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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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湘财农〔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委(局)、农办:为加强我省农村发展、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农业产业安全管理、农业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委。

附件:1、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2015年11月6日附件1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新农村建设、农村招商引资、农村能源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贴、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育以及县域经济发展等农村建设和发展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湖南以工业化理念和产业化思路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湖南以工业化理念和产业化思路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全 消 费 。 分 发 挥 国 家级 标 准 化 示 范 县 建设 的示 范作 用 , 充
引 导各 地 开 展 农 业标 准化 工 作 。 时 , 极 开 展 农业 标 准 同 积 化 的宣 传 培 训 、 产 品质 量认 证 , 行 农 产 品质 量档 案制 农 推
今 年 重 点抓 好 全 省 市 州 以 上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大 型 农 贸
特 色 J ,从大 力 发 展 绿 色 和 有 机食 品 、扩 大 农 产 品出 业 口 、 障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三个 层 次 , 进农 业 标 准 化 示 范 保 推
县建设 。 : 即 以通 过绿 色 和有 机 食 品 认 证 的 龙 头 企业 为 主
体 . 照 围 家绿 色 、 机 食 品 标 准 要求 , 善 标 准 体 系 , 按 有 完 对
产 和加 工 , 进 企 业 创 品牌 ; 出 口加 工 企 业 为 主 体 , 促 以 建
立 和 完 善 能 与 出 口 国 标 准 和 市 场 准 入 相 适 应 的标 准 体 系 . 格 按 照 出 口农 产 品标 准 体 系 和 H C P的 要 求 , 严 A C 发 展 出 口农 产 品 基 地 . 组织 农 产 品 生 产 . 大 做 强 品牌 ; 做 以 通 过 认 证 的 无 公 害农 产 品 为 主 体 ,按 照 国 家无 公 害标 准 的要 求 . 面推 行 农 业 标 准 化 生产 , 保 上 市农 产 品 的安 全 确
推 广体 系 、 质量 保 障 体 系 、 施 体 系 、 理 体 系 。 过 示 范 实 管 通 带 动 . 步 推进 农 业 标 准 化进 程 。 了全 面 推 进 农业 标 准 稳 为 化 创 品牌 工 作 ,今年 又将 农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列 入 品市 场 准 入 。 保 分 分 分 确 蔬 菜 农 药 残 留超 标 率 控 制 在 l %以 内 . 稻 农 药 残 留超 O 水 标率控制在 2 %以 内 ,经 济 作 物 农 药 残 留超 标 率 控 制 在 1 %以 内 。 要 通 过 实 施农 产 品 市场 准 入 , 步 完 善 农 产 品 逐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状与对策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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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2 0 — 0 7年 湖 南省 蔬 菜 例 行抽 检 农 药 残 留 0 02 0
牵 头 主 抓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工 作 ,质 监 、 工 商 、卫 生 等 部 门
配合 .并 逐 步 建 立 了一 把 手 负 总责 、 主 管 领 导 负 主要 责 任 、 相关 部 门和 单 位 负直 接 责 任 的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目标 管 理 责
超 标情 况 经 过 连 续 4年 实 施 的食 品 放 心 工 程 和 食 品 安 全 专 项 整
东 山 峰 茶 高 出 3 5倍 有数 据 显 示 .全 省无 公 害蔬 菜 、绿 ~ 色 有 机 茶 、无 公 害 水产 品每 00 6 m2 均为 农 民增 收 2 0 . 7h 平 6 0
超 标 率 2 0% 00
1 .0 5O %
元 以 上 .每 出栏 1 头无 公 害 生 猪增 收超 过 3 0元
维普资讯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湖 南 省 农 业 已进 入 一 个 新 的 历
史 阶段 .农业 的 增 长 方 式 发 生 了 根 本 性 的改 变 .农 业 结 构
蔬 菜 农 药 残 留超 标 率 已控 制 在 1 %以 内 . “ 肉精 ” 检 出 O 瘦 率 下 降 至 1 以下 % ( )农 产 品 市 场 竞 争 力 不 断 提 高 ,现 代农 业 得 到 持 续 二 发展 我 省无 公 害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和 有 机 食 品 发 展 较 快 .
金 健 米 高 出 2 %~ 3 0 0% .麻 阳发 芽 米 高 出 1 0倍 左 右 .千 诺

湖南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湖南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湖南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湖南省农业是我省的基础产业之一,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1. 加大优质农产品培育力度,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产量。

2. 推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农民创办合作社、农业企业,提高产业集聚度和经营效益。

3.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三、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1. 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提高灌溉水利设施和耕地保护能力,确保农田水源供应。

2. 开展农村环境治理行动,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和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3. 推动农村生态修复工作,重点保护农田水源地、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农业生态环境。

四、农业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1. 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

2. 加强农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科技和农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3. 加强农业科技与产业结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五、农产品市场拓展与流通1. 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溯源体系。

2. 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推广地理标志农产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3. 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发展农村电商,加大农产品出口力度。

六、农村农民收入增长与保障1. 提高农民劳动收入,推动农民工行业发展,加大农民技能培训力度。

2. 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民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农民福利待遇。

3. 加大贫困地区扶贫力度,确保贫困农户脱贫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七、政策支持与保障1. 制定和修订相关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民投资农业。

2.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

3. 加强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农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实施方案顺利进行。

八、实施进度和监测评估1. 制定明确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确保实施方案按期推进。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公布如下:一、废止下列32件省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二)《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三)《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四)《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五)《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六)《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七)《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八)《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九)《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十)《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十二)《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十三)《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十四)《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十五)《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十六)《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十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十八)《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十九)《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二十)《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二十一)《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二十二)《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二十三)《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二十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清理结果的决定》(二十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二十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三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对下列23件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引用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与现行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1、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总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总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总结•相关推荐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总结范文(通用16篇)时间飞快,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收获了不少成绩,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工作总结吧!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总结篇1在局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下,质检站的工作人员积极为“三农”服务,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进行了一系列扎实工作,做到了以安全为核心,多方位进行管理,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争取局党委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大投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局党委始终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头等大事来抓。

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二是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及检测的投入;三是健全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干网络,22个乡镇都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干;四是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项目”建设。

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的建设期为20xx年,建设投资304.4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00.00万元,地方配套104.48万元。

五是派出人员赴省学习检测技术和赴外地考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xx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

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审批、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能。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强化农业环境保护与农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八)强化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生产效益提升。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湖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程序规范

湖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程序规范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程序规范第一条为保证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全省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申报材料和公示;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组织、协调以及材料的初审、安排现场考核、办理批件、报批、发证、备案及监督管理。

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负责全省畜牧水产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组织、协调以及材料的初审、安排现场考核、办理批件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经自查符合《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的要求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提交申请及《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其申请,并将申报材料移交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或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

第五条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或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委托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评审专家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或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根据技术审查的结果作出初审决定。

第六条通过初审的,省农业厅质量安全监管处、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制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人员,组织现场评审,并在10日内将评审有关事项通知申请考核的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

申请考核的质检机构接到通知后,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工作总结及时寄送评审组成员。

未通过初审的,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由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中心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农业部注册考核的评审员担任,评审组由部级机构考核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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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发布日期】2005-07-05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2005年7月5日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捕捞、采集(以下统称生产)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品质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推广和组织实施工作,向农产品生产者普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知识。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鼓励生产、经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保护。

受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土地、水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划为限制生产区,设立标志牌,并予以公告。

限制生产区内不得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禁用、淘汰、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鱼药、肥料、激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
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以下统称农业投入品)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向农产品生产者普及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知识。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保存两年以上。

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

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在标签上用醒目的红色粗体字标注“限用”,并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警示内容。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业病虫害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综合防治技术。

农产品生产中需要使用化学农药的,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并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药使用规范。

禁止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

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施用有机肥料。

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中不得超量施用化肥,不得施用城市垃圾。

第十二条生产者不得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抗生素类药物和激素。

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危害人身健康的化合物或者含有此类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养动物。

水产品养殖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

禁止在水产品养殖中使用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和国家规定禁用的鱼药、激素、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到农产品出售后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浸泡、保鲜、防腐、催熟、烘干、熏烤、腌制、着色等所使用的材料、添加剂,农产品盛装、贮存设备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实行农产品产地检测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

经检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取得合格凭证,或者依法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的,方可销售。

动物屠宰场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动物防疫机构对入场动物进行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加盖验讫标志的动物产品,方可销售。

第十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帐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
的,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检测合格标志或者认证标志,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

进口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附具中文说明书。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产品,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标识或者标注。

第十八条下列农产品禁止销售:
(一)使用了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的;
(二)农药、兽药、鱼药、激素、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的;
(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微生物毒素超标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的;
(五)未经动物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七)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条有关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生产者、经营者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逾期不作无
害化处理的,应当监督生产者、经营者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格审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资格条件,实行持证上岗。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农产品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农业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即时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允许未交验合格凭证的农产品不经检测在本市场销售的;
(二)允许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本市场销售的;
(三)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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