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食品法律法规共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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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解读

(需明知)
增加行政拘留罚种(7类) 无 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5日-15日拘留(7种情形)
注意要点: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若符合《刑法》第143条、 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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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7类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行政拘留:
新增1种违法情形

先责改,再处罚的情形

注意要点:本条除了对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作了调整、加大了处罚力度之外,还在 第2款增加了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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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的规定 注意要点:一是明确不同的执法主体;二是加大处罚力度;三是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将违法行为种类由7类增加到16类
货值不足一万元:5万-10万 货值一万元以上:10倍-20倍 见下页
注意要点: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若符合《刑法》第143
条、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本条第2款 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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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7类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 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 幼儿配方乳粉 除本款和本法第123条、第125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兜底)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给予处罚

04-第四章-食品标准的制定

04-第四章-食品标准的制定
第四章 食品标准的制定
第1页,共73页。
第一节 食品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食品标准制修订原则
1、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2、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注意标准间的协调性 3、坚持统一性 4、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和生产实际
5、遵循技术上先进和经济上合理的原则
6、坚持以科学试验和实践经验为基础 7、适时复审
第2页,共73页。
1)当不对术语进行定义,其含义易引起误解或产生歧义时,才有必要对术语
进行定义。
2)对于通用词典中的通用技术术语,只有用于特定含义时,才应对它 下定义。
3)应避免给商品名、俗称、品牌下定义。
4)在标准中应在其范围限定的领域内给术语下定义。
5)在对某术语进行定义前,应查明其他标准中是否已给出定义,避 免重复或对同一概念给出不同的解释。
试验方法的内容:
(1)方法原理概要 (2)试剂材料的要求 (3)试验仪器设备及其具体要求
(5)试样及其制备方法
(6)试验程序 (7)试验结果的计算和评定
(4)试验装置
(8)测量不明确度或允许误
差等
第44页,共73页。
某种产品的质量标准
第45页,共73页。
第46页,共73页。
第47页,共73页。
六、检验规则
▪ 检验规则也称合格评定程序,是对成品试样和正式生产中的成品进行 各种试验的规则。
检验规则编写的主要内容:
1、检验分类 (1)出厂检验
(2)型式检验
▪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 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第56页,共73页。
附录性质的明确: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若干法条设计述评--基于法律实施有效性之维度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若干法条设计述评--基于法律实施有效性之维度

作者: 高国钧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版物刊名: 社科纵横
页码: 63-67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3期
主题词: 食品安全法定位 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激励与约束 标准
摘要:�食品安全法》主要调整食品从业者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及市场监管关系,体现保障实质正义、社会本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立法理念和经济民主、适度干预的经济法基本原则。

“最严厉”的监管政策导向必须体现在具体而微的条款之上。

恰当的规制工具的选择和运用必须基于其内在功能的特质,以减少不同工具在食品信息发现和获取功能上的交叉和混乱。

在执法机构公权力的行使方面,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衡,认真考虑执法取证手段的法律效力和执法的便利性,避免执法权的偏离与“异化”。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原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原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原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追溯、可控制、可监管。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停止经营。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存放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废弃物处置制度,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防止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时,应及时就医,症状治愈后方可继续从事工作。

项目法律法规清单

项目法律法规清单
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
2001.11.15
5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2000.01.01
53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质监局锅发[1999]215号
2000.03.01
54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1)35号
1992.07.01
55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7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6号
2003.10.0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主席令第69号
2007.11.0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家主席令73号2012
2013.07.01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国家主席令八十号
2008.05.01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07.06.01
4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166号
2008.06.01
4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140
1996.07.01
4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监局锅发(1999)154号
2000.01.01
43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2)83号
63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
管理规则
国质检锅[2003]248号
2003.08.08
64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监局令第13号
2000.10.01

第三章第三节 食品的生物性污染

第三章第三节  食品的生物性污染
被蒸馏,用盐酸滴定,通过盐酸的消耗量 计算出挥发性盐基氮的含量。
第47页,共68页。
• 应用范围:主要用来判断肉鱼肉制品的新鲜度。
• 3. K值:
• 概念:鱼体的ATP分解依次产生ADP,AMP,IMP, HxR(肌苷)和Hx(次黄嘌呤),其中肌苷(HxR)和次黄
嘌呤(Hx)占鱼体ATP及分解产物的质量分数(%)称为K 值,所产生的低级分解产物越多,说明鱼体越不新鲜。
• 1.食品的感官品质产生变化 • 2.食品的营养性下降 • 3.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第37页,共68页。
1.2.5食品腐败变质的鉴定
• 目的:及时鉴别食品的腐败变质不仅可以降低食 品腐败变质对人体的危害,而且可以减少因此造 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是食品品质评价的经常性检 验项目。
• 方法:感官鉴定和对腐败变质产物的化学鉴定。
• ②在外界的存活时间与肠道致病菌基本一致。 • ③对杀菌剂的抵抗力与肠道致病菌一致。
• ④操作简单,不需要复杂的设备。
• ⑤灵敏度高,食品中的粪便污染量只要达到 0.001mg/kg即可检出大肠菌群。
第25页,共68页。
• 因此许多国家把大肠菌值作为食品卫生质 量的鉴定指标,用于判断食品是否受温血 动物粪便的污染和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 性。
第2页,共68页。
第3页,共68页。
1.1食品的细菌污染
• 1.1.1食品细菌污染的途径
◆原材料受污染 ◆加工过程的污染
第4页,共68页。
1.1.1食品细菌污染的途径
◆储藏过程的污染 ◆运输与销售过程的污染 ◆食品消费的污染
第5页,共68页。
1.1.2 食品细菌污染的危害
• 污染食品的细菌能在食品中大量繁殖,引 起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的营养价值、 感官品质和商品价值降低。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页,共四十二页。
中国(zhōnɡ ɡuó)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与法规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biāoqiān)标准
》 2.3 营养成分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bāokuò)营养 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2.4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数值 〔NRV〕百分比的标准性表格。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xiāngguān)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识管理(guǎnlǐ)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以下(xiàliè)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
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页,共四十二页。
国际有关(yǒuguān)食品包装的标准与法规
ISO涉及(shèjí)食品相关标准
ISO9000 ISO9000是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它不是指一个标准,
而是一种(yī zhǒnɡ)标准的统称。ISO9000是由 TC176〔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所有 国际标准。
第五页,共四十二页。
国际(guójì)有关食品包装的标准与法规
二、食品(shípǐn)法典委员会〔 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 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 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
;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
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八页,共四十二页。
中国的食品包装相关标准(biāozhǔn)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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