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广东)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9]2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1]1号)中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不再执行。
附件:1、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2、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1: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____)__刑初字第__号公诉机关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人民检察院以___检_诉[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犯__罪,于__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____年__月__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诉讼代理人___,被告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___,证人___,鉴定人___,翻译人员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法律生活2011-02-12 15:40:05 阅读1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28日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建设。
1.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区县级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派出所和刑侦部门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较少的,可以指定专人办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区县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小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建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汕头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2018—2022)

汕头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2018—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4•【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汕头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2018—2022)前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振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汕头两级法院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牢固树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
为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8年至2022年全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展开深入调研,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的基础上,总结了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创新举措。
第一部分汕头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一、汕头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态势(一)未成年罪犯人数变化不大,占比处于上升态势2018年至2022年,汕头两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723人,约占全市同期全部罪犯的5.51%,未成年罪犯人数除2019年略有下降外,总体变化小,但占比处于上升态势。
其中,2022年未成年罪犯人数较2018年增加74人,增幅达24.5%,未成年罪犯在同期全部罪犯中的占比从2018年的5.14%上升至2022年的7.2%,上升幅度超过2个百分点。
(见图表一)图表一(二)未成年罪犯人数在全省占比整体小幅上升2018年至2022年,汕头两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人数约占同期全省未成年罪犯人数的7.57%,占比大致呈曲折小幅上升趋势。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13.01.01生效日期: 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规范执法办案,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
第三条除特殊情况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如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及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
第四条合适成年人到场旨在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活动。
第五条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向各区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委派合适成年人到场,也可以向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申请委派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二章合适成年人的来源、资格与管理第六条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包括共青团干部、司法社工、教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律师和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的成年人,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工作;(二)具有较强人际沟通能力、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三)热心公益并自愿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四)具有一定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粤高法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3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办理质量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刑事裁判的慎重和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省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刑事案件质量,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第一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是确定犯罪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由谁实施的重要基础,是保证刑事案件质量的首要关口。
审查被告人身份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卷中有无被告人的户籍材料;(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是否附有被告人的照片;(三)被告人本人或其照片(全身照)是否经过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案人或其他熟悉被告人的人员辨认;(四)被告人供述的身份情况是否与户籍材料相符;(五)被告人是否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年满十六周岁或十四周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3.02•【文号】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2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二节模式与机制第三节基本要求第二章特殊检察制度第一节法律援助第二节社会调查第三节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第四节亲情会见第五节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第六节当事人和解第七节被害人救助第八节犯罪记录封存第三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前准备第三节讯问第四章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前准备第三节询问第五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案件审查第三节作出决定第六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五节出席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未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未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2.05.24•【文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2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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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厅、广东省司法厅
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教育,改造未成年罪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联系和协调,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救助、教育和改造工作。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办理,承办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规律和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原则,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通过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等形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五、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不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予刑事拘留或者逮捕。
对属外来流动人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在犯罪地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亲属,且监护人或该成年亲属有固定住所或经济收入,愿意担保并积极配合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的,可以不予刑事拘留或者逮捕。
涉案未成年人是在校学生的,应当更加严格地限制羁押强制措施和监禁刑的适用,尽量使涉案未成年人能够继续留校学习。
六、对已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快速办理,尽量缩短羁押时间,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能结案的,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七、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改造,并在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八、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有逃跑、行凶、自杀等情形以及其他现实危险,确有必要使用戒具的,在上述情形或其他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把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难以查明其实际年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骨龄鉴定。
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查清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外,还应当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
办案机关既可以自行调查了解上述情况,也可以委托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或社会矫正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协助调查。
十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十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随案移送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在诉讼不同阶段的思想变化、悔罪表现等材料。
十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除具有确实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形外,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补充侦查的事实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当分案审理。
十四、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用其能理解的语言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和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及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法律规定和意义。
十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帮助其认识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正确对待司法机关的处理。
办案机关可以邀请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老师、社会矫正机构人员等参与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
十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采取“圆桌审判”的方式,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十七、对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具备较好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应当提供证实未成年被告
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十八、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裁判结果是否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矫正。
能不定罪的,应尽量不定罪;能不判处刑罚的,应尽量不判处刑罚;能不适用监禁刑的,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刑法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刑法未规定并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不判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十九、人民法院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应当做好与有关单位、团体、学校的衔接工作,使其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帮教。
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外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矫正出发,主动与其家庭、所在学校以及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社会矫正机构、居委会、村委会联系,在落实监管、帮教措施后,尽量对其适用缓刑。
对随父母在犯罪地居住满3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视同本地户籍人员进行监管和矫正。
二十、对被收监的未成年罪犯,监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罪犯的特点及其犯罪性质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矫正措施,加强文化教育和生活、劳动技能培训。
二十一、对符合减刑、解释条件的未成年罪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意见。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可以比照成年罪犯适当放宽。
二十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帮助解决刑满释放、假释的未成年人的上学、就业及生活保障问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