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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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1、护理人员应举止文雅、镇静大方、衣着整齐、礼貌待人,以自身的自信赢得患者的信任和安全感。

对患者实行人道主义。

2、关怀体贴患者,同情患者的疾苦,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

耐心解释、回答简明、符合逻辑,不产生误会、疑虑、失望,鼓励患者和疾病作斗争。

3、为患者严守秘密,不向他人泄露患者隐私,不允许将患者秘密作为谈笑资料。

尊重患者的宗教信仰和隐私权。

4、如实告知患者病情。

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先征求患者家属意见,与家属商量告知患者的时机。

但事先家属必须取得患者的授权委托。

5、为教学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示教时,或者在患者清醒的情况下手术时,不应该泄露患者不应该了解的情况。

6、对获知自己病情的病重患者或不治之症的患者,要密切观察,除做好思想工作之外,对有轻生念头的患者要特别警惕,并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防止发生意外。

7、护理人员不得在患者面前谈论不利于治疗的问题,也不得谈论医疗差错、事故,以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刺激。

医院内部的矛盾、治疗存在分歧意见,不得在患者及其亲友面前泄漏,不允许利用患者去打击报复其他人员。

8、本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私自查看或复印病案和其他医疗资料。

需要询问治疗经过须征得主管医生、护士同意。

9、抢救患者时,家属及亲友不宜留在现场。

10、工作环境内或工作中不准嬉笑打闹,以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

11、室内无噪音,各种处置、操作、动作、讲话要轻,工作时间不穿硬底鞋。

手机处于震动或关闭状态。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和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和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和措施制度:1.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耐心、细致的为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护理服务。

2.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4.医师、护士在职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得知患者隐私不得泄露。

措施: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格、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2.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的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3.医务人员注意言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4.对待特殊病人,医护人员在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护隐私。

5.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置时,应有异性医师或者家属陪伴。

6.危重患者在更换被服、衣服、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做处置时拉帘关门,肌肉注射和心电图检查时应男女分室。

7.医护进行暴露性检查、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加以遮挡或避开无关人员。

8.对院内或科内安排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知学习内容。

9.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例,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例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简易呼吸器的清洁与消毒1.将使用后的呼吸器配件按顺序打开,置于500mg/L,即(1:100)84消毒液浸泡30分钟,取出后使用灭菌蒸馏水冲洗所有配件,去除残留的消毒剂,晒干备用。

2.储氧袋只需擦拭消毒即可,禁用消毒剂浸泡,因易损坏。

3.对血传播的病原体,分枝杆菌和细菌芽孢污的置入200mg/L,即(1:25)84消毒液浸泡30分钟,清洁干燥封闭备用4.如遇特殊感染者,可使用一次性配件及耗材,使用后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密封焚烧。

5.消毒后的部件,应完全干燥,并检查是否有损坏、将部件依顺序组装做好测试,待备用。

门诊分诊护士岗位职责1.在门诊部当护士长的领导下,做好就诊患者咨询分诊工作,负责门诊患者的一切分诊工作为初诊患者进行预检、就诊、分诊等工作,为患者指导线路。

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保护病人隐私制度一、政策是医护人员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遇到与隐私有关或影响病人精神心理的情况时所遵循的制度。

二、目的为临床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及护理时遇到的隐私方面或影响病人精神心理的情况所需遵循的制度做出系统的规定,使病人得到最佳的医疗服务。

三、标准1、全院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的规定,并告知病人他们的相关信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被作为机密得到保护,并告知病人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或/和要求保密的信息情况,如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信息,在未征得病人同意时,医院不得向他人公开病人的信息。

2、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包括癌症),在不对病人造成精神心理伤害的前提下,由主管医生选择适当的时机如实告诉监护人,特殊情况下应对病人进行精神心理评估后告知。

3、当医护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病人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未经监护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情。

在特殊情形下,如属国家规定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上报的传染病,医生有义务遵守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4、对有特殊生理结构的病人(如返祖现象、两性畸形等)或生理缺陷、残疾的病人,应注意保护病人隐私,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或宣扬。

5、在为病人做检查、治疗时,应关门工作,实行一室一医一病人制度。

病史的询问、血、尿、便及其他标本的采集均应在隐蔽的场所进行。

6、男医生在为年长女童检查胸、腹、外阴等隐蔽部位时,应有女护士或监护人在场。

7、住院病人一览表放于隐蔽处,严防非医务人员查看,严禁向未经病人授权的人透露住院信息。

8、医生应为病人保守秘密,未经病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因病情。

当病人不愿与他人共同进行就诊、检查、操作/治疗及转运时,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

医护人员不要将应保密的内容张贴在病房门上或护士站,不要在公众场合(食堂、电梯等)讨论与病人有关的问题。

保护性医疗制度

保护性医疗制度

保护性医疗制度一、医护人员要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对患者实行人道主义。

二、关怀体贴患者,同情患者的疾苦,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

对患者的询问要耐心解释,回答要简明扼要,语言要有逻辑,不使其产生误解、疑虑、失望,鼓励其同疾病作斗争。

三、为患者严守医密,不向他人泄露患者隐私,不准拿患者的秘密作为谈笑的资料。

四、需要对患者作特殊病情交代时,由主管医师进行解释。

五、为教学工作的需要,进行现场示教时,或者在患者清醒的情况下手术时,不允许泄露患者不应该了解的情况。

六、讨论病例或会诊时,未经科主任允许,不能在患者或其亲友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七、对无意中了解到自己病情的身患重症或不治之症的患者,要密切观察,除了做好思想工作之外,对有轻生念头的患者要特别警惕,并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并通知家人做好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八、医护人员不得在患者面前谈论不利于治疗的问题,也不得谈论医疗差错、事故问题,以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刺激。

医院的内部矛盾、治疗中存在的分歧意见,不得在患者及其亲友面前泄露。

不允许利用患者去打击报复其他人员。

九、医技科室在为患者检查时,发现特殊的病情不得随意告诉患者。

病情及诊断应由主管医师向患者介绍。

十、本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私自查看或复印病案和其他医疗资料。

需要询问治疗经过可同主管医师接洽。

十一、抢救患者时,家属及亲友不宜留在现场。

十二、工作环境内或工作中不能嬉笑打闹,以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医生在病史询问过程中确认患者系少数民族或宗教信仰者后,应主动了解其在生活和饮食方面的禁忌,询问患者的需求,并在病历中做好相应记录。

食堂应向患者提供适宜的饮食。

涉及饮食禁忌的,科室应提前通知食堂。

患者在院期间进行的宗教和民族活动,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在条件许可时,应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嘲笑、歧视和在公共场所议论。

当患者的宗教和民族活动已经影响医院工作秩序和其他患者的就医环境时,医务人员应做好劝导工作,劝导过程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粗暴干涉。

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一、保护性医疗制度
1、患者患有如恶性肿瘤等疾病的,如向患者说明实际情况,可能会严重影响患者情绪,或给患者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影响治疗效果的,医务人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签署同意书。

2、病情严重,甚至昏迷的患者,医院无法向患者实施告知制度时,医务人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在对患者实施手术、有创检查等治疗时,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

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1、注射室必须有遮隔措施。

2、B超室、心电图室必须有遮隔措施。

3、所有科室的工作诊室,医务人员在病员做检查或治疗时,候诊病人不得入内,检查床必须有遮隔。

4、住院病人的报告单,由经治医务人员收取和粘贴在病历中,病历夹必须妥善保管,无关人员不允许翻阅。

5、门急诊病人的报告单,由检查科室专门人员送到门诊预检处,病员或者其家属凭病历取报告单并签字。

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

保护病人隐私制度与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保护病人隐私制度与措施如下:一、制度医务工作人员在为病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实行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时刻为病人着想,耐心细致地为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及护理服务。

2、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

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4、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二、措施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2.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3.工作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4.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5.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6.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7.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

8.住院病室要尽量做到男、女患者分开。

9.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10.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11.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处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患者具有隐私权,保护患者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患者的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

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由于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主动或被动地所了解到的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信息都属于患者的隐私,医务人员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1.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涉及到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言语,应避免在患者以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2.各级医师在查房时,对可能造成患者伤害的病例分析或讨论必须在教室或病房外进行;3.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治时,门急诊应做到一人一诊室;如果条件有限,可用屏风或分隔栏适当进行分隔;病房内应为每个住院床位安装分隔帘,为患者提供一个能够保护隐私的诊疗环境;4.在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时,医务人员应为患者拉好屏风或分隔帘,医生在对异性患者进行检查时,应有家属或与患者同性别医护人员同时在场;5.医务人员在履行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生理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的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在向患者或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语言要规范,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6.尊重患者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对于个别患者有特殊民族习惯或宗教信仰的,应充分给予尊重,在饮食等方面尽全力给予照顾,满足患者的特殊需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7.医院在未得到患者或其委托人(监护人)的授权同意,医院无权向除司法机关、疾病控制中心、上海市总工会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上海市保险同业会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提供患者的病史资料;8.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其主管医务人员公开,主管医务人员有义务也必须为其保守秘密,未经患者本人授权同意,不得向他人泄漏,否则由其承担所有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2006.12制定2010.7第一次修订。

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

同济黄州医院保护病人隐私制度与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保护病人隐私制度与措施如下:一、制度医务工作人员在为病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遵守以下制度规定:1、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耐心细致地为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及护理服务。

2、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

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4、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二、措施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2.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3.工作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4.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5.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6.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7.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

8.住院病室要尽量做到男、女患者分开。

9.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10.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11.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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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一、保护性医疗制度
1、医师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利,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

2、对各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医疗活动必须得到患者本人同意并由患者本人亲自签署同意书。

3、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如不宜直接告知病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病人家属,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告知病人所属单位。

4、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或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5、在患者的诊断明确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患者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

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

6、帮助患者克服焦虑、恐惧、悲观等不良心理反应,增强治疗信心。

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1、医务人员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不泄露患者的隐私和秘密。

2、在治疗过程中,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在执业活动中应充分注意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

3、医师在向患者家属或与其有关系人介绍病情时,应注意对涉及患者隐私情况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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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向医师公开一切的不愿意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人领域的个人隐私。

5、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可能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以及患者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隐情。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将爱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公布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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