刘三不履行合同约定,李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刘三履行。
至于此后刘三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村委会擅自收回土地,属于侵害李四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
李四可以通过起诉刘三履行合同来维护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村委会主张侵权责任。
【释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稿件由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代表律师意见,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