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常用标准2019

合集下载

2019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

2019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

《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条文说明目录1 范围 (1)3 总则 (1)4 运营资质管理 (2)5 工艺运行管理 (2)6 设备及设施管理 (10)7 水质管理 (22)8 安全管理 (24)9 环境管理 (29)10 成本管理 (29)11 档案及信息管理 (31)附表1 危险作业申请制度 (33)附表2 急救包配置清单及使用说明 (34)附表3 电力线路停电工作票 (36)附表4 配电柜检修工作票 (38)1 范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截至2009年,我市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已达17座,平均日污水处理能力达251万吨。

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建成污水处理厂28座,日处理能力将达422万吨。

为了努力打造生态水务、效益水务,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活动,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实现污水处理厂安全、高效运行,以及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工程事业监管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厂监督管理办法》、《深圳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本标准包括运营资质管理、工艺运行管理、设备及设施管理、水质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成本管理、档案及信息管理等八项内容,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3 总则3.1污水处理属于公用事业,应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政策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运营企业和签订运营合同。

3.2运营企业应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不对周边的环境产生噪声、臭气等污染,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必要时还应承担应急处置等相关职责。

3.3污水处理厂是耗能型企业,能耗的高低对污水处理成本影响较大。

2018-201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4页)

2018-201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X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X年10月2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考核标准》(2019年修订版)

《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考核标准》(2019年修订版)

甬排水政〔2017〕23号宁波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考核标准》(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污水处理厂:为促进公司污水处理厂发展,推动污水处理厂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水平,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对生产全过程实现可管可控。

公司结合实际,形成适用于排水公司特色的标准体系,现将《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2017年修订版)印发于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2017年4月28日宁波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文件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2017年修订版)一、考核标准1 污水处理(22分)1.1格栅系统(1.5分)1.2进水泵房(1.5分)1.3沉砂池(1.5分)1.4生物反应池(5分)1.5供氧系统(2分)1.6二沉池(2.5分)1.7深度处理(3分)1.8加药系统(2分)1.9消毒(1.5分)1.10排放口(1.5分)2 污泥处理(5.5分)2.1储泥池(0.5分)2.2污泥浓缩脱水(2分)2.3污泥处置(3分)3 臭气处理(2.5分)3.1收集输送(1分)3.2除臭装置(1.5分)4 化验检测(6.5分)4.1检测项目与频率(3.5分)4.2在线监测系统(1分)4.3质控与记录(2分)5 处理质量要求(10分)5.1水质(6分)5.2泥质(2分)5.3臭气(1.5分)—2—5.4噪声(0.5分)6 设施设备(12分)6.1设施要求(4分)6.2机械设备要求(5分)6.3电气设备要求(3分)7 自动化和信息化(8分)7.1生产监控系统(4.5分)7.2防雷及接地系统(2分)7.3维护管理(1.5分)8 节能减排(12.5分)8.1减排效果(6分)8.2能耗(2.5分)8.3运行成本(4分)9 运行管理(11分)9.1人力资源管理(1分)9.2管理制度与考核(2分)9.3.运行方案及台帐(3分)9.4设备管理与维护(5分)10 安全生产(7分)10.1安全管理人员及机构(1分)10.2安全生产制度及规程(4分)10.3劳动防护(1分)10.4应急预案(1分)11 厂容厂貌(3分)二、附 件1.设备完好率A1、A2计算模式2.机械设备完好要求3.信号及仪表4.控制方式5.检测项目—3—一、考核标准1 污水处理(22分)1.1格栅系统(1.5分)1.1.1拦截收集。

GBT 5134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4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

浏览专















用。

GB18918-201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1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1.3.1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1.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 DB33T1178-2019

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 DB33T1178-2019

备案号:正在报建设部备案之中DB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T1178-2019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Code for saf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s(发布稿)2019-10-15 发布2020-03-01 施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Code for saf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sDB33/T1178-2019主编单位: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宁波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0年03月01日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号)的规定,规范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实际经验,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艺处理安全;5.设施安全;6.设备安全;7.信息化安全;8.作业安全;9.安防管理。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南路168号供水大厦,邮政编码:310009],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宁波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水处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龙泉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卢汉清方强陈爱朝沈浩俞宏伟孙振杰邵晓芳王海峰何一俊王龙潘维龙潘冰丽潘晓斌张旺平王荣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查人光游劲秋许阳朱鹏利仲玉芳方卫国陈天麟I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一般规定 (3)3.2 安全生产管理 (3)3.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4 安全检查 (4)3.5 应急管理 (4)3.6 事故管理 (4)4 工艺运行安全 (6)4.1 一般规定 (6)4.2 污水处理 (6)4.3 污泥处置 (6)4.4 臭气治理 (7)5 设施安全 (8)5.1 一般规定 (8)5.2 构(建)筑物 (8)5.3 工艺管道 (8)5.4 附属设施 (9)6 设备安全 (10)6.1 一般规定 (10)6.2 机械设备 (10)6.3 电气设备 (12)6.4 特种设备 (16)6.5 控制设备 (17)7 信息化安全 (20)7.1 一般规定 (20)7.2 控制系统 (20)17.3 信息系统 (21)8 作业安全 (24)8.1 一般规定 (24)8.2 一般作业 (24)8.3 特殊作业 (24)9 安防管理 (26)9.1 安防管理 (26)9.2 安防设备 (26)本规范用词说明 (27)引用标准名录 (28)条文说明 (29)2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General Provision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3.1 General Provisions (3)3.2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3)3.3 Safety production education and training (3)3.4 Security check (4)3.5 Emergency management (4)3.6 Accident management (4)4 Safety of process operation (6)4.1 General Provisions (6)4.2 Sewage disposal (6)4.3 Sludge disposal (6)4.4 Stench control (7)5 Facility safety (8)5.1 General Provisions (8)5.2 Constructions (Buildings) (8)5.3 Process pipeline (8)5.4 Affiliated facilities (9)6 Equipment safety (10)6.1 General Provisions (10)6.2 Mechanical equipment (10)6.3 Electrical equipment (12)6.4 Special equipment (16)6.5 Control equipment (17)7 Information security (20)7.1 General Provisions (20)37.2 Control system security (20)7.3 Information System Security (21)8 Operational safety (24)8.1 General Requirements (24)8.2 General assignments (24)8.3 Special assignments (24)9 safety management (26)9.1 Security management (26)9.2 Security equipment (2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27)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8)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9)41 总则1.0.1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安全,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mlss范围值

mlss范围值

MLSS范围值什么是MLSS?MLSS(Mixed Liquor Suspended Solids)是污水处理中的一个重要指标,用于评估活性污泥的浓度。

它表示在悬浮于水中的活性污泥中,固体物质的总量。

MLSS的范围值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MLSS的理想范围。

MLSS的作用MLSS的浓度对于活性污泥法处理污水具有重要影响。

适当的MLSS浓度可以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和稳定性,保证出水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因此,控制MLSS的范围值对于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MLSS的范围值MLSS的理想范围值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所不同,一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MLSS范围值:1.低浓度范围:通常在1000-3000 mg/L之间。

适用于处理低浓度的污水,如生活污水和轻度工业废水。

低浓度范围适用于处理规模较小的污水处理厂,具有较低的投资和运营成本。

2.中等浓度范围:通常在3000-8000 mg/L之间。

适用于处理中等浓度的污水,如一般工业废水和商业废水。

中等浓度范围适用于中小型污水处理厂,具有较高的处理效率和较低的能耗。

3.高浓度范围:通常在8000-15000 mg/L之间。

适用于处理高浓度的污水,如重工业废水和特殊工业废水。

高浓度范围适用于大型污水处理厂,具有较高的处理能力和较高的投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MLSS的范围值不仅取决于污水的浓度,还受到处理工艺、设备状况和运行要求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确定MLSS的范围值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最佳处理效果。

如何控制MLSS的范围值?控制MLSS的范围值需要进行定期监测和调整。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控制方法:1.定期取样和分析:按照规定的频率,从处理系统中取样并分析MLSS的浓度。

根据分析结果,及时调整污泥的回流量和曝气量,以控制MLSS的范围值。

2.操作控制:通过调整曝气时间、回流比例和污泥浓度等操作参数,控制MLSS的范围值。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操作控制策略,确保MLSS在理想范围内波动。

2019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废气排放要求
1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2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处理常用标准目录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4848—2017) (4)三、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 (6)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7)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9)六、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18)七、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20)八、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21)九、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8466—2005) (23)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25)十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26)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28)十三、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CECS 61:94) (30)十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2002) (31)十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 (32)十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 (33)十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 18921—2002) (34)十八、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307—2013(北京地标)) (35)十九、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 (37)二十、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38)二十一、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39)二十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40)二十三、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41)二十四、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42)二十五、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44)二十六、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 (45)二十七、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011) (46)一、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4848—2017)表1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三、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本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级: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注:℃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 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标准分级:1. 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水质标准。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注:* 产品按100%浓度计。

** 不包括P2S5、PSCl3、PC13原料生产废水六、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a)采用再生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A级的规定。

b)采用二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B级的规定。

c)采用一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C级的规定。

下水道末端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根据污水的最终去向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应符合C级的规定。

七、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八、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九、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8466—2005)表1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标准表2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选择性控制项目标准值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十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类水域和℃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要求: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6889—2008)1、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限值。

表1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限值。

表2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十三、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CECS 61:94)再生水作为工业冷却用水时,其回用水质最高允许浓度标准参照下表。

作为市区景观河道用水时,其回用水质最高允许浓度标准参照下表。

十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2002)表2 本标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对照表十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及其指标最大值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基本控制项目及水质指标最大限制mg/L表2 基本控制项目及水质指标最大限制mg/L十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城市杂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mg/L十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 18921—2002)单位:mg/L注:1、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2、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表1的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十八、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307—2013(北京地标))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11/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1.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表1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注:℃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