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腐败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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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腐败透析

一、警务腐败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一) 权钱交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近年来, 贪污、贿赂、敲诈勒索等贪赃枉法、权钱交易的大案要

案、占警察腐败案件总数的比例一直较高, 仅1997 年, 全国就发生了1 222 起, 涉案1 477 人, 其中万元以

上的案件就有307 起, 10 万元以上的也有47 起。而且, 这方面的集体腐败突出, 涉及不少层次较高的领

导干部, 仅1997 年就查处了厅级干部154 人。

(二)权官交易。即为了获得提拔、晋级、荣誉,或为了谋得某一特定的职位、待遇等而向主管部门、上级领

导进行贿赂;或为了进行“集权统治”,违反干部任用政策,大肆提拔同乡、同学、亲戚,培植亲信,搞裙带关系,

拉帮结派等。这是一种警察人事制度、管理体制上的腐败现象,呈现出“买官卖官”和宗派主义的倾向,是近年

新出现的警察腐败现象,虽被揭露、查处的不多,但潜在的数量不少,值得高度重视。

(三) 权色交易。诸多经营或变相经营, 参与桑拿按摩、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 或直接腐化堕

落、奢侈挥霍、花天酒地等, 都属于此类。对此群众反响强烈, 影

响极坏。

(四) 权情交易。譬如搞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徇私枉法, 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 通风报

信、泄露公安机密, 包庇犯罪等。

(五)权物交易。即在社会活动中,利用警察的身份或手中的权力,收受他人的诸如烟、酒、土特产品等礼

物;或免费借用、挪用他人或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干私活,在饭店、娱乐场所低价或免费消费;或私分、占用暂

扣物品、赃物等等。此类警察腐败看似程度较轻,但由于其存在较为普遍,且有较大的社会迷惑性,感染力极

强,因此理应进行有力揭露和无情斗争。

(六) 故意不为。具体表现为: 不依法履行职权消极怠工; 工作推诿敷衍塞责的; 酗酒滋事, 办事不认

真, 玩忽职守等

(七) 个人违法犯罪。诸如警察报复杀人、故意伤害、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赌博等。这在当前的警察队伍中, 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八)刑讯逼供。在研究警察腐败问题时,国内不少学者对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往往采取避而不谈的做法,

有的也仅仅是点到即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有害于舆论导向的正确性的。固然刑讯逼供问题成因复杂,

且大多数是出于义愤,为了工作而犯之,但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反对法西斯式的审查方

法,三令五申严格禁止,并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事实上,警察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相当普遍,仅

1996 、1997 两年,全国就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96 起,死亡96 人。更为恶劣的是,有的警察刑讯花样繁

多,手段残忍恶毒,有的甚至致人死亡后为了逃避罪责,毁尸灭迹,令人触目惊心,难怪有的群众偏激地指责我

们的一些警察折磨起人来比国民党特务还要凶。总之,笔者认为,刑讯逼供作为封建办案遗毒,至今仍普遍存

在,勿庸置疑是警察腐败现象。而且,此类腐败行为由于其目的的特殊性———为了逼取口供,故归到哪种腐败

类型中都不合适,只能单独作为警察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警务腐败产生的原因

( 一) 经济原因

目前, 我国正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允许、鼓励、

扶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这种情况下, 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意识就会不断地深入人心, 其所固有的负面效应也不可避免地侵入包括并非处于真空中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为警察职权与私利的结合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条件, 从而使警务腐败成为一个自

古极为顽固的社会问题。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承担着打击犯罪和管理社会的天职, 这

种性质决定了警察职业的与众不同。具体表现为: 1. 权力集中。警察的性质决定了警察职权的多种性,

即集武装、刑事( 主要是侦查) 、治安行政职权于一身, 是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难以享有的。因此, 警察不

论职务高低, 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 特别是一些部门的岗位, 权力尤其集中。权力过于集中, 则增加

了腐败的机会和条件。一方面,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制裁, 任何手段都可能使用; 另一方面, 部分群众为图

办事方便, 也会送给警察钱物或允诺某种好处。2. 环境特殊。警察经常出入一些藏污纳垢的场所, 尤其

是外勤警察, 接触的社会黑暗面更多。警察若不自我检点, 就会陷入腐败的泥潭之中而不能自拔。3. 职

业偏见。由于警察经常接触反面事物, 不断揭露各种违法犯罪, 久而久之, 不仅会形成脸难看, 话难听,

门难进, 事难办的职业病, 而且养成人人都不是好人

的职业偏见。这样, 就为自己从事腐败活动提供

了心理上的准备。4. 缺乏监督。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要经常进行独立性活动, 同时还要经常接触一

些贵重物品和金钱, 缺乏相对透明度和必要的监督, 这是导致

类似顺手牵羊式的挪用、侵吞财物等易发

生警察腐败的环境因素。这也是为什么警务系统的腐败要比其他部门来得多的关键性原因。

(二) 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警察腐败

1 目前的司法监督机制存在漏洞和缺陷。我国法律规

定, 刑事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后由法院审理判决, 三机关共同完成惩治犯罪的

任务。在这一司法体制中,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很难

受到有效的制约。案件从立案到搜查、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 加之实践

中的神秘主义, 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惟有靠公安民

警的个人品质、道德良知来保证, 这显然是脆弱的。从法制

理论上讲, 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司法监督, 但因检察机关本身也是自侦案件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案件

的起诉机关, 与案件的追诉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在

很多情况下与公安机关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与动机。因而,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很难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同时, 律

师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 使律师亦不

可能对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2. 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导致惩处不力。从法理的角度

来看, 权力与责任是要对称的, 要讲求二者的平衡。我们在

此所讲的责任主要的是由于警察执行警察权力而产生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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