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增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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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推选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酝酿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推选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酝酿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推选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酝酿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6.01.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推选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酝酿名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根据司法部相关文件和全国律协《关于召开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律发通[2015]34号)精神,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将于今年一季度在北京召开。

为做好我省参会代表推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文件精神,我省律师代表推选工作在厅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厅和省律协共同组织实施。

省厅、省律协成立推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组织推选各项工作。

各地市代表候选人酝酿人选的推选工作由地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共同组织进行。

各地要坚持依法民主原则,经过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扎实做好代表候选人酝酿人选的资格初审工作。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认真研究审查候选人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特别是严格政治条件,严把政治关,确保代表候选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职业道德优良、社会形象良好。

各地市司法局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代表候选人酝酿人选推选工作的指导,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稳妥进行。

二、代表候选人酝酿人选的名额分配按照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确定的程序和分配名额,此次推选工作分为酝酿人选、正式推选、人选公示三个阶段,我省要完成28名律师代表和11名理事候选人的推选工作。

各地市司法局只需要完成酝酿人选工作。

根据全国律协有关人选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城市和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平衡问题,注意推选女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公司律师、基层律师、青年律师的要求。

参照全国律协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我省各地市代表候选人酝酿人选共设53名,名额分配办法采用“基数+比例配额”的方法,各市酝酿人选的名额基数为1个,其余酝酿人选名额按各市的律师数量扣除600人之后,以600:1的统一比例进行分配(小数点之后按照四舍五入来取整数),不足600人的,不再分配名额。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聘任许派波等9名同志为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的通知-粤府函〔2015〕5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聘任许派波等9名同志为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的通知-粤府函〔2015〕5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聘任许派波等9名同志为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聘任许派波等9名同志为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的通知粤府函〔2015〕5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16号),省政府研究决定聘任许派波等9名同志为第一批省政府督查专员,聘期从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聘任名单许派波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姚德洪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李亚娟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周木堂省科技厅副巡视员钟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厅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庞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郭壮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局局长陈正辉省农业厅副巡视员汪涛省商务厅副巡视员二、有关要求建立省政府督查专员制度是进一步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的重要举措和有益探索,对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督查专员开展工作。

省府办公厅、督查专员所在单位要为督查专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督查专员要以高度的工作荣誉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职,深入一线,真抓实督,及时形成督查报告报省政府,充分发挥在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中的重要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4月2日——结束——。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代表视察广东法律援助工作所提建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代表视察广东法律援助工作所提建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代表视察广东法律援助工作所提建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7.22•【字号】粤司[2005]155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代表视察广东法律援助工作所提建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粤司[2005] 155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2005年6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圣钦率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小组一行10人到我厅视察法律援助工作。

省人大代表在肯定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法律援助制度的逐步完善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小组视察广东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精神,省厅制定了《贯彻落实省人大代表视察广东法律援助工作所提建议精神的意见》,现将该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广东省司法厅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代表视察广东法律援助工作所提建议精神的意见为贯彻落实2005年6月20日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小组视察广东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水平,将法律援助工作办好、办实,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制定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法律援助机构均应给予合格的法律援助。

在应援尽援的条件下,重点做好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工作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体现法律援助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要实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是法律援助工作持续、高水平发展的根本保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2024〕第3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的公告〔2024〕第3号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司规〔2021〕4号)规定,广东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现将评估结果公告(按评定等级、机构所在地市行政序列、机构名称拼音字母先后顺序排序)。

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广州市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A广州市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A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A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A广州市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A广州市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A广州市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A广州市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A广州市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A深圳市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A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深圳市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A深圳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A深圳市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A深圳市广东深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A深圳市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A深圳市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A珠海市广东邦德司法鉴定所A珠海市珠海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A汕头市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A汕头市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A佛山市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A佛山市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A佛山市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A佛山市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A韶关市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A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A惠州市广东西湖司法鉴定中心A东莞市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A东莞市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A东莞市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A中山市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A江门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A江门市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A湛江市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A茂名市茂名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A肇庆市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A清远市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A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广州市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B广州市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省生殖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B广州市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B广州市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B深圳市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公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深圳市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中盾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珠海市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珠海市广东新德汇司法鉴定所B珠海市广东信用司法鉴定所B珠海市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珠海市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汕头市广东东方司法鉴定所B汕头市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B汕头市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B汕头市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B佛山市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B佛山市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B佛山市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佛山市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B佛山市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B佛山市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佛山市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广东北江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广东大中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广东法鉴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广东京珠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B韶关市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广东银盾司法鉴定所B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韶关市广东政凯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河源市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B河源市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B河源市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B梅州市广东华诚司法鉴定所B梅州市广东粤东司法鉴定所B梅州市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惠博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远大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正道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B惠州市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汕尾市广东博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汕尾市广东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汕尾市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B汕尾市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汕尾市陆丰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东莞市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东莞市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B东莞市广东华南司法鉴定所B东莞市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B东莞市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东莞市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B中山市广东公量司法鉴定中心B中山市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B中山市广东科平司法鉴定所B中山市广东清竹司法鉴定所B中山市广东中恒盛司法鉴定所B江门市广东法信司法鉴定所B江门市广东华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江门市广东五邑司法鉴定所B江门市广东新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江门市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江门市江门市中心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阳江市广东创世纪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阳江市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阳江市广东漠阳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阳江市广东永建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阳江市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湛江市广东恒圣司法鉴定所B湛江市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湛江市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湛江市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B茂名市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茂名市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茂名市广东粤西司法鉴定所B茂名市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茂名市广东至正司法鉴定所B茂名市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茂名市茂名市人民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肇庆市广东华鉴司法鉴定所B肇庆市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B肇庆市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清远市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B清远市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B清远市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潮州市广东潮汕司法鉴定所B揭阳市广东东升司法鉴定所B揭阳市广东广济司法鉴定所B揭阳市广东华联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揭阳市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云浮市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C广州市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C广州市广东华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C广州市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C广州市广东康源司法鉴定所C广州市广东中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C深圳市广东华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C深圳市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C深圳市广东守正司法鉴定中心C深圳市广东永恒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C韶关市广东鉴证痕迹司法鉴定所C河源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C梅州市广东客都司法鉴定所C惠州市广东安评司法鉴定所C惠州市广东惠安司法鉴定所C东莞市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C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东莞市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C阳江市广东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C清远市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C清远市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C潮州市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C揭阳市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C云浮市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云浮分所C汕头市汕头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D佛山市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D韶关市广东韶州微量司法鉴定所D惠州市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惠州分所D清远市广东华天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D清远市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D清远市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D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不予评定诚信登记。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7.04.20【实施日期】2017.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广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并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支持和便利。

人民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三、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7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7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7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粤司函〔2021〕423号(A类)•【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7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粤司函〔2021〕423号(A类)高艳春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阵地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我厅收到《关于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阵地建设的建议》后,立即组织人员向肇庆市司法局详细了解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建设情况。

着重对《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肇庆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研了解。

目前,我省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托现有的实体平台或者专项业务平台,对照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建设。

全省2.6万余个村(社区)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其中100多个有条件的社区建立了单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一、肇庆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情况根据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肇庆市司法局依托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或村(社区)法律顾问室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法律咨询、办事指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服务。

2018年,肇庆市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666个,实现市县镇村四级全覆盖。

2019年,完成40个示范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84个示范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目标。

2018年以来共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11.9万人次。

二、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资金保障情况按照现行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属于市县事权,支出责任应主要由市县财政承担。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
(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6.12.09
•【字号】粤司办〔2016〕627号
•【施行日期】2016.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听
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粤司办〔2016〕627号省监狱局、戒毒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等相关规定,省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即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现将《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以及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作动态调整。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9日广东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一)制定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规划;
(二)制定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我省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单位场所的新建或者重大调整;
(四)我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考试等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重大调整;
(五)我省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相关标准、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程序等的制定或者重大调整;
(六)其他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听证公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听证公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听证公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广东省司法厅公告〔2018〕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听证公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8〕第11号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要求,我厅拟就《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举行听证会,现就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目的广泛、深入听取社会各界及公众代表意见,与有关单位及公众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加强科学、民主决策。

二、听证内容与依据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要求,就《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举行听证。

三、听证会时间、地点及形式以现场会议形式,于2018年10月26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16楼会议室举行。

预计听证会持续时间约2小时。

四、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构成及产生方式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代表及旁听人员。

(一)听证代表1.听证代表组成本次听证会共设听证代表12名,其中,公证机构代表(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代表、公证协会秘书处代表6人,法律专家和其他社会人士6人。

2.听证代表产生方式公开报名遴选。

听证代表各类别报名人数如超过预定人数,由我厅组织各类别报名人员以抽签方式遴选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

3.听证代表报名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及相关单位代表需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3)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语言表达能力;(4)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5)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6)广东省常住人口,不受户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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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增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11.03
•【字号】广东省司法厅公告〔2020〕第12号
•【施行日期】2020.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增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
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结合我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规定(试行)》,广东省司法厅决定在广州、肇庆、衡阳、长沙、怀化五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增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依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二、人民监督员的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补选、增选的任期与本届任期相同。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三、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广东省司法厅负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培训、管理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四、增选名额
在广州、肇庆两市范围内,增选8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在衡阳、长沙、怀化三市范围内,各增选2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

五、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23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连续两届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六、报名时间和方式
本次报名采取邮寄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至11月13日。

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

请下载报名表格(见附件)并双面打印,将表格中应填而未填的内容手写补充完整,签名,盖章,然后将报名表格一式三份,连同个人证件照片(二代身份证的照片规格,背面注明姓名)一式三份,以及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建议在各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仅限用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其他用途无效。

”),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广东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报名材料”),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邮编:510405,联系电话:020-********,联系人:徐岩。

七、增选程序
(一)公告。

省司法厅公开发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增选公告。

公告期10天。

(二)报名。

省司法厅可以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增选,同时,接受公民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自荐报名。

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分别填写《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三)初审。

省司法厅对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

(四)考察。

省司法厅采取到人选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
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五)评议。

省司法厅根据考察等情况组织评议,确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六)公示。

省司法厅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七)公布。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司法厅作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人民监督员的更多资讯,请登陆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或通过“广东省人民监督员”微信公众号查看。

本公告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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