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论文
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论文

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论文摘要:财产保险企业巨额的应收保费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
文章试图从应收保费发生的原因入手,分析过多的应收保费对保险企业的负面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对策,以期能减少应收保费并将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
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
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
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
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
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
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
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
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
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
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
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
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一、财产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概述现金流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现金流管理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针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现金流管理的实践意义,本篇论文分析了现金流管理的概念及其作用,介绍了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重要性和实现途径,并探讨了现金流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有效解决方法。
在第一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现金流管理的概念,探讨现金流管理的作用以及现金流管理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
其次,我们将分析当前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情况,提出现存的问题。
最后,我们将得出有效实现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本部分将展示现金流管理对保险公司的重要性,为后续文章提供基础知识,使读者了解现金流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作用。
二、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理论框架和模型现金流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关键工作,确保现金流的正常运转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尤为重要。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理论框架及模型,深入探讨现金流管理的实施方法,原则和技术手段。
在第二部分,我们将探讨现金流管理的常用模型,以及其在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应用和现实意义。
采用现金流管理模型可以明确现金流的来源和流向,并准确制定现金流管理策略,实现优化现金流管理。
本部分将提供丰富的实例,生动阐释现金流管理的模型和实施方法,为读者深入了解现金流管理提供参考。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问题与挑战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使得现金流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挑战,这也需要保险公司在实践中进行有效应对。
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如何面对这些挑战提供对策和建议,实现现金流管理的良性循环。
在第三部分,我们将着重讨论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问题与挑战。
通过对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和挑战进行仔细剖析,我们将为保险公司提供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本部分将结合现实中的案例来说明问题及对策的有效性。
四、现金流管理在保险公司风险控制中的作用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现金流管理在风险控制方面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保险论文(9篇)

保险论文(9篇)保险论文第1篇1、信用保险下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价--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2、互联网金融时代吉林省保险业发展探析3、互联网保险使消费金融更透明4、基于溢出指数下的我国金融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研究5、依托精准扶贫建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互动机制的对策6、保险公司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市场环境分析--以湖南省为例7、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结构研究8、基于碳排放约束的金融支持、技术进步与能源效率分析9、我国城镇家庭资产对其消费行为影响的经验研究10、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探究11、金融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12、保险产业政府规制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13、金融资本化与资本金融化亟需遏制--基于马克思主义产融关系理论的思考14、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变与保险公司成本效率--基于中国财险市场的经验数据15、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16、银行代理保险销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7、制约我国反向抵押贷款的瓶颈分析18、保险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大有可为1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赔偿模式选择20、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21、普惠金融时代的互联网保险走势22、国外科技金融风险救助法律经验及借鉴23、基于普惠金融视角下重庆农产品保险发展现状分析24、金融精准扶贫对策研究25、普惠金融体系下的互联网保险创新26、银行业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的形势、挑战及策略27、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影响28、国际大型保险金融集团前瞻演变及启示--基于AIG的分析研究29、浅谈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30、后危机时代的金融安全网31、基于国外经验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与对策分析32、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重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33、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互联网保险营商自由34、关于商业银行进驻保险业务的思考35、供给侧结构性改变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居民金融资产配置的视角36、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基础、过程与逻辑37、中国家庭商业人身保险需求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实证研究38、保险业会计处理之革新39、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40、试析交叉性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与对策41、基于国际视角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探究42、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如何针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行风险控制43、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河北省金融结构优化研究44、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比较分析45、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商业银行应对之策46、分数布朗环境下带随机利率的保险商偿债率模型研究47、从存款保险评级谈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思路48、金融保险行业廉洁风险隐患防控建议4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措施50、社会保险与家庭金融风险资产投资51、营改增背景下我国保险业流转税改变研究52、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53、金融包容框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为例54、互联网金融与文化产业相结合模式的研究--以阿里“娱乐宝”为例55、金融科技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研究56、以绿色金融手段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保险论文第2篇1、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运作的优化措施分析2、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3、我国保险网络营销渠道策略研究4、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6、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7、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8、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9、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10、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11、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12、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13、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14、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15、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16、关于中国邮政保险未来发展的思考17、电商时代下邮政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策略18、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改变创新的方向与措施19、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1、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22、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2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24、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25、车险创新销售模式2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愿影响因素分析27、陕西地区快递保险调查与分析28、从保险学的角度探析近代哈尔滨保险业特点29、我国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30、移动保险渠道市场营销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31、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影响及未来路径探讨32、基于洪水数值模拟的溃堤保险定价研究33、论雇主责任保险34、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35、浅谈货物运输保险及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36、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因及对策37、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38、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39、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40、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保险论文第3篇。
保险毕业论文财产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保险毕业论文财产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保险毕业论文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保险经纪补偿制度。
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
如果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
利皮扬卡利皮扬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
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会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
尽管随着生物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急遽提高,但防范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防止的。
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通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整个过程或进行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得到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挽回,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消除需要。
财产保险中国经济通过社会经济结对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于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之事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存环境的作用。
版权所有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沟通又的的有区别的概念。
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巨大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具体效果。
财产保险具有具备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从旁协助等多种职能。
但其基本权责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投资,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意外事件经济损失。
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
筹集保险如上所述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如单言筹集资金的权责,则外币也有此职能,单言金融业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
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该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务风险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务风险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保险参与诉讼财产保全风险管理的产物,其减少了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保障了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但该险种的实践仍在摸索中,期间法律属性的定位不明,尤其是保单保证书的存在,对责任保险的作用产生一定干扰。
建议在明确其法律属性为保险而非担保的基础上,去除担保书环节,落实责任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并发展保证保险,完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体制。
关键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证书;保险引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即所谓的财产保全担保。
建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增加其申请成本,防止保全权利的滥用,并在保全措施有误,对被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时,用担保补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但在实行过程中,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它不仅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成本,使得弱势的当事人无法提出保全申请,甚至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削弱了财产保全的作用。
在此情况下,银行、保险,以及其他担保企业纷纷加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行列,通过出具银行保函、责任保单和保证担保等形式为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
相较于其他担保主体的担保产品,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独特之处。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概述(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12年,由诚泰财产保险经中国保监会云南批准进行创新试点经营,2015年之后平安保险先发,其他保险公司跟进,该保险产品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起来。
尤其在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明确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合法地位,进一步推动了国内该保险的发展。
财产保险受益人论文

论财产保险的受益人摘要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这一概念并未提及财产保险,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中能否设置受益人成为学界争论的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学界目前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不同观点,分析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实践中存在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一、研究综述对于财产保险中是否有受益人这一概念,学界目前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
肯定说:台湾学者郑玉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是财产利益受损,自然应获得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请求权指定为受益人享有,实质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使保险人和第三人受到损害,完全符合民商事活动奉行的自由原则,因而应该认可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的做法。
否定说:台湾学者杨仁寿、梁宇贤生受益人的问题,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分离的,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并不受损,因此并不影响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折中说:台湾学者江朝国同中还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都存在受益人,只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之外独立存在,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实质上就是被保险人本身。
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第三人受领保险赔偿者,此第三人虽依一般用语亦可称为“受益人”,但和《保险法》上所称之“受益人”性质不同。
二、观点的提出——财产保险中应设置受益人本文认为,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理论基础,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符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保险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行为也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这一财产权益的行为,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也可以为了满足他人的利益而投保,但是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不意味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确定自己是最终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人。
关于保险的论文保险论文的分类

关于保险的论文保险论文的分类保险种类:大的方面来说自然分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商业保险,我国的分类方法是分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其中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险种。
保险论文的分类篇一:养老保险关于我国贫富差距悬殊的解决路径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建立公平的分配环境党的十六大报告曾经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当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公平与效率的重新表述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强调“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我们所讲的再分配政策是指对高收入群体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税收的形式征收过来,调节过高收入;另一层方面由政府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以各种形式向社会贫困阶层施以各种救济或者生活最低补助,使这部分人群享受到国家社会提供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公平是持续提供效率的最基本前提与基础,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和有序运作,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例我国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应该努力提高扩大中等阶层的比例,合理的调节过高收入,切实提高过低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把收入差距缩小,努力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比例。
在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中,一个国家中等收入阶层所占的比重决定着这个国家社会是否稳定动荡以及国家经济是否繁荣昌盛,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意味着这个国家富裕的开始。
在我国的收入阶层中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形状,即越是富裕人数往往非常少,位于顶端,而贫穷人口位于最低端,占绝大部分.国家立志于要把我国中等收入比重扩大化,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努力把我国收入阶层打造成“橄榄型”的社会阶层结构,使我国社会趋于稳定繁荣.从实质上说,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是我国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社会基础。
保险论文范文

保险论文范文
保险业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个人和企业提供
风险管理工具,还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
将探讨保险业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以及面临的主要挑战。
首先,保险业通过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帮助个人和企业转移风险,减
少因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例如,健康保险可以减轻因疾病或伤
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而财产保险则可以保护个人或企业的资产免
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害。
其次,保险业通过资金的积累和再投资,为经济发展提供资本。
保险
公司通过收取保费,积累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投资基础
设施、房地产和其他生产性领域,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然而,保险业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保险业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变革。
例如,大数据
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准确地评估风险,提高定
价效率。
此外,保险业还面临着监管环境的变化。
随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保险公司需要遵守更严格的法规,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和
公平性。
最后,气候变化和环境风险的增加也给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保险
公司需要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来应对这些风险,同时也需要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以确保自身的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保险业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需
要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技术环境。
通过创新和适应,保险业可以继续为社会提供价值,并支持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财产保险》课程论文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系别金融
专业年级金融1058班
学生姓名王超
学号202041058 31
2013年10月
摘要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主要原则在保险实务中,主要强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新保险法尽管比起就保险法更好的体现了这一原则,然而它仍然不够完善。
笔者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保险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适用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被遵循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
(二)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
如果投保方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原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
1.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只需要交付少量保费,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赔偿金。
从个体保障角度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远则。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或人身的有关情况比较清楚,而保险人则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采用书面格式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信息量大并且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很难准确理解,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却很了解。
3.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
保险业要求多数人中每人缴纳较少的资金来建立一个基金,然后对损失予以补偿。
当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就用保险基金来对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保险合
同而言,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不一定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这种保费与保险赔偿的悬殊往往容易导致保险欺诈或隐瞒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
最大诚信原则最初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公司大都以投保人违反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为了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在的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
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体现在对投保、承保、经营、理赔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罚等诸多方面。
(一)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就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及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询问的如实告知的义务。
此义务是法定的。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这说明我国保险法把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通常有两种情况,一为告知不真实,二为应告知而未告知。
依各国立法通例,如果投保人的误告隐瞒或过失遗漏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投保人可因此解除合同或拒赔。
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此义务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合同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合同订立时对价关系的平衡将被打破,这时候保险人承担了比订立合同时更大的风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原则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通知和抢救义务
此项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人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到达保险事故现场,确认事故是否为保险事故,好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损失的扩大。
如果不及时通知,依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投保人除了承担及时通知义务外还应进行积极的施救,以减少损失。
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
4.投保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意味着要给付补偿金,而对被保险人而言,因为免赔率和间接损失的约定,也不能够得到十足的补偿。
投保以后标的物仍由投保人控制的,投保人如果投保人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预防风险发生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就能避免或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机率。
这对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
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二)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
1.如实说明的义务
因为保险条款专业性很强又是格式合同,保险人有义务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范围等事项向投保人予以说明。
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
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2.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在于危险事故发生后尽快获得补偿,投保人既然按时缴纳了保险费,那么保险人就应该及时赔付被保险人。
为防止保险人久托不赔,我国保险法23条就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当然,这种给付要经法定的核定程序来进行。
”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完善
(一)在保险法中明确确立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指导地位,但并未指出保最大诚信原则是整个保险法体系中的帝王条款,保险法的诚信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
这样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实际约束力将大大增强,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告知义务的完善
1.明确如实告知的范围
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告知是重要事实的告知。
凡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
因此我国保险法可根据险种来界定告知义务的范围。
例如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性质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都是要告知的重要事实。
2.明确故意和过失的定义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视其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程度而有所不同但是在实务中很难操作。
定是过失还是故意,在实务中很难把握。
当造成纠纷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
因此应明确故意和过失的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再以司法解释对一系列专业词汇做出详细说明,相信造成纠纷时,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争议了。
(三)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保险法17条和1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从中可以看出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无须投保人询问或请求,保险人应当主动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全方位的解释,如果保险人说明有误应当对投保人承担说明不实的责任。
遗憾的是对于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17条没有规定,而第18条规定对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然而何为违反说明义务的标准,两条均未提及实践中,成为诱发保险合同纠纷的直接动因。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
2、乔林、王绪瑾:《财产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房永斌、孙运英:《保险法规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吴定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年版
5、贾林青、陈晨、丁当:《保险合同案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6、汪建醛、王小兵、施天岳、郝刚、左权:《保险合同实务指南》,知识产权
出版社2002年版
7、魏润泉、陈欣:《海上保险的法律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