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有效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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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规制的基础理论 11政府规制概念、特点和分类 111政府规制

1政府规制的基础理论 11政府规制概念、特点和分类 111政府规制

1政府规制的基础理论1.1政府规制概念、特点和分类1.1.1政府规制概念政府规制(government regulation),也有称为政府管制或政府调节等,但“管制”常有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市场主体决策之意,“调节”一词也常有经常变动之意,“规制”有以规则、规章、法规、管理等,从市场主体外部进行规范和控制之意,因此用“规制”更为贴切。

所以,本研究采用“政府规制”一词。

国外学者对政府规制的定义:维斯卡西等学者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

史普博认为,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政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日本学者金泽民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

梅尔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控制公民、公司或下级政府行为的尝试,在某种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社会范围内公民选择的限制。

这些定义都表明政府规制就是政府通过规制政策,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出现市场失灵,市场需要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以纠正市场失灵,提高市场效率。

政府管理市场有两种手段:即宏观调控和政府规制。

可见,政府规制是“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是指政府以宏观经济政策调节或调控宏观经济,其目标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政策对纠正宏观市场失灵和防止国际市场对国内经济社会的消极影响。

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经济总量,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和法律手段为辅,宏观调控有易变性、相机抉择性和间接引导性。

政府规制手段主要是指政府以微观规制政策规范市场微观经济行为,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纠正市场微观失灵,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法律和法规、行政和经济等手段限制和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市场主体是指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执行政府规制的机构及人员,市场主体是政府规制的对象)。

第八章政府规制(一)

第八章政府规制(一)

(2)规制放松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完全撤销对受规制产业的各种价格、 进入、投资、服务等方面的限制,使企 业处于完全自由的竞争状态; 二是部分地取消规制,原来较为严格繁 锁、苛刻的规制条款变得较为宽松开明。 如在某些领域,把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 记制,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进入规制放 松。

(3)规制放松的原因



第四,规制抑制了创新,保护了低效率,鼓励 了工资—价格的螺旋式上升,同时价格与边际 成本的不一致又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推 动了以成本扩张、浪费为主的竞争;

第五,政府规制否定了人们对产品质量和价格 的选择,难以适应人们的消费需求多种多样的 现代社会。

传统规制方法的某些缺陷,导致政府一 系列新的政府规制方法,典型的如激励 性规制手段的出现。激励性规制主要包 括特许投标竞争、区域间比较竞争和直 接竞争等几个方面。
1、政府规制的产生
政府规制的产生是市场经济演进的结果。 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管 得最少的政府一度被认为是最好的政府, 政府甘当“守夜人”,采取自由放任的 政策,不仅很少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而 且在宏观层面,也鲜有调控总量和结构 的政策出笼。

市场机制的缺陷:

在竞争的过程中,竞争引起的生产、资本集中会自发 导致垄断的出现,损害资源配置效率; 某些行业的经济技术特点造成一家企业满足全部市场 需求的自然垄断状况,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2、关于自然垄断的新观点

传统观点对自然垄断的认识不够全面, 对自然垄断的恰当定义应建立在范围经 济(Economies of Scope)和成本弱增性 (Subadditivity)的基础上,而不应该仅 仅建立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上。

第五章 政府规制

第五章  政府规制

一、政府规制和宏观调控的区别
1. 两者调节经济社会的目标不同
宏观调控的目标: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物价稳定、
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
政府规制的目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市场价格合
理化、个人收入均等化、治理污染与 保护环境等。
2. 两者调节的对象和视角不同
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经济总量,
从总量角度调节市场经济运行, 着重解决市场机制引起的宏观经济失灵和 社会资源未充分利用问题;
第三节
政府管制俘获理论
一、传统的政府管制理论——公共利益理论
理论假定:
政府管制的目:提高资源配臵效率和增进社会福利, 管制者专一地追求这一目标。 管制者:能够代表公众对市场作出理性的计算, 使这一以矫正市场失灵。 传统的政府管制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释现实。 20 世纪 60 年代,经济学界认为,管制有利于生产者。
政府规制、政府管制、政府调节 government regulation
2. 政府规制的作用
(1) 培育和发展竞争性市场,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2) 保护消费者
(3) 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 增进社会福利
(4) 保护环境, 减少外部性
(5) 提供公共产品
(6) 保护国内产业, 维护民族经济利益
二、政府规制的内容
1.产权、契约制度
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
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2.行业的进入与退出机制
3.价格(收费)制度
(1) 对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
(2) 对保护行业的价格规制 (3) 对金融等行业的价格规制 (4) 通货膨胀时的价格规制
(5) 对不正当价格的规制
(6) 事业单位收费规制
4.数量、质量规制
规制方式:

第5章政府规制理论

第5章政府规制理论

5.1 政府规制概述 政府规制的特征
主 体 的 公 共 性
规 制 角 度 限 制 性
规 制 内 容 的 经 济 性
规 制 范 围 的 微 观 性
规 制 政 策 的 动 态 性
5.1 政府规制概述
分类
经济性规制
政府规制
社会性规制
5.1 政府规制概述
经 济 性 规 制
进入规制 价格规制
5.1 政府规制概述
5.2.2 政府工具
政府工具的类别(5)
市场化工具:是指在某一方面具有明显市场特征的方
法、方式和手段,如民营化、用者付费、合同外包、放 松管制、产权交易和内部市场等。
工商管理技术: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绩效管理、
标杆管理和流程再造等。
社会化手段:包括社区治理、志愿者服务、公私伙伴
关系、公众参与以及听证会等。 。
5.2 政府规制理论
内容
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 认为规制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反应。 政府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 政政策,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 规则,目的是为了控制受规制的企业 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 权力,弥补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 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2 政府规制理论
理论的规范分析 与现实自相矛盾
这一理论缺乏这样一种机制:它无 法解释市场失灵一旦出现是通过什 么而成为修正性政策的对象。以福 利经济学和市场失灵为基础的政府 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根基过于狭窄。
理论 缺陷
规制仅有微小的导致价格下 降的效应,并不像理论所宣 称的规制对价格具有较大的 抑制作用
(5)依据工具来源的分类:市场化工具、工商管理技 术、社会化手段。
5.2.2 政府工具
政府工具的类别(4)

我国政府规制理论研究

我国政府规制理论研究

我国政府规制理论研究作者:魏婧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6期摘要:政府规制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手段,在制定和实施中会较多地受到一个国家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影响,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制度性安排。

因此对我国政府规制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势在必行。

关键词:政府规制;理论中图分类号:D6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1一、政府规制理论政府规制,又称政府管制、政府监管,即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

政府监管指的是政府对市场与社会的监管,即政府的外部监管,也就是广义上的政府监管,而不包括政府对于自身的监管,它的手段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

政府规制按目的分,政府规制可以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按内容分,政府规制可以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

政府规制与宏观调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宏观调控是间接的、总量上的调控,它借助财政、货币政策等工具直接作用于市场,通过市场参数的改变,间接影响企业行为。

而规制则是直接的、个量上的,它借助有关法律和规章直接作用于企业,规范约束和限制企业行为,属于微观范畴。

可见,政府规制不具有宏观调控的一般性,而是个量的差别管理,是一般中的特殊,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的过程。

二、我国政府规制的挑战1.在竞争领域面临的问题多于垄断领域就中国的经济规制问题而言,竞争领域的问题比垄断领域要多。

垄断行业多为国有企业,信誉较好,管理较严格,产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比垄断竞争行业和竞争行业少。

垄断行业的问题主要是垄断高价和垄断利润等,竞争行业和垄断竞争行业主要是产品质量安全、健康卫生和市场运营等问题。

总体看,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及对外开放方面,经济规制还不完善。

一是市场准入歧视,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垄断产业;二是价格规制政策不完善,垄断企业存在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现象,竞争产业普遍存在过度竞争;三是企业运营规制缺失,在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规制中,政府重市场准入审批,轻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规制监管,助长了市场主体与政府经济规制部门的博弈行为,损害投资者、消费者和国家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第八章政府规制(三),

第八章政府规制(三),




此外,政府规制部门与被规制企业的行为目标也存在一定的 差异,前者主要关注企业效率和社会福利(消费者剩余与生 产者剩余之和)最大化的实现,而后者主要追求自身利润的 最大化。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规制双方行为目标的差异,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问题可以作为一个委托代理问题来处理。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 政府规制部门是委托人,被规制企业是代理人。采用传统的规制理 论就会产生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 具体说就是:被规制企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隐瞒成本水平,尽 量高报自己的成本(隐藏信息);同时,由于被规制企业为降低成 本而做的努力很难被政府规制部门观测到,所以前者可以选择“偷 懒”而不被发觉(隐藏行动),后者也不知道应该支付或补偿多少 才会使企业愿意提供这种产品或服务。 传统规制理论没有认识到这种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把政府规制部 门看成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也就不会设计出克服逆向选 择和道德风险的规制方法,从而造成规制效率低下。激励规制理论 则是以信息不对称作为立论前提,把规制问题看作是委托代理问题, 通过设计诱使企业说真话的激励规制合同,以提高规制效率。
8. 政府规制(三) 内容摘要

激励性规制的目标:有效竞争


特许投标竞争
区域间比较竞争


直接竞争
社会性规制
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形成和应用

在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过程中,政府规制部门与被规制企 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政府规制部门掌握的关于企业 的信息要比企业自身掌握的相关信息少得多。表现在: 第一,被规制企业更了解必要的生产技术;被规制企业知道 自己为降低成本做出了多少努力,而政府规制部门对此却无 法测量; 第二,政府规制部门常常无法观测到产品或服务供给的产量 和质量等变量,等等。

政府规制的比较优势与作用范围分析

政府规制的比较优势与作用范围分析

产 生 、 宏 观 调 控 的 比 较 和 广 泛 涉 及 经 济 和 社 会 领 域 的 发 展 等 三 个 方 面 , 示 了 当 前 加 强 政 府 规 制 的 必 与 揭 关 键 词 : 府 规 制 ; 观 调 控 ; 制 政 策 政 宏 规 中图分 类号 : 2. 6 F1 3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O 7 6 2 ( 0 2 O 一 O O 一 O 1O— 91 21 )8 O7 2 政 府 规 制 ( o e n e trg lt n) 简 称 规 制 g v r m n e ua i o , (e ua in , 念 源 于 西 方 , 有 学 者 将 之 译 为 “ rg lto ) 概 也 管
在市 场经 济条 件下 , 府需 要 通过 管 理经 济来 政 纠 正 市 场 失 灵 , 高 市 场 效 率 。 府 的 经 济 管 理 从 宏 提 政 观 和 微 观 两 个 视 角 同 时 展 开 : 是 宏 观 调 控 , 宏 观 一 即 经济 调节 和控 制 , 理宏 观经 济 ; 是 政府 规 制 , 管 二 规 范市场微 观经 济行为 。 政 府 规 制 是 宏 观 调 控 所 无 法 替 代 的 政 府 用 以 纠
政 府 规 制 的 比较 优 势 与 作 用 范 围分 析
任 晔
( 内蒙 古 大 学 公共 管理 学 院 , 蒙古 呼 和浩 特 内

要 ・ 。 挂
002) 10 1
要 : 对 目前 我 国 存 在 重 视 宏 观 调 控 而 轻 视 政 府 规 制 , 至 将 二 者 混 淆 的 现 象 , 政 府 规 制 的 针 甚 从
“ 制 ” 词 所 做 的 解 释 , 为 r g lt n 或 r g lt— 规 一 认 e ua i o e u ao r o s r i t的 含 义 是 有 规 定 的 管 理 制 对 象 , 用 不 同 的 规 制 方 法 , 经 济 社 会 的 各 应 在 个 领域抑 制“ 场失灵 ” 来 的消极影 响 。 市 带 1 政 府 规 制 的产 生 及 其 要 义

政府规制(管制)

政府规制(管制)

1. 从自由竞争到系统化全面规制
(19世纪末—20世纪60-70年代)
(1)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形成 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 法》、《反托拉斯民事诉讼法》。 德国:《反对不正当竞 争法》。日本:《禁止垄断法》
(2)直接行政性规制范围的扩大与规制制度的完善 从自然垄断领域扩展到竞争性行业(银行、证券、广播、 卡车和输送管道、海运、航空、批发电力、通讯业、保险 业、劳动等);从经济领域扩展到社会领域。
规制的现实依据研究(为什么规制?依据问题) 规制的对象与范围研究(规制什么?范围与边界问题) 规制的方式和方法研究(如何规制?规制的方式与方法和
机制问题) 规制过程和规制模式研究(规制体制、规制制度改革问题)
等等。
(一)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假设前提:政府是公共利益代表;市场失灵 基本理论观点:[1]市场是脆弱的,市场机制存在失灵领
维斯卡西(viscusi)等: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 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 是强制力,政府规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 而运用这种强制力。
丹尼尔·史普博(Spulber,Daniel F.1999):规制是“由行政 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 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制或特殊行为”
域;如果放任自流,就会导致不公正或低效率。 [2]政 府是慈善的、无所不能和无所不知的,可代表公众对市 场做出理性调整,使之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以实现社 会福利最大化。 政策主张:控制进入、决定价格、确定服务条件和质量、 规定在合理的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的应尽义务等。
(二) 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假设前提:政府及其官员也是“经济人”。 基本理论内容:政府规制源于强势集团的压力,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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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政府规制成本和收益的内涵理解规制作为政府的一种社会经济决策行为会带来多方面的收益,但是,规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会产生直接和间接成本,只有通过规制成本和规制收益的比较才能够决定规制政策能否最终实施,因此,政府规制过程中的成本收益分析运用的前提就是准确的界定规制政策产生的成本和收益,不同的认识角度和分类往往会对规制政策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的测量产生重要影响。

对一些旨在促进环境、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制政策,如何量化其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则是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的关键。

1.对政府规制成本的理解规制成本本身所反映出来的是规制部门为了实施有效规制而对规制工作从开始制定一直到实施所必要的投入、由于规制而使企业的生产发生不同以往的变动而带来的额外支出以及消费者因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而增加支出的总计。

由于对规制成本内涵理解不同,造成了对成本划分的差异性。

Stigler(1996)从成本承担的角度把规制成本分为服从成本(complian cost)和实施成本(enforcement cost)①,而美国国会会计总署(GAO,1997)指出了两种划分规制成本的方法:一是把规制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二是将规制成本划分为完全成本和增加成本②。

应该指出的是经济学中的成本不是会计意义上的成本而是指“机会成本”。

政府规制的机会成本包括实际支出和隐性成本。

对实际支出成本一般比较容易获取,争议的焦点则在于对隐性成本的测算,由于隐性成本发生的范围远超过被规制者本身,需要考虑到诸如生产者、消费者、生产效率、资源转移等许多因素,从而造成对成本估算的结果差异较大。

对于机会成本的计量,往往是通过对其替代性因素的变化所引发的成本来间接描述。

表1给出了一项规制政策对某一行业中主要产品影响而引发的机会成本的描述;从而通过对规制的机会成本间接构成部分所产生的成本计量而得以计算出机会成本。

由于规制政策影响效应强度的不同,因此,必须要明确界定成本评估中关键要素的范围,而对规制中关键要素的这种范围的考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估计谁受到了直接规制和规制影响,以及任何可以考虑到的替代行为;二是正确划分因为规制而引致受影响方产生的直接实施成本的类型;三是要充分估计期望的平均实施成本,以及对可能引起的高的和低的实施成本做出一个大致的判断;四是对政策影响地区的所有被规制者的直接实施成本给予总体估计。

在受规制影响方的数量和类型决定之后,对强加给被影响方的规制成本的类型和数量多少应该给予明确。

比如对增加的规制实施成本应该包括资金成本(涉及到使用领域、资金结构以及固定资产)、实际正在运用的成本(包括所在地劳动力、原材料、能源成本和所购买的服务)、运用的与规制有关的商业交易成本(这些成本反映了与文书工作有关的时间和价值,以及管理性事务)、其它上述之外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任何由规制引发的异常成本变化也都应该及时计入成本中。

如果规制政策涉及人口因素比较明显,受规制影响的人口的结构性差异可能会引发不均匀的成本分布,需要在成本范围估计的基础上明确平均成本。

此外,其它涉及成本变化的因素还应包括:因规制程序的问题所引发的延迟成本(Stuart shapiroph.D,2007)③、受规制方接受规制的能力、现金流以及其它造成规制交易冲突的问题、规制发生场所影响、包括禁止性进入和旨在减少竞争的禁令,以及规制实施对就业影响④、商品和服务价格、顾客选择。

当然,把所有相关因素都包括到成本中来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但上述因素都必须给予关注。

在对成本进行评估时,在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由规制实施引发的高的和低的成本的范围应该给予充分说明。

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因为所使用信息资源的不同而导致成本评估出现巨大差异,需要对其原因进行解释。

由于规制对相关规制对象的效应强度不同,因此,未来的并不直接归于接受规制方所引发的成本以及相对受规制方引致成本而言的其它相关成本应该酌情考虑是否计人总成本。

在对政府规制引发成本的内涵深入理解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采用什么方法对规制成本进行估算。

Hahn(1999)提出了五种方法来对成本进行估算⑤,这五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测量了规制成本,加深了对成本内涵的理解。

由于规制成本的构成非常复杂,因此,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来测量、比较,以便得出的成本更加接近于真实的规制成本。

2.对政府规制收益的理解一定程度上讲,政府社会经济的规制意图是提供某种收益。

规制产生的短期收益可以直接进行评估,而对规制产生的长期收益需要通过贴现将未来收益折算成现值,以评估未来各年度的收益。

当规制政策影响到公众或职业健康、安全或环境时,还必须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收益分析的一部分,因而规制收益的范围不仅包括经济收益,还包括了安全收益、健康收益和环境收益。

由于规制对象性质的复杂性而对规制收益的分析相对规制成本来说显得非常复杂,并且受到时间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收益的估算出现不同的认识。

王俊豪(2001)认为,实行某项规制后,通过消费者支出的减少数量和生产者因效率提高而增加收益的数量的加总来计算政府规制的收益。

通常来讲,在分析收益的时候,除了描述和量化由于规制的实施而预期增加的收益外,如果规制本身有着明显的结构性差异,应该对每一构成成分的预期收益进行单独测算。

并且,收益分析也应该包括有关可能增加的收益,这些增加的收益也可能在替代性规制战略和其它已经被评估但没有被采纳的措施中产生。

如果存在不确定性,由于在采用科学的、技术的方法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应该对具体采用的每一类科学技术产生的收益进行分析,以确定更加精确的、可比较性的收益范围。

应该强调的是,由于量化由规制引发的公众健康、职业安全和环境收益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假定和前提条件,并考虑到预测模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对规制收益的分析存在着很大争议。

通常情况下,涉及到对公众健康、环境规制以及许多其它规制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减少或消除风险(增加因风险的减少或消除而带来的收益),因此,在这些领域进行风险评估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般情况下,风险评估包括了人类健康、安全以及环境安全,与市场有关的生态系统的生产力、生态稳定性和多样性、保护公众和私人资产等。

如果风险存在但不可以接受,在确定规制收益时必须分析如何以及需要多少数量的规制措施来减少风险或增加收益。

为了更好的认识规制收益,一个测量规制收益的替代性方法是计算出因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失,一些规制措施往往是针对市场失灵而产生的,从理论上来讲偏离正常市场的市场失灵造成的福利损失就是规制政策带来的收益。

在判断规制产生的收益中,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是规制能否带来“就业效应”。

在一些分析中常常把因规制实施而增加的就业带来的收益也计人总收益中;但事实上,由于对劳动服务的供应没有限制,就业的增加只是从经济系统的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就业效应产生的收益不能作为规制净收益来计入。

需要强调的是,在测算规制收益的过程中面临着如何判断无法量化的成分所产生的收益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一个粗略的定性判断方式是,假如非量化成分都在收益一边,并且净收益是积极的,则可以认为非量化成分对于决策是没有很大影响的,可以不予考虑。

或者是通过调查询问来了解在多大程度上非量化成分能够改变规制决定,而这里的规制决定是由分析的量化成分来确定。

当然,如果成本和收益中都有非量化成分则上述方法适用性会降低。

应该指出的是,一些要素没有被量化的原因在于规制制定者给予其它因素更大的权重和更多的优先考虑,而给予没有被量化要素以较小的权重,从而使这些要素可能被简单地忽略。

三、政府规制成本、收益比较及重要前提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的基本原理就是当规制取得的总收益超过发生的总成本的时候就可以确定规制政策能否实施。

但是,我们还必须要确定两者比较的起点问题,即所谓的“基线”(baseline)的选择问题,不同的基线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总成本和总收益,从而使两者的可比性受到影响。

如何选择折旧率也是在比较成本和收益时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基线”是用来描述当一项预期的规制政策介入缺乏时的自然状态。

一项规制政策的净收益是由在政策实施情况下和没有该政策情况之间的差异所测量而来的。

在一定程度上讲,基线的设定可能与规制政策本身同样重要。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对基线的设定非常简单,只要规制政策未介入之前的时间内的任何状态都可以成为基线,这对于单一规制政策实施时的情况是适用的,但现实是更多的规制政策往往被考虑在一定的时间内协调配套提供,因此,要必须保持影响成本和收益的基线假设的连贯性,避免出现因随意设定基线而无法统一成本和收益的情况发生。

一般来讲,一个合适的基线选择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一是市场的演进情况;二是影响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外部因素的变化;三是规制机构和政府其它部门已公布或正在发挥作用的规制的改变;四是被规制对象遵守和执行规制的程度。

在确定了基线时的资源配置状态、市场竞争秩序、成本和收益的初始状况等情况下,成本和收益的可比性程度则会得到很大控制。

由于成本和收益都具有时间效应,一般来说,在一个规制政策实施的整个周期中,成本会在前期增加、后期逐步减少,而收益则在前期效应不明显、后期逐步产生并增大,并且,一些规制政策往往具有“代际效应”,因此,对折旧率(discount rates)大小的选择关系到一项规制政策能否被大众接受,也关系到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

为了准确对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应该在不同的贴现率下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实际变化情况来确定一个“平均”贴现率水平。

应该指出的是,在对成本和收益统计的实践过程中会发生高估成本和高估收益的倾向。

对于政府有关的规制部门而言,往往想通过规制收益来体现自身的绩效、引起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并以此实现未来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对于被规制者而言,为避免因执行规制政策而增加额外的支出,而在评估成本时往往倾向于高估规制成本,以通过降低预期净收益来影响规制决策。

虽然在总成本和总收益总量计算中掩盖了上述两种倾向,但在对其结构性分析的时候应该尽量排除上述两种倾向带来的误差。

在规制政策选择过程中,如果出现两个规制政策具有相同的成本和收益,则那种能够为穷人带来更多公平背景的政策应该优先考虑。

在现实的规制政策评估中,可能会对多个规制政策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在既定政策目标下将根据以社会福利表现出来的成本损失效应来对规制政策进行排队,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带来社会福利最小损失的规制政策是最佳的选择,但在一些情况下考虑到规制成本所包含的社会震荡等问题,往往会选择次优解。

值得一提的是,规制政策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因市场失灵而出现,通过对规制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而得出的净收益虽然在正数的情况下就可以确定该规制政策可以实施,但如果利用其它一些非规制政策措施,以市场化的方式来达到既定目标,则应该尽量避免使用规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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