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
江苏省创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技术指南(暂行)

附件1江苏省创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技术指南(暂行)一、基本条件1、场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养殖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具有合法用地手续。
具有合法环评手续。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在农业农村部备案管理网上平台登记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养殖档案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4、两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主要人畜共患病临床病例和病原学阳性、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5、取得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并在有效期内。
二、生产高效(一)良种化1、种质来源清楚,引种手续健全。
从国内引种的,应有供种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非洲猪瘟病毒检测阴性报告)等;从国外引种的应有《农业农—1 —村部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和报关单;种畜禽场及畜禽资源场应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因地制宜选用优质高效畜禽良种,生产性能优良,资源转化率、畜禽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相关畜种重点生产性能指标:瘦肉型猪能繁母猪配种分娩率80%以上,能繁母猪年提供商品猪18头以上,育肥猪达100千克体重日龄170天以内;肉鸡按近3批平均数计算,成活率≥95%,白羽肉鸡料重比≤2.0,快大型黄鸡(60天内出栏)料重比≤2.2,中速型黄鸡(70-90天内出栏)料重比≤2.6,慢速型黄鸡(100天以上出栏)料重比≤3.2;蛋鸡、蛋鸭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15周以上,产蛋期月死淘率(鸡龄≥20周)<1.2%;快大型肉鸭料重比≤2.3;肉用鹌鹑料重比≤3.5;蛋用型鹌鹑年产蛋量≥240个;泌乳牛年均单产≥9000千克,乳蛋白率≥3%,乳脂率≥3.5%,体细胞数≤50万/毫升;肉羊繁殖成活率≥90%或羔羊成活率≥95%,商品育肥羊年出栏率≥180%;肉牛育肥期平均日增重≥1.2kg;鸽年产乳鸽≥7对,乳鸽成活率≥90%;能繁母兔年提供断奶仔兔≥27只。
生猪养殖标准化建设规范

生猪养殖场(小区) 标准化建设规范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通过粪污综合处理、猪舍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推行养殖场规范化生产,实行清洁养殖,改善农村的卫生状况和生活环境,通过粪污综合处理、猪舍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推行养殖场规范化生产,实行清洁养殖,改善农村的卫生状况和生活环境,现根据规模化猪场的生产现状与猪场建设经验,特提出本规范。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猪场进出道路通畅,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猪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
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三)养殖场(小区)周围应建设围墙或防疫沟、设置防鼠带,并建设绿化带,但应保证围墙、绿化带不影响猪场的通风。
(四)在养殖场(小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
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一)猪场建筑设施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根据养殖场(小区)生产实际和不同猪群特点,分类别建设猪舍,舍内必须有相应的采食、饮水、通风、降温和取暖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猪场要增加圈顶喷淋降温设施。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
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北向为宜。
圈舍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有一定坡度,不滑,易清扫和清粪。
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养殖场(小区)管理区主要是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饲料房、兽医室等生产辅助设施。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45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刘晓静(新乐市农业农村局050700)摘要: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为了尽快消灭非洲猪瘟病毒,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规程中检疫对象新增了非洲猪瘟相关内容,本文阐述的是规程修订后养殖场(户)在产地检疫申报时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非洲猪瘟;申报检疫;调运1申报检疫1.1申报检疫生猪养殖场(户)在出售或者调运生猪到异地继续饲养的,应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人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人申报检疫需要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提供拟调运生猪疫病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非洲猪瘟非疫区出售的生猪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在离开饲养地之前,申报人应提前3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种猪的申报人应提前15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非洲猪瘟疫区为解除省出栏肥猪、种猪、商品仔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申报人应提前15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2申报检疫方法由养殖场(户)到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或由养殖场(户)写出书面委托书,委托生猪收购(贩运)人或经纪人代替其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3申报检疫时需提供的材料散养户提供《动物免疫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及相关记录。
出售种猪的还需要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非洲猪瘟疫区省调运的种猪、继续饲养的仔猪、供屠宰实施“点对点”运输的肥猪,还应提供通过实验室检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测报告。
2检疫受理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接到申报人申报生猪检疫,官方兽医会指导其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申报人填写申报单“到达地点”一栏时必须规范填写到达地省、市、县(区)、乡(镇)、养殖场名称(屠宰场名称、村名),查看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申报人养殖场(户)所在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检疫申报。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来源:2008年7月6日云南省农业厅文件“云农(牧)字[2008]35”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一)畜禽养殖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殖业规划布局总体要求;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000米以;(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饲养用水、用料、用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配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标准化养猪场建设设计方案

标准化养猪场建设方案执行摘要:我国养猪业仍以中小型养猪场为主。
与大型养猪场相比,小型养猪场具有管理方便、投资小、劳动强度低的特点。
投资小型养猪场的人越来越多。
为方便养猪户建设养殖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水平,现设计以下养猪场建设标准方案。
养猪场选址条件1、养猪业是一个长远的产业,必须进行长远的规划。
2、水、电及交通条件:万头猪场日用水量150-250吨,水质必须达到饮用标准,用电量80-100千瓦,装机容量80 -100 千瓦。
方便的场地。
3、卫生防疫条件:综合考虑地形、地形、区位、水源、土壤、气候条件等因素,远离居民区、养殖场、屠宰场、交通干线。
4、粪污处理及环境保护条件:应采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尽可能与菜地、鱼塘、果园、农田相结合,使污水无害化,减少量。
猪场规模分类:1 、规模化养猪场:自繁自养基础母猪>3000头,商品猪>50000头/年,仔猪育肥基础母猪=0,商品猪>50000头/年,种猪为主基础母猪<3000头, 仔猪 <50000/年。
2 、中型猪场:自繁自养基本母猪<1000头,商品猪<10 000头/年,仔猪育肥型基本母猪=0头,商品猪<10000头/年,种猪型基本母猪猪 <1000 头,仔猪 <10000 头/年。
3 、小型猪场:自繁自养基础母猪<100头,商品猪<160 0头/年,仔猪育肥基础母猪=0,商品猪<1600头/年,种猪基础母猪<100头,仔猪<1600头/年。
养猪场建设原则1 、人畜分离:在整体布局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洁净路与脏路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饲养区分开。
商业猪。
在建造猪舍时,必须将人居与猪舍分开,避免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
同时,要进行沼气池建设,使养殖产生的粪便得到及时处理,保证环境卫生。
2、严防疫:建设期间要大力发展中农或联户建设养殖小区,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建设。
养猪场防疫制度

养猪场防疫制度
养猪场的防疫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疫措施:
1. 注重场地清洁:定期清理猪舍内外的杂物和粪便,保持环境清洁和通风良好。
2. 防止病原体传播: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确保病原体不会带入养猪场。
3. 强化生物安全措施:定期对猪舍、设施和器具进行消毒,及时更换饲料和饮水设备,防止病原体的繁殖和传播。
4. 疫苗接种:按照兽医的建议,给猪群定期接种疫苗,增强免疫力,预防常见的猪病。
5. 猪只分类管理:将猪只按照年龄、健康状况等分类管理,减少病原体的传播和感染的风险。
6. 规范饲养管理:合理进行饲养密度控制,确保猪只有足够的空间活动,减少疾病传播的机会。
7. 定期健康检查:请兽医定期对猪只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疾病并进行治疗,减少疾病蔓延。
8. 强调员工卫生和培训: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接受疾病防控培训,掌握必要的防疫知识。
以上是养猪场常见的防疫制度,根据猪群的具体情况和养殖目标,可以有所调整和补充。
请及时咨询兽医专业人员,以制定适合自己养猪场的防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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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养殖相关法律

种畜禽生产经营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条件: (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
1.相应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2.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
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4.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一)动物疫病的预防 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 实施强制免疫。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保护制度
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设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建立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制度, 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划, 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保护区和基因库。
保护程序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 审核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
新品种审定: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 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转基因品种管理: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02兽医防疫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一)动物疫病的预防
一类疫病 二类疫病 三类疫病
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 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 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

附件4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二、重庆市农业局对上述条件的具体规定(渝农发〔2008〕167号):(一)场所位置猪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和工业等公害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
- 1 -猪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远离主要交通干道,猪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
猪场场址选择应距一级以上等级公路500米以上、距二级公路200米以上,距二级以下等级公路50米以上,距集中50人以上的居民点、工厂200米以上,距其他年出栏生猪当量999头以下300头以上养殖场500米以上、年出栏生猪当量1000头以上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
猪场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二)场区布局猪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
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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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二、重庆市农业局对上述条件的具体规定(渝农发〔2008〕167号):
(一)场所位置
猪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和工业等公害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
- 1 -
猪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远离主要交通干道,猪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
猪场场址选择应距一级以上等级公路500米以上、距二级公路200米以上,距二级以下等级公路50米以上,距集中50人以上的居民点、工厂200米以上,距其他年出栏生猪当量999头以下300头以上养殖场500米以上、年出栏生猪当量1000头以上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
猪场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二)场区布局
猪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
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做到各功能区相对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猪场内道路实行净、污分道,互不交叉,出、入口分开。
人员、饲料及产品进出走净道,粪便、病猪及废弃设备运输走污道。
猪场场地选择应有1%~3%的坡度,场区内实行雨污分离排- 2 -
出。
建立封闭排污沟、干粪堆积发酵池和污水处理池(或沼气池),使生产和生活污水经暗沟污水道进入污水处理池(或沼气池),雨水经明沟净水道排放,实现猪场污染减量化和粪便处理无害化。
(三)设施设备
生产区的入口处应设专门的消毒间,各栋圈舍出入口处应设消毒池,确保进入的人员或车辆进行严格的消毒。
兽医室需要配备必要的诊断设备、消毒器具和疫苗储存器具。
管理区大门口必须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等消毒设施,并严格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猪场周围应建围墙或设防疫沟。
(四)兽医人员
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场应有兼职兽医,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猪场应有专职兽医。
猪场兽医应具备兽医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
(五)防疫制度
猪场必须建立和落实免疫程序、防疫消毒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制度。
(六)其它
猪场饲养、防疫、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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