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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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9•【分类】其他正文福建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典型案例【案例1】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医疗美容纠纷诉前调解案例基本案情原告谢某在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隆鼻综合手术,被告收费15000元,未出具收据。

被告在隆鼻手术时擅自为原告做了鼻基底手术。

术后几天,原告发现鼻梁异位,两边鼻翼明显不对称,并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几个月下来都在吃药。

被告在手术中没有遵从诊疗规程,鼻基底手术在病历中未体现,告知书中也未明确告知诊疗风险和风险替代方案,存在医疗过错。

另外,原告还发现被告在病历中假冒其签名。

后原、被告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被告承认原告鼻子异位,同意进行再手术治疗,并承担全部费用(预计在10万元),但被告并未履行协议。

经多次沟通未果,原告随即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转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诉非联动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鼓楼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与医患双方沟通后,了解到本案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对手术风险的认知以及被告在术前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针对纠纷关键问题,特邀调解员首先与被告进行沟通,明确指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案涉鼻基底手术没有在病历中体现,告知书中也未明确告知原告的诊疗风险和风险替代方案,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医疗过错。

经过多番沟通,该医疗美容诊所表示同意再进行调解。

但原告对调解有抵触心理,在调解员多次开导劝说下,原告最终同意调解。

此后又经过多番调解,双方达成并签署调解协议,由该医疗美容诊所赔付原告谢某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8万元,并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位于省会城市的核心城区,因这一特殊的地缘特点,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具有体量大、类型多、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同时该类案件更具有证据认证难、法律适用难、医疗标准统一难以及案件审理周期长等困点。

虚假宣传医疗案例

虚假宣传医疗案例

虚假宣传医疗案例细节: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泰文医院发生了一起虚假宣传医疗案件,该医院违反了广告法和医疗服务法。

泰文医院是一家位于泰文市的知名医院,该医院在当时声称能够通过一种新研发的手术技术治疗不孕不育问题,并声称其成功率达到99%以上。

这一宣传声明吸引了大量患者前来就诊。

然而,事实上,这种治疗技术并没有经过科学验证和认可。

虽然医院在广告中引用了一些假定的案例作为证据,但这些案例是捏造的,以掩盖实际上并无明显疗效的事实。

结果,许多患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却没有达到治疗效果。

一些患者开始怀疑医院的宣传虚假,于是他们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向当地法院提起了集体诉讼案件,控告泰文医院误导消费者,诱导他们接受未经证实的治疗方案。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法院确认了泰文医院的虚假宣传行为,并认为医院违反了广告法和医疗服务法。

根据法律规定,泰文医院被判向诉讼原告支付巨额赔偿金。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揭示了虚假宣传在医疗行业中的危害性。

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应该以患者为中心,提供准确和可信的信息。

然而,泰文医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扭曲事实,欺骗消费者,对其患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和医疗服务法。

广告法规定了宣传广告的准则和标准,要求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而医疗服务法则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行为,包括宣传行为。

泰文医院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这个案例中,患者通过集体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非常有效的手段。

集体诉讼能够将个别患者的权益问题提升到系统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为受害者争取合法权益。

此外,对医院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也是必要的,以起到警示其他医疗机构的作用。

只有通过法律的严惩,才能有效遏制虚假宣传行为,保护患者的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总结:泰文医院虚假宣传医疗案例是一个典型的违反广告法和医疗服务法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7•【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医疗卫生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极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法行医活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卫生与健康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类犯罪,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筑牢打击相关犯罪、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坚固防线。

经过多年精准打击和综合治理,非法行医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人民群众良好的就医环境逐渐形成。

近年来,非法行医类犯罪数量、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共审结非法行医类刑事案件3800余件,判决人数5700余人。

其中,2022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量较2018年下降约50%,审结的人数较2018年下降约46%。

但是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此类犯罪仍屡禁不止,且为了规避打击,呈现出场所愈加隐蔽、流动性大、屡罚不改等新特点,涉及案件类型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的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等领域延伸,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6件人民法院2018年以来审结的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既有利用封建迷信开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药方致人死亡的于某非法行医案,又有无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死亡的宋某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既有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的宋某敏非法行医案,又有非法实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致人轻伤的吴某荣非法行医案;既有长期无证从事口腔诊疗行为的许某越非法行医案,又有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的吴某娟非法行医案,涉及妇产、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口腔等不同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闫非、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非、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非、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6【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7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绍山王立强孙磊【审理法官】武绍山王立强孙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非;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闫非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闫非【当事人-公司】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敬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刘敏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敬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刘敏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敬刘敏【代理律所】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闫非;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闫非提交的户口本、岳子柒的医学出生证明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观点综合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本案医疗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2.闫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欺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罚款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闫非提供的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其支出医疗费情况如下:1.闫非于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多次到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2011.5元(票据34张);2.闫非于2019年4月2日到山东省立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47元(票据1张);3.闫非于2019年8月21日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94.34元(票据7张);4.闫非于2019年7月2日、2020年6月17日两次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292.15元(票据9张);5.闫非于2019年9月20日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304.97元(票据4张);6.闫非于2019年6月15日到江苏省中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76元(票据2张)。

医美服务事故赔偿标准

医美服务事故赔偿标准

医美服务事故赔偿标准随着人们对外貌的追求和个人形象的重视,医疗美容服务逐渐成为一种时尚和潮流。

然而,在医美服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事故和意外,给消费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医美服务事故赔偿标准逐渐形成。

本文将从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赔偿计算三个方面来探讨医美服务事故赔偿标准。

一、赔偿责任医美服务事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服务提供者,对于医疗美容服务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而医生作为服务执行者,对于患者在医美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设施、设备和技术符合要求,严格执行操作流程,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美服务过程中存在技术失误、设备故障或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生的责任医生作为医疗美容服务的执行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医学原理和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如果医生在操作过程中存在技术错误、操作不当或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警示和风险提示,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医美服务事故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方面。

1. 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患者在医美服务事故中直接发生的费用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和住院护理费用等。

医疗费用是指患者因医疗美容事故而需要进行治疗或康复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是指患者在医疗美容事故后需要进行恢复训练或其他康复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误工费用是指因医美事故导致患者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交通费用是指患者因前往就医或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住院护理费用是指患者在医疗美容事故后需要住院治疗所产生的护理费用。

2. 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指患者在医美服务事故中间接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精神损失、痛苦折磨、身心伤害和社会声誉损失等。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3.1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更换定制家具板材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邓某诉杨某、东莞某木业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二手车辆销售者隐瞒车辆系水泡车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责任陈某诉李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邹某诉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协商变更服务内容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叶某与冷某、重庆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五:医疗美容机构因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孙某诉重庆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六:网购二手商品不属于“不宜退货”情形的,消费者请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应予支持黄某与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开发商交付存在不影响居住的瑕疵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承担整改费用刘某1、刘某2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例八: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用骗取贷款,致使消费者个人信用受损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钟某诉徐某、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九:生产者食品预包装上未依规标注不适宜人群,应向消费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邹某诉河北某医药公司、会昌某商务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十:消费公益诉讼:切实维护不特定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肖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更换定制家具板材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邓某诉杨某、东莞某木业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6月23日,东莞某木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邓某签订《承揽合同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定制全屋家居产品,板材为南美黑胡桃木。

医疗美容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美容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美容纠纷案例分析医疗美容纠纷案例分析案例:美容院热敷美容事件时间:2009年5月7日细节描述:2009年5月7日,小红(化名)在一家名为“美丽恋人”美容院进行热敷美容,该美容院是当地居民常去的美容机构之一。

小红选择了使用热敷技术来改善皮肤状态。

美容师在给小红进行热敷前,未详细告知热敷的风险,并没有进行皮肤测试以确定小红的皮肤是否适合热敷。

在热敷过程中,美容师使用了高温的电热仪器进行热敷,时间为30分钟。

然而,在热敷过程中,小红感到强烈的灼热感,但美容师却未及时停止。

直到小红皮肤发生明显的红肿和水泡后,美容师才停止热敷。

小红的脸庞严重受损,且留下了永久性的疤痕。

小红对美容院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追究美容院的不当行为。

律师的点评:这是一起涉及医疗美容纠纷的案例,美容院未充分告知和评估客户的皮肤情况,使用高温电热仪器进行热敷而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条款,美容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美容院的美容师在进行热敷前未做必要的告知和皮肤测试,违反了相关医疗美容行业的规定。

美容师应该知道,不同的皮肤状况对热敷的耐受性是不同的,而且长时间高温的热敷容易引发皮肤灼伤。

其次,根据案例所述,美容院的美容师在明显出现红肿和水泡后才停止热敷,这是医疗美容行业中的明显失职。

医护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要时刻留意客户的反应和皮肤状况,一旦出现过敏或不适症状,需要及时停止治疗。

再次,小红的脸部出现永久性的疤痕,这意味着她的外貌受到了无法挽回的损害。

美容院在进行医疗美容时,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客户不会遭受过度伤害,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美容院在该案中存在明显的不当行为,并对客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小红将有可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以及外貌恢复等方面的损失。

然而,作为消费者,我们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也要审慎选择,了解美容院的资质和口碑。

同时,美容行业也应该加强自律,落实规范操作流程,减少医疗美容纠纷的发生。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45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当事人】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当事人-个人】李维喜【当事人-公司】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强【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中,根据西妃门诊部、李某的上诉意见,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西妃门诊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认定赔偿标准及费用是否正确。

一、关于西妃门诊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西妃门诊部的责任认定,一审从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否经受术者签名确认、主诊医师是否符合执业资格以及受术者自身是否存在身体异常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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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案例名称
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

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

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
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

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首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

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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