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进一步规范地下室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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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4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汇交资料种类、汇交时间、汇交验收的要求如下:(一)汇交范围: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二)汇交资料种类: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

(三)汇交时间: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因特殊原因,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及时汇交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书面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汇交。

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应及时将延期汇交信息登记进入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渝规发〔2008〕2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重庆市轨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

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日本、香港、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3、地下街;4、地下交通设施;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7、地下空间防灾;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10、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江帆、蒋航、于林金、谢宗阳目录1.总则 (1)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 (2)3.地下街 (4)3.1地下街的定义 (4)3.2地下街的选址原则 (4)3.3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 (4)3.4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6)4.地下交通设施 (8)4.1地下轨道交通 (8)4.2换乘枢纽(地下部分) (9)4.3人行地道 (9)4.4地下停车场(库) (10)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12)5.1适用范围 (12)5.2一般规定 (12)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14)6.1一般原则 (14)6.2规划要求 (14)7.地下空间防灾 (15)7.1防火 (15)7.2防水 (15)7.3防震 (17)7.4防战争灾害 (17)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18)8.1地下空间的通风 (18)8.2地下空间的人性化建设 (19)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 (20)10.名词解释 (21)本导则用词说明 (2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3)1.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合理开发城乡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2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2月9日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城市绿地空间生态、游憩等功能正常发挥,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保护为主。

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确保绿地土壤环境满足植物健康生长。

(二)合理利用,确保安全。

合理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确保公共安全和绿地环境安全。

(三)功能协调,服务民生。

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与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绿地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满足人民群众的使用需求。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辖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政策法规,保证古树名木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地调院、市地环总站、重庆地研院,市地质矿业协会,各地勘单位:为加强我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1月17日重庆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信息填报与公示第四章监管方式第五章监督检查及处理第六章技术鉴定第七章监管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一)地质调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航空地质调查。

(二)矿产勘查: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钻探,地质坑(槽)探,岩矿测试。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

第三条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继续适用部分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继续适用部分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继续适用部分
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填表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注: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适时修改部分
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填表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注: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废止部分
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填表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注: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文件
渝 办发 [ 0 ]1 5号 21 1 2
重庆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各 区县 ( 自治 县 ) 民政 府 , 人 市政 府有关 部 门 , 关单 位 : 有 为完 善我 市 城市 功能 , 提高 城市 防空 和 防灾减 灾 能力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 防空 法 》 《 、 重庆 市 人 民防空条 例 》 有关 法 律法 规 , 市政 府 同意 , 等 经 现就 规 范我 市 防空 地下 室 建设 和 防 空地下 室 易 地建 设 费 ( 以
( ) 空地下 室建设 的审批 。 三 防
1 民防空 行政管 理部 门( . 人 简称 民防部 门 ) 防空地 下室 建设 工作 主 管部 门 , 责 防空地 下 室建设 的审 是 负
批 工作 。主城 区 防空地 下室建 设 由市 民防办公 室负 责审 批管理 , 他 区县 ( 其 自治县 ) 防空地 下 室建设 由所在
证。
筑 面 积 修 建 5级 防 空 地 下 室 。
二类 区域 : 万州 区 、 陵 区 、 寿区 、 涪 长 江津 区 、 i 、 7 区 、 永J 区 合 1 南川 区、 盛 区新建 1 I I 万 0层 以下 或者基 础埋 深不 足 3米 的 民用建 筑 , 按照 地面 总建筑 面积 的 3 %修 建 6级 以上 防 空地下 室 。新建 l 0层 以上 或者基 础埋 深 3 以上 的 民用建 筑 , 照地 面首层建 筑面 积修建 6级 以上 防空地 下室 。 米 按
三类 区域 : 他设 防 区县 ( 其 自治县 ) 新建 1 以下或 者基 础埋 深不 足 3米 的民用建 筑 . 照地 面总建 筑 0层 按 面积 的 2 %修建 6级 以上 防空地 下室 。新建 l 以上 或者基 础埋 深 3米 以上 的民用建 筑 , 照地 面首层 建 0层 按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期,我市接连发生因建筑施工造成城市地下管线破坏的事故,导致部分区域停水、停电,给我市居民日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我市目前正处于高温酷暑期,而且十九大召开在即,地下管线安全不仅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避免因建筑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清醒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必要性与紧迫性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各区县城乡建委和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务必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汲取近期管线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时刻崩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层层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措施,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最实的作风,全面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二、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管线保护责任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中对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责任。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管线保护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负首要责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8月1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应当同步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送达《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责任告知书》,指定专人作为该工程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联系人,负责巡查监督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现场巡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持有相关证件。

第六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不定期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以下阶段进行重点检查:(一)基础阶段(含地下工程):公告牌悬挂、建筑外轮廓线、与相临建筑的间距、退用地界线;(二)主体阶段:车库层、首层、标准层、平面变化层、顶层(含阁楼)、阳台设置、开窗位置;(三)外墙装饰阶段:立面造型、外部装饰材料及色彩;(四)室外附属工程阶段:配套设施、出入口设置、道路等;(五)临时建设工程:临建标识、使用功能、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主要饰材色彩和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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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建筑方案设计引导手册
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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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建筑方案设计引导手册
问题
部分普通住宅,利用跃层通高空间夹层增加使用面积。 案例一
套内面积63.86平方米变为约72平方米,增加约14%
跃层下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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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层上层平面图
问题
部分普通住宅,利用跃层通高空间夹层增加使用面积。 小户型案例二 套内面积72.71平方米变为约90平方米,增加约24.7%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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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
(三)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含 与起居室相连的合理设置的封闭式阳台)、餐厅,设计一处通高的,通高部分面积 不超过该套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层高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 建筑面积按其在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四)居住建筑室内设计多处通高的,除符合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超出部 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重庆市规划局建管处 2017.04
主要内容
一、工作背景 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
三、关于地下建筑层高
四、执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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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建筑方案设计引导手册
一、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
作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有关精神,加强城 市管理,提升建筑设计水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依据市政府对《重庆 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有关事宜的请示》 (渝规文[2016]308号)的批示要求,现对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 室层高的规划管理要求进行明确。
室内外高差0.3 覆土1.5米 风管 消防喷淋 净高 不大于6米
商业
商业
商业
15库建筑(含局部被掩埋的地上车库建筑),不论层内 是否设有夹层,层高大于5.4米、小于或者等于7.6米的,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层 高大于7.6米、小于或者等于9.8米的,按3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9.8米的,以
跃层下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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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层上层平面图
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的,不论 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 5.8米、小于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
(六)跃
层式居住建筑
的跃上层和跃 下层的居住空 间(卧室、起 居室)不得少 于2个。
卧室设计不合 理
挑空空间以拉 梁进行分隔, 视为多处通高
跃层下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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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层上层平面图
三、关于地下建筑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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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分住宅项目,地下室层高设计较高,后期夹层改造增加使用面积。
-1层平面图
-1层夹层 平面图 -1层装修效果图 -1层夹层装修效果图
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二)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室内出现通高情况 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则计算。 Ps:
1 、房屋套内面积指周边墙体横切面中线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套内使 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份。 2 、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相对固定,不会因为公共区域调整导致户型 套内面积发生变化。
跃层下层平面图
6
跃层上层平面图
问题
部分普通住宅,利用跃层通高空间夹层增加使用面积。 案例三 套内面积115.55平方米变为约140平方米,增加约20%
1层平面图
2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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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平面图
问题
部分普通住宅,利用跃层通高空间夹层增加使用面积。 案例四 套内面积127.78平方米变为约150平方米,增加约18%
此类推。确需突破的,须专题论证。
室内外高差0.3 覆土1.5米 风管 消防喷淋 净高 不大于5.4米
车库
车库
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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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地下建筑层高
(三)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含储藏室、家庭影院、健身房等),不论 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层高大于3.6米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外高差0.3 覆土1.5米 风管 消防喷淋 净高 不大于3.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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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地下建筑层高
(一)地下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用房),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层高大 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的,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 10.4米的,按3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中庭、影院及其他
有特殊功能要求确需突破的,须专题论证。
车库
居住
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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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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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时限
本通知发文之前,建筑设计方案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可参
照原标准执行;尚未批准建筑设计方案或申请修改设计方案的,自本通知
发布之日起,一律按照本通知内容执行;本通知内容在重庆市规划局其他
规范性文件中已有表述但与本通知表述不一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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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层下层平面图
挑空空间以拉梁进行分 隔,视为多处通高 10
跃层上层平面图
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
(五)居住建筑开敞式阳台,层高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其计容建筑面积规则, 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开敞式阳 台层高不 受限制
跃层下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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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层上层平面图
二、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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