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的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30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6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案例分析1. 概述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2. 案例一:海关报关流程案例描述:某公司计划从中国进口一批商品,并进行海关报关手续。
请分析该公司在海关报关流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a.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该公司需要了解中国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关税税则等,以确保报关手续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b. 准备报关资料:公司需要准备完整的报关资料,如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数量、价值等信息。
c. 寻找合适的报关代理:由于报关手续繁琐,公司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报关代理公司办理报关手续,以减轻自身负担并确保手续的准确性。
d. 与海关沟通:在报关过程中,公司可能会遇到海关的问题和要求。
此时,公司需要积极与海关沟通,提供所需的补充材料或解释,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及时处理。
e. 缴纳关税和税款:在商品通过海关后,公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关税和税款。
公司应提前了解相关税率和计算方法,以确保及时缴纳。
3. 案例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案例描述:某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需要选择适合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请分析各种支付方式的优缺点,并给出建议。
解决方案:a. 信用证支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它可以提供一定的支付保障,确保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商品后才能获得款项。
然而,信用证支付可能存在较高的手续费和操作复杂度。
b. 托收支付: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等付款文件交给银行,由银行向买方收款。
相比信用证支付,托收支付的手续费较低,但风险也较高,因为买方可能无法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
c. 电汇支付:电汇是指通过银行将款项直接转账到卖方账户。
这是一种简单、快捷的支付方式,但在没有其他支付保障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付款风险。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2)理由:①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②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2。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解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
进出口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运输等工作,并将货物运抵被告指定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港口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原告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3.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该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因此,从表面上看,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对此,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2)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构成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默认。
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然而,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3)原告是否尽到了通知义务。
针对以上因素,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被告提出的索赔金额过高,未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合理期限。
进出口案例分析

第一章案例5 使用D组术语忽视细节致损案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使用DES贸易术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某年12月15日交货,开证行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
11月上旬,我进出口公司的机械设备装上A轮驶向目的港。
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
其后,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行驶缓慢,迟到了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责难,并以降价要挟,经过我方努力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
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
卸货后,买方派人检验设备,声称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拒绝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
经我方艰难交涉,并降价5%,买方才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开证行才予以付款,但我方却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试分析我方从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通过本案我方可得到以下经验教训:1.出口贸易中应当慎用D组贸易术语,D组贸易术语为到达术语,卖方需要承担的义务相对较多,DES术语下卖方有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的义务,因此,应当在合同中使交货日期的规定留有余地。
2.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不可直接将提单空邮买方,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直接控制提单就使信用证失去了实际意义,正确的做法是卖方应将提单等全套单据交由银行保管,买方在付款后方可取得全套单据。
3.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不合理,为明显的“软条款”,应当定为凭卖方所在国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付款,而不是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这样我方即可掌握主动权。
4.DES贸易术语是指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不负有卸货的义务,但即便如此,有关的卸货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应当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案例6 FOB 出口合同受骗案广州A公司与香港B公司按FOB广州,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成某货物出口合同。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进出口案例分析
进出口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许多企业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案例。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进出口贸易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的成功因素和经验教训。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成功的进口案例。
某家电器企业在国内市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市场饱和和竞争加剧,企业需要寻求新的增长点。
经过市场调研和分析,企业决定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家电产品。
通过与国外供应商的洽谈和合作,企业成功引进了一系列高品质、高性能的家电产品,并在国内市场推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要想在进口贸易中取得成功,首先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能够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和趋势,其次要具备良好的供应链管理能力,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失败的出口案例。
某家纺织企业在国内市场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希望通过出口扩大业务规模。
然而,在开拓海外市场的过程中,企业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产品质量问题,由于企业对目标市场的需求了解不足,导致产品在海外市场的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遭到了消费者的投诉和退货。
其次是市场营销问题,企业在海外市场缺乏有效的营销策略和渠道,导致产品销售困难。
最终,企业不得不放弃了海外市场,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开拓出口市场时,需要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标准,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市场营销体系,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综上所述,进出口贸易是企业实现国际化发展的重要途径,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
企业要想在进出口贸易中取得成功,需要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良好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和健全的市场营销体系。
同时,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要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标准,避免因为文化差异和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失败。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为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机遇,规避风险,取得成功。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进出口案例分析
进出口案例分析近年来,中国的进出口贸易规模持续扩大,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关注进出口案例,从中学习经验,总结规律,为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提供有益的借鉴。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成功的进口案例。
某电子公司在国外市场上发现了一款新型的智能手机,经过市场调研和产品测试,公司认为这款手机有望在国内市场上获得成功。
于是,公司与国外厂商进行了谈判,最终签订了进口合同。
公司在进口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产品的质量、价格、交货期等因素,确保了进口产品的竞争力。
在国内市场推广销售后,这款智能手机取得了不俗的销售业绩,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利润。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成功的进口案例离不开市场调研、产品测试、谈判技巧等环节的精心准备,以及对进口产品的全面考量和有效推广。
接下来,让我们来分析一个出口案例。
某家纺织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生产了一种新型的环保面料,经过市场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企业意识到,这种环保面料在国际市场上也有一定的需求,于是决定进行出口。
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充分了解了目标市场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竞争对手等信息,同时还进行了产品的认证和质量检测。
在出口产品的包装和运输过程中,企业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确保了产品的安全和完整。
最终,这种环保面料成功打入国际市场,受到了客户的好评,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成功的出口案例同样离不开对目标市场的深入了解、产品的认证和质量检测、以及出口产品的包装和运输环节的重视。
综上所述,进出口案例分析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重要途径。
通过成功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经验,为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提供有益的启示。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挑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提高进出口贸易的水平和效益。
希望我们可以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为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国外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检验和装运工作,并向被告发出了货物。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原告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根据《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构成了根本违约。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货物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
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有义务承担货物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风险。
在本案中,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且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物质量、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