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农村土地承包案例:保护小农户权益事件一:拐卖土地时间:2007年细节:在浙江省某农村,小农户小王在2007年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而成立了一家合作社。
但在同年,一位名叫李明的企业家接触到该地区农田资源的潜在商机,他设法以极低的价格向小农户秘密购买土地。
为确保交易成功,李明多次私下里找到小王,并向他承诺愿意给予巨额回报。
受到诱惑,小王忽略了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选择暗箱操作。
事件二:农民维权时间:2008年细节:得知小王与李明交易的消息后,当地其他小农户迅速意识到小王的行为可能损害到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十名农民聚集在村委会,要求政府介入调查此事。
村委会将事件上报,引起了农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注意。
事件三:政府协调时间:2008年细节:农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派遣工作组前往该村进行调查,并与村委会、小农户们进行了多轮协商谈判。
经过深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相关法规,工作组意识到小王对土地的非法出售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威胁了广大农户的权益。
工作组迅速做出决策,要求小王及时停止与李明的交易,恢复土地承包权。
事件四:司法解决时间:2009年细节:尽管政府工作组的介入起到了一定作用,小王拒不履行停止交易的决策,继续将土地出售给了李明。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农民们选择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他们委托当地知名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小王返还土地和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律师点评: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权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政府在农村土地资源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不当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农民的权益,引起了村委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政府及时介入解决争议,通过协商谈判和司法手段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农民维权是一个关乎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政府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和教育,以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上的各界也需要提高对类似事件的关注和预防,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到侵犯。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农民个体或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198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开始推行土地承包政策,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为了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中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开始实施。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小明是某农村村民,他通过合作社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水稻。
几年后,周围的农田都被城市建设占用,小明的土地也因此变得非常宝贵。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作社不得违反承包合同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小明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村民小王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小麦。
然而,由于意外天气事件,小麦收成不理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作物的种类,以适应农业生产的需求。
案例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在承包期间,农民发现土地肥力下降,无法继续种植经济作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终止合同、恢复土地的要求。
案例四:某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农民小张希望继续承包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在承包期满后继续承包土地,并且有优先权。
案例五:某农民小李经营了一块承包土地,并通过租赁方式将土地转租给了其他农民。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将承包土地转租给其他农民,并且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自由约定。
案例六:村民小刘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刘可以将土地承包权进行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承包期限未满等。
案例七:某农民村民小陈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长期外出务工,无法亲自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陈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经营,但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并保证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案例八:某村民小赵承包了一块土地,并改种了经济作物,获得了丰收。
三农法律应用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三农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法治水平,本报告选取了一起典型的三农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农民提供法律帮助,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情简介李某,男,45岁,某村村民。
2008年,李某与村集体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100亩耕地。
2016年,村集体决定将李某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李某认为村集体的做法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土地承包期届满,按照国家规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可以续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继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集体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收回其承包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集体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收回其承包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村集体返还李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李某因土地收回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情简介张某,男,50岁,某村村民。
张某于1990年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建设了房屋。
2018年,张某因房屋老化需要进行翻建。
然而,张某的邻居认为张某翻建房屋影响了其采光和通风,遂阻止张某翻建。
张某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益,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案例一,小麦种植合作社。
某省某村的农民合作社在政府的支持下,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作社以小麦种植为主导产业,通过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在政策的扶持下,合作社不断引进先进的种植技术和设备,提高了小麦的产量和质量。
通过合理的市场营销,合作社的小麦产品畅销国内外,为合作社带来了丰厚的收益,也带动了周边农民的种植积极性,形成了良好的农业产业链条。
案例二,果园种植家庭农场。
某市的农民家庭通过政府的土地承包政策,取得了果园的承包经营权。
他们利用承包的果园,种植了各种水果,如苹果、梨子、桃子等。
在果树的管理上,他们采用了科学的栽培技术,加强了病虫害的防治,果园的产量和品质得到了有效提升。
同时,他们还开发了果园旅游,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采摘和观光,为果园带来了额外的经济收益。
家庭农场的果园经营成为当地的一张亮丽名片,也为当地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
案例三,蔬菜大棚种植合作社。
某县的农民合作社依托政府的土地承包政策,建立了大面积的蔬菜大棚,主要种植各类时令蔬菜。
合作社采用科学的种植技术,通过大棚的控温、控湿、控光等手段,保证了蔬菜的生长环境,提高了蔬菜的产量和质量。
同时,合作社还与城市的超市、餐饮等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保证了蔬菜的销售。
通过大棚蔬菜的种植和销售,合作社为农民带来了丰厚的收益,也为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意义和积极效果。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个人和农业合作社获得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益,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政府的扶持政策和社会的支持,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农民增加了稳定的经济收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让他们在一定期限内经营、使用土地,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现,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也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保障。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案例一,小麦种植合作社的成功经验。
某村农民合作社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村民参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种植、统一收购,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通过合作社的带动,村民们的种植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了推动当地农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案例二,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的创新模式。
某省农民小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了一家农业公司,由公司统一种植管理,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益。
在公司的帮助下,小王不仅减少了自己的劳动投入,还获得了比以前更多的收益。
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还为农民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搭建了桥梁,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发展。
案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
在某地,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清晰,导致了农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政府及时介入,通过重新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和期限,解决了农民之间的纠纷,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晰和规范对于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和明晰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希望各地政府和农民朋友们能够充分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土地承包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35岁,农民,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
被告:李某,男,汉族,40岁,农民,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原、被告双方均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2000年,张某承包了村集体土地20亩,主要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李某承包了相邻的30亩土地,主要用于种植蔬菜。
2015年,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外出打工,便与李某协商,将自家的20亩土地承包给李某经营。
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自2015年起至2020年止。
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经营了张某的土地。
2019年,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村经营土地,遂与李某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协议。
李某不同意解除协议,认为协议期限尚未届满。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并返还土地。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且协议期限尚未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也可以由发包方收回。
因此,原告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协议,且李某已按照约定经营了张某的土地,不应返还土地。
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无异议。
2. 协议约定的承包期限为5年,自2015年起至2020年止。
3. 原告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村经营土地,与被告李某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协议。
4. 被告李某不同意解除协议,认为协议期限尚未届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也可以由发包方收回。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现协议期限尚未届满。
原告张某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赵某与本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擅自变更承包地用途被起诉。
1985年4月15日,赵某与本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每亩2元的价格承包了本组土地53亩,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赵某除在5亩土地上种植了果树等农作物外,大部分土地一直闲置撂荒。
1997年1月,赵某看到土地市场有利可图,便偷偷将部分承包地以每宗1300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某等三户作为宅基地,用以建造住宅。
在此后的4年时间内,赵某又将其承包的其余土地作为宅基地进行转卖,共收取转卖款18306元。
2007年2月,那坡县城厢镇第三村民小组以赵某擅自变更承包地的用途为由起诉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典型案例范文在咱们乡镇啊,土地那可是乡亲们的命根子,可这土地承包的事儿,有时候也会闹得不可开交。
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特别典型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一、案例主角。
老张和老李,这两位都是咱们镇上的老农民了。
老张呢,是个急性子,人倒是挺实诚,就是有时候说话直来直往,容易得罪人。
老李呢,相对比较沉稳,但心里的小算盘打得也精。
二、纠纷缘起。
事情是这样的,村子里有一块靠近河边的肥沃土地,面积大概有五亩。
几年前,村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调整。
老张早就看中了这块地,觉得靠着河,灌溉方便,种啥都能长得好。
他就向村里申请承包这块地。
可老李呢,也盯上了这块地。
他觉得自己家里人口多,应该多分点好地,这块地就应该是他的。
于是啊,在村里讨论承包方案的时候,两人就开始争起来了。
老张说:“我早就看中这块地了,我种这块地肯定能把产量提上去,给村里做个好榜样。
”老李也不甘示弱:“你家地也不少了,我家人多,我更需要这块好地。
”这就像两只斗鸡,互不相让。
三、村里的决定和合同签订。
最后啊,村里经过考虑,觉得老张在种植技术上确实有一手,而且他之前承包的土地都管理得很好。
就决定把这块地承包给老张,承包期是十年,还签了正规的土地承包合同。
老张可高兴了,拿到合同就像拿到了宝贝似的,心里琢磨着要在这块地上大干一场。
四、矛盾爆发。
刚开始的一两年,风平浪静。
老张在这块地上种上了水稻和一些蔬菜,收成还真不错。
可到了第三年,麻烦事就来了。
老李看到老张在那块地上赚了钱,心里就不平衡了。
他开始在村里到处说老张的坏话,说什么老张肯定是给村里干部送了礼才拿到这块地的。
这谣言传着传着,就传到了老张耳朵里。
老张那个气啊,他找到老李说:“你这人怎么这样啊,村里是公平公正把地承包给我的,你凭啥在背后造谣?”老李却嘴硬地说:“谁知道你有没有搞鬼,这块地本来就该是我的。
”就这么着,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从吵架发展到差点动手。
五、解决过程。
村里的干部知道了这事儿,可不能让他们这么闹下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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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案例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2003年1月初,村委会张贴招标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
1月8日村委会又召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
而村委会于1月19日与他人签定了4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
二组村民不服,集体向法院提出起诉。
〔判决〕朝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阳县杨树湾乡双庙村二组全体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违法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一案。
经过依法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定的4分果树承包合同均被判无效。
依法保护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4份果园承包合同均无效。
案例三: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案例〕蔡小兴家南面有一块仓库大场,村里分田到户后,该场地一度闲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户村民占用种植蔬菜,蔡小兴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这块大场补偿给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对。
2003年5月,村委会书面通知蔡小兴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积用补划的方式解决。
5月27日,村委会召开村民组长代表、部分老党员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将仓库大场补偿给蔡小兴。
同日,沙家浜镇政府作出《关于调整蔡小兴户承包地的批复》,同意村委会的调整方案。
镇政府作出批复后,又组织人民去现场划地,但此时该场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户种植了毛豆等农作物,划地遭到了阻挠。
为此蔡小兴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执的大场场地属于村预留的机动地,五被告对该机动地均无权占用;原告在村委会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原告所提供的调整土地手续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且至今未得到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认定该调整还未生效,蔡小兴尚未正式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蔡小兴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调整承包地需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蔡小兴户的承包地调整方案既不能证明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
案例四: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案例〕江苏省涟水县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
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 .9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1998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 0 年。
1999 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
2004 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
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
〔判决〕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
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案例五: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案例〕武汉市黄陂区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5分田的承包权。
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
李某知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村委会和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委会的正当发包程序订立的,黄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而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耕作,故应确认其所取得的承包权合法有效,但鉴于原告的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应予适当的补偿(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评析〕本案中李某只能对与之缔约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权利,只能起诉村委会。
村委会实际上已单方违反和李某订立的承包合同,且黄某实际耕作该土地的事实即意味着村委会履行的是和黄某订立的承包合同,所以法院据此判决由黄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所受损失),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有依据的。
案例六:因农转非承包土地引起的纠纷〔案例〕云南宣威市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
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
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
〔评析〕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定: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MO310027,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5、A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
考虑到A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A户。
A户与B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A户承担,故由A户付给B户医药费8000余元。
6、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案例七: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案例〕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机动地。
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
承包土地的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等3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