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两国反垄断法比较及启示
中韩FTA(自由贸易协定)研究优劣势及对策分析(韩国为主)

中韩FTA(自由贸易协定)研究优劣势及对策分析(韩国为主)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缓慢的大背景下,世界经济区域化、一体化进入了以双边自由贸易为主,多层次自由贸易发展的新阶段。
以来中韩政治经贸关系的顺利发展,及两国对双边自由贸易的积极姿态,对中韩FTA的建立,进一步推动中韩经济合作有着重要意义。
在世界经济格局多极化发展的今天,国际外交关系中,政治经贸关系密切的国家,都在积极地协商和签订FTA,互惠互利,进一步促进双边关系的发展。
在更大范围、领域和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优惠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
韩国积极发展FTD的目的只要有三个:促进贸易增长、提高经济效率、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就当前的韩国而言,已经与东盟、智利、新加坡、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的FTA已经生效,与美国的FTA也已经签署。
此外与其他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海湾合作组织、哥伦比亚、土耳其、加拿大和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正在进行FTA的谈判。
与日本的FTA谈判也正在协商中。
中韩两国积极互补性较强。
韩国已经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正处于较快的增长阶段。
在两国的贸易中,中国主要出口轻纺工业产品及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
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则是重化工业,特别是半导体等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品。
韩国的优势是技术先进、资本充足、劣势是市场狭小,劳动力短缺;中国的优势是市场潜力巨大,劳动力相对而言低廉而丰富,劣势是技术落后和资本短缺。
综合看来,两国距离很近,经济合作是互补性大,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双方是竞争和合作的关系,但合作是更重要的。
中国和韩国的贸易逆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汽车、电器机械、钢铁、化工等重化工特别是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缺乏国际竞争力造成的。
中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也处于相对被动的低位。
韩国虽然重化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有强于中国的国际竞争力,但以轻纺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正在下降,面临着中国产品的严重冲击。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反垄断法律相关案例汇报(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也逐渐成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针对一起反垄断法律案例进行汇报,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被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
A公司涉嫌垄断的主要行为包括:1. 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其他互联网公司进入相关市场;2. 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3. 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三、调查过程市场监管总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以下措施:1. 查阅相关资料,了解A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等;2.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的具体行为,收集相关证据;3.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4. 调查消费者对A公司垄断行为的反映。
四、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表现为:1. A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2. A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五、处理结果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A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A公司停止垄断行为;2. 对A公司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A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倍;3. 要求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垄断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排挤竞争对手和误导消费者。
这种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认定。
这表明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社会运用与影响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社会运用与影响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直在快速发展,经济规模逐年扩大。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大型企业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垄断程度也越来越严重。
这样的情况不仅会扭曲市场竞争,影响消费者利益,还会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
因此,中国政府在2018年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本文旨在探讨反垄断法在中国的社会运用与影响。
一、反垄断法的制定与修订早在1993年,中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中国进入反垄断立法的新时代。
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修订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规范经营秩序。
随着时间推移,中国反垄断法相关部门对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成熟。
2018年,中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发布,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提高对个人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标准等。
这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为市场经营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
二、反垄断法在中国社会的运用目前,中国商务部门执法反垄断工作主要由反垄断局、价格监管局和反不正当竞争局(以下简称“三局”)等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不仅要处罚垄断行为,还要加强对市场监管的力度。
在执法实践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垄断行为被发现,就会遭到处罚。
同时,三局还会对相关企业实行经营限制措施,例如禁止企业开展特定业务、限制企业的市场准入。
这些措施不仅管控了企业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对于未来的企业遵纪守法行为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三、反垄断法的影响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整个中国经济市场都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一方面,反垄断法打破了部分企业长期存在的生产垄断,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促进了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扩大了市场准入口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反垄断法的实施还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得消费者享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不仅可以在质量上选择更高的产品,也能够在价格上享受到更多的优惠。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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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秘书、律师、专家、检验者、每一委员的职员外,委员会的所有雇员都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 ,要依据委员会规章或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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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Sherman antitrust law
反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 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 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 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 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 。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 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 景的深刻影响。
反垄断法的解释
Antitrust law
反垄断法的解释
1、 反垄断法即反托拉斯法,是国际间或涉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 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从广义讲,垄断
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
活动含义相当;从狭义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 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起来 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狭义的限制性 商业惯例)。 2、《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主要内容是禁止 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此后制定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这一法律的补充和完 善。《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 会法》则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该法还建 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返回
反垄断法与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与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利益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竞争是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或组织垄断市场、限制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消费者的利益,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和竞争法。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与竞争法对市场公平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并介绍其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反垄断法与竞争法的背景和意义垄断现象在市场经济中很常见,它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限制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无论是国际垄断还是国内垄断,都会导致市场的不有效运行,并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出台了反垄断法和竞争法,旨在保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它们能够打破市场上的垄断局面,确保各个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运营。
其次,这些法律法规能够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最重要的是,反垄断法和竞争法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保护,通过确保市场的竞争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二、反垄断法与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规和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法规是对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和界定的法律,如禁止价格垄断、限制输出、限制市场准入等。
反垄断机构负责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惩罚,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2. 竞争法的主要内容竞争法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不正当竞争。
禁止垄断协议是指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如价格垄断、市场分割等。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例如垄断定价和滥用知识产权。
禁止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三、反垄断法与竞争法的实施效果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实施对市场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实施反垄断法和竞争法能够减少市场上的垄断现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反垄断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本文将从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执法机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不得从事垄断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将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要求企业不得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3. 公共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关注公共利益,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3.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市场,包括商品市场、服务市场、金融市场等。
四、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制定反垄断法律法规,指导地方反垄断执法工作。
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反垄断案件的法律内容1. 垄断协议(1)定义: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种类: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3)法律后果:违反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领域内具有控制力、影响力的地位。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反垄断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仍有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采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本案涉及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的垄断协议纠纷,以下是该案件的法律关系分析。
二、案件事实XX公司与YY公司均为国内知名空调生产企业,双方在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
2018年,XX公司与YY公司达成一项垄断协议,约定双方在特定区域内的空调产品价格统一,以维护各自的市场地位。
此后,两家公司在该区域内销售空调产品时,均按照垄断协议执行,导致其他空调企业在该区域的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2019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到举报,对XX公司与YY公司涉嫌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XX公司与YY公司垄断协议的事实确凿,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巨额罚款。
三、法律关系分析1.反垄断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反垄断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与垄断行为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在此关系中,国家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对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2)垄断行为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垄断行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垄断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关系:垄断行为会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通过打击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本案中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1)垄断协议的法律关系: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垄断协议行为。
在此关系中,两家公司为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反垄断执法机关与XX公司、YY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XX公司与YY公司涉嫌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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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两国反垄断法比较及启示作者:金河禄来源:《东疆学刊》2012年第04期【摘要】中韩两国虽然选择了各自不同的社会发展道路,但是,随着把市场经济确立为各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反垄断法日益凸显在确保经济主体市场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所以有关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执法机关和法律责任的系统比较,必将为完善和发展我国反垄断法提供具有价值的诸多启示。
关键词:中韩两国反垄断法比较启示回顾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虽然韩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开始“独占规制法”的立法进程,并在1980年制定了“独占规制及公正交易法”。
我国由于进入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系统改革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并在1993年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竞争法特别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相对滞后,2007年才制定反垄断法,所以有关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的比较,必将为完善中国的竞争法制,特别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制提供有意义的启示。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竞争法特别是反垄断法是市场法律体系当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目前中韩两国都把市场经济确立为各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所以在中韩两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中,反垄断法日益凸显在确保市场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目前已成为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立法目的的共同点关于反垄断法即独占规制法的立法目的,韩国的独占规制法规定:“为了防止事业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规制不当的共同行为和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促进公正自由的竞争,助长具有创意的企业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制定本法” 。
而中国的反垄断法则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若干共同点。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确保企业开展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市场竞争是推定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所以预防和制止影响经济主体市场竞争的垄断现象,为企业开展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中韩两国反垄断法在把预防和制止企业的垄断行为,作为其所要实现最直接立法目标的同时,都把给企业创造能够确保其开展自由公正市场竞争的环境,作为其所要实现的间接目标,这是在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中所存在的重要共同点之一。
2.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中韩两国反垄断法在有关其立法目的的表述中,虽然没有直接表明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经济主体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如果以诚实竞争者的态度参与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势必在带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客观效果。
所以中韩两国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其蕴含的深层目的就是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通过提高企业的市场支配能力这一中间环节,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3.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和促进消费者利益即提高消费者的福祉水平,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是中韩两国反垄断法所要实现的共同立法目的。
我们知道中韩两国的反垄断法,其最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给企业造就自由并且公正的竞争环境。
但是,由于企业间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在客观上可以促使企业努力以最低的生产成本,生产最高质量的能够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商品,所以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成为在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中,所体现出来的又一个重要的共同点。
(二)立法目的的区别点分析考察中韩两国反垄断法有关立法目的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中韩两国竞争法各自选择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相同并具有诸多共同点。
但是,仔细比较中韩两国反垄断法有关其立法目的的表述,我们发现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还有如下若干重要区别。
1.立法目的宽泛程度的差异韩国的竞争法由于选择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合并立法的立法模式,所以有关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表述相对于中国反垄断法更加宽泛,即韩国反垄断法有关立法目的的表述,除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确保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把助长具有创意的企业活动,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确定本法的立法目的。
但是,中国的竞争立法由于选择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分别立法的立法模式,反垄断法有关该法立法目的的表述,没有像韩国反垄断法那样具体和宽泛,即中国的反垄断法只把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定为该法的立法目的。
2.立法目的着眼点上的差异韩国的“独占规制及公正交易法”认为,独占规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而要确保企业开展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一是要确保企业能够参与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即向所有希望参与竞争的企业开放市场;二是必须确保企业能够开展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
此外,韩国的独占规制法即反垄断法认为,助长具有创意的企业活动,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是该法终极的立法目的。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韩国独占规制法立法目的的着眼点是,排除各种制约和影响竞争的垄断现象,并且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
而中国的反垄断法关于其立法目的,虽然没有明示主要是规制行政垄断,但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行政性垄断依然是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对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着眼点。
因此,这种立法目的着眼点上的差异,是在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中,所体现出来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获得的启示比较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确立的立法目的,我们不仅看到中韩两国的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具有上述若干明显的共同点,而且也发现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目的本身的宽泛程度和着眼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
此外,通过对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特别是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区别点的考察,我们还取得以下若干有助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启示。
1.作为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反垄断法当然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和促进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直接的重要立法目的。
但是,由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和促进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不过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作用的重要手段,所以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仅应借鉴韩国“独占规制及公正交易法”,在有关本法立法目的的表述中,增加类似“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助长有创意的企业活动”等内容,而且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既要规制各种类型的垄断行为,还要完善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功能的相关制度。
2.预防和制止各种类型的垄断行为,维护和促进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企业开展具有创意的企业活动,给企业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反垄断法可以适当借鉴韩国等其他国家做法,适当调整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仅要在反垄断法地立法目的中,用抽象性的语言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而且还要把不断改革现有的经济管理体制,逐步铲除导致各种垄断行为形成的体制,给企业营造能够开展自由公正竞争的环境,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
二反垄断的适用范围关于独占规制法即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中韩两国的反垄断法(韩国称:独占规制法)虽然采用了各自不同立法方式,但是,都以自己特有的方式界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韩两国各自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若干共同点与区别点。
(一)适用范围的共同点1. 韩国的“独占规制及公正交易法”对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并没有做出正面界定,只是在其第58条、第59条和第60条做出了,有关该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即以排除方式明确该法的适用范围。
而中国的”反垄断法”对于该法的适用范围,则是在其第二条做出如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在中韩两国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实际上都是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2. 韩国的“独占规制及公正交易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外作出的行为影响国内市场时,适用本法”。
中国的“反垄断法”关于该法的适用范围,在其第二条也有如下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如果影响到国内市场的竞争,也应适用反垄断法。
所以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成为中韩两国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共同点。
3. 在韩国反垄断的执法实践中,不仅根据“面对目标冲突的政策决断”的理论,出于维护竞争秩序、克服经济危机、调整产业结构等政策目标的实际需要,可以排除独占规制法的适用,而且也可以出于应对市场失败的需要,在遇有自然独占、过度竞争、外部效果等特殊情况时,排除独占规制法的适用。
此外,韩国“独占规制及公正交易法”第58条、第59条和第60条还规定,由法令规定的正当行为、行使无形产财权的行为和特定组合的行为,不适用独占规制法。
目前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仅在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而且在其五十六条还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由此,可以看到中韩两国”反垄断法”均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二)适用范围的区别点1. 韩国的独占规制法即反垄断法以排除法,也就是在对该法适用范围没有做出正面界定界的情况下,通过排除不应当适用反垄断法情况的方式,明确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但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在界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时,则是以正面界定加特别规定的方式,界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2. 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韩国的独占规制并没有特别指出,行政性垄断是独占规制法即反垄断法重要的调整对象,但是,中国的反垄断法鉴于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行政性垄断依然多发的社会现实,在第五章用较大篇幅专章规定了对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三)获得的启示韩国的独占规制法在界定该法具体的适用范围时,即没有特别指出该法所应适用的范围,也没有专门规定行政性垄断也应适用该法规定予以调整,但是,我们不能说韩国独占规制法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所以我们认为在界定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时,可以适当借鉴韩国做法尽可能用相关的法律原理、原则和抽象性的语言予以表述,更有利于增强我国反垄断法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