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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固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者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根据。

保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论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展过程。

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

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存在。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由于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电科大17秋《应用文写作》在线作业3满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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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与调查有关的当事人
D.党员同志
满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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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简报不具备的特点( )。
A.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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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X市安全局拟行文请求该市人事局批准录用XXX等五人为国家公务员,应该使用的文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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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
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
A.公平性
B.竞争性
C.真实性
D.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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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CE
3.下列文种中属于报请性公文的有( )。
A.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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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合同的主要特点是( )。
A.合法性
B.双向性
C.约束性
D.公开性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件) 而不受 法 律 保 护 , 自始不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的婚 姻 。
些学 者 基 于 “ 法 性 是 婚 姻 的 本 质 特 征 ” 一 认 合 这
中 图分 类 号 : F 5 D51
文献标识码 : A
我 国 无效 婚 姻 制 度 探析
周 鑫
( 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党委办公室 , 庆 413) 重 重 0 3 1

要: 在婚姻 法 中设立无效婚姻制度 , 当今世界 多数 国家的立法通例 。我 国于 2 0 是 0 1年通过对现行 《 婚姻 法》 的修
合 ”4, _ 强调 只要 “ 女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 众 ] 男 群 认可 , 就构 成 婚姻 关 系 ”5。对应 这 一 婚姻 概 念 , _ J 所 谓无 效婚 姻就 应是 已经 成 立 的婚 姻 , 是 因为 其 欠 只 缺法 定有 效要 件 , 能产 生相 应法 律效 力 。 不
年的两部《 婚姻法》 中虽然都 对婚姻 成立 的条件和 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但对于违反婚姻法相关规
定而 形成 的违 法婚 姻 的定 性 和 处 理 却 未 予 规 定 , 这 造 成 了在 司法 实践 中无 效婚 姻 的处 理 与合法 婚姻 的
解 除在 法 律 后 果 上 的混 乱 。2 0 0 1年 4月 通 过 的对
周 鑫.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 : J. 社会科学版 ,0 2 1 ( )4 5 . 2 1 ,4 4 :9— 2
无 效婚 姻制 度作 为结 婚 制度 中不 可或 缺 的组成
识 ]将无 效婚 姻表 述 为 :欠 缺 婚 姻 成立 要 件 的违 , “
部分 , 已有 之 。近代 以来 , 国 、 国 、 国 、 古 法 德 美 意大

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法》 6条规定 ,结 婚年龄 , 第 “ 男不得 早
婚 。重婚是无 效婚 姻的第 一种类 型。 重婚是 指有配 偶者再 次结 于 2 2周岁 , 女不得早 于 2 0周岁 。 晚婚 晚育应 予鼓励 。一般说女 ” 婚的违法 行为 重婚分 两种 , ~种是 法律上 的重婚 , “ 指 前婚 ” 子在 l 尚 9周岁左右 、 男子在 2 周 岁左右 身体个组织 器官发育基 本 l 未解除 , 与他人 办理 了结婚登 记手续 的重婚形 式: 又 另一种 是事 成熟 。 定法定 婚龄要 以男女 这种生 理特点 作为依据 , 确 同时考虑 实 上的重婚 , “ 指 前婚” 尚未解除 , 又与他人 以夫妻 名义共 同生活, 事 实上 己构 成 了重 婚 。 无论是 法律上 的重婚 还是事 实上的重 婚, 到一 个国家 民族 的历 史传 统 习惯 。我 国婚姻 法 在规定法 定婚龄 后还 以法律 的形式对鼓 励晚婚 晚育的 计划 生育 的政策 作了规定 。
机 关或人 民法院 申请撤销 的违法 两性结合 。
二、 婚姻 无效 制度的 类型划 分
( ) 效 婚 姻 一 无
们管这 种婚姻 叫“ 疾病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姻 法》 《 将这种 “ 疾
病婚 ” 定为 无效婚 姻的原 因同上述 禁止近 亲婚 的理 由相 似: 男女
结婚后组 成家庭 , 患有特 定疾病 的人结婚 , 容易将所 患的疾病传
其根本目 都违 反 了我 国婚姻法规 定的 一夫 一妻 制的基本 原则, 是无 效的 这一规定与最低结婚年龄规定的精神实际上是一致的, 都
婚姻 。
的都在于 提 高人 1素质 , 5 1 降低我 国的 出生率 , 制人 口的增 长 。 控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传统与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关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以期其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缺陷、完善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有效要件(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各国通例,对那些违背(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就是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凡有违婚姻自由的结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的缺陷我国的国土辽阔,人员众多且相对分散,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也给我国的婚姻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但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现实案例审理中,综合我国的国情民风来分析,现行《婚姻法》以及《解释(一》、《解释(二)》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完善。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与可撤销的婚姻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假结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故意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空子谋图己欲。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和文化传统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从而引发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讨论。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解除或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

本文将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方已有配偶、有近亲婚姻、未到法定婚姻年龄或者遵照有关规定没有取得结婚登记等。

这些情况下,法律认定婚姻关系不存在,即宣告婚姻无效。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等。

对于无效婚姻,法律规定有关法院可依法解除或者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

这一规定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避免了在无效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明显违反《婚姻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的隐瞒或其他原因,法院难以查明事实,导致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得不到有效解除。

对于一些边缘情况的婚姻关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的情况,法律规定模糊,难以明确适用。

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如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夫妻关系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平衡夫妻关系、保障家庭稳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处理显得不够充分。

如何优化无效婚姻制度,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进的建议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应当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条文的完整性,尤其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构想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构想

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 保障婚姻的合 社会生活来看, 在婚姻法中确立无效婚姻制度都是必然的。 法成立, 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 , 0 年 4月 2 公布实施的 2 1 0 8日 无 效婚 姻 及 其 类 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结婚在第十条 “ 婚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社会 作了具体规定, 即无效婚姻的规定 。 至此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 关系, 即通常所说的夫妻关系” 。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 l “ q 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 无效婚姻f l“ 2 I 6 l 了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 设立无效婚姻制度。 将之作为婚 姻制度的—个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成立条件的各项实质条 度, 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 认定、 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 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是一个国 件相辅相成, 对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 , 保证婚姻的合法性 ,
s s m r a e sse We h u d i p o e h iv l m r a ec ni ut. yt i mar g y tm. s o l m rv te n ai e n i d a r g o t i i n y
Ke r s tei ai marae ; d fc ; d c h d a y wo d :h nvld rig ee t pB . lteie s e


消除违法婚姻带来的消极影响, 以及制裁、 减少、 预防违法婚 家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 姻,规范公民 结婚行为。保护当事人家庭及其子女的合法权 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很多国家的法律都确认婚姻
益。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l I 作为一种保障合法婚姻行之有效 制度作为本国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多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来 l a 手段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 干预婚姻问题。明确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 要部分, 也是我国婚姻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以前 因为 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来说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要 我国婚姻法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造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可以分为两大类 : 一类是结婚 在处理违法婚姻时缺少法律根据,一般是把应该宣布为无效 件 . 一类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婚姻当事人双方符合结 的婚姻按照离婚来进行处理,结果是违法婚姻被解除的后果 的实质要件 ; 是两者结合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前提。 符 同合法婚姻被解除的后果完全一样,这种情况对于婚姻法所 婚的实质要件 , 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 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严格执行显然不利。 此外。 在无效 合结婚的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履行法律规 婚姻制度没有建立的情况下。社会上很多人对结婚的法律效 结合, 才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婚姻来说 , 合法性是其成立 力缺乏正确的认识, 造成了现实中大量违法婚姻现象的存在, 定的程序 ,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作者:肖必恒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02期【摘要】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作出了界定。

为此,我们必须明确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区分标准。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人民法院,并适应单一的诉讼程序。

同时,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不同。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与社会的发展是互动的,社会的稳定源自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婚姻法是一部旨在维护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我国曾于1950年、1980年两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的婚姻与传统的婚姻相比呈现出更加开放和自由的特点。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当时还是具有超前性的法律,但现在已明显表现出它的滞后性。

2001年4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根据一系列社会现象的发展变化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相应的调整,明确了夫妻的配偶权、家庭暴力、过错方赔偿责任制、无效婚姻制等问题。

其中,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修订中新设立的一项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给结婚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不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致使该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原婚姻登记应予撤消的一种情形。

在新《婚姻法》中,用三项条款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及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消婚姻与自始无效婚姻的概念界定我国新《婚姻法》在第10条中规定了四种情形的婚姻关系无效,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以及未到法定年龄的。

同时在第11条又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这表明在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这个问题上,新《婚姻法》采取了二元结构,包括自始无效与可撤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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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关于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作者X 秀内容提要: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公益要件私益要件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XX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

一、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

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这就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我国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XX婚姻的制裁。

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2001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二)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XX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

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XX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XX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

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

①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XX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

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XX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这便有利于制裁XX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

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

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英美法上宽松的离婚体制,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

因此,婚姻无效制度还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解除已经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

②一、婚姻无效的构成(一)婚姻无效的构成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这比对各种XX 婚姻采一律无效、自始无效的单轨制有更大的优越性。

单轨制重视对XX婚姻及当事人的制裁,会忽视对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也不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缺陷;而双轨制表明,对XX婚姻,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对那些XX性严重,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的,应做自始无效处理;对那些XX 较轻的,应归于可撤销婚的X畴。

③因此,双轨制更利于对相关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护。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选择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结构。

(二)婚姻无效的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

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区别正逐步缩小,④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X围。

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的X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

至于第十条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销婚的X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性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XX结婚之后如果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的”。

这种提法似为不妥,而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似乎更妥当。

因为我国的大多数婚姻法学专家均认为“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

⑤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另外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请求期间以及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一)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⑥因此,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

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了使无效婚姻有法律记录,也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民政部门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有无效婚姻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宣告该婚姻无效。

(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请求权人如前所述,可撤销婚姻的X围有所扩大,因此,请求权人应当有三种:(1)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人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及其监护人;(3)受胁迫、欺诈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因误解或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及近亲属。

2、请求期间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期间1年实质上是一个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有一个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⑦因此,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不提出请求,请求权即丧失,如果以后男女不想一起生活的,应当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此外,如果受胁迫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3、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通观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对婚姻的撤销,均以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宣告。

所以有学者也主X在我国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也仅限于人民法院。

但我们应看到,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还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且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因此,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因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决定,与我国现有的婚姻登记制度相一致。

具体说来,包括两个机关:(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宣告撤销的请求之次日起,在一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查,如查明确实存在可撤销的事实,则作出宣告撤销该婚姻,收回《结婚证》的决定,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

受理不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或直接受理请求权人起诉宣告撤销婚姻的案件。

四、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2001年《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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