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核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

附件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组织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药审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2)。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
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1。
总局受理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保障药品质量和疗效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仿制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核查,可以有效验证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是否与原研药一致。
为了确保核查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以下是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核查的指导原则:一、指导原则1.依法依规:核查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进行,确保核查工作具备合法性和规范性。
2.独立公正:核查工作应由具备审评、监管资质的独立机构或专业团队进行,确保核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派驻核查:核查机构应派驻专业人员到申请企业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查看药品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系统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文件核查:核查工作不仅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也要对企业的相关文件进行仔细核查,包括生产记录、检验报告、质量管理文件等,确保核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6.样品检测:核查机构应将申请企业的仿制药送交第三方独立实验室进行质量检测,对比检测结果与原研药的质量指标是否一致。
7.结论判定:核查结果应以科学数据为依据,结合评估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判定,确保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现场核查步骤1.准备工作:核查机构应认真准备核查所需的文件、设备和人员,并确定核查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3.文件核查:核查机构应对申请企业的相关文件进行细致核查,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样品检测:核查机构将申请企业的仿制药样品送交第三方独立实验室进行质量检测,对比检测结果与原研药的质量指标是否一致。
5.结论判定:核查机构应依据现场检查和样品检测的结果,结合评估专家的意见,综合判定仿制药的质量是否与原研药一致。
三、结尾内容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的制定,可以为核查工作提供科学、规范的指导。
在核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指导原则进行,可以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医药领域的质量安全和病人的用药安全。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抽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计划,组织研制现场核查。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保证药品质量和疗效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下面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核查的指导原则。
一、指导原则1.科学性原则:现场核查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原则,采取严谨的科学方法,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2.客观性原则:评价现场核查应客观、公正、中立,不受任何非科学因素的影响。
3.严谨性原则:对核查对象要求审慎、全面,核查的过程和结果要经过严格把控,确保评价的准确性。
4.法律合规性原则:现场核查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评价工作的合法性。
二、现场核查的内容1.生产车间和设备:核查仿制药生产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2.质量控制体系:核查仿制药的质控体系是否建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质控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3.原材料和包装材料:核查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4.产品质量管理:核查仿制药产品的质量检测、检验和监控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存在数据造假或篡改的情况。
5.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核查仿制药生产工艺是否合理,工艺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潜在的质量风险。
6.关键人员和相关管理:核查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情况,是否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相关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7.风险管理和变更控制:核查仿制药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变更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存在潜在的质量风险。
三、现场核查的要求1.核查人员资质:核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科学研究背景和实践经验,了解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具备识别问题和风险的能力。
2.核查流程:核查前应进行充分准备工作,了解评价对象的相关信息,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核查计划和流程。
3.核查记录:核查时要详细记录核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核查的时间、地点、被核查对象、核查人员的姓名等基本信息,以及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 25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28 -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附件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
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第一,科学性原则。
评价研制现场核查需要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评价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熟悉仿制药品种的生产过程和质量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核查。
第二,独立性原则。
评价人员应当独立于被评价单位和利益相关方,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评价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利益诱惑和干扰,保证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三,公开透明原则。
评价研制现场核查应公开透明,对评价的目的、程序、方法、结果和结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公告。
评价人员应及时向被评价单位和利益相关方通报评价进展情况和结果,接受他们的监督和建议。
第四,系统性原则。
评价研制现场核查应具备系统性,包括评价的全过程和全要素。
评价人员应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法,全面收集和分析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六,持续改进原则。
评价研制现场核查应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
评价人员应及时总结评价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被评价单位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评价研制现场核查工作是保障仿制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原则进行。
只有遵循科学的方法,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实施公开透明的核查工作,全面系统地评价和管理风险,以及持续改进评价过程和方法,才能保证评价工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评价研制现场核查的结果将影响仿制药品的质量和疗效评价结果,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药品质量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因此,评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指导原则进行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药物质量发挥积极的作用。
文解政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文解政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政策,为确保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现场核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进行解析。
一、前言笔者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一文进行了细致的阅读,并就该政策进行了思考和总结。
笔者认为,该政策的实施是十分必要的,旨在加强对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健康。
二、现场核查的意义现场核查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评价工作准确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举措。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对仿制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评估。
而现场核查能够直接深入生产企业现场,实地观察、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评价结果更为准确可靠。
三、现场核查的指导原则1、现场核查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
这是现场核查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评价数据得以真实可靠的保证。
所谓专门人员,就是指评估人员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质量检测人员。
他们必须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和考试,具备执业资格或者相应专业证书,并且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检测、评估、记录。
2、现场核查应当有详细的手册和记录。
手册需要详细清晰,以人员,岗位,时间,地点,操作记录为基本要素,记录所有现场核查的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记录、整改。
对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及时记录在案,并进行相应的整改,以确保其正确性和可靠性。
3、现场核查应当有特定的测试设施。
在现场核查的过程中,一定会有很多的评价项目需要检测,在现场中所使用的测试设备也同样非常重要。
为了保障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必须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测试设施。
在测试设备中,包括各种质量检测设备、仪器和仪表。
4、现场核查应当注重人员的作用。
现场核查是传统的评估方法,在现场核查的过程中,专家评估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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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抽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
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计划,组织研制现场核查。
原则上在每五年内,对所有接收资料的企业的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境外研制现场核查工作参照《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
境外研制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涉及境内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转来的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境内研制现场核查的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核查中心对境内《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后,转交受理和举报中心.3.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四、基本要求(一)真实性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二)一致性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拟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的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当一致。
2。
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应经充分的研究和验证,确保药品商业化生产的可行性.(三)数据可靠性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
(四)合规性1。
一致性评价过程应当在符合药品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开展,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工作受控、合规。
2。
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
五、核查要点(一)处方工艺研究与样品试制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与拟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产品相一致。
如涉及变更的,应进行科学的处方工艺研究和验证,并记录研究的过程。
2.如涉及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如涉及样品试制,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
试制样品的生产、检验、质量研究与评价过程是否有具体记录.(二)药学研究与体外评价1.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2.研究/评价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评价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
用于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生产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
4.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来源证明,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且在效期内使用。
5.所用的参比制剂是否具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
是否有参比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剩余样品等。
是否有参比制剂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是否与实际的研究/评价时间一致.6。
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溶出度、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完整的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7.药物溶出度仪是否有进行机械验证。
(1)溶出杯、篮、篮(桨)轴是否符合中国药典要求.(2)是否具备校准的测量工具,如倾角仪、百分表、转速表和温度计等,是否符合相关的计量要求。
(3)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机械验证,如溶出度仪水平度、篮(桨)轴垂直度、溶出杯垂直度、溶出杯与篮(桨)轴同轴度、篮(桨)轴摆动、篮摆动、篮(桨)深度、篮(桨)轴转速、溶出杯内温度等,验证记录是否完整.(4)是否对药物溶出度仪进行周期性的机械验证。
(5)必要时,可对溶出仪的机械性能进行现场考察,以确认其是否满足《药物溶出度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的要求。
8.溶出曲线的考察是否包含了以下内容:(1)检查参比制剂溶出行为的批内和批间均一性。
(2)对于光照、湿度、温度比较敏感的以及易氧化的参比制剂,是否检查了参比制剂溶出曲线的稳定性。
(3)是否采用多种pH值的溶出介质进行溶出曲线考察.(4)体外溶出试验方法(含多个溶出介质)的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等是否有验证数据。
(5)是否采用规定的评价方法来考察溶出曲线相似性。
9.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以确认申请人是否能重现申报资料中的比对结果。
10。
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的相关数据、图谱是否满足数据可靠性的要求.为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方法防止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等。
(1)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分级管理与权限设置是否合理.(2)计算机化分析仪器是否开启审计追踪功能。
(3)原始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的纸质数据一致。
(4)体外评价、质量、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有篡改图谱信息、一图多用的现象;是否存在修改进样时间,删除不合格数据等问题;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保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挖掘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
(5)是否制定了相关规定对数据的产生、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存档、销毁等过程进行管理.(三)委托研究1.如有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
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
2.必要时,应当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3。
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究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和数据负有最终责任。
六、判定原则(一)研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申报资料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
(二)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1。
发现真实性问题;2。
存在与申报资料不一致;3。
关键研究活动、数据缺少原始记录导致无法溯源;4.存在严重的数据可靠性问题的;5.不配合检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编号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意见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中心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