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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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渝规发〔2019〕168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渝建市场〔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现就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可按照规定进行租赁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车位(含人防车位)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工程进度应完成车库主体建筑封顶。
同时,开发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件,其中,提供的商品房预测绘报告书应进行车位面积测绘;在办理人防车位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其销售的书面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人防车位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该车位属(含)人防车位,可对购房业主销售,人防车位平时作为停车位,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二、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销售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业主放弃购买的,多余车位可向本小区其他业主出售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需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对小区车位自主选择出租或出售。
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开发企业的车位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的出租或出售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停车位的不足。
因此,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和性质。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例如,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居民家庭数量和小区规模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商业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停车位的布局应当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避免因停车位不足而引发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另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设施等新型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同时,应当推广使用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停车位的浪费。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还应当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建立健全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位的监管和维护,避免停车位被非法占用或损坏。
同时,应当加强对停车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停车位的使用体验,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充分考虑项目规模和性质、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只有在各方面都充分考虑和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人们的出行体验。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每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展示类项目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设置3个,超过部分每1万平方米设置1个。
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设置1个,1~5万平方米的设置3个,大于5万平方米的设置4个。
按配建总停车位每100个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学校、医院
100m2建筑面积
0.5
3.餐饮、娱乐性质的建设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普通住宅
10பைடு நூலகம்m2建筑面积
0.34
0.6
商业、办公、展示
100m2建筑面积
0.5
0.6
体育场馆
大型体育场馆
100个座位
3
4
每2000个座位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每1万个座位设置3个,不足部分按2个设置。
其它体育场馆
100个座位
2
2.5
公园
100m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
设置1~5个。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建设项目类别
计算单位
小型汽车
(单位:车位)
出租车(单位:车位)
旅游车(单位:车位)
装卸货车
(单位:车位)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单位:车位)
备注
一区
二区
住宅
别墅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渝规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6]2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停车位数量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停车位数量设计规范篇一:停车场_设计规范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场的管理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城市交通环境,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重庆市在规划停车场时,充分考虑了城市的发展需求、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于停车场的建设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
停车场的场地、出入口、通道、停车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保障车辆安全、便捷停放。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
二、停车场的分类管理重庆市的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这类停车场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区域。
其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标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在收费管理方面,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
对于车辆停放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
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停车场的使用管理车辆停放者在使用停车场时,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停车泊位和时间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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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规发[2006]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06.03.30
【实施日期】2003.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6]28号)
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
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