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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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8日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精神,以医养结合为抓手,加快推进我市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合理规划医养服务体系建设编制江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将各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组织协调。

结合辖区医疗机构布局情况和发展计划,以满足老年人就近享受医养服务为原则,2020年市统筹编制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有需要的县级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重点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

[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二、推进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供给出台政策落实新出让居住用地在规划条件和出让方案中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移交标准、移交接收部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江府办[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8]107号)市直各单位:《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事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雇员管理,保障机关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深化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实施公务员法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雇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以合同形式从社会雇用的人员。

雇员服务于机关某一部门或从事机关某项工作,但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和工作除外。

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订立雇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雇员应当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市人事局是雇员的主管部门,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雇员用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雇员由用人单位雇用。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章配置和分类第七条雇员配置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不同类型的雇员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各类雇员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机关为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的需要而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9号 JMFG2020005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9号 JMFG2020005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9号JMFG2020005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日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市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门市政府投资,是指在江门市域范围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按照国家、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要求,发挥好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要求,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5.17•【字号】江府办函[2005]110号•【施行日期】2005.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粤办函[2004]33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供内部使用)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4个)1、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府办公室)2、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3、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市经贸局,(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酒类专卖局)4、江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5、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7、江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8、江门市监察局(市监察局)9、江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0、江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江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江门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编办)13、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江门市建设局(市建设局)16、江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7、江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8、江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19、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20、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广新局)21、江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22、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23、江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4、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5、江门市体育局(市体育局)26、江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27、江门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8、江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29、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渔业局)30、江门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1、江门市法制局(市法制局)32、江门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侨局)33、江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34、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市政局,(江门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管局)(江门市监察局与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加挂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加挂江门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加挂江门市城市管理局牌子;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江门市人事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6.17•【字号】江府办[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江府办[2005]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中的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执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条件和待遇,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要求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禁止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章实施步骤第五条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开展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

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等方法,使全体人员了解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支持和参与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

第六条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等有关政策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如下内容:(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时间、步骤和方法;(三)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任)的方式和方法;(四)落聘人员的安置办法;(五)聘后管理的措施。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

附件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应符合江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对我市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

第四条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根据功能地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可以分为:(一)企业类: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省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合作。

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1.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4.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20%。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江科〔2015〕25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科〔2015〕2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2015年11月27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精神,加快建设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微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率,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孵化器应按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政策导向,结合本身实际,确立明确的建设发展目标,建立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江府办[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7]4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四日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为推动我市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升标准化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发展、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中的有效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江府[2006]31号),现就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工业强市,民资外资富市,科教立市,环境优市,和谐兴市”五大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参与标准化活动,充分发挥技术标准联结技术创新与市场、联系产业和社会的重要作用。

促进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使我市的技术特点和优势更多体现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中,提高我市的产业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研制和实施标准的主体,也是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受益者。

要积极引导、扶持企业强化标准化意识,以立足全国、走向国际的战略眼光,制订规划,加大投入,根据各自发展阶段,扎实开展技术标准基础工程、提升工程和创优工程,循序渐进,不断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洪科规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洪科规字〔2022〕4号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组织管理,激发科技特派员的服务热情,现将修订后的《南昌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2022年8月3日南昌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派条件及程序第三章各方职责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86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7〕1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志愿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选派条件及程序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志愿到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二)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涉农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特长、基层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农业农村领域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的在职科研人员;(三)热心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工作,身体健康,作风踏实,能够胜任基层科技服务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光源)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光源)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江府[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光源)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江府[2013]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光源)发展优惠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9日江门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光源)发展优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光源)的发展,鼓励LED项目的投资,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做大做强我市LED产业,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2〕15号)和《广东省LED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粤科函规划字〔2011〕48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的LED封装、应用项目,包括LED封装与模组、LED背光应用、LED显示应用、LED照明与创新应用、系统集成与设计、驱动电源与控制、LED封装生产测试设备及LED封装配套材料等项目。

第二章政府服务第三条推广我市LED行业品牌。

加强我市区域品牌宣传推广,举办江门市绿色光源博览会,联合国内外著名展览机构及媒体举办江门LED产品展会,组织我市企业组团参加国内外知名LED展会,宣传我市LED区域品牌及企业。

第四条优先保障LED项目用地。

各市、区于年度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中对LED项目用地给予优先考虑,工业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对LED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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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
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贷款
【发文字号】江科[2015]108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6.05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的通知
(江科〔2015〕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5年6月5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加强对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扶持力度,鼓励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市、辖区二级财政按比例配套统筹安排,用于孵化器发展,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与省级财政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动,按一定比
例进行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孵化器内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的以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江门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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