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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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和主观故意。

1.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
的行为。

只有具备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数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应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

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侵权行为,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通常情
况下,被盗物品的价值较高,情节严重,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等因素,
都将导致判决的刑期较长。

同时,盗窃罪的判决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动认罪、积极赔偿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盗窃多少钱可以报警立案

盗窃多少钱可以报警立案

盗窃多少钱可以报警立案在日常生活中,盗窃案件时有发生,如果发生盗窃,受害者要及时报警,但是盗窃多少钱才可以报警立案呢?这个问题对于许多人来说是比较模糊的。

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盗窃的定义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盗窃的定义。

在刑法中,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宅、单位或者其他场所,盗窃财物的行为”。

报警的意义报警是指当发生紧急事件,需要警方协助处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案件的行为。

报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

盗窃的金额对于盗窃的金额,刑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界限。

一般来说,只要盗窃的财物价值超过200元人民币,就可以报警。

但是这个金额并不是绝对的标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例如,如果盗窃案件发生在一个小偷进入学校宿舍偷窃学生的手机和现金,价值不足200元,但是这个小偷已经多次进入宿舍行窃,那么这个案件就属于较为严重的盗窃案件,可以报警处理。

报警的流程如果受害者选择报警,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及时发现盗窃,保护现场,留下物证。

2.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向民警讲述发生的情况。

3.民警根据受害人提供的信息,调查取证,及时开立“盗窃案件报告书”。

4.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和观察,并追缴被盗财物。

5.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处理。

结论总的来说,盗窃多少钱可以报警立案,不存在一个明确的界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您发现被盗,应该及时报警处理。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平时还应该加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盗窃罪数额巨⼤的认定标准⼀些⼈游⼿好闲,整天不务正业想着别⼈法⼦赚钱,就会进⾏盗窃。

盗窃是违法的⾏为,根据盗窃的财物的⾦额决定严重程度。

那么盗窃罪数额巨⼤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盗窃罪数额巨⼤的认定标准⼀、全国盗窃罪数额标准:1、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五百元⾄⼆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

2、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五千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

3、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三万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铁路运输途中实施盗窃犯罪数额标准1、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以⼀千元为起点;2、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以⼀万元为起点;3、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以六万元为起点。

盗窃罪与⼀般盗窃⾏为的罪限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或多次盗窃其中之⼀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般违法⾏为。

⼀般说,个⼈盗窃数额达到“较⼤”或者多次盗窃的,就可以成⽴本罪。

然⽽实际中盗窃案件的情况⼗分复杂,其发案数属刑事案件之⾸。

为了正确把握罪与⾮罪的标准,在审理盗窃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2)盗窃残废⼈、孤寡⽼⼈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另⼀⽅⾯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般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五百元⾄⼆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粤高法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三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2008年11月24日)第一条为更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不作报告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二)报告财产的范围;(三)报告财产的期间;(四)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五)拒绝报告、虚假报告以及不作补充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内容。

第四条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当是其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自有财产和与他人共有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报告财产之日所发生的财产变动影响债权实现的,亦应报告该变动情况。

已报告的财产或在案件诉讼阶段已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及支付执行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可不报告其他财产情况。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下列几种财产类型及顺序报告财产:(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2)工资、红利等收入;(3)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4)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5)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7)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下称《刑事执行规定》)正式施行。

今年以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称刑事财产执行)专项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财产执行(不含刑附民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刑事财产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全面实现,关系到法院刑事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

全省检察机关已经将法院刑事财产执行纳入检察监督的新业务。

各级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刑事执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刑事财产执行。

二、切实做好刑事审判、立案、财务管理与执行等有关部门在刑事财产执行上的衔接工作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各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移送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登记立案,排定案件后交执行部门执行。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涉刑事财产执行的有关案卷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

各中级法院可以制定刑事审判、立案与执行部门相互衔接、协调的工作规程,在最高法院制发《移送执行表》前,可以按照《刑事执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印发本辖区统一适用的《移送执行表》,并报省法院备案。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将刑事财产执行作为专项工作管理,集中管理移送执行的裁判文书及汇总案件执行基本情况,以便定期与检察机关进行数据比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再审及改判情况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再审及改判情况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再审及改判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粤高法办〔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再审及改判情况的通知粤高法办〔2020〕22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充分体现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反映了人民群众追求实质正义的普遍诉求,适应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广东法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申诉和各方监督,正视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权威的同时,依法纠正了一批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制度优势,取得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为进一步推进审判监督体系和审判监督能力现代化,构建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需求的刑事再审工作机制,促进刑事审判工作水平的提升,我们对近三年来的刑事再审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对2019年再审改判案件评析回顾,希望以数据为依托,以问题为引导,以案例为抓手,发现审判质量问题,总结再审工作经验,提炼再审裁判规则,探索有效工作举措,为一线刑事审判提供参考,形成反馈互动,提高审判工作能力,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2017—2019年刑事再审基本数据及分析(一)再审及改判案件数量保持稳定,再审改判案件占全省一审刑事案件比重较低且逐年下降全省法院2017年至2019年再审案件分别为134件、158件、131件;再审改判案件分别为110件、111件、105件(附图1);再审改判数量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数之比分别为0.681‰、0.665‰、0.597‰(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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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
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3.07.09
•【字号】粤高法发[2013]16号
•【施行日期】2013.07.0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量刑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
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3〕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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