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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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xx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二、主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

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

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交通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

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

交规考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学习

交规考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学习
营运机动车:就是指从事以赢利为目的道路运输经营 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 经济利益。出租车、承包的小客、私人的大型翻斗车、小 货车等都属于营运机动车。简而言之,营运机动车就是拉 货挣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 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 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 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 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这 表明,国家加大了对醉驾、在道路上曲折竞驶(俗称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 罚力度。危险驾驶罪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生效。也就是说,2011年5月1日后 醉酒驾驶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授课提要
课 目:2011年新道路交通法规学习
目 的:通过学习使同志们熟悉2011年修改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八) 》的主要内容,增强 交通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 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 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 国人的驱逐出境。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
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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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交通安全法具体修改条文

2011交通安全法具体修改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酒驾

酒驾

醉驾概述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

2011年02月26,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

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消息2011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明显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交通安全考试题库

交通安全考试题库近年来随着高校校园逐渐对外开放,机动车等越来越多的不安全因素进到校园,给学生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

为了使学生健康成长,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学习和掌握适应时代交通安全要求。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考试题库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交通安全考试题库交通安全考试第一卷一、填空题(本题共10题,每题 2分,共20分)1、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2、长途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由安全员(或队长)负责,并由(检查人)、教育人、被教育人签字。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 31)日通过。

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环境保护法》将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

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7、驾驶员私自将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分离、(拆卸)的,除重新安装外,对驾驶员扣发业绩奖励(1000)元,行政警告处分。

8. 客运车辆安全设施(工具)、(及附件)等不全或失效,扣发驾驶员业绩奖励(1000)元。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10、行车路单必须标明(用车单位)、带车人、( 路线)、地点等内容。

二、判断对错(本题共20题,每题1.5分,共30分)1、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调派跨市长途车需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到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3、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可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4.22•【文号】主席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国务院批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时间是()。

( 分)✌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我的答案: ∙√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 分)✌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我的答案:✌∙√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的内容不包括()。

( 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合并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我的答案:✌∙√答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分)✌一三五六我的答案: ∙√答对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时间是()。

( 分)✌年至 年年至 年年至 年年至 年我的答案: ∙√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的时间是()。

( 分)✌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我的答案: ∙√答对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时间是()。

( 分)✌年 月年 月年 月年 月我的答案: ∙√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 年内有 次被发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给予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外,可以给予()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 分)✌我的答案: ∙√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新交通法规2016全文

新交通法规2016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规导航】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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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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