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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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征地拆迁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1. 征地拆迁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等各个阶段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

2. 征地拆迁项目涉及的土地、房屋、人口、补偿、安置等方面的资料。

3. 征地拆迁项目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汇报材料、通知、公告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拆迁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3. 项目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等各个阶段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应及时收集。

(2)涉及土地、房屋、人口、补偿、安置等方面的资料应全面收集。

(3)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汇报材料、通知、公告等应及时收集。

2. 档案整理(1)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2)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

(3)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

(2)实行专人管理、专柜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3)定期对档案进行盘点,确保档案齐全。

2. 档案利用(1)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2)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档案内容。

(3)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丢失档案。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2. 档案销毁前,应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3. 档案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渝府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6]8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铁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改变我市交通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2005年铁道部与市政府签订的2005-2010年境内铁路建设“一揽子”项目协议,“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步伐。

为支持铁路建设,现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铁路建设用地拆迁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组织沿线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包工作、包费用和包进度的方式,实行统征统迁。

市地产集团负责征地拆迁补差资金的筹集。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涉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工作和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国土房管局积极配合做好稳定工作。

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主城区应严格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执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时间以2005年1月1日为界,之前取得合法征地批文并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政策执行,未取得合法征地批文的按新政策执行(或补差)。

涉及市政府能够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可能免征或先征后返。

三、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涉及的社会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予以免缴;铁路红线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不缴纳矿产资源费,但应办理有关手续;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1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2元/平方米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有关程序全部返还;林地及林木补偿费(含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按原高速公路建设补偿标准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公路、铁路建设快速发展,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逐年好转。

但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公路、铁路项目违法违规用地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为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服务和监管工作,促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依法依规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公路、铁路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工期紧、任务重,而且大多属于线性工程,点多线长、用地类别多、涉及范围广,用地报批工作难度大。

多数公路、铁路项目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能否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对维护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调、相互配合,保障公路、铁路项目建设及时供地和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各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都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坚决杜绝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严禁单纯追求建设进度造成违法违规用地。

要认真执行土地征收和临时用地补偿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坚决杜绝依靠行政命令压低补偿标准,侵害农民权益。

要切实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各项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用地标准供地,鼓励积极研究推广节地的技术和工程措施,严禁多占多用。

二、进一步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积极主动服务,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关于做好房屋征收和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做好房屋征收和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38县城比农村好这一价值取向,农村的生态景观文化、民俗传统文化、健康生活文化、绿色有机餐饮文化、慢生活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向外界输出。

激发人们寻求不一样的生活体验需求,使人民在农村与城市之间快速流转、体面从业和休闲。

(七)注重老年人健康养老设施建设办好老年食堂、修建老年福利院,解决留守老年人生活的问题;老年人集中居住后腾退出来闲置住宅加上部分废弃年久失修的住宅,以房入股,交由运营企业整体运营,运营收入按比例分成,宅基地和房屋依然归农民所有。

苏南水乡乡村建设应当突出规划的统领作用,通过农村居住人口的置换、农房资源的盘活、集体经济的打造、全域资源的整理和利用,实现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欣欣向荣的乡村振兴新局面。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征收和拆迁成为城市发展中一项重要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形成了大量档案材料,将成为今后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不可缺少的历史依据和法律凭证。

因此,做好房屋征收和拆迁档案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一、房屋征收和拆迁档案管理的现状(一)档案管理不规范因未明确房屋征收和拆迁档案的主管部门,各地均由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分散保管。

通过调查发现,丽水市部门档案管理比较规范,各拆迁公司档案管理状况不容乐观:一是无档案管理制度,未明确档案的收集、组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事项。

二是未配专职档案管理员,档案材料分别存放在各项目拆迁小组的经办人手中,因忙于业务工作,根本来不及完成整理、组卷、归档等工作,材料越积越多。

三是无专门的档案保管设备和场所,将材料装入档案袋堆放在办公桌、办公室角落或铁皮柜中。

四是档案数字化程度底,不利于查找、利用;无查阅制度,查档不规范。

五是档案安全隐患大。

(二)监管不到位拆迁公司属于民营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无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的依据。

而项目业主单位、征收部门以抓业务为主,无暇顾及拆迁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大量档案的管理和监管。

2024年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总结

2024年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总结

2024年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总结2024年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以下对工作进行总结:一、组织与规划1. 成立了专门的征地拆迁工作小组,由资深人员组成,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任务顺利进行。

2. 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的岗位和责任人,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宣传与沟通1. 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类媒体、社交平台、座谈会等形式,向受影响的居民、企业等群体详细说明征地拆迁政策和程序,提高了群众的理解和配合度。

2. 加强了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各方面的问题,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三、征地与补偿1. 征地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充分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详细收集和整理土地情况,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合理评估土地价值,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确保受征地人员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3. 正确处理征地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保障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四、拆迁与安置1. 制定了详细的拆迁方案,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进行拆迁工作,确保不影响征地拆迁进度。

2. 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为受拆迁人员提供及时的安置和补偿政策,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五、监督与验收1. 加强了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设立了监督专职岗位,确保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2. 定期组织验收工作,对拆迁和安置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总结以上,2024年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在组织计划、宣传沟通、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和监督验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绩,为铁路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为受影响的群众提供了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但也要认识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1)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1)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0]6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0.14【实施日期】2010.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全省铁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建设征地范围铁路建设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和改沟改路、拆迁安置用地。

二、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标准为1万元/亩。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万元/亩以下(含5万元)的为1万元/亩;征地区片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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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意见根据我省铁路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温福、福厦、龙厦、厦深和向莆等主干铁路以及一些支线铁路项目已陆续开工或即将开工建设,项目的前期征地拆迁工作(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有的已基本完成,有的正在进行。

随着征迁工作的进行,档案工作在各有关单位领导的重视下也相继开展起来了。

但由于当前一些单位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等突出问题,致使征迁工作中文件材料收集不齐全、归档不及时、整理不规范,保管不安全,影响了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档案(以下简称征迁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使征迁档案更好地为铁路建设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及有关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征迁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征迁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充分认识征迁档案的重要作用。

铁路建设项目征拆工作是一项涉及到广大农户、林农、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征迁档案是铁路项目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征迁档案管理是征迁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征迁档案收集是否完整、整理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安全、利用是否方便,直接关系到征拆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征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特别是其中的征用土地、征迁安置、补偿批准文件,协议书、红线图、勘查原始记录和权属证明、补偿领用手续等证明性文件,是今后农户、林农、城镇居民和铁路管理部门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凭证,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纠纷、维护公正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征迁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征迁工作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征迁档案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征迁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建立征迁档案,把征迁档案工作纳入管理计划,摆上工作议事日程,强化监督措施,增强征迁工作人员和广大征迁户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档案工作与征迁工作同步进行。

二、把握原则,切实加强征迁档案的管理(一)把握征迁档案工作的原则征迁档案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建设征迁工作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征迁工作的需要,明确征迁档案管理要求,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制度。

凡属归档范围的征迁工作文件材料,文件形成部门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要建章立制,明确责任。

各级征迁工作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征迁档案工作机制,建立档案工作领导人负责制和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制,要将征迁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采取有效的行政和经济措施,保证征迁档案工作的落实;要制订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如:《收、发文登记制度》、《档案收集归档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保管制度》等规章制度,使开展征迁档案工作有章可循;要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征迁档案工作,并保持档案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征迁档案工作。

三要同步进行,全程管理。

征迁档案工作应与征迁工作协调开展,同步进行。

要坚持做到“三同步”,即:征迁工作启动时就应同时对各类征迁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有关部门对征迁工作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征迁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征迁工作结束时应同时对征迁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档案保管情况进行验收。

四要规范有序,确保质量。

征迁工作是一项涉及民生的重要工作,征迁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多、整理工作量大,各地应从有利于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出发,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征迁档案质量和有序管理。

(二)切实加强征迁档案的管理针对征迁工作具有涉及范围广、时间要求紧、工作难度大和形成文件材料种类多、数量多等特点,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征迁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一要明确征迁工作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做好征迁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

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对在征迁工作各个阶段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收集齐全、完整,做到不缺不漏。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

二要确保征迁工作文件材料形成的份数和质量。

在收集时要注意所形成文件的质量和原件份数,以确保文件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各方归档的需要。

征迁工作中各种协议及各类补偿确认表、清册、发放表、统计表等文件至少应形成一式四份的原件;各类文件中的签章手续应完备,不得出现漏盖章、漏签名的现象;形成的文件应做到字迹清楚、图样清晰,数据准确,不得随意涂改;文件内容应使用碳素墨水等耐久字迹书写,禁用圆珠笔、铅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照片、录音录像及电子文件应及时配以相应的文字说明和标识,并确保载体的有效性。

三要准确划分征迁工作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

在征迁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归档和划定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2.认真做好征迁档案的整理和利用一要对归档的各种文件材料遵循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整理标准要求进行科学的分类、组卷和编目。

在行政区域内征迁工作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各乡镇、街道征迁办(指挥部)所形成的征迁档案,应及时向市、县(区)征迁办(指挥部)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移交的征迁档案,由市、县(区)征迁办(指挥部)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统一整合。

提倡建立征迁档案文件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征迁档案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迁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主动提供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政策信息,接受群众的咨询,充分发挥征迁档案的作用,使征迁档案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

3.加强征迁档案的安全保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征迁档案的安全保管创造条件,明确档案保管的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光、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征迁档案实体和内容的安全。

三、依法履职,加强征迁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征迁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任务。

征迁档案工作具有时效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铁路建设项目沿线行政区域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同级铁路建设征迁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监督、指导,根据工作职责、文件类别等实际情况,指导制定铁路建设征迁工作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分类方法以及征迁档案的整理。

要加强档案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确保档案资料收集完整、保管安全。

四、规范验收,及时做好征迁档案的移交与接收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在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完成后。

省档案局会同省铁办按规范对征迁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各级征迁办(指挥部)要在通过征迁档案专项验收后,及时做好征迁档案的移交工作。

征迁档案原则上按照以下要求移交:(一)市、县(区)征迁办(指挥部)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征迁档案。

(二)市、县(区)征迁办(指挥部)向建设项目业主移交相关的征迁档案。

(三)市、县(区)征迁办(指挥部)向当地房地产档案馆、房管所移交有关房地产权属部分的档案,包括安置项目形成的房地产权属档案。

(四)建设安置项目形成的工程档案,属城市规划区内的,向当地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征迁档案的接收工作。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一、综合管理类1 本级政府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1.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1.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2 本机关、本单位召开有关征地拆迁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3 机关、单位联合召开会议或联席会议的文件材料3.1 本机关、本单位为主办的3.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3.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3.2 本机关为协办的3. 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3.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4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征地拆迁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4.1 重要的永久4.2 一般的 10年5 本机关、本单位征地拆迁工作业务文件材料5.1 本机关制定的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等业务文件永久 5.2 本机关、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5.2.1 重要业务问题5.2.1.1 土地征用及批复文件永久 5.2.1.2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及批复、审核文件永久 5.2.2 一般业务问题 30年 5.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5.3.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5.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5.4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5.4.1 本机关为主办的5.4.1.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5.4.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5.4.2 本机关为协办5.4.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5.4.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5.5 本机关、本单位编辑、编写的征地拆迁工作文件材料5.5.1 征地拆迁工作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 5.5.2 征施拆迁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5.6 征地拆迁工作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5.6.1 项目立项、可研等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材料永久 5.6.2 征地拆迁红线图、坐标图,行政区域图永久 5.6.3 征地拆迁原始调查表及统计表永久 5.6.4 省、市下达的征地拆迁和安置概算 30年 5.6.5 原始土地地形、地貌,房屋、文物古迹等物(构)筑原貌的影像图、片材料永久 5.7 征地拆迁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5.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 5.7.2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5.7.2.1 对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 5.7.2.2 征用土地数量、地面附着物数量登记确认表、统计表永久 5.7.2.3 房屋及特殊构筑物拆迁测绘、调查登记表,补偿测算确认表,房地产评估报告、图纸永久 5.7.2.4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及协议书、临时搬迁过渡费用及协议永久 5.7.2.5 征地拆迁资金补偿登记表、发放表、清册永久 5.7.2.6 拆迁安置实施计划、方案、情况表、登记表、汇总表永久 5.7.2.7 征地计价管理、征地及拆迁计价单(总费用表、概算内费用表、地方出资表)永久 5.7.2.8 测量、拆迁及安置现场,群众领取补偿款现场音像资料永久 5.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 5.8 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5.8.1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 5.8.2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5.8.2.1 重要的永久5.8.2.2 一般的 30年 5.9 本机关、本单位征地拆迁工作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5.9.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 5.9.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5.9.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5.9.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6 征地拆迁机构编制、人事、奖惩、纪检、信访工作文件材料6.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 6.2 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6.3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永久 6.4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30年 6.5 征地拆迁工作纪检监察文件及涉及征地拆迁工作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材料6.5.1 重要的永久 6.5.2 一般的 30年 6.6 征地拆迁稽查工作文件材料永久 6.7 征地拆迁来信来访的信件、原始记录、调查处理材料、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材料6.7.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6.7.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7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7.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征地拆迁工作的业务文件材料7.1.1 重要的永久 7.1.2一般的 10年7.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征地拆迁工作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7.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8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9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9.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9. 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二、安置项目建设类1 安置房屋项目(具体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移交等文件材料2 无主坟墓安置建设协议、验收文件 30年3 解决铁路建设造成地方遗留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3.1 线外工程(如改路改渠、修复、塘堤、道路工程等)补偿(补助)协议书、预算图表、报告、确认文件等 30年3.2 施工造成房屋损坏、改变地类、水田旱化等补偿、报告、确认文件30年三、财务管理类1 征地拆迁财务管理文件材料1.1 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办法永久 1.2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办法、意见、通知永久 1.3 征地拆迁会计工作规定、办法、细则永久 1.4 征地拆迁资金审计、稽查工作规定、办法永久 1.5 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自查报告、审计通知、意见永久 1.6 征地拆迁资金及专项经费计划申请、下达、拨付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 30年1.7 其它有关资金与经费会计文件材料 30年2 会计业务(具体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2.1 征地拆迁资金与经费会计凭证、帐簿2. 2征地拆迁资金与经费会计报表(包括年报表、季报表、月报表)2. 3财务会计移交表与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注:《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包含了以感光材料、磁盘、磁带、光盘为载体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和文本、图形图像电子文件等征地拆迁工作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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