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九个案例剖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描述村委会于2024年与村民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其村庄周边的耕地承包给甲种植经济作物,合同期限为30年。
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存在纠纷。
村委会认为甲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种植作物,并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而甲则辩称自己遭受了汛期洪灾的严重损失,无法按约定时间种植。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1.合同违约问题根据合同,甲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种植经济作物,但是甲表示遭受了洪灾,无法按时种植。
在此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查明甲所遭受的损失情况,判断其是否构成了不可抗力。
只有当不可抗力情况属实,且确实对甲履行合同产生了不可预见的影响时,甲才可以免于责任。
2.合同解除问题村委会以甲未按时种植作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甲种植作物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且甲已经申请了解除合同的确认,因此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合同存在违约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履行的合理要求合同法规定,当一方发现对方违约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当通知违约方。
在本案中,村委会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此举存在违约索赔的嫌疑。
三、问题归因与解决思路1.不可抗力问题为了判断洪灾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法院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该地区的洪灾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依据调查结果判断洪灾对甲的经营是否产生了不可预见的影响。
2.解除合同问题由于村委会擅自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村委会承担。
因此,甲可以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同时要求村委会赔偿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合理履行合同问题法院可以要求村委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履行其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甲的种植权益,以及通知违约方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
四、案件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洪灾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导致甲无法按时种植作物,应当进行调查评估,以便判断甲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土地承包合同调解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调解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李某和王某是某村的邻居,两家土地相邻。
2010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2015年,王某也开始承包相邻的土地,并与李某约定共享灌溉设施。
然而,在实际种植过程中,两家因灌溉用水、土地界限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情况1. 灌溉用水纠纷:李某和王某在灌溉用水上产生了分歧。
李某认为,灌溉用水应按照合同约定共享,王某则认为应按照实际需要分配。
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影响了农业生产。
2. 土地界限纠纷:两家土地相邻,但界限不清晰。
在种植过程中,李某和王某各自扩展了土地,导致双方土地界限产生争议。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纠纷越来越严重。
三、调解过程1. 村委会调解:村委会得知两家产生纠纷后,立即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认为纠纷主要源于双方沟通不畅,于是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同意共同维护灌溉设施,并合理分配灌溉用水。
2. 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然而,双方在土地界限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为进一步解决纠纷,街道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解员通过查阅土地承包合同、测量土地等方式,详细了解两家土地实际情况,并邀请专家进行分析。
3.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包括:(1)灌溉用水:双方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分配灌溉用水,共同维护灌溉设施。
(2)土地界限:双方重新确认土地界限,互不侵犯。
(3)纠纷解决机制:今后双方在土地承包期间如再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村委会或街道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评析本案例中,李某和王某因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经过村委会和街道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
这个案例体现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的特点和优势:1.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村委会和街道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在调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出嫁女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吗?【案情介绍】老王的女儿小王在本村小王村承包了1亩土地,后嫁到了外村大张屯。
前不久小王听说自己丧失了在本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
那么,如果本村的女孩出嫁到了外村,还可以继续承包本村的土地吗?【律师解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具体到本案中,针对出嫁女小王如今面临的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方面,如果小王在新居住地即大张屯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另一方面,如果小王在大张屯没有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亦即出嫁女小王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还规定,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虽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同样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案情介绍】2018年,小刘承包了村里的2亩耕地和10亩草地,后小刘全家迁入了某地级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那么,小刘需要将其承包的土地发还给村里吗?【律师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进行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小刘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里即发包方。
如果小刘不交回,村里可以收回其所承包案例二: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应将承包地交给村里吗?法制在线【案情介绍】张某和王某育有一子张小某,张小某结婚后便另立门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农民个体或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198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开始推行土地承包政策,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为了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中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开始实施。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小明是某农村村民,他通过合作社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水稻。
几年后,周围的农田都被城市建设占用,小明的土地也因此变得非常宝贵。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作社不得违反承包合同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小明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村民小王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小麦。
然而,由于意外天气事件,小麦收成不理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作物的种类,以适应农业生产的需求。
案例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在承包期间,农民发现土地肥力下降,无法继续种植经济作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终止合同、恢复土地的要求。
案例四:某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农民小张希望继续承包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在承包期满后继续承包土地,并且有优先权。
案例五:某农民小李经营了一块承包土地,并通过租赁方式将土地转租给了其他农民。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将承包土地转租给其他农民,并且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自由约定。
案例六:村民小刘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刘可以将土地承包权进行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承包期限未满等。
案例七:某农民村民小陈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长期外出务工,无法亲自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陈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经营,但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并保证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案例八:某村民小赵承包了一块土地,并改种了经济作物,获得了丰收。
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通过对一起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处理方法及法律依据,以期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一、案例简介案例发生在我国某农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约定,张某承包的土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村委会负责提供土地及水利设施,张某负责支付承包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
村委会多次催收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均无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 合同履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属于违约行为。
村委会有权要求张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承包金。
3. 合同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村委会与张某未能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故村委会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4. 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村委会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启示与建议1.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环节的程序和规定。
2.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加强合同履行意识,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
3. 村委会应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督,确保合同的履行。
4. 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等因素,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直是农村地区的常见问题,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法律法规和解决途径三个方面探讨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任某某与李某某等4户农户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任某某租赁了李某某等4户农户的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每亩每年租赁费为10元,租赁期限为15年。
然而,随着当地租赁价格的上涨,农户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任某某只同意将租金从10元增长至5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诸法院。
案例二:范某波与吉某岛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范某波向吉某岛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哈密瓜,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租金。
后因故土地无法继续承包,吉某岛退还部分租金,但未按约退还剩余土地租金和定金。
范某波诉至法院,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三:孙某某与孙庄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孙某某与孙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合同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承包的原则、承包期限、承包方式、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流转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 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调解。
3.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4.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应遵循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予以解决。
在解决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范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分割纠纷案例

标题:土地承包合同分割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概述】张某与李某均为某村村民,两家耕地相邻。
2010年,双方为便利耕种管理,协商一致将各自的耕地合并一起承包,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10年至2040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与李某共同耕种该土地,各自收获自家农作物。
然而,在承包期即将结束时,张某与李某因耕地使用、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共同与村委会签订,但实际耕种过程中,自己与李某分别投入不同数量的劳动力和资金,且土地收益也应按投入比例分配。
李某则认为,土地承包合同系整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及收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不应分割。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协商无果。
【纠纷处理】1. 村委会调解:在纠纷发生后,村委会首先介入调解。
村委会认为,双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分割条件,因此主张维持现状,即土地使用权及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但张某坚决要求按投入比例分割,李某则不同意。
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随后,双方共同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后,提出如下调解方案:根据双方实际投入的劳动力和资金,以及土地收益分配情况,按照投入比例分割土地使用权及收益。
双方对此方案表示接受,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3. 法院诉讼:尽管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但李某在后续履行中反悔,拒绝按照协议分割土地使用权及收益。
张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分割土地使用权及收益的义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分割条件,但在实际耕种过程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分割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对承包地进行分割。
同时,根据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判决李某按照投入比例分割土地使用权及收益。
【案例评析】本案例中,张某与李某在土地承包合同分割问题上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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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九个案例剖析归纳起来,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一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权益纠纷而引起的民事案件:1、承包合同纠纷。
表现在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利用职权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等。
2、承包合同效力纠纷。
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以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3、侵占土地使用权纠纷。
当前在涡阳县违法建房侵占他人承包地的案件较多,其原因是集镇发展扩大而规划滞后,农村新建住房宅基地缺少统一划拨,很多农民在承包地里建房时地界不明从而产生纠纷。
还有一些农民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界限不是很明显,两农户之间在种植过程中互相侵占,从而引起纠纷。
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一定的先期投入。
在承包期内,如遇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势必要解除,而一旦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费分配问题达不成协议,纠纷就此引发。
有的是家庭承包经营成员之间,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公而引起的纠纷。
5、离婚或再嫁妇女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主要是指再嫁妇女原有的承包土地份额被原来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非法耕种或其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剥夺等引起的纠纷。
6、土地互换、出租等流转引起的纠纷。
这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生产经营方便,自行相互换地耕种,或出租土地用于其他农业种植养殖而引起的纠纷。
7、相邻土地所有权行使关系纠纷。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相邻土地有关权益行使,或发包而引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家庭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纠纷。
8、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
二是因土地权属纠纷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
但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该规定为特殊情况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设置了一个行政处理程序。
还有更多的是对政府部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证行为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纠纷,这类纠纷的诉讼在涡阳法院,相对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的其他行政诉讼较为常见。
本文只结合涡阳法院近年来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纠纷具有代表性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就案例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和说明。
在分析和说明之前,应该理清如下几个常识性的概念。
1、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所谓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用于发包给承包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依法行使、变更、放弃对农村承包土地权益的权力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行政村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看来,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人即权利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具体说来,可能是村农民集体、村内某农民经济集体或乡镇农民经济实体。
而村委会,则是依法代表村农民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自治组织。
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集体土地可以依照该办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登记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登记为准,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所显示的所有权主体即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权利人。
这个权利人不是人民政府,也不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的农村经济管理局。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性质1978年,同样是安徽北部农业县的凤阳县,那里的一个叫小岗村的部分村民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正是这一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产物,也是一个必不可少法定形式的有力见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等发包方与承包经营人依法签订的关于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书面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承包方案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承包方的权力中,值得一提的是抵押权的设定。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性,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过去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
有学者分析:就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这些特点来看,其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
中国人民大学杨才然教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思考》一文中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异化的经济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并就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强调了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还载明了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国家在农村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三农”问题历来与这项制度有着深刻而不可分割的联系。
广大农民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获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土地,能自主经营并依法处分这种权利,这对促进农业的发展与农村社会的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从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物权的保护方式。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有关法律保护的条款。
在《物权法》实施以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对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已依法登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赋予了相应的物权效力。
在物权法实施以后,根据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在流转上,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1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在保护方面,如果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未进行登记的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力性质上被认定为债权。
即“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生效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承包土地事关千家万户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案件也倍感责任重大。
人民法官为人民,事关民生和农民生活、农村稳定、农业发展的案件,自然在每一位法官的心里重如千斤。
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织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承包土地纠纷早在多年前就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几例相对典型的这类案件进行简要剖析。
一、涉及开荒、复垦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案情摘要:家住涡阳县牌坊镇梁庄的梁某某早年在南方收破烂,自己家的承包由亲友代耕,土地二轮承包时,梁某某自愿放弃耕种。
后梁某某回到村里,又包了村里的部分机动地,但和原来梁某某家承包的土地相比少了好几亩。
2005年梁某某征得所在村民组村民代表的同意,对村西边沟沿上由于村民拉土建房而形成的残缺搁慌的1.8亩土地进行整理和复垦,并实际耕种收获了几季。
2007年9月秋种时节,与梁某某复垦耕种土地有一简易生产小路之隔的承包土地的户主石某,强行将梁某某复垦耕种的1.8亩地连同生产路一起犁耕,并种上小麦,双方为此发生吵闹。
梁某某夫妻年龄大,敌不过以女能人著称乡里的石某,就找村干部处理。
新选上的村干部以不了解、问不了为由让他们上了法庭。
原告梁某某起诉要求被告石某停止侵权、返还承包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经过:针对原告的诉请,主办法官首先进行面对面调解,再对原、被告背对背劝说。
但被告强调争议的1.8亩土地是其承包地的地边,按理应该由其耕种;同时强调,村民拉土形成的所谓生产路侵占了被告的这片承包地,加上这1.8亩地,被告家的承包地的总亩数才够。
并从城里请了个律师,说法庭上见吧。
在庭上,原告说被告承包地的总亩数不够,和他耕种的这1.8亩地没有关系,原告复垦承包耕种是经村里上上下下同意的。
被告律师还辩称原告耕种争议的1.8亩承包地,承包程序不合法,且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同时原告的行为侵害了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村民组村民的利益,被告的行为一是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按风俗和惯例(路到中心、沟到底)依照承包合同书记载的总亩数,依法行使自己的承包经营权,并且说原告本来就没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本案谈不上对原告经营权的侵害,所以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