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26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采购[2004]第1723号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属各委、办、局; 各区县财政局、建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04 年政府采炖工作要点》精神, 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促进政府采胸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提高采购效率, 现将我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包括: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政府采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仍按现行管理模式实施, 即在同级建委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招标工作。
招标工作完成后, 项目单位需将有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已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续建项目或新建项目, 项目单位需将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等文件的复印件一次性报采胸办备案。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
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续建项目, 项目单位需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含评标办法) 、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新建项目, 项目单位需在开标前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含评标办法) 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 项目单位需将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五、除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准招投标活动方式外的修缮、维护及改造项目, 采购资金在100 万元( 不含100 万元) 以下, 但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 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中心) 或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4a389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4b.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合理配置在统一市场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分级管理有碍全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协调;市级财权较为集中,影响区、县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区县间财力差距逐步扩大,部分区县难以维护正常开支;财政分配类型过多、政策差异较大,产生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影响了全市正常的经济秩序。
总体看,本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难以继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客观要求,应当进行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借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确定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按照市政府与区、县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划分为市级税、区县税和市与区县共享税;科学核定区县需求,保证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实行激励调节机制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县间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异;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行为,提高市及区县预算管理水平。
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北京财政局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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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记录表 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及相关附件 变更采购方式审批函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开标和唱标记录表 评委签到表 评委对评标纪律承诺资料 评标过程中中标供应商的澄清文件 评委个人打分表和评分汇总表 评标报告(附评标委员会意见) 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文件 中标结果公告(附打印的网页) 中标通知书 落标通知书 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文书、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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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需公证的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验收证明文件 其他有关重要文件 ﹡含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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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需存档的材料 备案的材料
需到财政部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档案目录 财政部门出具的预算批复文件 委托代理协
需存档的材料
招标文件论证意见 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确认资料 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附打印的网页) 招标文件发售/下载记录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或澄清文件 供应商收到补充或澄清文件确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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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组建资料(含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 12 抽取登记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通 知单、项目受理截图)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36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362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实现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推进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现就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确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招标项目和非招标项目)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以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二、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790号)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网络终端服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市财政局终端申请抽取专家时,按照《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提供核验材料。
其中项目批复文件可以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项目受理网页截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市政府采购中心等其他网络终端抽取专家。
三、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没有进入许可号码的单位,可拨打电话400-810-1996办理一次性抽取准入,或按要求办理长久准入。
四、专家抽取或选定结果随采购文件保存。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印发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89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2091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京财预[2009]2970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预〔2009〕2970号)市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2181号)要求和市级各预算单位使用会议定点需求,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36家政府采购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同时,对会议费管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价格均为最高限价。
结算价格不再实行人均消费限额,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不高于中标价的前提下由双方议价确定。
三、会议费结算(具体流程见附件2)。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开会后,直接与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结算。
结算时,由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并打印“会议费结算明细单”,预算单位应认真核对经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盖章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无“会议费结算明细单”视同未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有关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详细信息,请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同时还可对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实名评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京财采购[2004]1679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79号)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建立合法、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内部分工,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建立合法、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内部分工,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处理。
北京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宜由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以下简称“法制处”)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共同负责。
第三条投诉的受理。
法制处负责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事宜。
(一)投诉书的审查。
法制处收到投诉书后,负责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和十条的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二)审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法制处负责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对于第三款的情形,负责出具书面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投诉人。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及时告知采购办。
(三)发送投诉书副本。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京财采购[2014]409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409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办公家具购置费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4-2015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采购定点供应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及协议执行有效期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采购定点中标供应商共85家(见附件)。
定点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预算单位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本次办公家具定点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适用范围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办公家具采购。
具体采购品目包括:木制综合类家具、金属桌椅及床类家具、金属柜类家具、金属架类家具、影剧院和公共区域家具。
三、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流程(一)预算单位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点击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点击“办公家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看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信息与中标产品详细内容,并与定点供应商商定办公家具采购品目、价格、安装运输等费用及售后服务条款。
(二)采购结束后,预算单位与供应商办理结算。
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办公家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家具购置费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并加盖印章,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办公家具费用报销凭证。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31bb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64.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63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我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制度规范。
《办法》的出台,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统一具体规范,详细规定了三种采购方式的程序,为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提供了统一的操作和监管依据。
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较短,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和评审程序等更为灵活和简便,对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灵活运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服务和工程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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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04]3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03.10
【实施日期】2004.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
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4]331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做好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现将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一)财政预算下达后,各预算单位要按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尽快落实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批复后的20天内,将本系统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安排及采购
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04年政府采购项目汇总备案表》,报送市采购办备案。
(二)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和规定的用途安排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
各项目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财政批复的预算额度,项目内容要与财政批复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采购计划上报备案后,不得再随意调整和变更。
(三)属于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在市本级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范围内选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立项的审核与批复:
(一)各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
由市财政年初批复预算安排的项目,办理立项的时间不得超过4月底。
由市财政年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接到财政预算下达的指标文件后的10日内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
项目单位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时应携带如下项目资料及文件:
1、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
需特殊说明的事项应另附书面报告一并报送。
2、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填写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时,应注意项目内容和采购清单汇总金额必须与已在采购办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额度和内容相一致;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在财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查询中介机构可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
(二)因特殊原因,4月底以前不能办理政府采购立项的;或年内不能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预算处室说明原因或申请进行项目调整。
凡10月底以前未申明原因,不办理采购立项,也未办理项目调整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核实后,由市财政局预算处统一进行核减,以平衡财政预算。
三、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市采购办审批确定。
无特殊需求或原因,原则上都要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已确定了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采购办立项《批复函》的要求,规范运作和实施。
经批准由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项目单位必须在三日内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协议》,并在招标代理协议签署之日起的7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资料。
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市采购办采购结果批复后的一个月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后的7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的采购文件报市采购办备案。
市采购办将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完整项目资料和采购合同履行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四、关于资金的拨付和结余资金的使用:
市采购办与国库处和国库支付中心依据市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结果批复以及相关的采购合同履行项目拨款手续。
(一)已在2003年进入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今年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照去年已确定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办法办理项目资金结算手续。
(二)今年新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进入试点的时间实行分别管理。
即:以市财政局正式批复该单位进入试点改革的时间为准,在试点改革启动前已发生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非试点单位的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拨款;在试点启动后发生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试点单位的资金支付办法由项目单位到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三)已完项目的节约资金由各部门预算处室进行指标核减,统筹安排。
采购办不再办理节约资金再立项手续。
上述有关事项,由市采购办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68430031、68430034、88549374
联系人:马玉洁陈建刘奕张立新
附件一:政府采购立项表
附件二:采购清单
附件三:2004年政府采购项目汇总备案表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申请日期:年月日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