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原创版)

目录

1.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概述

2.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判决结果及其影响

4.对企业的启示

正文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概述】

在劳动关系中,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在现实中,有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劳动纠纷。本文将通过一个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判决结果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某公司自 2018 年起用张某,但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0 年,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以张某在职期间已享受劳动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张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19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的判决结果及其影响】

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且张某在职期间已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

支付张某双倍工资。最终,仲裁庭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双倍工资。

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企业和劳动者产生了一定影响。对于企业来说,应加强劳动保障,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类似纠纷。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企业的启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未签订劳动合同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为避免此类纠纷,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确保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应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避免因合同内容违法导致纠纷。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企业应定期对劳动保障政策进行学习,确保自身劳动保障政策符合国家法规。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原创版) 目录 1.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概述 2.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判决结果及其影响 4.对企业的启示 正文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概述】 在劳动关系中,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在现实中,有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劳动纠纷。本文将通过一个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判决结果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某公司自 2018 年起用张某,但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0 年,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以张某在职期间已享受劳动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张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19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的判决结果及其影响】 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且张某在职期间已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

支付张某双倍工资。最终,仲裁庭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双倍工资。 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企业和劳动者产生了一定影响。对于企业来说,应加强劳动保障,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类似纠纷。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企业的启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未签订劳动合同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为避免此类纠纷,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确保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应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避免因合同内容违法导致纠纷。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企业应定期对劳动保障政策进行学习,确保自身劳动保障政策符合国家法规。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典型案例 1.自贡“维权小超人”三年三获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维权“小超人”是一名外地来自贡工作的中年妇女,她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3万5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前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1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去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1万多元赔偿。今年,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争议焦点】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现实中确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事实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就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据此,本案中的女工获得三次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2.自贡某铝材店个体户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案件回放】 张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个体性质的自贡市大安区铝材店,从事铝材销售及制作、安装业务。曾某经人介绍到铝材店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每完成一个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原告计发10元工资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铝材店支付曾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 【争议焦点个体经济组织用工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法律解读】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案中原告是个体经营组织,被告受原告的聘用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是原告经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3.自流井区某服装店注销后仍须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2008年8月,王女士到施女士的服装店做导购工作。后王女士向自流井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服装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施女士送达裁决书之前,施女士于2009年11月将服装店注销。2010年4月20日,王女士再次以施女士为被申请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未签订合同的工资赔偿

未签订合同的工资赔偿 案例: 李某2010年2月进入A公司,工作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公司人事部门便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2月,李某委托律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在法院庭审中,A公司确认双方确实是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李某是自己离职,属于合法解除,因此,A公司不愿意赔偿经济补偿金。至于未签合同,公司已经通知过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李某自身原因,导致未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疑问: 公司要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呢?并且由此看出,公司在录取员工时要注意哪些? 根据本案材料,案件已经进入法院阶段,针对李某的两项诉讼请求,A公司均未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答辩理由。法院肯定是要判决A公司支付李某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案的核心只有一个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案件中,A公司在举证这一环节上做的是完全失败,认为事实上自己做的很有道理,很符合人情世故,其以为自己只要完全否认员工的要求和在庭审过程中叙述的事实即可,法官就会明白事实真相,会支持自己的反驳理由,其实不然。 本案中第一个诉讼请求集中在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A公司称李某是自己离职的,其认为根据法律上一般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李某无法拿出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之类的书面证据,在这样情况下,认为公司就可以要求法院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A公司这样理解法律其实是完全错误的。 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个法律事实查明问题上,举证规则有些特别。本案的争议前提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双方均不否认,那么接下来谁举证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已经不再由李某这个原告负责了。 提示:

劳动合同纠纷-合同到期未续签未离职,诉双倍工资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也要赔偿双倍工资吗? 案情简介: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朱某2014年开始,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到2016年5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因为对朱某比较满意,要求朱某继续留在公司上班,岗位与待遇均不变。这样朱某又在公司干了一年。到2017年5月,朱某与公司部门主管发生矛盾,一气之下,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各项共计5万余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应从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第二个月开始,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共计11个月双倍工资。后公司又向法院提出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该项裁决。 理由: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 一方面,倘若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字面意思理解,显然不能适用于本案。朱某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到2016年5月底合同到期时,用工已经超过了一年。既不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属“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单位用工,强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但入职时要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留用员工,也要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同样也属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无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没有得到保障,因此本案中,公司同样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早在2009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联合召开了研讨会,会议对上述案件的处理取得了一致意见。据该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按照该文件,则本案中公司应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这也是目前北京地区司法实务对合同到期未续签问题的裁判尺度。 但如果是在北京地区之外,不一定按上述裁判尺度。请最好参考当地的法律文件,或咨询当地专业律师。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问: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 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原创版】 目录 1.案例背景 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规定 3.案例解析 4.劳动者权益保护建议 正文 【案例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也在逐步加强。然而,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双倍工资案例就是较为典型的一类。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解析】 以某市一位劳动者张某为例,他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进入某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直至 2020 年 3 月 1 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才与他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张某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权益保护建议】

为了避免类似案例的发生,劳动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己的权益: 1.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权益,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2.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在入职时,劳动者应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3.留存证据: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留存好相关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维权。 4.寻求法律援助: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要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者在遇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案例时,要积极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 【案情简介】聂某是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2005年1月入职,双方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聂某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聂某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称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立案调查后,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劳动合同到期未续延的事实没有争议,该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法律的适用,即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设立的双倍工资罚则。劳动者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结果是相同的,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用人单位则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单位的疏忽,主观不存在恶意,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有着本质区别,不应支付双倍工资。最终,劳动监察机构认定电气设备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未续订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支付劳动者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 【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二是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问题 【案件评析】 一、关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 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在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罚则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均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2015年1月6日,某家企业发生了一起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例。该起事件发生时,正值中国双节,此时的家庭正处于欢喜、热闹的洪波。 某家企业共有5名员工,其中一位员工被称为“魏老板”。该企业是一家小型企业,虽然年营业额只有几十万余元,但双节期间也于提出要给员工发双倍工资的要求。然而,尽管双节期间魏老板答应给员工支付双倍工资,但该企业至今仍未与其所有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此事一出,给员工引起了不少困惑与担忧。他们忧心忡忡,纷纷担心7天后的双倍工资能否及时拿到。其中的一位员工在网络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觉得自己是很不幸的,没有劳动合同,就算可以拿到双倍工资,也无法得到合法保障。 尽管魏老板答应发放双倍工资,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担心这笔钱是不是能及时拿到,尤其是支付不及时的情况发生的几率很高,他们的不安情绪终于引发了负面的声音。 事件发生后,该家企业引发了周边地区的人们的关注,有的担心将会发生集体维权,有的担心会影响家庭的和谐,一时间,众说纷纭。 面对员工的不安,魏老板变得无可奈何,他深知当前的情况不但处境危险,还容易造成员工对公司的不信任。在许多朋友都在提示下,魏老板终于决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确认7天后可以支付双倍工资。 最终,魏老板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取得了双方的认可,员工的工资也在约定的时间内如约而至,而此事雨过天晴,也使企业后续的发展事业更加顺利。 此案例证明,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不容忽视的。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签订劳动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此起事件也提醒了企业,合法签署劳动合同为企业多种活动提供了保护,不仅能避免类似纠纷出现,同时也让员工对企业有更多的忠诚。最重要的是,企业应坚持用合法途径处理员工支付的问题,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没有签劳动合同法院案例

没有签劳动合同法院案例 摘要: 一、前言 二、案例背景 三、法院判决结果 四、案例分析 1.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 3.劳动者如何维权 五、结论 正文: 【前言】 随着我国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关注自己的权益。然而,仍有部分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分析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例背景】 在某公司工作的张某,入职一年多以来,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张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张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1.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 一些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用工成本。此外,部分企业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不足,缺乏法律意识,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在证据方面,劳动者可以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工牌、工作服等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结论】

劳动法案例:放弃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还能要吗?

放弃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还 能要吗? 工作中,劳动者不仅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也应当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放弃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后面可以反悔再次申请吗?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请参考本期案例: 【案例简介】 龚某于2013年7月14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处工作,岗位为企划部主管,主要负责抖音账号运营工作。2014年4月30日,某销售公司(甲方)与龚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2日,龚某向某销售公司提交《承诺书》,其主要内容载明:本人于2013年7月14日入职公司,公司于2014年4月30 日与本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本人缴纳了社保费用或者社保费用随工资一并发放,由本人自行缴纳;自本人入职公司当日至公司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期间,公司虽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费用,本人对此期间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表示谅解,并放弃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请求。2015年3月28日,龚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仲裁委以其未提交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为由驳回龚某仲裁申请。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裁决结果】 龚某与某销售公司在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龚某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惩罚性赔偿金。龚某在2014年10月22日出具《承诺书》中自愿放弃该部分权利,系对其实体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龚某在本次诉讼中提出该诉请,违背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HR)劳动法学习案例4

1、今日案例: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签也需支付二倍工资? 2012年8月,范某到江阴一家公司上班,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6月,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是从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到 2014年3月,范某因父亲病重需要照顾,但公司不同意其请假半个月的要求,双方又在工资、补偿金等事项上产生纠纷,范某遂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除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外,还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劳动仲裁未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请求,范某不服起诉到江阴法院。那么,此案例中,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到底要不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案例解析】 庭审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双方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尽管后补,但部分倒签是经双方确认一致的。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补签后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范某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范某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事实已构成,应从建立劳动关系的次月向范某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但不应超过法定的上限,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范某的两倍工资请求。 2、今日案例:标准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该适用哪一个? 曾某2009年入职上海某公司,岗位为电话销售,劳动合同中约定曾某的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半年后,曾某由于工作出色,被安排兼顾其他岗位工作,经常需要加班,但在月底领工资时却发现没有了加班费。曾某找公司交涉,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从上个月起,所有销售岗位已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依法无需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并且拿出了当地政府劳动部门的一个批复,批准该公司对销售等3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曾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上月加班费2000余元。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曾某的岗位适用标准工时制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该公司虽经劳动部门审批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曾某所在岗位也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条件。但是,劳动部门批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只是用人单位获得与劳动者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双方仍可以选择标准工时制。本案中,双方已经约定为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要改变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属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及时续签后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发放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及时续签后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发放二倍工资?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15日,张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合同签订的期限为一年,至2021年4月15日到期。 合同到期前后,公司未找张某协商续签的事宜,到期后,张某继续工作,2021年5月11日,张某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在第二天进行工作交接,张某因不满公司补偿金额,拒绝接收该文件,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等未达成一致,最后张某找到了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的于青立律师,由律师代理其向工作所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张某提出几项要求,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等诉求。 本案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是否要发放二倍工资?此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仲裁庭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已经在合同到期的时候,也即4月15日当天解除,公司于5月11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与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解读: 根据以上《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未及时续签的,属于违法行为,且工资应当按照双倍工资支付,无法律依据及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公司是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根据正式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_京高法发〔2014〕220号(2014.05.07)第27问答,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 【案情简介】聂某是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2022年1月入职,双方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聂某连续在该公司上班,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聂某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称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立案调查后,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劳动合同到期未续延的事实没有争议,该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法律的适用,即未准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设立的双倍工资罚那么。劳动者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结果是违反的,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罚那么;用人单位那么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单位的疏忽,主观不存在恶意,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有着本质区分,不应支付双倍工资。最终,劳动监察机构认定电气设备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未续订那么应当担当不利的法律后果,支付劳动者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的双倍工资。 【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未准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二是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问题 【案件评析】 一、关于未准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 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未准时续签劳动合同的状况下,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那么,在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罚那么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及双倍工

【典型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

【典型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 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11个月为限 作者:王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该情形是否有11个月的期间上限,法无明文。根据法律体系解释和司法的利益衡量原则,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该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应有11个月期间的上限。 【案号】 (2010)西民初字第10834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18352号 【案情】 上诉人:陈毅龙。 被上诉人:北京华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

陈毅龙诉称:其于1996年到华南公司工作,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2007年订立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陈毅龙向华南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华南公司拒绝。2008年10月27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陈毅龙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于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008年11月10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2008年11月15日,华南公司再次向陈毅龙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知。 陈毅龙于2009年3月23日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裁决:撤销华南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华南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陈毅龙的部分申诉请求,裁定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支持陈毅龙申请的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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