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精讲: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两个之间的关系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时间短了没问题,时间长了怎么办?有些一年两年,甚至五年十年,他的财产怎么办?他的家庭怎么办?发生一系列问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
宣告公民失踪就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失踪,使他人管理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有什么好处呢?一般下落不明四年才宣告死亡,那么不到四年有些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他的财产谁管理?他的债务谁来清偿?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或者近亲属不管又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比较好。
如果近亲属不管的是偶,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人管,来清偿债务。
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跟自然死亡是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了,他的财产称为遗产了,由继承人继承,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宣告失踪没有这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变,只是有人代管他的财产,用他的财产来还债务。
所以,我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都需要。
宣告公民死亡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死亡,以结束其原来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所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
对于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他失踪之后,即使满了四年期间,也不一定需要宣告他死亡。
对于一个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他死亡,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二、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是说对于他原来居住的地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家庭,他的住所不明。
两年的期间应该从上述的人们最后知道失踪人的音信时算起,不过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这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讲义共19页共21页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谢谢!
【司考】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宣告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2.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而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3.死亡宣告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其意义在于保护受到不真实死亡宣告的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同时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重点考点详解一、宣告失踪——保护该自然人的利益(一)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一切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申请,且无顺序限制;3.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3个月。
【注意】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1.设立财产代管人。
(1)代管人管理、处分财产;财产代管人可以用代管财产支付宣告失踪人失踪前所欠债务。
代管人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有权管理与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不会构成无权处分。
【注意】财产代管人一般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过错责任。
(2)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做原告或被告。
2.婚姻一方被宣告失踪,可以构成另一方诉请离婚,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3.代管人失职、渎职、侵权,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更换代管人。
代管人有正当理由也可申请更换。
(三)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失踪宣告;2.财产代管人移交财产、报告代管情况。
(四)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决定,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时,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
【注意】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二、宣告死亡——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一)宣告死亡的条件1.受宣告人失踪(1)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2)生死不明。
以申请人、管辖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善意不知道失踪人的下落即可。
司法考试《民法学》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学》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不同的。
宣告失踪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这是一种对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一种法律确认,目的是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而且持续达一定的状态,持续达两年,起算点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主要包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人民法院是由特别程序来宣告完成。
在特别程序完成的情况下,管辖由失踪人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后,有三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届满作出判决,判决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住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法学备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学备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1)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②公民下落不明超过2年期限。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杏无音信,不知生死。
②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限。
该法定期限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可见,宣告死亡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
法定失踪期间分为普通期间和特别期间,对于通常情形的失踪适用普通期间(4年),对于遭遇特别危险如地震、海难及其他重大灾难而失踪,则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应当适用特别期间(2年)。
③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④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例6单选题:甲因遭遇海难下落不明,3年后,甲的妻子乙A.只能申请宣告失踪B.可以申请宣告死亡C.不能申请宣告死亡D.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答案:B提示:甲遭遇海难属于意外事件,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乙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直接申请宣告甲死亡。
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1)宣告失踪的程序①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失踪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一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程序:宣告失踪须由其近亲属或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
宣告失踪的效力: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口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发生争议或者没有以上代管人的,或者以上规定的代管人没有能力代管的,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无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代管人。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而必须支付的管理费等,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人如果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人民法院应根据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原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原所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应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给本人。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为2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死亡的程序宣告死亡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
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答:自然人的死亡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因此,确定人的残废就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规定看,自然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之分。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的效力同于自然死亡效力。
宣告失踪则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和财产关系的变化。
民法通则确立这两项法律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于财产所有人的正东不明,致使财产元因管理。
宣告死亡可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保护财产免遭损失,保护财产管理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则可以使财产委托他人代管起来。
这样做有得保护财产所有人及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的利益。
其二,确立这两项制度还可以使失踪人的债权和债务等权利和义务明确下业,完成其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致使许多事情久拖不决。
这样有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
宣告死亡也称推定死亡,它必须由法院来进行。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如果是由于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等,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可以宣告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来计算四年。
这是因为,由于工作需要,军人可能在敌后战斗,因此要在战争结束后才计算时间。
(2)无法证明该公民死亡。
宣告死亡不是对死亡事实的确认,是对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推定。
如果能证明公民的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
(3)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一年。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期间,不是下落不明的时间。
人民法院判决中宣告的死亡日期,就是失踪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就会出现两个后果、一个是财产关系的变化,一个是人身关系的变化。
考前突破资料之必考点总结民法

考前突破资料之必考点总结——民法必考点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司法考试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一般考察宣告失踪的程序和效力,宣告死亡的要件、程序、效力和撤销。
具体内容如下:一、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的程序: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注意: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有争议的或者没有以上人选等,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要件。
包括:第一,受宣告人失踪;第二,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第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第四,由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程序。
受宣告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有顺序限制的。
3. 宣告死亡的效力。
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4. 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发生如下效力:(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2)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注意:在宣告死亡中,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有顺序限制的,要依据《民通意见》第26条规定的顺序申请。
必考点二安全保障义务★★★本考点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难点,2006年卷三14题,2007年卷三65题、2008年卷三16题都考察过,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本考点进行过修改,因此也必然成为今年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司考民法精讲: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2016司考民法精讲: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20-25条;《民通意见》第36-40条;《民诉》第167、168条。
考点总结:
(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比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选项A错误。
申请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选项B正确。
申请宣告死亡是有顺序的,李四是张三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申请人,所以李四不同意宣告张三死亡,则不得宣告张三死亡。
选项C正确。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
选项D正确。
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二)宣告死亡的撤销
【例题·多选题】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3-51)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宣告死亡。
选项A正确。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先后顺序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选项B错误。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据此可知,应该是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选项C错误。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选项D正确。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例题】张三与李四婚后育有一子张小三,二人经常因琐事而争吵,张三忍无可忍离家出走,20年不知下落,张小三成年后得知内情,极为气愤,认为自己的父亲太没有责任感,强烈要求宣告张三死亡,李四拗不过张小三,只好申请宣告张三死亡。
张三原有的一个金元宝和一块手表由张小三继承,房屋由李四继承,张小三将金元宝变现之后挥霍一空,手表则送给了自己的女朋友。
1年后,有一流浪汉讨饭至李四家中,李四赫然发现这个流浪汉竟然是失踪多年的张三,张三哭诉,由于自己半夜离家出走,不小心掉进山上废弃的煤井里,20年不见天日,幸亏煤井废弃多年,井中长了草而且有水源,他就靠这个生存了20年,不久前因当地政府对废煤井进行整治,才发现他将他救出。
张三回来撤消了死亡宣告,要求恢复与李四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其他人返还财产,李四坚决不同意。
问:
1.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恢复与李四的婚姻关系?
2.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返还房屋?
3.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张小三的女朋友返还手表?
4.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张小三赔偿金元宝的市场价格?
[正确答案]
1.有权,因李四未再婚。
2.有权。
3.无权,只能由张小三适当补偿。
4.无权,只能由张小三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