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所有权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

一、所有制结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 制度 几个基本概念:
• 所有制: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其实质是一种生产关系 • 所有权:实际是对物(含生活资料)的独占权,具有经
济和法律双重内涵,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完备性) •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 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 辞典 • 所有权和产权区别
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意义 有利于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国内外),促进 生产力发展,加快现代化进程
• 工业领域,国有和集体比重从80.8%和19.2%下降
至29.54%和15.76%.
提供竞争环境
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保证就业
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然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 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其他 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体 现 对其他所有制形成相对数量优势和竞争优势 国有经济掌控命脉,发挥主导作用 集体所有制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体特别是三 农问题意义重大 在公有资产数量优势以及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针对全国总体】,不同 发展阶段、地区和产业允许有所差别
改革开放后的实现形式
赁等
• 农村集体:人民公社 • 城镇国有: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 农村集体:双层经营体制 • 多样化:股份制(主要)、股份合作制(集体)、承包、租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 个体经济:是一种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 员所有,由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支配和使 用其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私有制经济形 式 私营经济:是一种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存在着 雇佣劳动和剥削关系的私有制经济成分,本质上是 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包含私人独资、合 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经济: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 业中的外资部分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 民营经济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李绍章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
法国经济学家布朗基把所有权看作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法国大律师兰盖则提出了“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这一著名命题,马克思曾评价说,兰盖的这句话“表明了他见解的深刻”。
西方近代所有权制度之确立有赖于如下三种理论假设:人性恶假设构成所有权之伦理学基础,资源稀缺性理论构成所有权之经济学基础,理性秩序假设构成所有权之哲学基础。
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为产生他物权的基础,是最典型、最基本的物权。
所有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法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整体发展与个人人格健全的必要基础。
各国民事立法无不重视对所有权的规制,努力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所有权法律制度。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该法实施20年以来,为规范和调整财产所有权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立法也在试图精心构建一套有利于维护物的归属秩序的所有权规则,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二编专门规定了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是立法给出的所有权定义。
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在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
列举式是从具体列举所有权的权能或内容的角度加以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的规定;概括式是不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而是抽象概括所有权的内涵或性质加以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应注意者,概括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法理论研究与物权法教学之中,列举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立法或者民事立法之中。
所有权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是什么意思所有权是什么意思?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指对财产的终极支配权。
所有权属于财产权中的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财产支配力、实现对物的控制的一种物权。
所有权的含义:所有权又称所有权人所有权或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于财产权中的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财产支配力、实现对物的控制的一种物权。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财产权进行不同的分类。
其中,比较重要的分类标准有以下三种:(一)根据权利人的标准,可以将财产权划分为个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 (二)根据客体的标准,可以将财产权划分为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知识产权; (三)根据权利内容的标准,可以将财产权划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综上,本文所说的财产权是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及财产性权利,即包括了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法律上对于财产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中,特别是我国《物权法》第3章、《合同法》第1章及《担保法》第4章等都有对财产权的规定。
在物权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叫做“所有权”,它是关于“谁拥有所有权”、“谁能够取得所有权”等的规定,它是财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是对财产的全面、直接支配,具体表现在:①所有权是绝对权,这是由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决定的; ②所有权是排他性权利,所有权人对物有直接支配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无权处分该物,也无权为他人设定权利,只有所有人自己才能行使所有权; ③所有权具有时间性,即物权的存续期间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状态相联系。
也就是说,当事人仅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不发生物权的变动。
④所有权是对世权,即所有权具有追及力,所有人可以向任何人行使所有权,并要求他人向自己返还原物。
⑤所有权是支配权,它表现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对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三项权能。
所有权名词解释

所有权名词解释所有权是指对某种物质或非物质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即对其使用、支配和享有收益的权利。
所有权是财产法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体现了个体对财产的主权和支配权。
首先,所有权是一个与物体相关联的权利。
物体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车辆、珠宝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所有权确保了物主对物体的独有权益,使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处分和获得该物体所产生的收益。
其次,所有权是一个具有经济性的权利。
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经济含义是拥有者可以拥有、使用和支配财产,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所有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鼓励拥有者对财产进行有效的利用,从而增加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再次,所有权是一个具有独占性的权利。
所有权使物主与其他人相对独立,其他人不能擅自侵犯或使用该财产。
这种独占性保护了拥有者的利益和权益,促进了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所有权还具有可分离性。
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转移或转让。
拥有者可以将对财产的所有权划转给他人,同时拥有新的所有权。
这种可分离性使得财产可以随着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流动和重新配置,促进了资源的高效配置。
最后,所有权是一个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对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确保拥有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所有权的限制和条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为拥有者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手段来维护他们的权益,并解决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总之,所有权是个体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它确保了个体对财产的主权和支配权。
所有权是财产法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具有与物体相关联、经济性、独占性、可分离性和法律保护等特征。
所有权的存在和保护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个体权益。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一、所有权是指什么一、所有权是指什么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
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
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
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
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
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
所有权自身也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
二、按揭买车车的所有权是谁当你贷款购车的时候,你与银行形成抵押关系,就是说你的代码证在银行进行抵押,汽车的所有权还是你的。
如今贷款购车时大部分都是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在消费者未付清汽车全款前,汽车所有权就处于抵押状态而不属于用户。
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

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相信很多人对于所有权的理解就是一种占有权,使用权,但是并不止这些,那到底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7l条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这一规定基本一致,仍滞用民法通则四项内容的规定。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内容在传统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
虽然大陆法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个物的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
除了前引俄罗斯民法明确规定了占有权之外,外围民法在所有权的概念中虽然并不明确规定占有,但其所有权的内容包括这一权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刖,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士地上种植农作物。
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
外国民法对于使用权一般都有明确规定。
如前引日本、意大利、俄罗斯和我国台湾的规定。
德国、瑞士虽然只有“处分”一词,但“随意处分”或者“自巾处分”也当然包括使用。
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以授权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川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
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
对于收益权,外国民法也有规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国台湾,有的国家只规定了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收益权,这是因为其规定的使用权包括了收益权。
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
收益也包括孳息。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家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第三章 产权为何重要 《新制度经济学》PPT课件

3.5 产权的转让
• 科斯定理中的转让或交换 • 阿尔钦:比较优势、分散风险、退出权的
作用 • 德姆塞茨:外部性影响最小化 • 波斯纳:资源使用效率 • 张五常:资源价值最大化与有效利用、日
本明治维新的成功、香港的土地
3.6 产权的保护
• 波斯纳:保护的作用 • 保护的方法:自我保护与国家保护
股权设计的重要性
• 老板不懂股权,如同埋下地雷。 • 马云通过股权锁定18罗汉,成就了阿里神话!阿里巴巴的成功
告诉我们:股权可以吸引人才(蔡崇信);股权可以留住人才 (18罗汉);股权可以融资(孙正义 );股权可以打开市场 (与雅虎合作);设计股权可以控股(马云不到10%却有控制 权) • 股权的激励作用:规范员工行为,提高企业凝聚力;解放老板, 业绩倍增;平衡股东关系功臣退出;人才战略梯队,吸引人才; • 股权的五条生命线:67%老板有完全控制权;51%老板有相对控 制权;34%老板有一票否决权;20%界定同业竞争权利;10%可 以申请解散公司。 • 企业不懂股权设计的8大痛苦:哥们变仇人;同床异梦,同室操 戈;养大儿子叫别人爹;竞争对手挖墙脚;团队工作效率低; 融资难题;影响上市;无法做大。
• 案例:文物的产权、土地的产权、骚扰权(男女的人权 不一样,“我能骚,你不能扰”,但不能滥用)、校园 权、路权、香港《禁止蒙面规例》
• ,小费的例子
案例:法律中的同居权
• 当前,未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民法典是否会做出相应规定?对此, 臧铁伟称,早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立法机关就注意到这个问题, 当时法律中针对其中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应 当补办登记”,即针对未婚同居中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通过补 办结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不能简单地一律宣布为无效婚姻。对此最 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但他强调,对于其他形式的同居,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维持这一做法。主要有如下考虑:一是随着人 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 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 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二是因为同居的情况和原因 都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如果这样规定也不一定有利 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是考虑未婚同居涉及到诸多法律问 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对大多数的问题现有不同意见,还未 达成共识。所以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的公地悲剧:效率论 • 德姆塞茨与昂贝克:强权占有论 • 埃格逊的综合(1990):天真产权理论 • 专有权为什么没有出现:排除成本、内部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李绍章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
法国经济学家布朗基把所有权看作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法国大律师兰盖则提出了“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这一著名命题,马克思曾评价说,兰盖的这句话“表明了他见解的深刻”。
西方近代所有权制度之确立有赖于如下三种理论假设:人性恶假设构成所有权之伦理学基础,资源稀缺性理论构成所有权之经济学基础,理性秩序假设构成所有权之哲学基础。
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为产生他物权的基础,是最典型、最基本的物权。
所有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法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整体发展与个人人格健全的必要基础。
各国民事立法无不重视对所有权的规制,努力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所有权法律制度。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该法实施20年以来,为规范和调整财产所有权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立法也在试图精心构建一套有利于维护物的归属秩序的所有权规则,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二编专门规定了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是立法给出的所有权定义。
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在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
列举式是从具体列举所有权的权能或内容的角度加以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的规定;概括式是不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而是抽象概括所有权的内涵或性质加以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应注意者,概括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法理论研究与物权法教学之中,列举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立法或者民事立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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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第一节所有权的意义1、概念:指所有人与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
(定义:概括式(抽象式)、列举式;(《所有权概念新探》周林彬、《所有权概念分析》王涌1、性质: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恒久性,近代所有权的观念性;2、观念性的经济构造、社会构造、政治构造;(1)全面性:A、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B、中世纪德国分割所有权:上级所有权(纳贡所有权)、下级所有权(耕作用益权)日本德川时代:底土权、上土权我国旧时代:一田两主(双重所有权)上地、田皮、田面、皮业、小业底地、田根、田骨、古业、大业(2)整体性:A、统一的支配力,而非各项权能之和;B、所有权本身不得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设定;保留所有权的买卖;(3)弹力性:A、所有权既然具有整体性,则其内容既可自由伸缩(担保)B契约内容违反所有权的弹力性时,其约定无效;(禁止受增人对房屋加以处分)C、二战以来,强化利用权,提其利用权人之法律地位;(买卖不破租赁)(4)恒久性:所有权不罹于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A标的物灭失、取得时效、所有权人抛弃。
B契约关于禁止处分所有权约定无效;C处分所有权法律行为为附条件和期限;(5)观念性:A定义-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B前资本主义时代,法国大革命后;C所有权价值化成观念化的含义:完全物权、定限物权D所有权观念性的社会经济基础条件:1、观念性的经济构造;客体的物质具体性,仅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单纯现象形态,其本质为观念上的价值;货币为所有权客体价值化之极端;货币所有权不过是价值所有权。
2、观念性的社会构造:社会分工,使所有权此时已非单纯的私的性质,而是具有社会的性质。
3、观念性的政治构造:(法律构造)所有权非依私力保障,乃由国家依权利与设机关予以保护。
第二节所有权之理论:1、所有权之根据-神授说、先占说、劳力说、自然权说、社会说、法定说;2、以自然权说与社会说和社会连带说影响最大;(1)神授权:地球由神授予,但物权乃人事而非神事;(2)先占说:意思与体力对某物形成特别关系;(3)劳力说:目的在破自然权说之简而医先占说之陋;劳力即所有权存在之基础;(4)自然权说:不能说明所有权存在的正当理由;不能说明何以有人多,何以有人少;(5)社会说:所有权的归属与行使,应分别把握(归属于个人、行使于社会);社会说与社会连带说,促成了近代法由权利本位进到社会本位;(6)法定说:所有权法律之产物(何以成立、何以承认) 以上各说的关系:1、相互影响、相得益彰;2、自然权说影响最大;3、美、法的独立与宪政;4、近现代民法的根本原则;3、所有权绝对性之限制:公法、私法、利用权以及用益物权保护、相邻关系规定等一、比较法上的两种所有权观念与制度不同:结构、内容、观念;(罗马法、日尔曼法)(一)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1、古法时代,全面性、整体性特征以家族为单位的所有权制度来获承认;2、罗马“古代资本主义”以家族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原理上的全面性、整体性的收益权概念始获确立;3、特征:(1)为一种完全的物权性权利;(2)为单一的一般性的抽象性支配权利;(3)收益权2是分割为量的分割;(3)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
(二)日尔曼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1、产生晚、影响深远;2、日尔曼时代:公元五世纪至十世纪法兰克时代以前的历史;3、统一的国家与完整意义上的成文法不存在,日尔曼法为习惯法;4、物权观念与物权制度全不发达,近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也未真正形成,有关物之归属和利用的关系委之占有法体系调整。
5、在日尔曼法上,始终不存在离开对物的现实支配或现实占有而成立的本权。
6、于动产物交易上,以标的物之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7、特征:(1)身份关系侵透于物权关系的各个方面;(2)以财产利用的不同形态而承认各种权利;(3)无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分别,各种权利都具有同样的效力,只在内容上或多或少的差别;(4)所以区的分割为质的分割;(5)浓厚的团体主义与身份关系色彩。
二、近现代所有权思想的变迁个人的所有权—社会的所有权社会的所有权—个人与社会调和的所有权思想;(一)、个人的所有权思想:18世纪以来,启蒙思想—罗马法个人主义思想,——天赋人权,所有权与生俱来,《人权宣言》,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三)社会的所有权思想所有权的行使,应顾及社会,所有权观念相对化—所有权负有义务,《魏玛宪法》“牺牲小我,成全大我”,国家对个人财产恣意剥夺;(四)个人与社会调和的所有权思想—二战以后(五)所有权的社会作用导言:1、所有权制度,调整物之归属2、对国家、对个人相当重要;1、物之归属,物之占有;2、所有权制度;1、所有权制度,成为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法的基石;2、所有权制度为现代私法秩序之基本,所有人于一定界限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所有权为私的所有的法的表现。
3、在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私的所有如不经由货币的媒介而予以交换,则私的所有的机能将难以发挥,物权与公司4、所有权制度与人格发展第三节所有权的内容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消极的权能:排除干涉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的功能:积极权能、消极权能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一)占有权能:事实权能;占有权能可与所有权分离;有权占有;(二)使用权能:定义-依性质与用途,在不毁坏本体或变更性之下对物的利用,以公生活的需要;使用权益与占有权能关系-使用权能须占有权能,占有权能不一定使用权能;使用权能与“使用”:物权使用-不当得利;基于所有权的使用权能与基于他物权的使用权能;不能自由行使的限制-限制建筑物高度;积极的限制-对物之所有人课以积极使用的义务;容忍他人侵害的义务-相邻关系。
(三)收益全能:定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收益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1、仅保留部分收益权(承包经营)2、保留处分权与部分收益权(租赁)3、仅保留处分权(荒山)(四)处分权能:掏空所有权定义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对于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处分权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能;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定义隐而不彰消极权能之根据,所有权的绝对性排除方法,物上请求权其他权能—除上述权能之外的剩余全能。
所有权之法令限制:“限制”来源于所有权的定义;无法律根据之行政命令,不得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禁止所有权受让人处分所有权或处分时经其监督之特约,如不违反公序良俗或强制性规定,仅在当事人间有债权效力,不生物权效力;一、依法令之性质为标准区分:公法之限制、私法之限制、公私法之限制;①私法之限制-自由性之限制和法律体系中之限制②公法之限制-行政法、越来越多;③公私法之限制-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使然二、依法令限制之目的为标准区分:保障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共同生活;①保障个人利益-相邻关系、法定地上权、紧急避难;②保障公共利益-如维护文化、公民一般福祉、社会或经济利益;③保障社会共同生活之利益-如,年民法上工作物所有人责任、动物占有人责任,公法上对某些物品之制造、贩卖、用益或处分所作限制;三、依法令限制之内容为标准:1、对于土地之利用或建筑之限制)2、所有权取得之限制3、所有权处分之限制所有权限制之样态①容忍义务②不作为义务③作为义务第一节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尹田教授论文)1、物上请求权:(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2)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3)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1、定义:又称回复请求权2、构成要件:(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为失却占有之所有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权之人:所有人:如共有人(包括分别共有人、共同共有人,有别);不动产之登记名义人和真实所有人;出租、出借人与租赁、借用人、第三人之关系。
得行使所有权之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代位权人、未成年人之特有财产管理人;占有人无本条适用;买卖契约解除,适用不当得利,非适用物权请求权;(6)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该物之人;对此,各国立法有差异:德民985条、台民767条;3、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内容:(1)返还原物(2)仅指现实交付(现象交付少见)(3)返还费用(肯定说、否定说)(4)损害赔偿、不当得利4、举证责任:对于标的的物所有权的事实对于无权源而占有的事实5、消灭时效:肯定(日本)否定(德国)(本书)与(取得时效)二、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受占有以外的妨害(一)构成要件:所有权遭受丧失占有以外的妨害的事实1、何为妨害: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2、构成条件:须有妨害的状态妨害状态须继续存在对于所有物或所有权的直接妨害妨害不法3、否认所有人所有权是否构成妨害:口头否认、起诉否认(败诉)、强力否认(真正所有人)(二)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内容:以相对人自己的费用排除妨害之存在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主观状态、请求内容消灭时效。
三、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保全请求权)(一)构成要件:所有权被妨害之虞“妨害之虞”之认定:应就具体事实、依社会一般观念而定;妨害防止的内容:德民:862条1项、1004条第1项;(二)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的内容与方法:防患于未然、费用承担;物(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承租、保管、借用、质权、留置权、基地)第八章:不动产所有权第一节: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一)土地所有权的意义:1、土地所有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日耳曼、罗马);2、土地所有权是一个经济的权利:所有利益、资本利益、生存利益;土地、劳动力、资本。
3、土地所有权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公法、私法。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土地所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土地制度。
4、私法角度的土地所有权:(二)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1、土地的概念与特性①概念:广义—自然综合体;狭义—陆地表层-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
相同:土地与其他财货:在民法上—同属于物的范畴;不同:在经济上—与一般财货不同—一般财货可以再造、容易移动、易于损毁、规格化;土地则私有独占性格,社会公共性格。
②土地的性质:为单纯的自然存在物、非劳动创造物;与四周邻地接壤,连绵不断;位置本身即决定性质;具有社会的公共的性质。
2、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土地的特性决定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
①私益性和公益性(概念解析)A_ 为土地所有权本身所蕴含的两种利益:私益性和公益性。
土地所有权的私益性和公益性一般不因土地归属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B_ 内容:土地所有权的私益性: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所有利益+资本利益);土地所有权的公益性:消极意义上的公益性(不损害他人),积极意义上的公益性(有益他人)。
②土地所有权向土地用益权的让步—土地用益权的优越性A_ 19世纪以前,所有权强大(优越、绝对、强大、所有权对人身奴役);B_ 19世纪以后,地主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劳动者—基本阶级;资本家阶级为轴心—实现了让步;让步-为适应资本运动法则,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而强化土地利用权之现象,师承土地所有权向土地利用权的让步;C_ 让步的广、狭两义:广义—强化土地现实利用者的法律地位;狭义—相分离时,提高利用权人的法律地位;D_ 土地利用权:债权性土地利用权和物权性土地利用权;一组概念:用益权、利用权、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