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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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09年8月1日实施资源林政管理十二、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没收超出部分木材。

十四、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没收不相符部分木材。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事指南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事指南
4、木材来源证明(木材购销合同或村委会出具木材来源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镇/街公章)
5、人员证明(包括所有人员姓名,姓别,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镇/街公章)
6、填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供材料合格后大厅领取填写)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有效期届满的许可证正、副本(新办证的不需要提供)
许可事项名称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办理
受理机构
阎良区农林局
办理地点
阎良区政务服务大厅
联系方式
029--86860807
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事项申办条件
1、具有与其经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占总额的50%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
3、有合法的木材来源
9、私章
办事处理流程
1、阎良区政务服务大厅农林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受理
2、转交区农林局林业科进行审核办理
3、返还区政务服务大厅农林窗口
4、申报人在区政务大厅领取证件
服务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备注
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4、从事木材加工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加工设备
5、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报告(向农林局提交申请,内容包括:资金、场所、木材来源,人员情况等基本情况)(打印件)
2、资金证明(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3、场所证明(镇、街土地所出具证明或城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镇/街公章)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是指以木材为主、辅原料加工生产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单位和以木材为经营项目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人造板、商品薪材、木炭、家具、木竹工艺品、竹制品等。

第五条木材经营、加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六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数量及经营规模应与本地森林资源状况相适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木材加工单位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于城郊、具备条件的乡(镇)所在地,鼓励建立工业园区或木材交易市场,集中布局安排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林区、村社、天保工程区、森林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两县交界地不得规划布局木材加工单位。

第八条鼓励发展以竹材为原料、新产品开发、精深加工、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木材加工项目。

限制发展工艺落后、加工粗放、木材消耗量大、经济效益低的木材加工企业的规模和数量,不再审批和发展以下产品目录的加工项目:锯材、木片、木炭、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

第三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办第九条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依据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和地点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分为《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两种。

生产经营原木的申请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以木(竹)材为原料的加工生产单位申请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同时经营原木和木材加工的单位申请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经销家俱、木(竹)工艺品、建材等木(竹)成品的不需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经营产品为国家非禁止类树种;(二)经营者拥有林地面积在一万亩以上;(三)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四)具有从事木材经营的相应资金;(五)有相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经营管理人员;(六)持有《木材检尺证》资格的技术人员;(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章制度。

如何办理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证

如何办理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证

如何办理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林业部门办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二符合本地区木竹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
三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等。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以下几项: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表》;
2、原料来源说明;
3、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资源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加工企业应提交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单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土地或房屋证明所有权证明。

有的地方可能还需要环保、安全、消防、木材检验、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

1。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监管制度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监管制度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木材经
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2、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申报条
件要求。

3、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木材加工企业要建立木材行业管理档案和经营加工台帐。

5、取得《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年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核发的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木材来源不清的;(2)收购明知是滥伐、盗伐木材的;(3)拒不配合年检的,逾期不审验和不重新换证的;(4)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5)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种类的;(6)不建立木材购、销台帐、不能反映木材真实来源的。

6、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审批、核发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核发。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0.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省林业厅对省林业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询问有关林业政策的复函》(豫林政函〔87〕6号)等14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积极开展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公证等项工作的联合通知》(〔83〕豫林政字1号、〔82〕豫司字2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木竹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豫森字〔81〕6号)等9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省林业厅于1980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宣布失效。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河南省林业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1.河南省林业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南省林业厅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附件2:。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件或与运输证件不符的木材。
运输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免办木材运输证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应分别持下列证明:
(一)从木材交易场所购买的木材或半成品,应持盖有“自产材”或“购进材”印章的木材交易发票。
(二)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持业经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国营林场和一千五百亩以上的集体林场,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驻豫部队除提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责任山林木或承包的集体林木(须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同意),提交包括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80818(颁布时间)
19880818(实施时间)
20070707(失效时间)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林木采伐
第三章 木材销售
第四章 木材运输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林木采伐
第四条 林木实行限额采伐。限额的范围,包括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立木蓄积量的总额。

2024年木材生产加工管理制度

2024年木材生产加工管理制度

2024年木材生产加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木材生产加工行为,提高木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木材生产加工应遵循保护森林资源,提高利用率,推动产业升级的原则。

第四条木材生产加工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办事,诚信经营。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国家林业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木材生产加工的许可和登记第六条所有从事木材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许可:(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和管理团队;(四)具备符合要求的环保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木材生产加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木材生产加工许可的撤销和暂停情况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木材生产加工的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设置污染物处理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环境排放的合格。

第十三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第十四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进行定期环境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五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保护环境安全。

第四章木材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木材的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九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加强对产品使用的材料和工艺的研发和控制。

第二十条木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关的质量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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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林产﹝2007﹞163号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林业局:
现将《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与意见,请及时与省林业厅联系。

附件: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1 —
附件
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是本省木材经营、加工的合法凭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从事非经营性的木材采购、加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必须挂在经营场所显眼处,副本作年审登记和经营活动凭证。

第二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
第四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发放。

第五条:发证范围:经营木(竹)材(包括进口原料)、木—2 —
(竹)制半成品(含国产和进口人造板)和木(竹)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以木(竹)材及其半成品为主要材料的加工厂、纸浆厂、锯木厂、家具厂、木器厂、木制工艺品厂、人造板厂、木片厂等木(竹)材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和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个人,申请许可证时应首先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凡年加工木材能力在2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发放;凡年加工木材能力在2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年加工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3 —
第八条: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申请报告书、申请表;申请报告书应注明加工品种、年产量、场所地址、采用标准、产品用途、市场前景、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组成、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的内容;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主要从业人员资质证或学历证书;
(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

第九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办程序: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具备经营条件的有关文件、证明和申请表等材料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上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省辖市、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间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

(二)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认真、准确地填写木材经营许可证。

核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核定经营种类、数量、规格等
—4 —
内容。

第十条: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根据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经营种类、数量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

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建立木材原料及加工制成品购销台帐,妥善保存原始凭证,做好日清月结,季度、年度汇总,并自觉接受发证机关监督,发证机关要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木材经营、加工者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和加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木材经营、加工规模发生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服务、指导与监督,企业予以配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督的内容包括:经营加工范围、方式是否与许可证相符;经营加工数量是否与核定数量相符;是否依法交纳林业费用;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和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需要变更登记或注销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完善;原料台账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第十三条: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章违法经营行为者,发证机关有权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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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许可证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发放。

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产业管理机构凭单位介绍信到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空白许可证。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产业管理机构要做好许可证的保管、发放登记工作,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一次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各发证机关要结合许可证的核发,对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木材市场加强管理,对符合条件但没有办证的要指导、督促其尽快办证,对不符合经营加工条件的要依法取缔。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违法经营加工木材,偷漏或抗缴税费,阻扰林业行政部门依法检查监督及其它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吊销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许可证发放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应向社会公布办法、程序、举报电话,接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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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督。

第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条件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给申请人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
(四)向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索贿受贿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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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林业产业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2007年6月12日印发—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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