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
对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对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对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各级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近年来,我们党始终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力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十五大”以来,尤其是随着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党的执法监督工作的作用得到了重视和体现。
通过实践,党委政法委对各级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同时,由于对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职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又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各级党委政法委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完善执法监督职能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成为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目前党委政法委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能的基本现状及存在问题和困难通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各级党委政法委在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能这一块取得了明显成效。
通过各种执法检查、个案监督、对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渠道,对各级各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都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
如对超期羁押、案件的审限、取保候审、减刑假释以及调处信访老户等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治理;对典型个案的跟踪督办;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保证各政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对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也确实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L CALhsT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认识不到位。
学习中央八部门《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及我省《实施方案》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央八部门《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及我省《实施方案》的心得体会为了真正把《山西省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到今后的检察工作中去,贯彻省委政法委6月12日召开的全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会议的重要精神,我们利用专门时间认真学习了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和《山西省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实施方案》。
现在把学习中的心得总结如下,和各位共勉:一、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专门学习,自身在党性修养、个人素质、工作态度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是与细则提出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边查、边改、边提高,只有找出问题,改进工作作风,才能正确处理执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才能在工作和学习中做到切实提高,通过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法制理论学习的自觉性还不够高,特别是在联系实际改造思想,指导工作上有差距。
比如:认识还不到位。
对新形势下理论学习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缺发刻苦钻研业务的精神,不与时俱进,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常常依靠领导来解决,老以为凭以前的一点知识与多年经验就足可以应付了,缺乏一种敬业精神。
2、关于“情理与法制”自己在思想深处还产生过一些困惑和疑虑。
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与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员毕生的政治信仰和追求。
应该说对这一点我的思想上是明确的,但在某些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没有培养自己以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未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在自己思想深处就产生一些困惑和疑虑。
3、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
主要表现在:对付工作有时抱有应付的态度,存在“只追求数量,轻视质量”的态度,缺少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学习,降低了一个党员标准所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而执法监督作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和地位也愈加凸显。
因此,各级政府和执法机构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确保执法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为此,我们需要实施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执法监督工作。
一、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执法监督工作的前提是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体系。
要想做好执法监督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全面、覆盖所有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体系。
这一体系要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与执法监管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价一直处于有效状态。
二、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建设执法人员是执法监督工作的关键实施者,其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我们必须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这应包括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律解释和执法能力等。
三、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执法监督。
这要包括建立执法数据库、制定执法查询系统、建立执法信息网络平台等。
这些信息工具可以帮助执法监督人员快速、准确地掌握执法情况,为监督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和手段。
四、增强公众监督意识公众监督是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要想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增强公众监督意识,使公众成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参与者。
这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同时,还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倡导社会的法治观念,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五、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宣传工作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及时宣传,以便公众了解执法监督工作的进展和效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
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
随着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呈全面铺开之势,并逐渐成为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
通过几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各级政法部门的监督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在执法监督实践中确实存在若干急需我们认真研究的理论及工作操作的问题,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也显得十分必要。
一、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对当前比较乏力的执法监督手段具有充实的作用,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法律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作用无可置疑,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阻力较多,有时很难发挥作用。
而且检察机关自身也需要监督。
而这时候,党委及其政法委则能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
政法委虽然不是执法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的工作部门,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1 / 9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
它比较超脱,而且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
loaLHosT所以,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性,并借助这种抗干扰能力而得以推行。
中共天柱县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肇东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体系及程序,提高干警素质,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通过执法监督活动,不断增强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的法制观念,端正执法思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建立健全公正的执法体系,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提高严格、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
工作原则:1、在执法活动中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2、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执行政策和执行法律有机统一起来,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
3、全面指导与个案监督结合,有错必纠,保证严肃公正执法。
4、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代替政法部门具体办案,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二、执法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范围(一)认真检查政法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分析和及时纠正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保证严格执法的具体措施;(二)调查研究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支持政法部门严肃执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开展案件评查,认真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四)督办有重大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督促政法部门依法及时、严肃、妥善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行动、依法办理;(五)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六)协助组织、纪检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把是否严格执法作为称职与否的重要依据;(七)组织协助其他执法监督职能部门搞好执法监督工作;(八)完成市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执法监督工作任务。
三、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职责(一)经常了解、掌握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督促政法部门就有关情况作出报告;(二)在政法部门正确的执法活动受到阻挠或干扰时,帮助排除阻挠和干扰;(三)发现政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知法犯法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限期改正;(四)监督政法部门严格执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五)对领导指示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人民群众上访申诉案件,督促有关政法部门认真办理,承办部门要按要求上报办理结果。
刍议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刍议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为了较好地完成中央政法委布置的“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专题调研任务,我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司四家有关人员,由主管副书记带队,深入基层开展了调研。
本文结合清远市的实践对如何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作一探讨。
1、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我们党在领导人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针对性地确定不同的打击重点对象,政法机关必须密切配合,不能背道而驰。
如2022年广东盗窃案件高发,严重威胁群众的安全感,广东省委政法委要求在2022年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降低一半,全省各地政法机关应遵照执行,不能借口会大幅度增加工作量而继续坚持2022年的立案标准。
2、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有《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审判机关有《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还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但具体执行起来,是否严格按法律制度办事,同级政法委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3、对政法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政法委要对开展专项活动期间各部门受理、立案、批捕、起诉、审判案件的数量、办案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权。
因部门保护主义使办案受阻的,由当地政法委召集会议协调排除;因地方保护主义使办案受阻的,由上级政法委召集会议协调排除。
本地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迅速从各政法部门抽调力量的,也应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并指挥处理。
5、协调权。
对本地区发生的新型案件;公、检、法有争议的重大案件;公、检、法立案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如盗窃案件,佛冈县公安局的立案标准是400元,检察院、法院的立案标准是500元。
这些需要政法委出面协调解决。
6、受理对政法机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受理政法机关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规定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2、明确规定监督的重点案件。
具体包括:检察院要求立案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立案的案件;作以罚代刑处理后撤案的案件;不服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案件;检察院抗诉,法院维持原判的民事、刑事案件;法院判无罪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浅析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201611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确保政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和政法工作旺盛生命力的需要。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如何服务当前社会改革发展大局稳定,满足人民群众法治维权需要和提升司法公信,如何释放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正能量,本文作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探析。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概念党的执法监督,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从执政党工作大局出发,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为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法治尊严,按照党的组织系统,对政法机关执行法律的工作进行领导、检查、督促、协调、管理行为的总称。
党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范围党委政法委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依据和原则执法监督依据:理论依据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中关于政党、国家、法治理论。
法律依据是宪法及有关组织法。
工作依据是党章、中央、省委两级党委政法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中政委《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意见等。
执法监督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依法、规范、科学监督的原则;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促进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原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内涵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依法按程序监督、检查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法干警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部门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政法部门得到正确实施,保障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实行有效领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党委加强对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的党内监督,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法委员会的重要职责。
为了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保证政法机关严肃公正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党委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厅字[1995]28号)、《中共中央中发(1999)6号》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政法[1998]8号精神,结合我师政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党委政法委员会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通过具体的执法监督活动,促进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增强严肃执法意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党关于政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师进程。
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把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执法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重在监督、指导、协调,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代替政法部门具体办案。
(三)坚持实事求是。
发现冤、假、错案及时督促、指导政法部门依法纠正,对政法部门公正、合法的执法活动切实予以维护。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和范围
(一)检查监督政法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调查分析并及时纠正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保证严格执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总结、推广严肃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指导、推动政法部门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
(三)监查督办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久拖不决严重超法定时限的案件,当事人不断控告申诉、多次上访的案件,外地、外部门反映有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而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审理的案件,上级及有关部门督查督办的案件,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
(四)协调有关方面正确办理下列重大疑难案件;
1、在管辖、定性、证据的认定方面,同级公、检、法部门之间或不同地区公、检、法部门之间存在较大争议,有可能导致久拖或处理不公的案件。
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关系政治、社会稳定,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或需协调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相互配合、依法公正处理的案件。
3、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新类型刑事案件或重大、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4、党委政法委员会认为应予协调的其它重大、疑难案件。
(五)负责办理、协调查处涉及政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检举、控告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指导监督政法部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六)办理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同级党委交办的有关执法监督的其他工作。
三、执法监督的工作方式和具体要求
(一)适时组织开展全面的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状况,发现和查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问题,对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针对一个时期政法机关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或某一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适时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治理,围绕问题找原因,根据原因查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检查可采用以下形式:
1、由党委政法委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政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检查;
2、党委政法委员会派员参与政法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
3、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统一部署,政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四)必要时可以要求政法各部门对某一阶段执法工作的全面情况或某一方面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汇报,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对群众反映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违法办案、权钱交易、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越权办案、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可以要求有关政法部门作出书面专题报告,也可以听取有关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汇报,必要时经政法委领导批准也可以调卷审查。
(六)对于疑点较多、案情重大、有关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且当事人不断控告申诉、多次上访的案件,可以从有关政法部门抽调人员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党委政法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做好申诉、上访人员的工作。
(七)党委政法委员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关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或有关领导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时,应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有犯罪嫌疑的,除向所在单
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外,还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处理。
(八)认真做好案件协调工作。
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案件,一是通过信访等渠道发现并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二是同级政法部门或下级政法委员会提请协调案件;三是上级党委领导或上级政法委员会批示交办协调的案件。
(九)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案件,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召开党委政法委员会会议:
2、召开由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由执法监督部门组织政法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的召开协调会议。
(十)报请协调案件的机关应先书面提出协调案件请求,写明案情、认定事实的依据、处理案件的理由、争议的焦点以及提请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经党委政法委员会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后,由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部门安排召开协调会议。
(十一)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审查。
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并提出协调意见,会后形式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办理。
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十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案件协调会议纪要,各司其职,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案件处理结果。
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不得擅自变更决定或拖延不办。
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对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
(十三)协调案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有关政法部门分别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或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报请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
(十四)认真督办领导批示交办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案件。
要责成有关部门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重要的案件要随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五)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对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报结果。
(十六)督促检查上级或同级党委有关政法工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七)凡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均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法律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一般应在10至30日内办结。
属于本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应将办理结果转报批示、交办的领导;属于上级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交办的,应正式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部门在督办通知发出后应及时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可视情况采取发函或派人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办。
(十八)定期组织召开政法各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执法监督联席会议,通报执法监督
情况,向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汇报本地区政法各部门执法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对政法部门执法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