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土建及轨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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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土建及轨道工程

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土建及轨道工程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及轨道工程部分)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规范地铁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保证地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0]68号文、广州市建委穗建筑[2000]303号文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穗建监字[2000]25号文的规定,参照国家《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省、市现行的有关行业标准或规定,结合地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2条广州地铁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和轨道工程的验收暂执行本办法。

第1.3条地铁建筑工程和地铁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统称地铁建筑安装工程。

地铁建筑安装工程的内容指:地面车站地下车站的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外的车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面线(包括过渡段)区间、地下线区间的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外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车辆段及其它基地的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包括检修系统)设备以外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主变电站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以外的变电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运营控制中心建筑工程、集中供冷站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以外的运营中心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1.4条轨道工程的内容指:车辆段和地面线轨道,地下线轨道,车辆段专用线轨道等。

第1.5条地铁工程的验收贯穿地铁工程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各个阶段,相对独立,最终组成整体。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2.1条地铁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按分项、分第)(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或子单位部和单位地铁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原则上以承包合同为单条2.2第位划分,即每个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有以下几种情况: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2.1项目承包合同若仅为车站或区间的,一个项目合同包括车站和一段区间的,车站和区间段分别2.2.2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4.01.13【实施日期】1994.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三日广州市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建设的管理,保证地下铁道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以及征地拆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地下铁道(以下称地铁)建设工程,是本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效益型的重大市政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不同的职责分工,支持和配合地铁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服从和支持地铁建设,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广州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

其设立的办公室(以下称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市地铁建设工程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及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称地铁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铁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地下铁道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及其地下铁道沿线建设规划范围内的综合开发。

第二章地铁建设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市计划委员会设立广州市地铁工程建设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称地铁资金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地铁建设资金的筹集、运用、增值和还贷,并对地铁建设资金实行宏观管理。

地铁资金协调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设立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第六条地铁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一)土地有偿使用收益。

(二)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计委负责通过向社会和有关部门筹集的地铁建设资金。

(三)由市计委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家批准地铁总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的地铁建设资金。

(四)由市计委、市外经委负责通过利用外资筹集的地铁建设资金。

第七条地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计委、市建委审查确定地铁建设工程总投资。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计委审批地铁工程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验收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4、《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穗建监字〔2001〕58号)5、穗建监字[2001]068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8、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定二、基本规定广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三、验收内容:广州轨道交通建筑工程、轨道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工程等。

(一)、广州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的内容:1、车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附属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电梯(含自动扶梯)安装工程、消防报警及车站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门禁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等。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2014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准备和条件验收管理办法(1)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准备和条件验收管理办法(1)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准备和条件验收管理办法文件编码: Q/GDJ-GL-GCSS-BF-03文件版本: 1.0编制人:何剑审核人:王利军、林勇批准人:朱育宏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 (3)3.规范性引用文件 (3)4.管理原则 (3)5.术语和定义 (3)7.管理要求 (3)8.支持文件 (4)9.文档历史 (4)10.附则 (5)1.目的1.1为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工程管理,切实做好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和开工条件验收,提升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适用的业务范围:适用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准备和开工条件验收管理。

2.2 适用的部门范围:适用于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轨道交通工程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施工总承包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3.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6《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4.管理原则4.1坚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令的原则。

5.术语和定义5.1开工前准备是指针对管理体系、测量监测、前期工作、合同工作、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行政许可、教育培训、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在开工前开展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5.2开工前条件验收是指针对开工前准备工作,由总承包项目部自查自验,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再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主持的一项条件验收工作。

6.管理机构及职责6.1各方职责6.1.1总承包项目部:负责按本办法认真开展开工前准备工作,并进行自查自验,提出书面自验意见。

6.1.2监理单位:负责进行开工前条件验收初验,提出书面初验意见,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再组织开工前条件验。

地铁二号线质量管理办法.doc

地铁二号线质量管理办法.doc

广州地铁二号线土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保证广州地铁二号线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以下简称:建设事业总部)代表业主,并委托各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驻地监理),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与管理工作。

同时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代表广州市政府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与指导工作。

质量检查与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监督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的质量条款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在原有工作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

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自身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按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向业主提交完全合格的建筑成品。

本办法主要采用“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若此规范无规定者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一、施工前的管理为使工程施工能按设计要求顺利实施,确保整体工程质量,工程开工之前相应工程的驻地监理部应重点抓紧组织该项目的设计交底,设计文件及图纸上的会审、交桩、贯通测量与施工放线,复核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和放线,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等工作,这些工作是驻地监理部审核、建设事业总部审批“工程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1、设计交底开工前必须进行设计交底,由驻地监理部组织和主持,设计咨询、设计单位、承包商和建设事业总部派员参加。

设计单位介绍建筑设计概况及设计原则、文件组成及规模、控制工程、控制座标、功能、分区及相互关系。

结构专业要重点介绍采用的结构型式及相应的施工方法,结构与线路里程、线路中线、轨面标高的关系,结构总体布置及关键尺寸,建筑防水材料的技术指标,预留孔洞及预理件,其他特殊部位,施工中应遵守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技术标准,特殊地段的施工方法应注意的问题,结构与各设备系统间的关系等。

通过设计交底,承包商与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明确设计意图、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保证按设计要求实施。

2、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驻地监理部组织和主持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会审,设计咨询、设计单位、承包商和建设事业总部派员参加,共同核对设计文件和图纸,看其能否满足当前开工需要,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交通疏解、四周建筑物的保护方案是否可行,有无错漏、碰缺,有无与现场实际不符之处,施工工艺可否操作等。

地铁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地铁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确保地铁工程质量,结合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铁道施工及验收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铁公司承担建设的地铁工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第五条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二)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记录);(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七)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工程验收计划,审批后及时上报公司质量安全部。

根据建设总工期策划,结合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验收计划以及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计划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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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及轨道工程部分)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规X地铁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保证地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XX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0]68号文、XX市建委穗建筑[2000]303号文及XX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穗建监字[2000]25号文的规定,参照国家《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X》及省、市现行的有关行业标准或规定,结合地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2条XX地铁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和轨道工程的验收暂执行本办法。

第1.3条地铁建筑工程和地铁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统称地铁建筑安装工程。

地铁建筑安装工程的内容指:地面车站地下车站的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外的车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面线(包括过渡段)区间、地下线区间的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外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车辆段及其它基地的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包括检修系统)设备以外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主变电站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以外的变电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运营控制中心建筑工程、集中供冷站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以外的运营中心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1.4条轨道工程的内容指:车辆段和地面线轨道,地下线轨道,车辆段专用线轨道等。

第1.5条地铁工程的验收贯穿地铁工程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各个阶段,相对独立,最终组成整体。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第2.1条地铁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或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第2.2条地铁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原则上以承包合同为单位划分,即每个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有以下几种情况:2.2.1项目承包合同若仅为车站或区间的,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2.2一个项目合同包括车站和一段区间的,车站和区间段分别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2.3后续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按合同划分为各对应单位工程的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并在单独进行验收后将有关技术资料归入对应的单位工程综合整理归档。

2.2.4一个项目合同包括两个区间,两个区间分别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2.5供冷站与区间同一合同的,与区间合并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但供冷站的资料单独组卷。

2.2.6车辆段X围内的土建工程按房建、站场、道路、桥梁、路基、围壁、绿化分别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但必须强调每一座桥、每一座房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2.7主变电站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第2.3条由于工程的复杂性、施工的阶段性,以及合同分割等因素,地铁地下车站这一单位工程,多由“地铁地下车站结构子单位工程”、“地铁地下车站建筑装修子单位工程”、“地铁地下车站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组成;地铁地下区间隧道这一单位工程,多由“地铁区间隧道建筑子单位工程”、“地铁区间隧道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组成;地铁地下区间隧道内的防淹门单位工程,是由每扇防淹门为一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组成。

第2.1.4条地铁地下车站的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可单独进行质量评定,地铁地下车站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一般是结构、建筑装修、设装安装子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地铁地下线区间隧道的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可单独进行质量评定,地铁地下区间隧道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一般是建筑、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地下区间隧道内防淹门单位工程的每个子单位工程可单独进行质量评定,防淹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是诸子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

在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时,临时性的围护结构分部工程、临时性的区间竖井和施工通道工程X围内的分部工程等不参加评定。

第2.2条建筑工程、轨道工程的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划分按《广州地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

划分具体内容见表2.1-表2.8。

第2.3条轨道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见表2.9。

第2.4条机电安装工程的分部和分项工程按国家相关标准划分。

地铁地面车站、车辆段及其它基地房屋、主变电站、运营控制中心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表2.1地铁地下车站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地铁明挖区间隧道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地铁暗挖施工的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地铁盾构区间隧道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车辆段及其它基地与地面线路肩以下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地铁防淹门建筑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地铁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轨道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2.9第三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第3.1条本办法的分项、分部、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3.2条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格A、保证项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B、基本项目抽检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C、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以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80%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设计要求及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X围内。

(2)、优良A、保证项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B、基本项目每项抽检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以上的抽检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以上。

C、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设计要求及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X围内。

第3.3条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建筑安装工程中,必须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为优良。

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必须优良,如: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为电力变压器安装、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安装、电缆线路分项工程;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为有关空气洁净的分项工程;电梯安装分部工程为安全保护装置、试运转分项工程等。

第3.4条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格A、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B、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C、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2)、优良A、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优良,建筑工程必须含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以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为主的单位工程,其指定的分部工程必须优良,如变、配电室的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空调机房和净化车间的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等。

B、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C、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以上。

注:室外的单位工程不进行观感质量评定。

第3.5条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2)、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为合格;(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第四章工程验收的程序及组织第4.1条地铁工程质量检验执行样板工程的管理,对主要工序均经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展开。

样板工程验收需在三个工作日前通知,经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地铁建设事业总部质安室、设计单位、驻地监理及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样板经验收合格后,相同工序即由驻地监理按样板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4.2条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并通知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地铁建设事业总部质安室参加。

第4.3条工程验收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实体检查和竣工资料文件的检查。

现场实体检查主要包括工程观感质量的检查和现场的实测实量。

各检查小组将检查结果的意见汇总后,提出整改意见,填写《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记录表》,监理单位负责验收会议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

第4.4条分项工程的验收4.4.1分项工程的验收由施工单位的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进行。

4.4.2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

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核定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审查认可。

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4.4.3桩基础分项工程及建设单位或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及有关规定确认的有关分项工程按市质检站要求的《中间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4.5条分部工程的验收4.5.1施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自检内容:工程实体、设计与设计变更、竣工材料等),确认该分部工程的内容已全部竣工,并按规定备齐竣工资料,已自评工程质量等级,经总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可在计划验收日期10个工作日前向地铁建设事业总部提交《工程报验单》,申请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在地铁建设事业总部主持下进行,参加单位有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地铁总公司办公室档案资料部、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

4.5.2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自评工程质量等级,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

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核定的分部工程质量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填写《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4.5.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含钢结构工程)、建设单位或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及有关规定确认的有关分部工程按市质检站要求的《中间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4.5.4 分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原则上要待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为整体办理工程实体移交手续,但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未全部竣工验收合格,而后续工程需要进场施工的,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可提前移交给后续工程承包单位,便于后续工程的施工。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参与验收的各单位达成统一意见,共同签署《工程验收证明书》。

分部工程实体移交填写《工程实体交付使用接管确认证书》。

第4.6条单位工程的验收4.6.1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单位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自评工程质量等级,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自评的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组织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评定等级;地铁总公司验收委员会对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认可的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组织审查确定等级,并按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提交政府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填写《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填写《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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