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第1篇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二、目标原则
1.目标
(1)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2)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6.签订合同
中标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供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7.药品配送
中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
8.质量监管
加强对中标药品的质量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六、保障措施
1.政策支持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药品集中采购的认识和支持。
2.资金保障
合理测算采购资金,确保药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四、组织架构与职责
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协调、决策和监督。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审定采购目录、采购方式。
-监督采购过程,处理争议和投诉。
2.办公室职责
-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负责企业报名、资格审查等具体事宜。
-协调相关部门,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3)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
2.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3)保障供应,确保使用。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
四、组织机构
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XX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XX〕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以及江苏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总体目标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统分结合,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分类采购方式,实行招生产企业、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在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供应的基础上,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坚持全过程综合监管,规范采购平台建设,严格采购工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 / 1三、适用对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四、采购模式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进行网上采购。
五、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六、实施范围(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一、组织管理体系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负1 / 1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米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动态调整,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实施范围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逐步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
医药机构和参加药品招标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为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分类采购医药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原则上应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和结算。
(一)带量采购。
1.国家统一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规定。
2.省级带量采购。
(1)药品范围。
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釆购金额较髙、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分步纳入带量釆购范围。
具体釆购品种按相应规则遴选确定。
(2)入围标准。
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
质量入围标准包括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等。
供应入围标准包括医药企业的原料药来源、生产能力、市场信誉、信用评价结果、供应稳定性等。
(3)约定采购量。
全省参与集中釆购的医药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和使用管理要求等上报预采购数量,在报量基础上,结合相关药品近年历史釆购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
(4)采购形式。
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3.其他带量釆购。
在省医疗保障局统筹安排下有序开展省内联盟化带量釆购工作。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本目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以下是本目录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采购模式、组织形式、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周期、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组织机构及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一、总体目标本目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集中采购,实现药品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二、指导原则本目录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合理采购、质量优先、效益导向。
三、采购模式本目录的采购模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两种。
集中采购是指由医疗机构集中组织采购;联合采购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
四、组织形式本目录的组织形式分为医疗机构单独组织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两种。
医疗机构单独组织采购是指由单个医疗机构组织采购;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
五、采购主体本目录的采购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过批准的从事药品采购代理服务的机构。
六、采购范围本目录的采购范围包括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等。
采购范围应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要确定。
七、采购周期本目录的采购周期应根据采购计划确定。
采购计划应当合理、科学、可行,采购周期应当充分考虑采购数量、采购时间和资金预算等因素。
八、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本目录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指由国家、省级、市级或区县级医疗机构建立的集中采购平台。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合理采购、质量优先、效益导向。
九、组织机构及职责本目录的组织机构包括采购管理机构、采购评审委员会和采购监督机构。
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品采购方案的审批和评审;采购监督机构负责药品采购的监督和检查。
每个机构的职责应当明确,相互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仅接受国内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按照中央深改委关于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文件要求,近日,我局印发了《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2020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深入推进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分类采购管理、推进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机制形成、推动“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共九章,主要从实施范围、分类采购形式、监督管理等九个方面对药品集中采购进行了规范。
(一)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和参加我省药品招标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为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分类采购方式和动态调整机制。
1.落实带量采购。
一方面全面执行国家带量采购结果,另一方面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分批次开展省级、省际和省内联盟化等多层次的带量采购。
2.实施价格联动采购。
对我省医药机构常用的药品,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要求,综合参考全国省级挂网价或中标价,核算我省联动参考价格,并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在联动参考价格下自行议价采购。
《实施方案》明确联动参考价原则:药品有5个及以上省级中标价或挂网价的(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以及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产品现行全国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河北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卫药政〔2009〕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直驻石家庄市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监管,华北石油管理局、中石油管道局和省直驻石以外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委托驻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第三条全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不实行集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等可不实行集中采购以外,其他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全部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
第四条编制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未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第五条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的药品目录,由卫生厅统一制定。
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按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目录的通知》(冀卫规财字〔2006〕4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2014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提高医疗机构参与度,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采取挂网采购模式,常用低价药品在日均费用标准范围内,其他药品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由医疗机构与挂网的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实行网上交易,阳光采购。
第三条挂网采购实行动态管理。
常用低价药品以半年为周期动态调整。
其他药品以1年为周期;已挂网的品种在周期内不得擅自撤销挂网,未挂网的品种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每年根据外省新的中标价和市场交易价格,对挂网最高限价进行重新核定。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县级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交易适用本实施方案。
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挂网采购。
第五条挂网采购遵循公开透明、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二章挂网采购目录第六条挂网采购品种范围挂网采购目录分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目录和限价挂网采购目录。
(一)常用低价药品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低价药品清单,按照《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价短缺药品目录。
按照“供应紧张、疗效可靠、临床必需,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原则,以江西省2009年度不限价不竞价药品目录为基础,经专家遴选产生。
(三)限价挂网采购目录。
除国家特殊管理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廉价短缺药品目录外的品种,均属于限价挂网采购目录。
第七条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抗结核病、抗麻风病、抗艾滋病用药、抗疟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暂不纳入挂网采购,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第八条生产企业报名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
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1.1 背景药品采购是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药品采购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病人的用药安全。
药品采购模式多样,但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竞争的不均等性,目前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药价高、用药效果不佳、及备货周期长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江西省决定实施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政策。
1.2 意义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是指各级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机构公共采购平台,共同进行药品的招标、评标、采购、集中配送和结算等工作。
该模式相比较传统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规范统一等优点。
随着我国鼓励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的实施,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政策的实施将在解决药品质量问题、降低药品价格、规范药品市场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实施方案2.1 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为了实现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江西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
该平台由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共同建立,平台包括药品采购系统、药品配送系统、药品管理系统、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四个子系统。
2.2 确定药品招标与评标程序招标是药品集中挂网采购的重要步骤之一。
招标程序包括公告发布、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单位报名、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与传统招标不同的是,药品集中挂网采购要求在全省公布招标公告,对供货商进行资格审查、制定药品采购标准、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评估、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等环节。
过程透明,信息公开,保证公平公正。
2.3 药品集中采购于中标单位配送中标单位发货时,在医疗机构管理系统中进行上传发货信息,医疗机构前台管理员在医疗机构管理系统中接受确认后即可出具发票。
2.4 药品集中结算药品集中结算是指中标单位根据药品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按月作为整体统一结算,增加支付效率,降低成本。
三、预期效果随着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政策的实施,江西省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将实现强监管、规范化和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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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70号)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158号)、<开展医药采购与医保联动工作实施意见>(甘医改办发〔〕9号)、<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甘医改办发〔〕12号)以及<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发〔〕10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甘肃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实现全品种、全流程网上采购;发挥部门协同、联动作用,控制药品虚高价格,促进合理用药;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短缺药品的供应。
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
(一)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动态调整;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三)分级负责、分类采购、部门联合、政策联动;
(四)立足实际、推行两票、规范流通、保障供应。
三、相关职责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药品分类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以下简称”省交易局”)负责本次分类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医疗机构联合体开展议价和阳光采购工作。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市州网上议价场地和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省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及产品资质审核认可,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监测、市场调查;人社部门负责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衔接政策,参与药品竞价议价谈判;工信部门负责短缺药品储备保障及医药产业促进;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资质有关问题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处理;检察机关提供投标主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四、采购主体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
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
五、政策联动
(一)三医联动
经过药品支付标准确定与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协同与价格联动,构建”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内在控费的动力,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二)不同分类采购方式的联动
经过部门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前80%)、医疗机构自主阳光采购(采购金额后20%),直接挂网采购(急救短缺不易采购药品的保障供应)和备案采购(急需或临时采购)不同采购方式间的联动,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分类采购制度,实现药品全品种、全流程、全过程的规范、阳光、透明。
(三)集中采购与动态调整联动
经过集中采购与动态调整的政策联动,理顺招标、采购与使用间的关系,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对中标后因采购数量小、采购金额低、供应不足、配送率低、质量不合格、以及因市场发生变化再按原中标或挂网价格供应显失公平或出现结构性供应短缺的,经过对品种(公开招标中标药品、阳光采购挂网药品、直接挂网药品、备案采购药品之间的调整)、质量(对质量不合格的暂停交易、质量隐患消除后恢复挂网)、价格(符合目录管理要求及尊重市场实际可升可降)的动态调整。
(四)集中采购与执行”两票制”联动
经过药品集中采购与流通环节执行”两票制”的联动,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五)集中采购与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
经过药品集中采购与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动态调整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短缺药品清单),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第二部分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
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整体工作计划及征询医疗机构意见,除< 甘肃省医疗机构基础大输液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 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继续执行原中标结果外,以上目录外的
化学药品(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中成药(基本药物)全部纳入
本次采购范围。
一、采购目录
按分类采购政策规定,分公开招标目录(含竞价议价采购)和
阳光采购目录两大类。
(一)公开招标目录
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且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非专利药品进行公开招标;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但同一竞价组有效竞标企业不足3家的药品,采取议价方式采购。
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