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铁路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铁路征地拆迁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铁路建设是国家重点项目,为了实现国家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发展目标,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和指导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地拆迁程序合理、公正,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铁路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征地范围:根据铁路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征地拆迁的具体范围;2.征地评估:对征地地块进行评估,包括土地性质、土地价值、影响程度等方面的评估;3.制定征收计划:根据征地评估结果,制定征收计划,明确征地拆迁的时间节点和流程;4.征地公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征地决定,并告知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和义务。
三、征地拆迁的程序:1.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达成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2.个体工商户征收协议:与个体工商户达成征收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3.动迁安置方案:根据被征地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4.征地拆迁公告:公告过渡性安置或搬迁的时间节点、方式、补偿标准等,告知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和义务;5.补偿和安置:根据协议和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1.土地补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土地性质和评估结果,对征地土地进行补偿;2.房屋补偿:根据房屋评估价值,对征地后的房屋进行补偿;3.过渡性安置:对因征地拆迁而失去或暂时无法使用的房屋,提供过渡性的安置;4.就业安置:帮助被征地拆迁人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或提供创业支持;5.社会保障: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社保等待遇正常发放。
五、征地拆迁的监督和评估:1.设立监督机构:成立征地拆迁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2.监督和评估指标:制定征地拆迁的监督和评估指标,对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3.暴露和处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暴露和处理,确保征地拆迁的公平、公正。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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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27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铁道部部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规定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经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颁布施行。
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包干实施办法

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包干实施办法为科学有序推进我区铁路建设,更好发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优势,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浦至湛江铁路项目以及从2016年起新开工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项目。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范围(一)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
(二)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厂矿企业、仓储、学校、医院等专项设施拆迁补偿费及非货币补偿拆迁实施的回建费用,以及铁路运行安全距离范围内和环保安全距离范围内的各项拆迁、搬迁、安置补偿费。
(三)道路、沟渠改移所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四)拆迁回建地的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用地报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场地平整等各种费用。
(五)收回原有铁路用地和其他国有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
(六)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包括临时占用林地的各种税费)。
(七)勘测定界费、地籍测量费、土地登记发证费(含数字制图)、土地房屋权属调查费及内分测量费。
(八)现场放线钉桩、边沟开挖等费用。
(九)穿越江河、水库、公路等设施按规定需补偿的费用。
(十)文物及列入国家保护的古墓、珍稀植物、古树、名树的搬迁和保护所需费用。
(十一)按规定筹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的相关费用。
(十二)项目红线内用地、三改(改沟、改渠、改路)用地、拆迁安置回建用地及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预留用地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十三)征收城市郊区菜地鱼塘按规定缴纳的开发基金。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铁路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受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全面落实铁道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四川省灾后铁路恢复重建的会谈纪要》和**市《关于加快推进**市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部省纪要)为总的工作原则,认真执行**市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市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的建设理念,更好地服务于施工生产,为建设好一流的客专线铁路,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
第二条为规范**至**铁路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行为,明确各层次的职责范围,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建设协调的职责分工第三条职责分工如下:一、按“部省纪要”确定的原则,对全线的用地拆迁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二、在公司的领导下,安质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公司按部省纪要和部市纪要负责组织各自管段的建设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
三、参建设计、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委托,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
四、参建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部省纪要和部市纪要、实施协议,各施工单位局(集团公司)指挥部,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加强与各自标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各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
遇有部省纪要和部市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公司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公司决定。
不得擅自处理违背部省纪要和部市纪要﹑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五、各参建单位及全体参建职工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调一致,共同搞好路地协调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宜万铁路恩施段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宜万铁路恩施段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铁道部与湖北省人民政府签定的《宜昌至万州铁路湖北省境内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宜万铁路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州境内铁路及配套设施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用地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林地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 宜万铁路恩施段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委托恩施州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铁办”)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编制全州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州内铁路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州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奖惩和宣传工作。
本州境内铁路沿线的县(市)人民政府是此次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
县市铁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拆迁规划、报批、组织搬迁并妥善安置拆迁户的生产、生活;负责本行政区域铁路建设相关事宜的协调、服务工作;接受州铁办的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下的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铁路建设用地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
州、县(市)铁办全权承办宜万铁路恩施段的线路、站场等建设用地的具体征地事宜;凡宜万铁路征地拆迁涉及所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都由各级铁办归口协调办理,实行“一窗口”服务。
第六条 铁路建设中,国土、林业、水利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鄂政办发[2004]18号文件执行。
在宜万铁路建设中的部分车辆,经交通部门批准,在本州境内免收过桥、过路费。
第七条 宜万铁路恩施段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行公开办理:公开政策标准,公开补偿对象,公开补偿程序,公开补偿结果。
第二章 征地范围及审批程序第八条 征地范围:宜万铁路总体设计的线路、站场、仓储及营运配套设施和复线预留用地;取弃土用地;临时用地;州、县(市)火车站站前广场、道路、拆迁安置等相关建设用地。
怀来县京张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征迁资金管理办法

怀来县京张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征迁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怀来县京张城际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推进怀来境内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征迁资金指上级部门筹措的专门用于我县京张城际铁路建设项目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征迁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所进行监督监察,对监督部门提出的违反规定挪用、拖欠、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有关单位在管理使用征迁资金过程中,遇到特殊支出项目,应事先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沟通后支付.第四条征迁资金管理使用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原则,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征迁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岗位职责第五条在征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各工作岗位职责如下:1、各乡镇、街村工作人员对所征用土地的面积、地上附着物的数量、种类、规格进行确认,与补偿对象签订补偿协议,对征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2、土地、住建、林业、水利等专业职能部门对被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规格进行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征迁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各乡镇上报的补偿内容和数量按比例进行抽查,根据补偿标准审核补偿金额,并汇总计算上报征迁办公室负责人;4、征迁办公室负责人对征迁办工作人员上报的征迁补偿费用汇总表进行程序性审核,对征迁工作是否符合征迁工作程序、征迁协议是否完整、各级工作人员签字是否齐全等内容确认后,报主管县领导审批拨付补偿资金.5、征迁办公室财务人员根据主管县领导批准后的审批单据拨付征迁补偿资金,拨付前要对支付金额、对方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仔细核对。
三、银行账户及会计核算第六条征迁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根据市铁路办的要求开立专门账户,并向市铁路办上报银行账户开立信息,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变更.银行账户预留主管县领导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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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1.做好征地拆迁前期规划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做好征地拆迁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当地农业发展状况,土地、人口、农田水利和其它农业设施的状况,工程占用土地的类别,拆迁建筑物数量及难易程度,当地征地拆迁政策规定等。
根据设计图纸,统计红线内用地数量;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统计红线外临时用地的数量;根据大临工程规划方案,统计大临工程用地数量。
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开工先后顺序及设计出图的次序和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制订单位工程、控制工程的征地拆迁的时间安排表,确保重点、控制工程按期开工,有条件的工点都能开工。
2.成立征拆工作组,落实责任
征地拆迁是项目开工前期施工的必要条件。
工作量大、时间紧、地方干扰大。
为切实做好征拆工作,局指挥部(经理部)应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指挥部(经理部)分管领导为征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征拆的领导、工程部、办公室及项目
经理部(项目分部)负责征拆人员参加。
根据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征拆计划及征拆措施,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设专职地亩员负责与用地所属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3.征地拆迁工作策略
局指挥部(经理部)及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必须认真按照当地征地拆迁政策及实施协议,加强与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依据合同约定或业主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
遇有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业主统筹协调解决。
不得擅自处理违背当地征地拆迁政策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
征拆人员要经常深入到现场和乡镇,进行组织协调。
坚持“两依靠”原则,依靠政府、依靠业主,抓住政策不放松,积极
加强与地方沟通协调,积极向政府、业主请示汇报工作,争取支持。
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具体工作中,指挥部(经理部)重点负责与县市级国土部门的沟通,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重点负责乡村级的协调。
在遇到困难时,拆迁工作组的负责人要驻在现场办公。
4.征地拆迁主要工作
(1)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按设计单位提供用地红线图,组织现场实地复核、放地界桩或设计红线范围,挖地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2)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3)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三电迁改工作,详细调查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形成原始资
料,与相关产权单位进行协商,协助业主办理征地拆迁相关手续,并做好用地桩验收交接工作。
(4)根据业主工期要求制订征拆计划,及时统计项目征地拆迁进展完成情况、存在主要问题,上报业主,并协助业主制订解决方案,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按期完成。
(5)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分类归档,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