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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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6号

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6号

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森林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依法行政,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物检疫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森林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检疫员。

专职检疫员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应取得《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专职检疫员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检疫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检疫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重庆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检疫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负责本辖区内检疫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全市检疫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管理第七条森林植物检疫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热爱森林植物检疫事业,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二)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林业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三)专职从事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森林植物检疫员依法履行下列执法职责:(一)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二)进入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邮局、仓库、苗圃、贮木(加工)场、苗圃繁殖场及集贸市场等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的样品;(三)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四)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违章调运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五)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六)检查、指导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的业务工作和哨卡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0.11.08
【实施日期】1990.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11月8日)
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植物检疫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正确执行检疫法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员为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任免程序如下:
(一)植物检疫员由地、县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考核,农业厅(局)审批,报农业部全国植保总局备案(统一格式见附件)和发证。

(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在当年11-12月份进行。

(三)凡需调离的植物检疫员,由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征求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意
见,报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调离手续,注销检疫员证。

(四)对不称职的植物检疫员,应按本款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并注销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登报申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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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修正)(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体系和责任制度,组织动员社会相关方面力量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其所属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具体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健全防治检疫制度,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具体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1.08•【文号】•【施行日期】199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植物检疫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正确执行检疫法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员为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任免程序如下:(一)植物检疫员由地、县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考核,农业厅(局)审批,报农业部全国植保总局备案(统一格式见附件)和发证。

(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在当年11-12月份进行。

(三)凡需调离的植物检疫员,由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征求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意见,报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调离手续,注销检疫员证。

(四)对不称职的植物检疫员,应按本款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并注销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登报申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植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保持稳定,以保证《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贯彻执行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二)热爱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三)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植物检疫员的职权:(一)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其他植物检疫单证;(二)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三)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及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四)对兼职植物检疫员给予业务指导。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员名单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市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有害生物防控,加大检疫执法力度,确保城市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有关规定,以及机构改革与人员调整情况,经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市绿化市容局统一培训考核,决定批准杨储丰等148人为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员。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林业植物检疫员应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依照《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体系。

二、各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林〔2014〕144号)配备着装。

林业植物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要遵照相关规定,统一着装上岗,规范佩戴标识,切实做到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树立林业植物检疫员的良好形象。

三、各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做好检疫员证和标识的换发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换发标识和证件,及时收缴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不再从事植物检疫工作人员的专职检疫员证和标识,统一上交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员名单2020年4月23日附件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员名单(按原检疫员编号不变、新增检疫员补缺的原则进行编号)。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第20期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第20期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第20期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第20期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名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林业(绿化)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和林业植物检疫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条和《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举办了全省第20期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培训班。

经考试和审核合格,决定批准吴丽君等193人为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林业植物检疫员要进一步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努力完成各项检疫工作任务。

二、规范着装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须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黔林检通〔2007〕46号)配备着装,切实维护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切实加强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林检通〔1998〕273号)要求,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进一步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员队伍素质,保障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严格执行培训纪律对于报名参加本期培训但没有参加也没有请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名单见附件2)。

附件:1. 贵州省第20期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名单2 未参加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名单贵州省林业厅2017年8月25日附件1贵州省第20期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名单序号姓名性别单位备注1吴丽君女贵州省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2熊岳云男贵阳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3李先林男观山湖区生态局4张旭男观山湖区生态局5庞伟男观山湖区生态文明建设局6刘荣祥男花溪区生态文明建设局7周文胜男开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8吕文均男清镇市生态文明建设局9汪春云女清镇市生态文明建设局森林植物检疫站10宋聚江男乌当区生态文明建设局11谌容女乌当区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12孙燕女乌当区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办证大厅13袁道权男息烽县林业绿化局14王忠男修文县生态文明建设局15敖光临女修文县科技推站16罗云男修文县科技推站17王晓群女修文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8吴维香女修文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9柳元丽女修文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20XXX佳男云岩区生态文明建设局21陈波男遵义市林业局22XXX平男播州区林业局23陈真勤女赤水市林业局24罗小见男道真县林业局25肖双玲女道真县林业局26雷雪莲女道真县林业局27潘丽女凤冈县林业局28张玉琴女红花岗区林业局29何为男汇川区林业局30李小林男湄潭县林业局31杨黔勇男南区林业分局32王勇男南区林业分局33苏浩男南区林业分局34母应鑫男仁怀市林业局35赵本学男仁怀市林业局36莫仲才男仁怀市林业局37尤红女仁怀市林业局38陈屹女仁怀市林业局39蔡鑫男绥阳县林业局40陈万群女绥阳县林业局41李照琴女绥阳县林业局42邓超女桐梓县林业局43李伦男务川县林业局44陈廷跃男务川县林业局45谭影华男新蒲林业分局46龙中凤女新蒲林业分局47周勇男新蒲林业分局48罗永斌男余庆县林业局49朱福星男正安县林业局50袁术男正安县林业局51丁箭男安顺市林业局52田翔男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水局53王正文男安顺市平坝区林业局54鲁少年男关岭县林业局55郭云海男关岭县林业局检疫站56袁洪波男平坝区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57黄美峰男西秀区林业绿化局58郭永周男西秀区林业绿化局检疫站59刘丹男西秀区林业绿化局检疫站60叶丽萍女镇宁县林业局检疫站61韦明莉女镇宁自治县林业局62金家顺男紫云自治县林业局63陈玥含女紫云自治县林业局检疫站64陈梅女黔南州林业局65刘进男黔南州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66张季女黔南州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67何薇薇女黔南州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68蒙友英女都匀市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69杨咏梅女都匀市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70田春男都匀市林业局检疫站71罗乐男都匀市林业局检疫站72田应忠男独山县林业局73张光利男独山县林业局检疫站74徐靖男独山县林业局检疫站75吴明富男福泉市道坪镇林业站便民办证大厅76刘文斌男福泉市道坪镇林业站便民办证大厅77刘瑜洁女福泉市林业局行政办证大厅78杨秀彬男福泉市陆坪镇林业站便民办证大厅79童坤男福泉市牛场镇林业站便民办证大厅80舒定福男贵定县林业局81陈大武男贵定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82郭振斌男惠水县林业局83王勤女惠水县林业局检疫站84蒙金凤女惠水县林业局检疫站85贡双来男荔波县林业局86吴昌龙女荔波县林业局检疫站87王秀红女荔波县林业局检疫站88肖丽女龙里县林业局89葛鹏男罗甸县林业局90罗娜女罗甸县检疫站91叶玲女罗甸县检疫站92张万秋男平塘县林业局93韦全辉男平塘县林业局检疫站94雷登江男三都县林业局95潘永禄男三都县林业局检疫站96吴加光男三都县林业局检疫站97饶如凤女三都县林业局检疫站98韦学俊女三都县政务中心检疫办证99刘青云男瓮安县林业局100刘靖男瓮安县林业局检疫站101杨道会女瓮安县林业局检疫站102余新平男长顺县林业局103徐晓丽女黔东南州森林植物检疫站104丁祖兴男岑巩县林业局105滕建东男岑巩县林业局检疫站106石文礼男从江县林业局107越燕女从江县林业局检疫站108潘光玺男丹寨县林业局109吴昌辉女丹寨县林业局检疫站110周勇进男黄平县林业局111杜正丽女黄平县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112邰沁男剑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113龙远琴女锦屏县林业局114廖晓云男凯里市农林扶贫工作局115岑应辉男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16姚伦贵男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检疫站117李天佑男雷山县林业局118马忠培男黎平县林业局检疫站119李发勋男麻江县林业局120吴东风男麻江县森林植物检疫站121杨永彰男榕江县林业局122王兆先男三穗县林业局123文廷松男施秉县林业局124雷和平男施秉县林业局检疫站125吴昌荣女施秉县林业局检疫站126马叶女台江县林业局127李光成男台江县森林植物检疫防治站128王祥智男天柱县林业局129吴文辉男镇远县林业局130雷志梅女镇远县林业局政务中心窗口131高世娟女铜仁市林业局132张春男铜仁市林业局检疫站133张建军男碧江区林业局134潘俊峰男德江县林业局135白兴平男石阡县林业局136安兴洪男思南县林业局137冉茂竹男思南县林业局检疫站138简洪飞男思南县林业局检疫站139吴玉双女松桃县林业局140郭水长男万山区林业局141何群花女万山区林业局142姚小斌女万山区林业局143张晶男沿河县林业局144叶道荣男百管委林业局林政站145赵绪男百管委林业局林政站146刘晓梅女大方县林业局检疫站147张鸿男大方县林业局林业站148李清进男大方县林业局林业站149杨鑫男金沙县林业局150潘昌贵男金沙县林业局检疫站151曾佳会女金沙县林业局政务中心152宋明男金沙县林业局政务中心153刘兴平男纳雍县林业局154徐会女纳雍县林业局营林站155薛占军男七星关区林业局156胡蓉女七星关区林业局政务中心157何成丽女黔西县林业局森防站158赵国钦男威宁县林业局159王华男威宁县林业局检疫站160姚婷芬女威宁县林业局政务中心161毛长顶男威宁县林业局政务中心162王祖舜男织金县林业局163陶勇男六盘水市林业局164杨中甫男六盘水市林业局检疫站165刘登凤女六枝特区林业局166邓广峰男六枝特区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167黎建江男六枝特区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168李宗华男盘州市林业局169丁希卫男水城县林业局执法大队170何绍书女钟山区生态局检疫站171李治芳女钟山区生态局检疫站172李娟女钟山区生态局检疫站173陈兴林男黔西南州林业局174吴迎福男黔西南州林业局检疫站175贺林晖女黔西南州林业局检疫站176刘昊男安龙县林业局177潘登男安龙县林业局政务大厅178李发灵女册亨县林业局179覃金作男册亨县林业局办证大厅180潘永吉男普安县林业局181马昌发男普安县林业局检疫站182李治男普安县林业局检疫站183聂裕江男晴隆县林业局184甘明俊男晴隆县林业局检疫站185滕国智男望谟县林业局186何冰男望谟县林业局检疫站187韦群女望谟县林业局检疫站188金平男兴仁县林业局189贺寿琦男兴义市林业局190李传文男兴义市林业局政务大厅191左湘岳男贞丰县林业局192赵关美女贞丰县林业局政务大厅193高祚文男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附件2未参加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序号姓名性别单位备注1张仕伟男习水县林业局副局长2易政男习水县林业局检疫站3黄招能男习水县林业局检疫站4陈松男习水县林业局检疫站5安应飞男凤岗县林业局副局长6熊安平男龙里县林业局副局长7杨勇男都匀经济开发区农林水务局8雷仲华男金海湖新区农委主任9刘欣男七星关区林业局政务中心10黄家印男百管委林业局林政站站长11XXX毅男百管委林业局林政站12黄晓隆男百管委林业局林政站13杜素华男镇宁县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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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条
例》
第一条为提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人员。

其中专职检疫人员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必须取得《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原则是。

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便民。

第四条检疫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提高检疫执法能力。

第五条专职检疫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和佩带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兼职人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六条检疫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对投诉、
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

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

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

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检疫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所有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晰。

第十条检疫员收缴检疫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按规定格式完整填写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专职检疫员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试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林策发〔2003〕17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通知》(林策发〔20
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检疫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并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办理检疫事宜不得推诿、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检疫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2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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