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是两国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为了维护各自的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都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
此外,在全球贸易领域,反倾销措施已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础、适用范围、程序步骤、调查方式和法律环境等方面分析两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异同点。
一、立法基础中美反倾销法律的立法基础主要有两种:一是WTO规则,二是国内法律。
对于中美两国而言,WTO规则是反倾销法律的重要依据。
WTO成立以来,反倾销规则已经成为WTO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国,因此两国在执行反倾销措施时都需要遵守WTO规则。
此外,两国的国内法律也对反倾销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美两国均有相关的国内反倾销法律,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美国反倾销法案》。
这些法律为反倾销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程序流程。
二、适用范围中美两国反倾销法律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既涉及商品贸易,也涉及服务贸易。
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在适用范围上并不明确,但规定了“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应当主要考虑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厂商策略、质量、技术水平等因素”。
而美国的反倾销法案明确规定,适用于进口商品而不包括服务。
三、程序步骤中美两国反倾销程序步骤存在一定区别。
中国的反倾销程序包括立案、受理、原始材料证明、调查、初步裁定、公示听证、最终裁定等环节。
其中,裁定结果可以由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调查方式中国反倾销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调查时间相对较短。
而美国反倾销调查则包括公开听证、书面答辩等程序。
美国反倾销调查时间相对较长。
两国反倾销调查的侧重点也略有不同,中国更重视调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而美国更加注重调查企业的销售情况。
五、法律环境中美两国的法律环境也存在一定差异。
在中国,反倾销策略常常被视为官方针对外部竞争的保护主义手段。
浅析中美反垄断法的比较

浅析中美反垄断法的比较作者:陶怡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摘要:近年来中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比于西方发达国而言,我国的发垄断法发展历程较为短暂,值得向西方国家进行比较借鉴。
本文通过对比中国和美国的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监管范围三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比较了在这三个方面的中美反垄断法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比较;监管范围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比较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竞争。
国家要通过立法保障合理竞争。
缺乏对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不起来的。
[1]我国《反垄断法》第1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护市场公平竞争,高经济运行效率,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可以认识到,从总体上说,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二元的,既具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经济效率的公益目的,也具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私益目的。
从具体目的上来说,在《反垄断法》第1条当中,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手段,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是《反垄断法》的具体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多元的。
[2]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重罪;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到财产或营业损害的,可以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失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按照持一元论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利益,认为美国反垄断法的祖先们正是为了实现这个唯一的目标,才制定和颁布了反垄断法。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1. 引言1.1 背景介绍反倾销法是国际贸易法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出口国以不正当手段倾销产品至进口国,损害后者的产业利益。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美两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大经济体,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比较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发展历程、法律框架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中美两国在制定法规时考虑的因素、实施的方式和效果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发现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通过对中美反倾销案例的比较分析,可以了解两国在处理倾销行为时的不同做法和效果。
这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对倾销行为的能力。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影响不仅在国内产业领域,还涉及到国际贸易关系。
了解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影响,有助于加强中美贸易合作、保护各自产业利益。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存在弊端、实施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2. 正文2.1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是指中美两国分别建立的一系列反倾销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旨在防止和打击不正当贸易行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中,均设立了专门的反倾销机构,分别是中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局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这些机构负责对涉嫌倾销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在结构和原则上有相似之处,都强调公平竞争和保护本国产业的原则。
但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还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在调查程序、措施力度上可能有所不同。
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经济和产业结构存在差异,针对倾销行为的具体调查和对策可能也会有所不同。
针对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概述,可以看出其都致力于防止不正当贸易行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比较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比较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美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采用交叉立法模式,即在若干专项法案中都规定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这三项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也是交叉立法模式,其中的不正当竞争属于广义概念,直至2008年专门的《反垄断法》才开始实施。
下面我简要比较几处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中的“对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这类行为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类似,但美国主要是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来阻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可以发现中国是通过监督检查部门来阻止这种违法行为的。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996年经济间谍法案》,标志着美国第一部联邦商业秘密法的诞生,其目的是惩治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中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国际条约为依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由合同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构成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将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范畴,第一次明确地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作出法律界定,使得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有了切实可行性,填补了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一领域内的空白。
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美国《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商业秘密是指能够运用于商业或者其他企业的经营之中的任何信息,该信息具有充分的价值和秘密性,使其相对于其他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优势”。
中国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于界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标准问题的认识,美国是有过程地提升商业信息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但相反,中国则强调商业秘密的实用性。
但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上,中美大致都分为五种且较类似。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及实践的差异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及实践的差异内容摘要:我国现在是全球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受害国,随着我国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国外产品对我国的倾销也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本文找出我国在反倾销法律和实践上的差距,最后提出了改进的策略。
关键词:反倾销法律实践2004年中国外贸突破1万亿美元,从1997年至2004年,我国对国外产品的倾销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只有34起,这与2004年我国货物贸易居世界第3位、诸多产业受到严重倾销的程度相比很不相称。
面对日趋严重的反倾销诉讼,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反倾销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加速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运用反倾销这一锐利武器来保护我国幼稚产业免受外国产品的倾销损害。
中美反倾销政策的法律基础比较反倾销法演进过程的比较反倾销法是保护性贸易措施,它体现了一国贸易政策。
美国是最早进行反倾销立法的国家之一。
美国反倾销立法的雏形是在19世纪末的反托拉斯运动中以及人们对不公平竞争在垄断形成中的作用的一片质疑声中出现的。
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反倾销法的雏形。
在1921年,美国颁布了正式的反倾销法,并在1954年和1974年两次加以修订。
1979、1984、1988、1994年的关税法中有关反倾销的内容再三修改。
目前美国执行的反倾销法规就是1994年修订以后的版本。
相比美国而言,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要滞后得多。
虽然在1986年我国已就恢复在GATT 缔约国的地位提出申请,但实际上直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才第一次把反倾销问题列入条款之中,而且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表述。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有史以来中国第一部反倾销的专门法。
但《条例》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多次修改的反倾销法相比,仍显得不够规范和严密。
征收反倾销税必要条件的比较对倾销行为认定的比较。
对倾销行为的认定过程中,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确至关重要。
不当得利制度中美之对比

摘要18世纪,自然法学者将罗马法返还诉权制度扩展至无原因给付以外的事由,从而确立了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为各国法律所认同。
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在中国与美国之间制度的不同,以促进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之发展。
关键词不当得利的范围排除事项返还客体一、不当得利的历史发展进程Unjust enrichment制度,即我国现今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不当得利制度发源于罗马法“返还诉权”,是对具体情况承认的特殊诉权。
该诉权以请求给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属于“准契约”的一种。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债法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最早移植到我国的西方司法制度之一。
在德国等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国家,物权行为与其原因债权,独立发生效力。
物权无因性理论虽保护了交易安全却对出卖人显失公平,由此产生了不当得利制度。
在英美法中,“返还请求权(restitution)”通常指恢复损害发生前或违约前的应有状态。
在传统英美法理论中,“restitution”仅仅为一种救济方式,而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直到1937年,美国法学会制定了《返还请求权法重述》,将“unjust enrichment”作为界定“restitution”的依据。
返还请求权法是“调整各种以不当得利原则为基础的请求权,它包括准契约,但不限于此。
”美国法将准契约之债定性为法定之债,同时建立了以返还不当得利为基础的、统一的返还请求权制度。
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大陆法通常将其定义为:一方“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害的事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可知不当得利的构成为:(1)取得不当利益;(2)造成他人损失;(3)没有合法依据。
英美法中返还请求权的定义是“建立在不当得利基础上的请求权”,而作为其基础的不当得利是指被告受益致原告受损,且保有该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中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比较.

中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比较.一、论文报告1. 概述中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2. 中美反倾销制度的相同点3. 中美反倾销制度的不同点4. 评价中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5. 对于中美反倾销制度的改进建议1. 概述中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随着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调查越来越普遍。
中国和美国是两个最大的贸易国,所以了解这两个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是很重要的。
反倾销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采取措施,惩罚出口到本国市场的低价货物。
反倾销制度通过降低不公平贸易竞争对国内企业的影响来保护本国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一系列的政策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包括反倾销制度。
2. 中美反倾销制度的相同点(1)基于相同的贸易法律框架中国和美国都是世贸组织成员,都遵守反倾销协议中的规则和程序。
规则包括关于认定倾销行为的标准,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调查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两个国家也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反倾销事务。
在美国,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中国,是中国国家开发银行(CBN)。
(2)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调查程序有明确的步骤和时间限制。
在调查期间,中国和美国都要与被调查企业交流,采集证据,进行听证会等,以保证调查的公正和透明。
(3)调查的标准和方法中国和美国在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和认定倾销的标准上借鉴了一些国际先进的制度,如欧盟。
它们也都使用了市场经济原则,即使用市场价格而不是政府定价来计算价格和成本。
这一原则被普遍认为是衡量倾销幅度的公平、有效、可行的方法。
3. 中美反倾销制度的不同点(1)抗辩机会在反倾销调查中,被调查方想要抵抗调查结果,具有抗辩的平等机会是非常重要的。
在美国,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有权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文职专员提起上诉,寻求调查的结果延期或更改。
而在中国,企业则需要向财政部或国家发改委提起上诉。
尽管这样也给了企业抗辩的机会,但政府机构的权力更大,容易造成被调查方的困境。
(2)制度框架中国和美国的制度框架有所不同。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一、法律条款(一)中美反倾销法律的主要条款1.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文件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程序、计算反倾销税的方式、反倾销税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等具体内容,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
2.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美国的反倾销法律主要由《《1897年反倾销法》、《1916年《反倾销法》》和《1974年《贸易法案》》等构成。
《1974年《贸易法案》》规定了美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条件和程序,为美国制定反倾销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美反倾销法律条款的比较中美两国的反倾销法律条款在构成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明了,条例本身就是一部主要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税的计算方式和种类等内容。
而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则相对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对于国际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二、适用范围(一)中美反倾销法律的适用范围1.中国反倾销法律的适用范围中国的反倾销法律主要适用于国内产业遭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情况。
当国内产业受到外国产品的倾销行为威胁,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三、程序(一)中美反倾销程序的比较1.中国反倾销程序中国的反倾销程序相对简单,主要包括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立案和调查公告等环节。
反倾销调查主要由商务部负责,调查结果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最终形成有效的反倾销措施。
(二)中美反倾销程序的异同中美两国的反倾销程序存在一定的异同。
中国的反倾销程序相对简单,程序较为明了,而美国的反倾销程序相对繁琐,需要依据多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并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批准。
这意味着在反倾销立案和调查过程中,美国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反倾销程序的进行相对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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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美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采用交叉立法模式,即在若干专项法案中都规定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这三项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也是交叉立法模式,其中的不正当竞争属于广义概念,直至2008年专门的《反垄断法》才开始实施。
下面我简要比较几处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中的“对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这类行为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类似,但美国主要是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来阻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可以发现中国是通过监督检查部门来阻止这种违法行为的。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996年经济间谍法案》,标志着美国第一部联邦商业秘密法的诞生,其目的是惩治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中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国际条约为依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由合同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构成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将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范畴,第一次明确地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作出法律界定,使得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有了切实可行性,填补了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一领域内的空白。
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美国《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商业秘密是指能够运用于商业或者其他企业的经营之中的任何信息,该信息具有充分的价值和秘密性,使其相对于其他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优势”。
中国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于界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标准问题的认识,美国是有过程地提升商业信息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但相反,中国则强调商业秘密的实用性。
但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上,中美大致都分为五种且较类似。
3、禁止商业贿赂方面美国对商业贿赂的内容界定十分宽泛,不局限于财物,而是把作为交换的利益好处都算作贿赂,并且以损害竞争或公平性作为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
另外设立独立性强的高规格调查机构负责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
如美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可以对重大事件开展调查和检控。
在我国,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有工商一家依法查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
在惩罚力度上,中国的处罚与美国相差100倍。
美国在处理商业贿赂上采取从重罚款的政策,一旦被查出有贿赂行为,行贿者将面临超过利润10倍的罚款。
毫无疑问,这样使行贿者在行贿时,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利益,如果得不偿失,行贿者最终可能会在10倍于利润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
而我国目前打击商业贿赂主要通过刑法打击商业犯罪行为,但也应适当考虑加大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
4、豁免请愿行为豁免请愿行为的反托拉斯法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诺尔——本灵顿原则(Noerr-pennington Poctrine),该原则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几个案例确立的联邦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原则,指即使竞争者通过游说政府改变法律将会削弱竞争,其行为也不违反反垄断法。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低和反垄断法实施时间短,该原则所豁免的行为并没有引起我们在反垄断法视野中的思考。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多元化的局面会越来越明显;同时,随着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利益主体会有更多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
5、执法方面
美国设立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两个并行执行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的联邦机构也是准司法机构,像法院一样,有自己的执法程序包括裁决的程序。
如果当事人对执法机构的裁决不服,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但在我国,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法定的行政措施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实施起来软弱无力。
所以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经验,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拒不配合调查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打击力度,必要时可以条文的形式追授行政执法机关采用“准司法权”,以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诚信。
以上是我总结的几处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当然还涉及其他方面。
为更好地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中国的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我们可以适当借鉴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可取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