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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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银监办发[2012]160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规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四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五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六是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八是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二、严格责任追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和问责力度。

银行与担保公司间的合作风险及防范

银行与担保公司间的合作风险及防范

银行与担保公司间的合作风险及防范【摘要】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各种资金背景的担保公司纷纷进入融资担保市场并迅速发展壮大,银行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风险逐渐显现。

认真剖析风险产生的关键环节,未雨绸缪,既能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能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是目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合肥县域15家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担保金额以及担保放大倍数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目前合肥县域银担合作的现状及风险情况,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政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担保风险防范一、引言担保机构通过事前对中小企业或个人的资信水平进行调查,为其提供担保,帮助其达到银行融资条件,弥补了中小企业或个人与银行间的信用空缺,有效提高了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担保机构通过对被担保人实施反担保和专业监管,控制和缓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有效分担了银行风险,有利于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良性合作;同时,担保机构在合作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与资本,有利于自身的长期发展。

但是,在担保机构的运作中也存在着资质不足、员工素质不高等问题,因此,2010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规范整顿,限定未能在2011年3月31日前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应停止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县域担保机构经营发展概况目前合肥县域担保机构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财政资金为主组建的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另一类主要是以民间资本入股组建的担保公司。

自2010年规范整顿之后,以政府出资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成为担保机构主力军。

截至目前,县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有15家,从业人员162人,注册资本金为13.74亿元,总资产为17.42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3.94亿元(见表1)。

其经营状况体现在:一是担保机构的期限以短期担保为主,截至2012年7月,与县域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公司的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内的有2笔,金额为35万元;半年至一年期限的有7笔,金额为980万元;一年至三年期限的有1184笔,金额为325715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2•【文号】银保监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合授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以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组织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

二、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各银监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各银监局试点工作方案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各银监局要指导辖内银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协调组织工作,加快完成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各项配套工作机制;要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办法》要求,针对试点企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督促指导分支机构按照属地银监局要求,积极参加试点工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揭贷款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揭贷款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揭贷款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揭贷款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2月,某银行基层支行发生了一起与之合作的信用担保公司伪造企业材料和个人资料及购房资料,涉嫌诈骗银行巨额贷款的案件,现就有关案件特点和监管要求提示如下:一、案件特点(一)案件发生在银行基层机构,且有不法分子与该机构管理人员和业务主管相互勾结,致使伪造的材料和资料蒙混过关。

(二)担保机构未在该银行的备选库中,尤其是该银行未对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设立备选库,未对其资质作出规范。

(三)涉嫌被骗贷款每笔金额都接近案发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但未突破。

(四)银行对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未按规定与借款人面谈、面签,亦未适时回访借款人。

(五)担保机构提供的资料存在明显瑕疵,如购房按揭贷款阶段担保所提供的契税证明不是房地产买卖专用文书等。

二、监管要求(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筛选拟合作的担保机构,对二手房按揭贷款等非企业贷款的担保机构,应有针对性的资质认定标准,并设立拟合作担保机构的备选库。

在办理业务选择担保机构时不得超出备选名单。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应严格执行“三查”制度和独立审核审慎授信的原则。

贷前调查要确认借款人和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贷时审查要确认手续完备、合法、有效,贷后检查要确认贷款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一致。

(三)在贷款审批时,对接近本级机构贷款审批权限且数量较多、用途类似的贷款申请要给予重点审查,防止拆分贷款,逃避上级机构审批现象。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鲁银监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省(市)管辖机构,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山东银监局反馈。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2016年11月3日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担保行为,从源头控制担保圈规模和风险继续扩大,并推动做好存量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担保人特指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不包含专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称担保圈是指3家及以上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通过担保关系所形成的,可能导致风险蔓延和扩散的企业法人客户群。

二、总体要求(一)树立正确认识。

规范且有效担保能够缓释信用风险,提升银行债权安全性,但过度、片面依赖担保,疏于对企业真实偿债能力的审查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企业超额融资和银行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了信用风险。

在经济下行期,银行业担保圈风险日益加大,已成为引发区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4•【文号】银监办发[2009]34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各项贷款增速迅猛,尤其是各类项目贷款增长快、管理不到位、行业集中度高、风险隐患大,应引起高度关注。

现将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提示如下:一、主要风险点(一)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增速过快。

今年以来,为确保经济增长,各级政府大量筹集资金用于当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农合机构政府平台公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激增。

截至7月末,农合机构发放政府平台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分别为1552亿元和1238亿元,增幅分别高达89.7%和63.1%,分别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68.6和42个百分点。

从地区来看,政府平台公司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江苏(13.73%)、广西(13.27%)、四川(13.02%)、广东(12.88%)、陕西(6.78%), 5省份合计增加额占全国新增总额的59.7%;房地产开发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省份,广东(24.5%)、上海(12.9%)、江苏(9.8%)、天津(5.4%)、贵州(5.3%) 5省份合计增加额占全国新增总额的57.9%。

(二)项目贷款管理不规范。

一是借款主体资格不合规。

如甘肃省今年新增10笔政府平台公司项目贷款中,8笔由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直接作为借款主体;新增142笔房地产开发贷款中,13笔共计金额3680万元是自然人直接作为借款主体。

二是资本金账户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省份农合机构未建立规范的项目资本金账户管理制度,对资本金未实行专户管理,自有资金与贷款资金在同一账户混淆使用。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地应当于2020年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对已建立可持续资本补充、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已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合作范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名单中予以备注。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银监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

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同业客户纳入实施统一授信的客户范围,合理设定同业客户的风险限额,全口径监测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水平。

对外币授信规模较大的客户设定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对风险暴露的影响。

二、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探索对客户风险信息实施统一管理,整合分析全体客户的各类信用风险信息。

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多渠道收集授信客户非传统融资信息,增强对授信客户总负债情况的监测评估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增授信客户和对存量客户增加授信前,应查询内外部共享信息,掌握客户总负债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是否涉及担保圈、财务欺诈、跨行违约等风险因素,有效前瞻预警和防控风险。

三、规范授信审批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新增授信、存量授信展期和滚动融资的审批标准、政策和流程,并根据风险暴露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明确不同层级的审批杈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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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4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一些担保企业经营状况令人担忧,某些省份能够正常经营的担保公司很少,且亏损面大,担保信用不足;有些担保企业注册成立后,由于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等违规经营现象,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严重削弱了实际担保能力;一些担保机构涉嫌通过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

为督促各银行金融机构防范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面临的风险,现进行如下风险提示: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

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考核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特别是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应比照借款人进行整体资信调查,防止因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或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等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

对个别经营不规范的担保机构可考虑要求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大力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科学有效地监测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杠杆率)及其变化情况,应考察担保机构是否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
分散机制等相关制度,及时揭示风险和纠正偏差。

对具体授信的担保大倍数,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区域金融环境和行业特点科学确定。

在对担保机的业务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建立违规担保机构的“黑名单”制度。

三、银行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措施,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严格防范操作风险。

加强自身对小企业风险状况的识别手段,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定价能力。

对为担保机构通过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为非法办理贷款提供便利的违规违纪人员,应严肃查处。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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