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的概念及其特征辨析
企业集团的特征及其组织结构

企业集团的特征及其组织结构企业集团是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以资本联结为主要纽带,通过产品、技术、经济契约等多种方式,把多个企业单位联结在一起,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法人联合体。
(一)企业集团的特征1.企业集团是一个企业群体。
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组成的法人联合体。
单个企业无论其经济实力多么雄厚,规模多么庞大,分支机构有多少,它都只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不能成为企业集团。
不能把企业集团与大公司混同起来,大公司是一个法人企业,是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集团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
2.企业集团是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包括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
核心层一般由一个或几个重要企业组成,是企业集团的必备层次;紧密层由核心企业控股的企业所组成,也是企业集团的必备层次;半紧密层一般由核心企业参股的企业所组成;松散层一般由承认集团章程、与集团公司有互惠性稳定协作关系的企业组成。
3.核心企业是实力强大的经济实体。
核心企业是整个集团运转的中枢,是集团决策体系的领导机构,其本身实力的强弱对整个集团举足轻重。
集团公司为了发挥其“龙头”作用,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优势产品,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以保证企业集团实现统一的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
作为企业集团核心的集团公司必须是法人,是一个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4.企业集团的参与者之间必须通过一定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整体。
企业集团的连接纽带主要有两种:资本纽带和契约纽带。
资本连接纽带应当是企业集团最基本、最主要的连接纽带,是企业集团得以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以资本为纽带形成的企业集团,其组织形式是以集团公司为母公司,通过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构成紧密层或半紧密层;而作为松散层的关联企业,则主要以契约为连接纽带,这种契约一般表现为集团章程、具有法律效力的互惠性合同或协议等。
5.实行多角化经营,具有多种功能。
企业集团(案例分析及简答题)

案例分析题理论要点部分:1.企业集团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源实力雄厚的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产权关系)为纽带、以协同运营为手段、以实现整体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群体。
与单一企业组织相比,企业集团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产权纽带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企业族群,产权是维系其生成与发展的纽带。
产权体现为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资本投入,企业间借此形成“投资与被投资”、“投资—控股”关系。
产权具有排它性,它衍生或直接体现为对被投资企业重大决策的表决权、收益分配权等等一系列权力。
母公司通过对外投资及由此形成的产权关系,维系着企业集团整体运行和发展。
(2)多级法人企业集团是一个多级法人联合体。
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企业集团组织架构中处于顶端,而企业集团下属各成员单位,则作为独立法人被分置于集团组织架构的中端或末端,形成“金字塔”式企业集团组织架构。
在这里,“级”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控股级次或控股链条,它包括:第一级:集团总部(母公司)、第二级:子公司、第三级:孙公司、等等。
(3)多层控制权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视不同控股比例而分为全资控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等,而“会计意义上的控制权”与“财务意义的控制权”两者的涵义也不尽相同2.相关多元化企业集团协同效应及经营管理优势的主要表现。
相关多元化企业集团是指所涉及产业之间具有某种相关性的企业集团。
“相关性”是谋求这类集团竞争优势的根本,意味着资源共享性以及由此而产生协同效应与经营管理优势,主要表现为:(1)优势转换。
将专有技能、生产能力或者技术由一种经营转到另一种经营中去,从而共享优势;(2)降低成本。
将不同经营业务的相关活动合并在一起,从而降低成本;(3)共享品牌。
新的经营业务借用公司原有业务的品牌与信誉,从而共享资源价值。
3.母公司所需组建优势。
单一企业组织要集成、演化为企业集团,必须有优势。
惟此才能辐射外围企业加入集团之中。
一般认为,母公司所需的组建有:1.资本及融资优势如果母公司没有资本优势,组建集团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企业集团是一种母子公司为主体,企业联合的组织形式,是实现规模经营的企业组织,是企业组织的高级发展形态,是多法人的经济联合体,即公司的联合。
企业集团有以下几方面基本特征:1、资本(产权)联结性。
集团企业间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此区别由行政隶属关系为联结纽带的行政性公司。
即由统一计划关系、统一承包关系、联营关系为联结纽带的紧密联合体和由合同、协议关系为联结纽带的松散联合体。
2、层级组织性。
集团企业间按资本联结程度不同形成多层次企业组织结构,第一层次企业是集团公司,实质是控股公司、母公司性质,亦称为核心企业。
第二层次企业包括控股层企业,由若干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组成;参股层企业,由母公司持有股份但未达到控股界限的若干关联公司组成;协作层企业,由若干签有长期、优惠合同和托管、承包协议的成员企业组成。
第三层次企业由一级子公司、关联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二级子公司、关联公司组成。
依次类推,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可向下一层次企业交叉持股,同一层次子公司、关联公司间可以相互参股,但子公司不得对母公司反向持股。
3、非法人性。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协作企业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的联合体。
企业集团本身既不是统一纳税、统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备总体法人地位。
这是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主要区别。
4、组织规模性。
企业集团既是多法人联合体,是企业群体,就必须是一个规模组织,有一定的组织规模性,企业集团的组织规模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资本规模和资产规模。
这其中又分为集团公司的资本规模、资产规模和企业集团的资本规模、资产规模。
⑴集团公司资本规模是指集团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资本性权益,即所有者权益合计或股东权益合计。
这是由集团公司的出资人(一个或多个)的出资及其增值形成的。
集团公司的资产规模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拥有的资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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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企业集团是什么?有哪些特征?组建企业集团的意义在哪?一、企业集团的概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起步较晚, 企业集团作为新的企业形态, 我国学者在理论上对其法律内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这无论是从宏观上对企业集团这一新型市场经济主体的研究和管理, 或者是在微观上协调和处理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都是十分不利的。
目前, 学者们对企业集团概念的表述主要有:1、企业集团是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
两个以上企业的联合、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集团的统一管理是企业集团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2、企业集团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组成的联合组织, 集团的所有企业在经济上都接受集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3、企业集团是主要以资本为连接纽带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由母子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其他成员组成的, 并以共同的章程为经营基础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接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企业集团本身不是民事法律主体, 而是对企业联合关系的形象描述。
而笔者认为, 要领会企业集团的法律内涵, 应抓住以下几点:第一, 企业集团是一种稳定的联合, 而不是一种紧密的组织体。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规定企业集团为商业组织体, 在实践中, 企业集团常被视为企业之间的一种联合。
企业集团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并且在我国理论界随着“企业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一通说的形成, 基本上结束了“集团法人资格”或者“集团双重法律人格”的争论。
在经济上, 集团内部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存在统一的管理, 甚至可以看作为一个经济体, 但这不能作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若把企业集团定义为“经济联合组织”、“联合组织”、“联合体”等, 再加上我国1998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企业集团必须具备(共同的)集团章程, 就更容易使人误认为企业集团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了。
法律顾问企业管理:企业集团

法律顾问企业管理:企业集团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与特征
企业集团也称企业群体、企业联合体,它是为了适应企业系列化生产和调整的要求而的企业间的联合。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是指以一个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并以产品、技术、经济、契约等多种手段,把若干个企业、**联结在一起,以为主体、具有多层次结构的多法人的经济联合体。
企业集团的特征:
第一,企业集团是多企业的联合。
一个企业集团,必须集结若干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企业集团有一个核心企业.
二、企业集团的作用
(1)大型企业集团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
(2)大型企业集团是结构升级换代的重要途径。
(3)大型企业集团是推进技术进步的重要主体.法律敎育网
(4)大型企业集团是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需要。
(5)大型企业集团是我国深化企业的重要措施.
三、企业集团的组建
组建企业集团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一,坚持符合国家策和经济战略要求的原则;第二,坚持企分开、出资人自愿组合的原则;第三,坚持反对行业垄断、地区,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组建的原则等。
组建企业集团主要有市场方式和非市场方式两种.市场方式是企业集团的主要方式。
非市场方式是指在国家指导下,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企业,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要,进行企业结构调整、产权重组、产权划转,完成集团的组建。
就我国而言,非市场方式是一种过渡形式,未来将主要采取市场方式.。
企业集团含义及特征

企业集团含义及特征企业集团含义及特征企业集团是指一些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营环境和企业内部组织的变化,组建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资产、产品技术等为纽带,母公司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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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含义企业集团是指一些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营环境和企业内部组织的变化,组建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资产、产品技术等为纽带,母公司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与众多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企事业法人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企业集团作为一个高级形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经历了经济运行的基本单位??个人、古典企业、现代企业等几个阶段之后再企业组织结构上创新的产物。
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企业形成适度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要求资本、生产的集中经营,这样才能使企业的成本最低,效益最好,市场竞争能力最强,企业才能长足发展。
企业集团的组建宗旨主要是发挥集团的资源一体化整合优势与管理协同优势,实现生产资料、财务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信息共享等资源配置的秩序化与高效率性,以确立并不断拓展市场的竞争优势。
企业集团的特征1、市场结构的垄断性与兼容性企业集团的产生就与市场的垄断有着密切的联系。
集团是多个相关企业的联合体,它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必然会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形成以某个大企业为中心的商品产销网络,表现出市场结构的垄断特征。
企业集团形成市场垄断的原因主要决定于以下方面:其一集团的发展决策易于形成统一的目标。
使集团系统内企业成为联合阵营,共同开拓市场领域,扩大市场份额;其二,规模生产使生产成本降低,利润上升,易于实现价格优势; 其三,企业集团便于集中多个企业的资金、技术、人员、设备进行产品改进和创新,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由此说来,产业的集中度和企业规模与利润率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换言之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促进了企业集团利润率的相应提高。
兼容性特点主要体现在现代企业集团产品结构上。
为了分散市场波动的风险,扩大生产规模,不局限于单一产品生产,发展多产品、跨系列、跨行业的综合经营是现代企业集团的又一特性。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的界定1. 引言在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企业准则”)中,对企业集团的界定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企业集团是由母公司和其所控制的子公司组成的经济实体。
本文将深入探讨企业准则中对企业集团的界定,分析其意义和影响。
2. 企业集团的定义与特征根据企业准则,企业集团的界定可分为两个方面:控制和子公司。
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母公司能够支配子公司的财务政策、经营决策,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企业集团在会计上被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独立的个体。
3. 企业集团的重要性企业集团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通常拥有更大的规模和资源,能够实现更高水平的专业化和分工。
企业集团还能够通过多元化经营降低风险,并且具有更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议价能力。
准确界定企业集团对于企业和投资者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4. 企业集团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准则,在编制企业集团财务报表时,应采用全面合并方法。
全面合并方法要求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信息汇总,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报告。
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5. 企业集团的挑战和争议企业集团的界定和会计处理在实践中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如何确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阈值,以及如何处理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这些都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在国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企业集团的定义和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
6. 个人观点和总结在我看来,企业准则对企业集团的界定在经济活动和投资决策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评估企业集团的价值和风险。
然而,企业集团的会计处理也需要更加严谨和规范,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的界定是企业准则中的重要概念。
它在现代经济中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对于企业和投资者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准确界定企业集团和规范会计处理能够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企业集团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与类型

企业集团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与类型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你对企业集团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企业集团,希望大家喜欢! 企业集团的介绍《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
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
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
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集团”是“集团公司”的俗称,比如“海尔集团”,全称肯定是“海尔集团有限公司”或“海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集团公司”,在我国是指投资多个子公司的企业。
当然,通常大家也把有控股关系的母公司和他的子公司都称为“××集团”企业。
集团不一定是企业,也就是说可以是事业单位,比如有的省市的广电集团,其英文名只写到GROUP,而没有CO. 如果是严格的公司,《公司法》规定一定要标注公司字样。
例子:福建省广播电视集团。
当然,也有公司制的广电集团,比如上广电。
不一而足,只是一时想起的,可能还有其他反例。
企业集团的特征(一)企业集团的概念。
所谓企业集团,指的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二)法律特征。
1、是由两个以上企业组成;2、是非法人的企业联合体;3、必须注册登记;4、各成员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5、集团管理机构是由各成员企业依据集团章程协商成立的管理机构,一般称为理事会,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是建立在股权控制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由支配企业行使其民事权利或者成员企业自愿限制、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和独立性而实现与他人联合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6、集团内部依据集团章程实行统一管理,即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或支配企业对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指导和协调;7、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加入集团后,并不丧失法人的独立性,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成员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性质不变,各成员的法人地位是平等的,以充分协商为原则;8、不能形成产业或行业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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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概念及其特征辨析
摘要:企业的集团化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然而,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企业集团的界定各不相同,我国的理论界对企业集团的本质也有不同的认识。
企业集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以资本和合同为主要连接纽带而形成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一种稳定的企业联合。
其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特征密切相关。
关键词:企业集团;联合;法人
企业集团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决定着一国的经济实力,而且影响着政治、文化、卫生、环境等各方面,这一影响力是传统单一公司所望尘莫及的,但企业集团的广泛勃兴也给以调整传统单一公司为主的公司法及其理论带来了挑战。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起步较晚,企业集团作为新的企业形态,我国学者在理论上对其法律内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这无论是从宏观上对企业集团这一新型市场经济主体的研究和管理,或者是在微观上协调和处理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是十分不利的。
目前,学者们对企业集团概念的表述主要有:
1、企业集团是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的
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
两个以上企业的联合、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集团的统一管理是企业集团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2、企业集团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组成的联合组织,集团的所有企业在经济上都接受集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3、企业集团是主要以资本为连接纽带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由母子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其他成员组成的,并以共同的章程为经营基础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接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企业集团本身不是民事法律主体,而是对企业联合关系的形象描述。
而笔者认为,要领会企业集团的法律内涵,应抓住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集团是一种稳定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紧密的组织体。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规定企业集团为商业组织体,在实践中,企业集团常被视为企业之间的一种联合。
企业集团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并且在我国理论界随着“企业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一通说的形成,基本上结束了“集团法人资格”或者“集团双重法律人格”的争论。
在经济上,集团内部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统一的管理,甚至可以看作为一个经济体,但这不能作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若把企业集团定义为“经济联合组织”、“联合组织”、“联合体”等,再加上我国1998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企业集团必须具备(共同的)集团章程,
就更容易使人误认为企业集团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了。
第二,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以法人企业为主,但并不限于法人企业。
如德国称企业集团为康采恩,并未将康采恩成员企业限于法人,组成康采恩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可以是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资合公司,也可以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人合公司,还可以是民法上的合伙。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股东)和国家(国有企业)也可被视为“企业”。
事实上,德、法、英、美等国均承认普通合伙的法人地位。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不承认合伙的法人地位,而我国有关企业集团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明确将企业集团的成员限定为法人企业,从而将合伙排除在企业集团之外。
这对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极为不利。
其一,合伙企业虽然在控股型和相互持股型企业集团中难以存在,但在契约型和相互交易型企业集团中却有其生存的空间,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其二,把合伙排除在外,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德、法、美等国对集团成员企业无严格限制,如我国在域外欲吸收上述国家的合伙企业作为成员企业、或这些国家的企业集团到我国投资欲吸收我国的合伙企业作为成员企业时,都会涉入法律适用的两难境地。
因此,只要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均可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没有必要限制合伙企业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
第三,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以资本为主要连接纽带,也包括控制契约、董事兼任等其他方式。
现代企业是资本企业,资本是企业的血液,控制了公司的资本就等于控制了公司。
在美国和日本企业集团
都是通过控股的方式形成的,而在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等国家的企业集团除了通过股权式联结而形成外,还有通过缔结企业合同的方式而形成。
股权式联结以经济实力和财产关系作为基础,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借此组成企业集团或把某个企业纳入集团。
如此形成的企业集团以密切的财产关系作为坚实基础,以总公司(母公司)对成员企业董事会的控制为基本手段,因而使它的统一管理较为稳定、持久并富有成效。
但这种集团内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配并非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公司法并未赋予母公司直接干预子公司事务的任何权利,这种管理是通过母公司作为大股东行使其股权并进而控制子公司董事会的途径实现的。
合同基础上形成的企业集团虽然与集团内的财产控制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但由于合同是双方在追求共同目标的动力下自愿制定的,“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使得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控制具有直接的“法律”根据。
第四,企业集团应以控制为基础。
综观世界各国立法,无论是股权联结型企业集团还是合同型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内部形成的实质上是一种控制关系。
虽然企业集团强调统一管理,但统一管理只是一种外表形式,它实质上是控制关系的外在表现,与控制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是强调企业集团的统一管理,以统一管理作为企业集团的基础。
但是,企业集团在实践中的统一管理形式多种多样,以至法律无法穷尽罗列。
并且康采恩虽然是企业集中的典型形式,但不是企业联合的唯一形式,换言之,还存在许多其他形式的关联企业,在这些关系企业中并不存在正面意义上的统一管
理。
因此,“统一管理并非公司法调整企业集团的理想出发点,中国将来的企业集团法应以从属概念或日控制概念作为出发点。
”即控制关系是企业集团的本质基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集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以资本和合同为主要连接纽带而形成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一种稳定的企业联合。
二、企业集团的特征
1、企业集团具有显著的法律特征。
首先,企业集团为若干个企业的联合,集团本身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作为具体民事活动的当事人。
企业集团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能力对外以集团的名义承担责任。
其财产的所有权归集团成员企业所有,若再以集团的名义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则与“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相违背。
其次,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特别是在公司集团的情况下,各成员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在经济上具有控制与服从关系,但在法律人格上它们都是平等的。
2、企业集团最本质的经济特征有以下两点。
首先,控制企业对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计划的持续的长期的控制。
虽然在法律上控制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为平等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但在经济上控制企业往往控制着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这也是控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根据控制企业对从事企
业所实施控制程度的不同,企业集团可分为过度集中型、过度分散型和适度集中型。
过度集中型是指以控制企业为中心,所有经营决策都由控制企业作出,从属企业只负责执行。
显然,这里的从属企业实质上只不过是控制企业的一个部门。
过度分散型恰好相反,控制企业一般不干涉从属企业的业务活动,从属企业在生产、经营、销售、财务以及人事方面均享有较大自主权。
此种状态容易产生从属企业的经营决策目标与控制企业的总体计划相悖甚至相冲突。
所以,在实践中这种控制模式是非常罕见的。
而适度集中型是控制企业只对从属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控制,诸如经营战略的选择、新产品开发项目的决策、长远发展计划的确定等。
此外,从属企业则可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上述分类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概括,不能涵盖实践中的所有情况。
在实践中,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控制是千丝万缕的,不能严格的将其归人某一模型,但最基本的控制标准还是适度集中型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组建企业集团的目的。
其次,从属企业为了控制企业或企业集团整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从而追求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控制企业可以要求某一成员企业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另一成员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控制企业也可以要求从属企业提供无息贷款、放弃有利可图的订单以及无偿提供技术秘密等。
这些指示往往是为了整个集团的利益,有时甚至损害从属公司的利益,若从属公司为一子公司,也就间接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小股东的利益。
这与公司法所规定的“每一公司均为独立主体”的原则相违背,而且“子公司自身的企业利益被侵害,就成为
母公司实施持久控制的必然结果。
”
所以,从法律上看,从属企业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从经济上看,从属企业虽然应该是拥有完全独立经营自主权的经济实体,应追求其自身的利益。
但从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从属企业是被作为企业集团的一分子而设立的,以至于在实践中被当作控制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服从企业集团或控制企业整体利益的需要。
因此,即造成从属企业法律上的独立性与经济上的非独立性的矛盾。
所以,要求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