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
张建明、潘杰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和泓嘉业投资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建明、潘杰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和泓嘉业投资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莲李宜罗红【审理法官】李雪莲李宜罗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建明;潘杰;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和泓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建明潘杰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和泓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建明潘杰【当事人-公司】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和泓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圣东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杜鹏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圣东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杜鹏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圣东杜鹏冲【代理律所】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建明;潘杰【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和泓嘉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规资局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核发本案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废止第三人证明可诉讼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依法随案移送。
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意见与一审法院相同。
根据已认定的证据以及一审庭审笔录,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规资局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核发本案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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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第7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重规发[1998]126号)。
特此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法规处时间:2012-9-12渝规发〔2012〕71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2〕26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划修改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印发校核人:罗杨杰(共印50份)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应当遵循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第六条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一)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二)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三)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四)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五)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六)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第七条规划行政许可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可由相关区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也可由市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制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机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地土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局部调整方案电子成果标准

1.3.6 规划图在规范“ CAD层名”所列出的图层中涉及文字 对象的必须是“ text ”类型,对于多行文字( Mtext ) 的必须炸开。
1.3.7 除土地利用规划图地块和配套设施的填充外, 规划图 中出现的其余对象, 必须保证在炸开后是点、线、 文 字三种 CAD图元类型。
2.2.1 土地利用规划图规范 ......................................................7
2.2.2 道路交通规划图规范 ....................................................11
2.2.3 管网规划图规范 ............................................................12 2.3 分图图则表达 ......................................................................13
项目名称 : 《重庆市主城区南坪组团 F 标准分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
光盘内容:图纸、分图图则文本、说明书、
1:500
矢量地形图
编制单位 :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制时间: 2002.10 批文编号:渝府 (2003)81 号 [ 编制单位不填写 ] 项目负责人:陈治刚 项目成员:李勇强、高琳、陈治刚、颜毅 联系电话 :( 023) 67838658
1.2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成果的表达,提高编制质量,同时满足 规划成果数据建库要求,特对《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技术规定》中“附录 F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作进一步细 化和补充。
重庆规划局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核算相关技术标准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核算相关技术标准第一章规划管理指标核算相关依据一、建设用地面积核算:建设用地面积及范围线是否与局已发用地红线图一致(包括道路红线)。
二、建筑面积核算:按国家标准(GB/T 19786.1-2000)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筑面积的计算。
1、各类建筑设计规定建筑个体设计应充分注意周边环境条件,并应根据季度对建筑的要求、场地及环境的特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建筑平面和空间的使用功能、体型和立面的设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心设计。
各类个体建筑设计应符合该类建筑的有关设计规范。
2、建筑面积的计算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定如下: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a)永久性结构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管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m 以上的楼梯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间(观光电梯)井、提物井、垃圾、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挑楼、全部密封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计算。
j)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最新】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标准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一)、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2.0.1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高 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 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地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在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6檐廊 eaves 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 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 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休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ev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
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规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现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土地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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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
制作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管理,规范规划控制线的制作,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制作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控制线是指在规划管理过
程中依法应当确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范围线、建筑控制线、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
第四条规划控制线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按照有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有效使用土地的原则划定。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附图的规划控制线,由经办部门按照惯例确定规划控制线的类型。
规划条件函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红线、道路控制线、规划范围线,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线。
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划条件函(限招、拍、挂项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红线,应当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重合。
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应当结合规划地块边界线和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
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将零星用地划入后建项目的建设
用地红线范围,相邻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不得交叉。
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按照有利于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将该零星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国土部门能够书面说明无法将其纳入本次建设用地范围的,可按照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但国土部门的书面说明应存入本项目档案。
临规划城市道路的规划范围线,应当与规划道路中心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原则上应当结合国土拟用地范围线和规划地块边界线划定。
若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需纳入规划管理的用地的,应一并划入规划范围。
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划定。
第七条规划中已取消的现状城市道路或公共人行通道在被新建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取代前,不得封闭、取消和降低原使用功能。
第八条对于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等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性设施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红线内。
对于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否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经办过程中。
第九条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限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由分局负责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和附图中的用地范围与建设
用地规划条件函规定的建设规模和附图中划定的建设用地
红线范围的一致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大于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附图中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且与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一致、与已经办理的规划许可不矛盾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办理,但总建设规模不得突破规划条件函规定的建设规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小于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附图中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函询国土部门后办理。
第十条各类规划控制线应当标明具体名称,其图面表达方式须符合规划控制线制图标准(见附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红线和规划范围线由分局负责制作,其他规划控制线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制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公告函中明确划定建设用地有关事宜
的通知》(渝规发〔2007〕13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附录:名词解释
1、建设用地红线
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
范围的闭合界线。
2、规划范围线
规划范围线是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划定的,反映建设项目用地周边一定范围的规划情况的示意线。
3、规划道路控制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规划
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各类控制线,一般包括道路中心线、路缘石边线及规划道路控制边线等。
4、城市绿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城市
各类规划绿地控制范围的控制界线。
5、城市黄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规划
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等各类规划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
6、城市蓝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城市
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防护用地控制界线。
7、城市紫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历史
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的控制界线。
8、其他规划控制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诸如建筑限高控制线、景观视线通廊控制线、保留现状建(构)筑的外轮廓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分界线等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界线。
9、零星用地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低于《技术规定》中确定的最小建设用地面积,或因用地形状不规则,不临城市道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10、国土拟用地范围线
国土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的拟用土地范围(包括国土权属范围、拟公告用地范围、拟储备用地范围等)的界线。
注:
1、上表对应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打印颜色为7号色,打
印笔宽为0.1,图纸打印比例为1/500。
2、所有规划控制线均为复合线(pline线)。
3、需要用图例说明方式表示规划范围、公共绿地范围、城市水体范围等,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填充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