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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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渝府发[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防止因随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控规修改范围(一)禁止将公共绿地调整为其他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冻结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的调增。

(二)限制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调减,限制对各个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

(三)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修改。

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决定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设单位无法实施,确需对“招拍挂”后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调整,且经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区政府共同研究,进行必要性论证,合理确定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否则,应先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修改,依法修改后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挂”。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解读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解读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完善控制性详细性规划修改的相关规定,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市规划局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于2012年9月10日公布,将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一、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二、阶段划分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避免行政程序的反复,〘办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规划许可前的修改指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规划许可中的修改指受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

三、对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界定〘办法〙对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一)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1、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2、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3、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4、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5、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6、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二)对已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的建设项目,在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用途、公共绿地面积和公共设施配套条件的前提下(市政基础设施除外),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1、对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同一地块范围内,对交通出入口位置进行调整的;3、在不影响航空、军事、国安、文物、重要党政机关、重要视线通廊等对周边建筑控制高度的要求,以及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限高提出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对规划建筑控制高度调整、优化的;4、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作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形式、风格、色彩、建筑密度和地块内不涉及公共绿地的绿地率等内容进行修改的;5、对同一宗土地出让合同或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统筹平衡的;6、结合具体情况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规划的线型、标高、用地位置及范围或对交通及公用设施进行修改的;7、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最新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最新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21-1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202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工程。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各类城市用地的规划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六条(用地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兼容的,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性质。

第七条(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或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

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规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现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土地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四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四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
四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2.04.13
•【字号】渝规资发〔2022〕14号
•【施行日期】2022.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四批)
的通知
渝规资发〔202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现决定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0件局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3日
附件
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继续适用部分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继续适用部分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继续适用部分
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填表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注: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适时修改部分
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填表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注: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废止部分
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填表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注: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渝规发…2005?13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信息中心、规划院:《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已于2005年3月3日经第六十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主题词:城乡规划控规技术管理规定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5年11月15日印发(共印50份)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2005.1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调整经批准的控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控规调整范围面积占原控规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该控规重新编制,不作为局部调整处理。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控规调整不能损害城市公共利益,要兼顾周边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六条控规调整要与周边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七条控规调整原则上不得占用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公共绿地的配套水平应符合等质等量的原则。

涉及对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异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的时序条件。

第八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应作为控规调整的必要条件。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整理版)汇编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整理版)汇编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整理版)整理:熊小波2009.8.3目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 (1)第三章地块控制 (1)第四章建筑间距 (1)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第六章绿地控制 (1)第七章特殊用地 (1)第八章市政及管线 (1)第九章附则 (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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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
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规处时间:2012-9-12
渝规发〔2012〕71号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2〕26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划修改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印发
校核人:罗杨杰(共印50份)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应当遵循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第六条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
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一)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
(二)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
(三)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四)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五)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
(六)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第七条规划行政许可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可由相关区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也可由市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市规划局在批准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八条对已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的建设项目,在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不改变土地出让
合同内容、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用途、公共绿地面积和公共设施配套条件的前提下(市政基础设施除外),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一)对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同一地块范围内,对交通出入口位置进行调整的;
(三)在不影响航空、军事、国安、文物、重要党政机关、重要视线通廊等对周边建筑控制高度的要求,以及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限高提出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对规划建筑控制高度调整、优化的;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作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形式、风格、色彩、建筑密度和地块内不涉及公共绿地的绿地率等内容进行修改的;
(五)对同一宗土地出让合同或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统筹平衡的;
(六)结合具体情况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规划的线型、标高、用地位置及范围或对交通及公用设施进行修改的;
(七)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第九条规划行政许可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由规划分局向负责该类许可审查的市规划局的业务办公会报告,业务办公会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市规划局在批准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条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审批程序的,应及时将规划成果归档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库,入库程序见附件。

规划成果应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规划行政许可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入库程序
附件:
规划行政许可中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入库程序
申请许可的内容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处室或分局应向负责该类许可审查的市局业务办公会报告,该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即时在该业务办公会会审表中勾选“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栏,将修改的内容和过程填入该栏。

会审表签发并公示修改方案后,按程序办理有关规划行政许可,同时按以下程序入库:
一、处室或分局经办人根据已签发的会审表中“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栏内容和有关图文资料,在七个工作日拟定《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报送审签。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修改的,由信息中心同时完成修改方案的制作,报送审签。

分局办理项目《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和修改方案由分局初审并报负责该项许可的处室审核签发;市局办理项目《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和修改方案由负责该项许可的处室审核签发。

二、《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信息中心完成该项规划行政许可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信息入库工作,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规划档案馆存档。

入库方式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无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
此类情况是指仅涉及地块指标的变化或仅涉及文字修改控制要求、配套设施,不涉及用地面积和形状的变化,可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由信息中心依据已签发的《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直接修改相关分图图则后入库,同时告知规划处。

(二)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
涉及地块面积及形状的变化需入库记录的,则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由信息中心依据已签发的《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及修改方案附图,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和相关分图图则后入库,同时告知规划处。

(三)将许可内容以图层的形式表达
此类情况是指涉及道路线型(如道路宽度、走向的情况)和市政管网的变化,由信息中心在“规划行政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入库记录”中以单独图层的形式将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表达,同时告知规划处。

若涉及地块面积及形状变化的,应一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具体程序参照本条第二项。

三、信息中心定期在规划电子政务平台上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信息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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