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的巡视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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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巡查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巡查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巡查工作,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巡查是指对水利工程设施、设备、水文水情等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勘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巡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保每一项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巡查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巡查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不得违法违规。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巡查工作的经费由本单位财政拨款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支付。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巡查工作由本单位领导班子具体负责,设立巡查工作专门的机构,明确巡查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制度。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巡查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完善巡查制度,确保巡查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巡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水利工程设施、设备、水文水情等的检查;水利工程运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等。

第二章巡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巡查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巡查工作机构,配备巡查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确保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制度,明确巡查周期、巡查内容、巡查要求等,为巡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巡查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巡查工作结果的检查和评估,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一、巡查工作目标及原则:1. 目标: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工程质量,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

2. 原则:(1)全面性原则: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各环节进行全面巡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2)科学性原则:巡查工作要依据科学方法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巡查结果准确可靠;(3)主动性原则:巡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4)公正性原则:巡查工作要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平正义;(5)制度性原则:巡查工作要按照一定的制度进行,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巡查工作流程:1. 定期巡查:根据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进度和特点,制定定期巡查计划,确保对工程各环节的巡查覆盖全面。

2. 不定期巡查:针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不定期进行专项巡查,以防患于未然。

3. 巡查内容:包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工程材料的质量、环境保护等内容。

4. 巡查方式:可以通过实地巡查、资料审核、访谈等方式进行,对工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巡查方式。

5. 巡查记录:对每次巡查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内容、发现的问题等,确保巡查结果可以追溯和核查。

6. 巡查反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7. 巡查报告:定期将巡查结果进行总结归纳,编写巡查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报送,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三、巡查工作责任:1. 巡查人员:由水利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巡查工作,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工程建设单位责任:负责做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接受巡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3. 水利主管部门责任:负责组织巡查工作,并对巡查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安全制度】水土建筑物巡回检查制度(WORD13页)

【安全制度】水土建筑物巡回检查制度(WORD13页)

水土建筑物巡回检查制度1、目的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巡回检查是保证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的重要工作,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水工建筑物巡回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水工建筑物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发现的缺陷进行处理和维护,以保证水电站大坝长期健康稳定的运行。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苏只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巡回检查工作。

对苏只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水工建筑物正常可靠的运行。

3、职责3.1.1 负责对日常巡回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3.1.2 定期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巡查。

3.1.3 组织专业公司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3.2 测试公司水工部职责3.2.1 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管理职责划分。

3.2.2 负责巡回检查具体内容的督促、检查、审核、上报。

3.2.3 负责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水库上下游滑坡的巡回检查、记录、填报以及缺陷处理。

3.2.4 制定详细的巡回检查制度,确定巡回检查周期,巡回检查路线,巡回人员。

4、水工建筑物巡回检查类型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检查一般分为以下四种类型4.1 水工建筑物日常巡查:指定有经验的水工专业人员在现场对挡水土坝、泄洪冲砂闸、溢流坝、进水闸、压力隧洞、调压井、压力钢管、发电厂房、开关站、库区岸坡等进行的经常性巡视、检查。

检查项目及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

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处理。

4.2 水工建筑物年度详查: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

其内容包括观测资料分析;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发现缺陷进行处理,并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4.3 水工建筑物定期检查:指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专业人员对大坝进行的全面检查和评价,其内容包括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其影响;复核洪水、库容、泄洪能力;全面了解和审查大坝运行记录和观测资料分析成果;现场检查(包括水下检查);评定大坝的结构形态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报告。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为保障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应建立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巡查目标:明确巡查的重点对象,包括正在施工的重大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等。

2. 巡查周期:确定巡查的周期,一般为每周一次或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灵活调整。

3. 巡查内容:明确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工艺操作是否符合规定、人员是否戴安全帽及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

4. 巡查方式:确定巡查的方式和方法,可以采用定期巡查、随机巡查和专项巡查等方式进行。

巡查人员可以由相关部门的安全专业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组成。

5. 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按照要求填写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

巡查记录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改进和整改措施。

6. 巡查结果处理:根据巡查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对于存在的严重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暂停工程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7. 巡查改进:根据巡查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可以通过经验总结、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措施等方式,提升巡查工作的效能和质量。

通过建立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水利工程巡检制度

水利工程巡检制度

水利工程巡检制度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提高水域治理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制定了水利工程巡检制度,以确保水利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

一、巡检对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各类水利设施。

二、巡检内容1.水库巡检(1)水库坝体和坝基的巡视,检查坝体和坝基是否有裂缝、渗水等异常情况;(2)水库泄洪设施的巡视,检查泄洪设施是否完好;(3)水库工程的辅助设施的巡视,包括护岸、排水、测晕等设施的巡视;2.堤防巡检(1)堤防外观的巡视,检查堤防是否有决口、渗漏等情况;(2)堤防坝体的巡视,检查坝体是否有裂缝、滑动、沉降等情况;(3)堤防排水设施的巡视,检查排水设施是否完好;3.水闸巡检(1)水闸闸门的巡视,检查闸门是否运行正常;(2)水闸启闭机、驱动机构等的巡视,检查启闭机、驱动机构是否完好;(3)水闸渠道、闸室等设施的巡视,检查渠道、闸室是否畅通;4.泵站巡检(1)泵站泵机的巡视,检查泵机是否运行正常;(2)泵站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完好;(3)泵站水源、进出水口、排水渠等设施的巡视,检查水源、进出水口、排水渠是否畅通;5.渠道巡检(1)渠道的流量、水位的巡视,检查渠道的流量和水位是否正常;(2)渠道结构的巡视,检查渠道结构是否完好;(3)渠道控制设施的巡视,检查控制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三、巡检频率1.对于大型水利工程,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巡检,每周进行一次巡视;2.对于中型水利工程,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巡检,每月进行一次巡视;3.对于小型水利工程,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巡检,每季度进行一次巡视。

四、巡检记录与报告1.巡检人员应详细记录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包括具体情况、照片和视频等证据;2.巡检人员应及时向水利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建议;3.水利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巡检报告中的问题和异常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水电站水工建筑物现场巡视检查制度

水电站水工建筑物现场巡视检查制度

水电站水工建筑物现场巡视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电站水工建筑物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保障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运行,提高巡视检查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电站水工建筑物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

第三条巡视检查工作的目的是发现并及时解决水工建筑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技术问题,确保水工建筑物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水工建筑物现场巡视检查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水电站应建立水工建筑物现场巡视检查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巡视检查人员。

第六条水工建筑物现场巡视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并制定巡视检查计划。

第二章巡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巡视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检查,包括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的完好性、稳定性等方面的检查;(二)水工建筑物的环境条件检查,包括水质、气候、地质等相关环境条件的检查;(三)水工建筑物的日常维护检查,包括清洁、润滑、防腐等方面的检查;(四)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设备检查,包括防护设施、报警系统等安全设备的检查;(五)水工建筑物的操作规程检查,包括人员作业规范、应急预案等操作规程的检查。

第八条巡视检查应按照预定的计划进行,巡视检查人员应准备充分,携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和器材。

第九条巡视检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过职责。

第三章巡视检查的程序第十条巡视检查人员应按照计划到达巡视点,与现场人员进行沟通,并了解巡视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巡视检查人员应当仔细观察水工建筑物的各个部位,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报告。

第十二条巡视检查人员应编制巡视检查报告,明确发现的问题、解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巡视检查报告应具备以下要素:(一)巡视检查的时间、地点;(二)巡视检查人员姓名、职务;(三)巡视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结果;(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五)巡视检查人员的签字。

第四章巡视检查的责任与监督第十四条水电站应明确巡视检查工作人员的责任,建立奖惩制度,激励巡视检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通过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四条巡查工作要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参建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巡查工作应建立健全巡查记录和汇报制度,及时报告巡查情况和问题。

第六条巡查工作应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巡查组织第七条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巡查组由巡查领导、巡查员、技术专家等组成,各成员要具备必要的巡查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巡查组成员应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能力。

第十条巡查组应定期举行例会,研究巡查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提供巡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巡查范围第十一条巡查范围包括工程施工现场、设备安装场所、人员集结地以及对周边环境的监测。

第十二条巡查要重点关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高风险环节,如高空作业、危险化学品、施工机械等。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地段,巡查组要特别加强巡查和监控。

第四章巡查工作流程第十四条巡查工作按照预定计划进行,包括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和随机抽查。

第十五条日常巡查是指巡查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查,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专项巡查是指针对特定工程环节、特殊情况进行的巡查,例如高风险作业、临时设施等。

第十七条随机抽查是指根据计划进行的突击巡查,检查施工单位的日常安全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巡查工作要做好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巡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第五章巡查工作要求第十九条巡查工作要求巡查员在巡查过程中要保持专注和敏锐,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巡查员要积极与施工单位和参建人员进行沟通,提醒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巡查组领导进行汇报,并提出整改方案。

水利工程执法巡查制度

水利工程执法巡查制度

水利工程执法巡查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巡查活动,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所有相关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规政策要求。

二、组织机构1. 设立专门的巡查小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执法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的巡查工作。

2. 巡查小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举报机制,对举报信息及时处理。

三、巡查内容1. 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2.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如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

3. 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效率,以及水环境保护状况。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四、巡查方式1. 定期巡查: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风险等级,设定不同的巡查频次。

2. 不定期巡查: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突击检查或针对性巡查。

3. 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无人机、遥感监测等辅助巡查。

五、巡查程序1. 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包括时间、地点、重点内容等。

2. 实施巡查时,应携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和法律文书。

3. 发现问题要及时记录,并依据权限采取相应措施。

4. 巡查结束后,编写巡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2. 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七、附则本巡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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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的巡视检查规定
一、检查分类和检查周期
巡视人员按照巡视检查程序对水工建筑重点部位即:大坝、防洪堤、引水渠、压力钢管及镇墩、支墩作例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迹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扩大。

(一)日常巡视检查的次数
大坝、防洪堤、引水渠、压力钢管及镇墩、支墩在正常运行期,枯期(12月至次年4月)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6月至10月)每班不少于1次;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水位前后、洪水期及暴雨后,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

(二)年度巡视检查
在每年汛前、汛后及高水位时,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对水工建筑重点部位即:大坝、防洪堤、引水渠、压力钢管及镇墩、支墩进行较为全面的巡视检查。

年度详查,每年应进行1次。

每年汛前、汛后,生产部水工巡视人员都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巡视与现场检查,对影响水工建筑安全的事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在每年汛前,应对全部大坝、厂房、泄洪闸门、引水建筑物(包括引水、调压井、隧洞、压力钢管、)压力钢管槽、镇墩、支墩、检修孔、
冲砂闸、进水口排架、大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及以水工钢闸门及其启闭设施全
面详细的检查,必须保证备用电源并进行闸门启闭试验,还应做好通讯联络、照明设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

(三)特殊情况下的巡视检查
在坝区或其附近,发生有感地震或大坝遭受大洪水以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应立即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项目
(一)库区
1、水库的渗漏,地下水露头变化情况。

2、库区四周山地植被生长情况。

3、库盆表面塌陷、剥蚀、滑坡情况。

4、岸坡裂缝变化,有无坍塌、滑坡情况。

(二)坝基和坝肩
1、基础岩体有无挤压、错动、松动和鼓出现象。

2、坝体与岸坡交接处:坝岸坡有无裂缝,坝体与岩体接合处有无错动、脱离、异常渗水、崩塌、失稳。

3、两岸坝肩区有无裂缝、滑坡、溶蚀及绕渗等情况。

4、坝址有无集中渗流、管涌、渗流水量、渗流量变化,颜色变化,浑浊度,坝基冲淘现象。

5、坝顶坝面和防浪墙之间有无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坝面积水或植物滋生、坝体位移,坝段间
错动,沉陷变形、伸缩缝开合、橡胶止水破坏或失效情况。

6、坝体下游有无遭到严重冲刷、冲坑,危及基础的淘刷现象。

(三)泄洪闸门及附属机构
1、闸门(包括门槽、门支座和止水设施等)能否正常工作。

2、闸室、闸墩、溢流面、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露筋、磨损、空蚀、错台等现象。

3、门槽金属结构有无锈蚀、脱落、变形、损坏等情况。

4、电气控制系统的设备和备用电源能否正常工作。

5、启闭设施能否应急启动。

(四)取水口
1、取水口拦污栅有无漂移物堵塞。

2、取水口拦污栅有无损坏。

3、取水口进水是否平缓,顺畅。

(五)隧洞
1、隧洞运行时的检查
(1)隧洞沿线附近有无明显的漏水。

(2)隧洞有无塌方。

(3)有无山体塌方严重威胁隧洞安全。

(4)引水隧洞周边的水沟,有无突然来水量增大,水质混浊现象。

2、隧洞放空时检查
(1)衬砌段砼有无明显变形,喷砼段砼有无掉块剥离现象。

(2)会车道墙砼结构是否稳定。

(3)容洞处衬砌有无裂缝,有无漏水。

(4)隧洞顶上有无垮塌。

(5)隧洞底板及衬砌有无开裂,有无其他因素的破坏。

(6)压力钢管和隧洞衔接处压力钢管有无变形,交接段接缝是否完好。

(7)隧洞内原来渗水点有无变化,渗流量有无明显变化。

(8)排水孔是否正常,有无沉积物堵塞现象,有无其他方面因素的破坏现象。

(9)隧洞内有无大量淤积现象。

(六)调压井
1、调压井有无裂缝、渗水、空蚀、变形等情况。

2、调压井底部沉砂池是淤积现象。

3、调压井构架是否稳定。

(七)尾水渠
1、尾水渠有无渗漏情况。

2、尾水渠边坡是否稳定,有无塌方现象。

(八)支洞口
1、支洞口有无渗漏情况。

2、支洞口边坡是否稳定,有无塌方现象。

(九)压力钢管
1、钢管焊缝有无开裂、渗水、扭变、锈蚀现象。

2、伸缩节伸缩缝是否良好,有无渗水,螺杆和螺母有无锈蚀现象。

3、压力钢管检修孔门是否良好,有无锈蚀、漏水情况。

4、压力钢管支撑滑块有无明显变形、位移锈蚀等现象。

5、压力钢管有无扭曲、拱形现象。

(十)压力钢管槽
1、压力钢管槽有无塌方现象,边坡是否稳定。

2、压力钢管槽排水设施有无堵塞、排水是否顺畅,或者被破坏现象。

(十一)镇墩和支墩
1、镇墩和支墩基础是否被山洪和暴雨冲刷掏空现象。

2、镇墩和支墩是否有开裂或者渗漏情况。

3、镇墩和支墩有无移位或倾斜现象。

(十二)厂房
1、厂房发电机层地下排水管道设施是否完好,排水是否顺畅。

2、厂房地面排水沟有无堵塞、或者淤积现象。

3、厂房内外的裂缝及施工缝、有无渗漏、剥(脱)落现象。

4、厂房内外地板和墙壁有无隆起、膨胀,露筋现象。

5、厂房相关伸缩缝开合程度有无明显变化。

6、发电机层有无渗(冒)水,渗水量、颜色有无变化,水质有无混浊,钙质离析(析出物)等现象。

7、厂房砼结构有无结构变形、结构是否稳定,砼有无裂缝、膨胀,露筋等现象。

8、厂房屋面结构有无变形,屋面有渗漏水、开裂等现象。

9、厂房地基有无明显沉降开裂现象。

(十三)升压站
1、升压站地基有无沉降,变压器支座有无开裂或沉降现象。

2、升压站挡墙有无开裂,倾斜现象。

3、升压站外侧即河水侧挡墙基础有无被河水掏空。

4、升压站周围有无垮塌,栏杆有无锈蚀。

5、升压站电缆沟封堵是否严密,排水是否顺畅。

6、升压站有无杂草丛生。

7、路面因排水不畅积水有无灌进升压站。

(十四)尾水
1、尾水排水是否顺畅。

2、尾水闸门(包括门槽、门支座和止水设施等)能否正常工作。

3、尾水闸门启闭设备是否正常。

4、尾水工作桥有无裂缝、断裂、变形等异常情况。

(十五)道路交通
1、进厂交通路面是否顺畅,有无阻碍交通的物体。

2、各排水沟是否堵淤。

尤其是生活楼左侧小沟的排水涵洞。

3、进厂房交通路面有无积水,排水沟有无堵塞现象。

4、交通路面的靠河侧的挡墙有无开裂、垮塌现象,挡墙基础有无被河水冲刷掏空现象。

三、阶段性巡视检查重点
(一)在高水位期,应加强对浆砌石背水坡、坝趾、两岸接头和其他渗水出溢部位的观察,以及水工结构的变形观测。

(二)在汛期,应加强对坝体、进水口排架和受风浪影响较大的结构的观察。

(三)在暴雨期间,应加强对排水设施、压力钢管镇、支墩的检查,以及可能发生滑坡或坍塌部位的观察。

(四)在洪水高峰期间,应加强对水工建筑物可能的冲
刷、淤积、震动、水面漂浮物、拦污栅堵塞等情况观察,及时进行清理。

(五)在水位骤落期间,应加强对迎水坡可能发生滑坡部位的观察。

(六)在汛后(或枯水期),应对泄水建筑物可能发生冲刷、磨损、气蚀等部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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