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常用实用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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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生活污水是指来自居民生活、商业和公共设施的废水,其中包含了各种有机和无机物质,如人体排泄物、洗涤剂、食物残渣等。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生活污水的处理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要求。

二、生活污水处理标准1. 排放标准(1) 悬浮物: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悬浮物浓度应低于30毫克/升。

(2) 生化需氧量(BOD):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BOD浓度应低于20毫克/升。

(3) 化学需氧量(COD):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COD浓度应低于60毫克/升。

(4) 氨氮: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氨氮浓度应低于15毫克/升。

(5) 总氮: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总氮浓度应低于20毫克/升。

(6) 总磷: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总磷浓度应低于1毫克/升。

(7) pH值: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pH值应在6-9之间。

2. 处理工艺标准(1) 初级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应首先进行物理处理,包括格栅过滤、沉砂池和沉淀池等。

这些工艺的目的是去除大颗粒悬浮物和沉淀物。

(2) 生化处理:初级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应进行生化处理,通过活性污泥法或厌氧消化法去除有机物质和氮磷等营养物质。

(3) 二次沉淀:生活污水经过生化处理后,应进行二次沉淀,以去除残余的悬浮物和沉淀物。

(4) 消毒处理:二次沉淀后的生活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以杀灭病原微生物,常用的消毒方法包括紫外线灭菌和氯化消毒等。

(5) 除磷处理:如果生活污水中的总磷浓度超过标准要求,还需要进行除磷处理,常用的方法包括化学沉淀法和生物除磷法等。

3. 处理设施标准(1) 污水收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包括下水道、污水管网和泵站等。

(2) 处理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配备适当的处理设备,如格栅机、沉砂池、生化池、二次沉淀池和消毒设备等。

(3) 运行维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有专业的运行维护人员,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清洁,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标准及处理方法

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标准及处理方法

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标准及处理方法在施工现场,污水是无法避免的产物。

为了确保环境的健康和施工进展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进行标准化管理和相应的处理。

本文将介绍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标准,以及常用的污水处理方法。

一、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标准1. 污水排放限值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应满足一定的限值。

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为例,其中规定了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标准。

根据这一标准,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限值如下:(1)悬浮物的排放限值为 50 毫克/升;(2)总磷的排放限值为 0.5 毫克/升;(3)总氮的排放限值为 15 毫克/升;(4)氨氮的排放限值为 8 毫克/升;(5)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限值为 200 毫克/升;(6)生化需氧量(BOD)的排放限值为 30 毫克/升。

2. 排放口设置要求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口需要合理设置,以便对污水进行监测和控制。

一般情况下,污水排放口应设置在容易观测、监测和控制的位置,并且与周围环境保持一定的距离。

另外,污水排放口应具备防止污水倒流、泄漏和扩散的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水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施工现场污水处理方法1. 机械化处理方法(1)沉淀: 通过设置沉淀池、沉淀池或沉淀槽,利用重力沉降原理,使悬浮物沉淀于底部,达到净化污水的效果。

(2)筛分: 通过设置筛分设备,如过滤网、格栅等,将污水中的较大颗粒物进行筛选,去除固体杂质。

2. 生物处理方法(1)活性污泥法: 利用活性污泥中的微生物降解有机污染物。

将污水通入好氧生物槽中,通过曝气等方法提供充足的氧气,使微生物降解有机物,最终达到净化的效果。

(2)人工湿地法: 利用植物根系和微生物对污水进行净化。

将污水通入人工湿地,通过植物的吸收和微生物的作用,达到去除污染物的效果。

3. 物理化学处理方法(1)混凝: 利用混凝剂将污水中的悬浮颗粒以及胶体物质聚集成较大的沉淀物,方便后续的分离处理。

污水处理标准

污水处理标准

污水处理标准引言概述:污水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对于保护水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污水处理标准是指对污水处理过程中所需达到的各项指标和要求的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污水处理标准。

一、排放标准1.1 水质指标:污水处理后,排放的水质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COD (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NH3-N(氨氮)等。

1.2 pH值:污水处理后,排放的水质中的pH值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通常为6-9之间。

1.3 重金属含量:污水处理后,排放的水质中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以保护水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

二、处理工艺标准2.1 初级处理:污水处理的初级处理工艺通常包括格栅、沉砂池等,其目的是去除大颗粒悬浮物和沉积物。

2.2 生化处理:污水处理的生化处理工艺通常包括活性污泥法、厌氧消化等,其目的是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分解有机物质。

2.3 深度处理:污水处理的深度处理工艺通常包括沉淀池、过滤器等,其目的是进一步去除悬浮物和微生物,提高水质的净化效果。

三、处理设施标准3.1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包括进水管道、处理池、沉淀池、过滤器、消毒设备等,以确保污水处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2 污泥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得到妥善处理,包括浓缩、脱水、消毒等,以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3.3 监测设备:污水处理设施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用于实时监测处理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处理工艺。

四、运行管理标准4.1 运行人员:污水处理设施应有专业的运行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和处理工艺。

4.2 运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的稳定。

4.3 废物处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按照像关法规进行妥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法律法规标准5.1 国家标准:污水处理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水污染防治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污水处理工艺标准

污水处理工艺标准

污水处理工艺标准一、引言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污水处理工艺的有效运行和质量控制,制定了一系列的污水处理工艺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污水处理工艺的规范和标准。

二、污水处理工艺选择1. 不同污水处理工艺的特点及适用场景混凝沉淀法、生物处理法、膜分离法等是常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它们各有特点:- 混凝沉淀法适用于去除悬浮物、大颗粒污染物;- 生物处理法适用于有机物降解和去除的处理;- 膜分离法适用于细颗粒、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的分离。

2. 工艺选择原则- 可行性原则:根据污水水质、处理规模、资金和运营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 目标效果原则:根据排放标准、处理效果要求等确定目标工艺;-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性能和效果要求的前提下,选择经济性最优的工艺。

三、污水处理工艺规范1. 设计规范- 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满足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规定;- 设计要充分考虑处理效果、运行成本、安全性等因素;- 设计应有可行性研究、工艺流程设计、设备选型等内容。

2. 操作规范- 污水处理工艺操作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操作指南进行;- 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操作证书或考核合格;-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记录操作数据并分析;- 操作中及时处理异常情况,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污水处理工艺标准1. 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规定,污水处理后的排放应满足相关的标准;-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水质类型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2. 设备标准- 污水处理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水质处理设备的GB/T标准;- 设备应有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文件。

3. 运行与维护标准- 运营单位应制定操作、维护和维修的标准化管理措施;-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提供操作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加强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五、污水处理工艺监测与评估1. 监测要求- 污水处理工艺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包括进水、出水和工艺各环节的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水质、水量、设备运行情况等。

污水处理常用设计规范

污水处理常用设计规范

污水处理常用设计规范一、引言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高效运行和达到排放标准,制定了一系列的设计规范。

本文将介绍污水处理常用的设计规范,包括设计标准、处理工艺、设备选型等内容。

二、设计标准1. 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其中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等。

设计人员应详细了解并遵守这些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要求。

2. 地方标准各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设计人员应了解当地的标准要求,并在设计中加以考虑。

三、处理工艺1. 初级处理初级处理是污水处理的第一步,主要包括格栅、沉砂池和沉淀池等。

格栅用于拦截大颗粒杂物,沉砂池用于去除沉积物,沉淀池用于沉淀悬浮物。

设计人员应根据污水水质和流量确定初级处理的尺寸和数量。

2. 生化处理生化处理是污水处理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活性污泥法、厌氧消化和生物膜法等。

设计人员应根据污水水质和处理要求选择合适的生化处理工艺,并确定反应器的尺寸和操作条件。

3. 二次沉淀二次沉淀是为了去除生化处理后残留的悬浮物和生物污泥。

设计人员应根据处理效果和水质要求确定二次沉淀池的尺寸和深度。

4. 消毒处理消毒处理是为了杀灭污水中的病原微生物,常用的消毒方法包括紫外线消毒和氯消毒等。

设计人员应根据处理效果和水质要求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和设备。

四、设备选型1. 污水泵污水泵是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关键设备,用于将污水从一处输送到另一处。

设计人员应根据污水流量、扬程和输送距离等参数选择合适的污水泵。

2. 曝气设备曝气设备是生化处理中的重要设备,用于提供氧气供给微生物进行生化反应。

设计人员应根据曝气池的尺寸和曝气需求选择合适的曝气设备,如曝气风机和曝气管等。

3. 污泥处理设备污泥处理是污水处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包括污泥脱水、污泥干化等。

设计人员应根据污泥产量和处理要求选择合适的污泥处理设备,如污泥脱水机和污泥干化设备等。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生活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二、生活污水处理标准1. 排放标准a. 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水质指标、悬浮物、有机物、氮、磷等。

b. 排放水体中的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应满足国家卫生标准,确保不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c. 排放水体的温度、pH值、浊度等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以保持水体生态平衡。

2. 处理工艺标准a.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应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如生物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

b. 处理工艺应能有效去除悬浮物、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确保出水质量达标。

c. 处理过程中应注意能耗和资源利用,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设施建设标准a.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像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b. 设施应具备良好的污水采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功能,确保处理效果稳定可靠。

c. 设施应具备监测、报警、维护等功能,以及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行安全。

4. 运行管理标准a.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有专门的运行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b.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c. 设施的运行记录、维护记录、水质监测记录等应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以备查证。

5. 监测评估标准a.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出水质量符合标准。

b. 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问题。

c. 监测评估结果应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透明度和可信度。

三、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和影响1. 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和要求能够有效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维护水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

2. 人类健康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如果不经过有效处理,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3. 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和要求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环境品质,吸引投资和人材,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污水处理是现代化城市最基本的公共设施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和人口的增长,污水的排放量也持续不断地增加,污水处理已成为城市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污水处理的所有工程必须以标准化流程进行,以确保所有工程的质量和效果的可预测性。

以下是污水处理常用标准的详细解释:1. GB 18918-2002 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工程规划设计标准GB 18918-2002规定了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工程规划设计的标准,包括有关设计原则、设计基础和设备选型等方面的规定。

该标准确保了环保工程在设备和流程的选择和设计方面的一致性和合理性,使得厂房的建设和管理的成本更加具有预测性和合理性。

2. GB 18915-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标准GB 18915-2002是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标准的全国性标准。

该标准确定了污泥分离、污泥处理、污泥干燥、污泥灭菌、污泥制取有机肥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为城市污泥处理的可持续性提供了方向和指导。

3. GB 8978-1996 污水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全国性的污水排放标准,包括有关污水排放质量和污水排放的控制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该标准明确规定了污水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以及有关排放情况的监测和记录要求等。

4. HJ 503-2009 城市污水处理厂暴雨天气应急预案编制规定HJ 503-2009是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暴雨天气应急预案编制规定的部门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在暴雨天气预警下,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程序,以确保将排放污水的数量和质量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城市环境安全和健康。

5. HJ 534-2009 污水处理厂水质控制技术要求HJ 534-2009是有关污水处理厂水质控制技术要求的部门标准,包括了有关污水收集、处理、净化和排放方面的规定。

该标准确保了出水水质稳定和水源保护,始终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遵循科学合理的过滤原则,以确保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

污水处理标准化操作规程

污水处理标准化操作规程

污水处理标准化操作规程1、目的为规范废水处理流程及作业行为,保证污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行,设备得到及时维护,确保处理后的废水达标排放,特制订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生产部辅助车间。

3、岗位要求3.1污水处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才能上岗操作。

3.2污水处理人员应熟悉污水站的日常操作规程和处理设备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

4、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操作4.1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车间污水集水池调节池厌氧池1#氧化池2#氧化池3#氧化池4#氧化池5#氧化池沉淀池排放4.2操作规程4.2.1风机1.2.1.1开机:4.2.1.1.1开机前首先检查风机油箱内齿轮润滑油是否够量,检查标准是油量在油箱中心油标高度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之间,检查风机皮带是否完好,张紧程度是否合适。

4.2.1.1.2检查电器控制柜是否完好,空开、交流接触器、热继电器是否完好。

4.2.1.1.3打开通往氧化池空气管道上的各阀门。

4.2.1.1.4开启风机启动按钮,启动风机。

4.2.1.2风机运行过程中工作状况检查:4.2.1.2.1检查风机在运转过程中有无异响,若有异响,应立即停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风机出风口的止回阀是否正常打开与关闭,风机出气管道上阀门开启状态是否正确,开启程度是否适中。

4.2.1.2.2检查风机皮带的张紧程度是否合适,风机皮带磨损是否严重,是否需要更换。

4.2.1.2.3 检查风机润滑油有无泄漏。

4.2.1.3停机:4.2.1.3.1按下风机停止按钮,关闭风机。

4.2.1.3.2检查风机润滑油有无泄漏,若无泄漏,立即拧紧机器螺丝。

4.2.1.3.3风机进风口过滤器应在停机后定期进行清理。

4.2.2水泵4.2.2.1开机4.2.2.1.1开机前应检查水泵吸水口是否堵塞杂物,叶轮有无松动是否堵塞,用手转动叶轮,正常情况下,水泵转动灵活没有异响。

4.2.2.1.2检查水泵电气控制柜是否完好,空开、交流接触器、热继电器能否正常工作,检查各接线柱是否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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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标准目录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2)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地标) (7)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9)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9)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10)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1)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12)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13)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15)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16)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17)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19)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20)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011 (21)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要求: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本标准规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级: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 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分级:1.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地标)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1.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表1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的排放限值。

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排放限值,排入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表2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的排放限值。

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表3的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执行GB16889-2008表2的规定。

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单位:mg/l注:1.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2.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表1 的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标准分级:1.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表3: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的投产的企业执行单位mg/l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单位mg/L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注:括号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发酵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注:总氰化物的检出限为0.25mg/L。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注:括号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注:总氰化物的检出限为0.25mg/L。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标准分级:1.啤酒工业废水无论处理与否均不得排入《地表水环境标准》GB383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不得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规定的Ⅰ类海域的海洋渔业水域、海洋自然保护区。

2.排入建有并投入运营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啤酒工业废水,执行表1预处理标准的规定。

3.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啤酒工业废水,执行表1排放标准的规定。

表1:啤酒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排限值单位mg/L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011 汽车维修业是指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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