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
4《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国际组织

5)可持续利用。 要求在国家决策中要考虑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
用,制订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方法。
6)生物安全。
要求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转基因生物) 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包括对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 类健康产生的影响。转基因生物安全在《公约》谈判之初就引进 广泛重视,并达成了一项《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其具体 侧重点为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 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问题是 各国对改性活生物体的生物安全进行管理的国际法律依据。)
第44讲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国际组织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内容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组织形式三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实施机制四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组织五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内容11生物多样性公约cbd22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33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原则44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条款11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比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大会上签署
为实现“2010年生物多样性目标”,对其进行有 效的评估、报告、审议《公约》和战略计划的 实施情况而设。
2)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不限 名额特设工作组;
名古屋议定书产生以后,该工作组结束 了使命。
《名古屋议定书》所规定的遗传资源非 常广泛,涉及了从病毒到真菌、植物 和动物的广泛领域,其核心是如何分 享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尤其是那些 千百年来保护和管理某种遗传资源的 社区和国家如何分享利益的问题。
7)研究和培训。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各种生物种类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福祉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为此,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生物多样性。
一、国际法律和政策1.《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
它于1992年签署,在全球196个国家得到批准和实施。
该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维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以及促进可持续利用和公正分享生物资源的好处。
为实现这些目标,公约制定了以下政策:(1)制定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
(2)积极开展研究和监测,加强信息共享。
(3)采取措施减少生物多样性威胁。
(4)合理利用生物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2.《拉姆萨尔公约》(Ramsar Convention)《拉姆萨尔公约》于1971年签署,迄今已有170个缔约方。
该公约旨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内部生物多样性和人类福祉。
公约的主要政策包括:(1)保护国内湿地和相关生物多样性。
(2)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利用。
(3)加强湿地研究和监控,并共享相关信息。
(4)提高公众对湿地生态系统的认识。
3.《华盛顿公约》(CITES)《华盛顿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协议,于1973年签署,目前全球共有183个缔约方。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贸易野生动植物的标准,禁止或限制贸易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产品。
公约的主要政策包括:(1)监控国际贸易野生动植物的数量和出口,防止非法贸易。
(2)制定贸易规则,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
(3)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有效打击非法交易。
二、国家法律和政策1.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和政策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律于2016年1月1日实施,规定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安全屏障,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全球性的国际环境协议,旨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地球上丰富的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
本文将介绍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公约的制定背景和目标,以及公约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
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存在的各种生物体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它包括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物种多样性是指不同物种的数量和种类,基因多样性是指物种内部不同个体之间的遗传差异,而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不同生态系统和生境类型的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生态价值体现在生物多样性维持着地球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功能,保持了生态平衡和生态过程的正常运行。
经济价值体现在许多产业如农业、渔业和旅游业都依赖于生物多样性的支持和提供的生态服务。
文化价值则是指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的文化认同和精神需求的满足。
面对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的威胁,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
为此,生物多样性公约在1992年由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并于1993年生效。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最重要的全球性环境公约之一,目前已有约195个国家和欧盟成员国加入。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公平和合理分享生物资源的利益、促进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和信息交流、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度以及推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整合。
公约通过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机制来实施。
其中包括缔约方大会、履约机构、专门工作组和生物多样性基金等。
各缔约方需制定和实施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进展。
生物多样性公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它为各国之间合作和交流提供了机会,促进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
公约还推动了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共享,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然而,生物多样性公约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难题。
其中包括国际间合作不足、资金缺乏、分歧和协商困难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增加资源投入,并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生物多样性公约》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生物多样性公约》产生的背景和意义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CBD)是联合国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公约的产生背景是人类逐渐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丧失对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的巨大影响,并意识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
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各种生命形式的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然而,长时间以来,人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森林的砍伐、草原的过度放牧、湿地的填埋以及湖泊和河流的污染等行为,导致了大量物种的灭绝和生境的破坏,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生态危机。
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1992年的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
公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并合理利用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公约通过其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保护生物多样性、合理利用生物资源和公平分享利益,来实现其目标。
首先,保护生物多样性是CBD的核心任务。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及恢复受威胁的物种和生境。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公约鼓励开展物种保护、建立保护区、禁止非法贸易、防止入侵物种等行动。
保护生物多样性不仅仅是对自然界的负责,更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生存和福祉的关注。
其次,合理利用生物资源是CBD的重要内容。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不损害生物多样性。
这也涉及到人类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的调整。
公约呼吁减少污染以及减少从自然界获取资源的破坏性方式,鼓励采取可持续的农业、渔业和林业等经济活动。
合理利用生物资源不仅使人类能够从自然中获益,同时也能够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功能。
最后,公平分享利益是CBD的重要原则。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使用和提供生物资源时,考虑到源国、知识、创新和技术的公正分享。
这是为了避免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用导致源国和原住民的剥削,并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能够获得公正的受益。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项重要法律框架。
它旨在遏制生物多样性的快速减少,保护地球上珍贵的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石,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履行公约所承诺的责任。
背景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物种类的多样性和其与自然环境的互动关系。
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确保食物供应、调节气候、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破坏,生物多样性正面临严重的威胁,许多物种濒临灭绝,生态系统遭受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目的与原则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的在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强调了生物多样性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的价值,倡导尊重生物多样性、公平分配利益、谨慎利用生物资源以及合作共享权益的原则。
公约还强调了传统知识和实践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重要性,呼吁各国尊重和保护当地社区和居民的传统知识。
执行机制生物多样性公约通过设立缔约方大会、设立常设秘书处、制定行动计划和战略计划等方式,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各项措施。
各缔约方应积极履行公约义务,通过合作共享信息、技术和资源,共同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向前发展。
实施进展与挑战生物多样性公约自1992年生效以来,各缔约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生物多样性的流失速度依然较快,各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存在差异,传统知识和实践的保护仍面临挑战,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亟需加强。
结论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法律基础,各国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履行公约所承诺的责任,促进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保护生物多样性不仅是对人类责任的承担,也是对未来世代的尊重和保护。
我们应该珍惜地球上的每一个生物,在人类和自然之间建立和谐共生的关系,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2年签订

《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
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
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截止到2008年5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90个。
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2004年2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七次部长级会议在吉隆坡举行,会议通过《吉隆坡宣言》。
>>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指的是地球上生物圈中所有的生物,即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和生存环境。
它包含三个层次: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
简单地说,生物多样性表现的是千千万万的生物种类。
在地球上热带雨林中生活着全世界半数以上的物种(约500万种),因此,那里的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
生物多样性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可以为工业提供原料,如胶、油脂、芳香油、纤维等,还可以为人类提供各种特殊的基因,如耐寒抗病基因,使培育动植物新品种成为可能。
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地球生命多样性的国际承诺

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地球生命多样性的国际承诺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和维护地球上的生命多样性,国际社会制定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通过全球合作加强生态系统管理和保护物种的多样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背景、目标以及国际社会的努力,以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背景生物多样性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是在1992年的里约地球峰会上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公约的通过是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速度的警示,旨在减缓和逆转这种趋势。
公约由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构成,分别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和公众意识、参与和受惠的公平分配。
它被广泛认可为全球最重要的环境保护协定之一。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
具体而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包括:1. 保护生物多样性:通过建立和管理保护区、保护和恢复栖息地,防止物种灭绝,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独特性和可持续性。
2. 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鼓励利用生物资源的可持续方式,确保物种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保护和促进传统知识和实践的保留和传承。
3. 公平分享:促进公平分享物种资源的权益,特别是对开发中国家的支持,确保他们在利用生物资源和进行研究时获得合理和公正的利益。
三、国际社会的努力自生物多样性公约通过以来,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保护和维护地球上的生命多样性。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例子:1. 建立自然保护区:各国根据公约的要求建立了大量的自然保护区,用于保护和维护关键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
这些保护区不仅提供了栖息地,还为繁衍和保护物种提供了重要的环境条件。
2. 倡导可持续利用:国际社会呼吁采取可持续利用的方式来开发和利用生物资源。
通过更加谨慎和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可以降低对生物多样性的压力,并确保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生物多样性公约》

2010年10月,为期两周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会议在日本中部城市名古屋举行。会议通过了规定遗传资源利益分配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同时提出2010年至2020年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数值目标。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指的是地球上生物圈中所有的生物,即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和生存环境。它包含三个层次: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
随着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比如森林砍伐、植被破坏、滥捕乱猎等,目前世界上的生物物种正在以每天几十种的速度消失。这是地球资源的巨大损失,因为物种一旦消失,就永不再生。消失的物种不仅会使人类失去一种自然资源,还会通过食物链引起其他物种的消失。如今,人类都在呼吁保护生物多样性并为之付诸行动。
简单地说,生物多样性表现的是千千万万的生物种类。在地球上热带雨林中生活着全世界半数以上的物种(约500万种),因此,那里的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
生物多样性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可以为工业提供原料,如胶、油脂、芳香油、纤维等,还可以为人类提供各种特殊的基因,如耐寒抗病基因,使培育动植物新品种成为可能。许多野生动植物还是珍贵的药材,为治疗疑难病症提供了可能。
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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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第2条用语为本公约的目的: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资源是指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群体,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
生物技术是指使用生物系统,生物体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术应用,以制作或改变产品或过程以供持定用途。
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是指拥有处於原产境地的遗传资源的国家。
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是指供应遗传资源的国家,此种遗传资源可能是取自原地来源,包括野生物种和驯化物种的群体,或取自移地保护来源,不论是否原产於该国。
驯化或培殖物种是指人类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影响了其演化进程的物种。
生态系统是指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和它们的无生命环境作为一个生态单位交互作用形成的一个动态复合体。
移地保护是指将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移到它们的自然环境之外进行保护。
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群体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
原地条件是指遗传资源生存於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之内的条件;对於驯化或培殖的物种而言,其环境是指它们在其中发展出其明显特性的环境。
就地保护是指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持和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对於驯化和培殖物种而言,其环境是指它们在其中发展出其明显特性的环境。
保护区是指一个划定地理界限,为达到特定保护目标而指定或实行管制和管理的地区。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务的权力付托它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持久使用是指使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方式和速度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长期衰落,从而保持其满足今世后代的需要和期望的潜力。
技术包括生物技术。
第3条原则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第4条管辖范围以不妨碍其他国家权利为限,除非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本公约规定应按下列情形对每一缔约国适用:1. 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位於该国营辖范围的地区内;2. 在该国管辖或控制下开展的过程和活动,不论其影响发生在何处,此种过程和活动可位於该国管辖区内也可在国家管辖区外。
第5条合作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直接与其他缔约国或酌情通过有关国际组织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并就共同关心的其他事项进行合作。
第6条保护和持久使用方面的一般措施每一缔约国应按照其特殊情况和能力:1.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制定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或为此目的变通其现有战略,计划或方案;这些战略,计划或方案除其他外应体现本公约内载明与该缔约国有关的措施;2.尽可能并酌情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订入有关的部门或跨部门计划,方案和政策内。
第7条查明与监测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特别是为了第 8条至第10条的目的:1.查明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要顾及附件一所载指示性种类清单;2.通过抽样调查和其他技术,监测依照以上1项查明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要特别注意那些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以及那些具有最大持久使用潜力的组成部分;3.查明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过程和活动种类,并通过抽样调查和其他技术,监测其影响;4.以各种方式维持并整理依照以上1,2和3项从事查明和监测活动所获得的数据;第8条就地保护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1. 建立保护区系统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2. 於必要时,制定准则据以选定,建立和管理保护区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3.管制或管理保护区内外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资源,以确保这些资源得到保护和持久使用;4. 促进保护生态系统,自然生境和维护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物种群体;5. 在保护区域的邻接地区促进无害环境的持久发展以谋增进这些地区的保护;6. 除其他外,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计划或其他管理战略,重建和恢复已退化的生态系统,促进受威胁物种的复原;7. 制定或采取办法以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即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也要考虑到对人类健康的危险;8. 防止引进,控制或消除那些威胁到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的外来物种;9. 设法提供现时的使用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彼此相辅相成所需的条件;10.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11. 制定或维持必要立法和或其他规范性规章,以保护受威胁物种和群体;12. 在依照第7条确定某些过程或活动类别已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对有关过程和活动类别进行管制或管理;13.进行合作,就以上1至12项所概括的就地保护措施特别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务和其他支助。
第9条移地保护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主要为辅助就地保护措施起见:1. 最好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原产国采取措施移地保护这些组成部分;2. 最好在遗传资源原产国建立和维持移地保护及研究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设施;3. 采取措施以恢复和复兴受威胁物种并在适当情况下将这些物种重新引进其自然生境中;4.对於为移地保护目的在自然生境中收集生物资源实施管制和管理,以免威胁到生态系统和当地的物种群体,除非根据以上 3项必须采取临时性特别移地措施。
5.进行合作,为以上1至4项所概括的移地保护措施以及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和维持移地保护设施提供财务和其他援助。
第10条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每一缔约应尽可能并酌情:1.在国家决策过程中考虑到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持久使用;2.采取关於使用生物资源的措施,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3.保障及鼓励那些按照传统文化惯例而且符合保护或持久使用要求的生物资源习惯使用方式;4.在生物多样性已减少的退化地区支助地方居民规划和实施补救行动;5.鼓励其政府当局和私营部门合作制定生物资源持久使用的方法。
第11条鼓励措施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采取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起鼓励作用的经济和社会措施。
第12条研究和培训缔约国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应:1.在查明,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措施方面建立和维持科技教育和培训方案,并为此种教育和培训提供支助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2.特别在发展中国家,除其他外,按照缔约国会议根据科学,技术和工艺谘询事务附属机构的建议作出的决定,促进和鼓励有助於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的研究;3.按照第16,18和20条的规定,提倡利用生物多样性科研进展,制定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持久使用方法,并在这方面进行合作。
第13条公众教育和认识缔约国应:1.促进和鼓励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及所需要的措施的理解,并通过大众传播工具进行宣传和将这些题目列入教育课程;2.酌情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制定关於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的教育和公众认识方案。
第14条影响评估和尽量减少不利影响1.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2.a.采取适当程序,要求就其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拟议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期避免或尽量减轻这种影响,并酌情允许公众参加此种程序。
b. 采取适当安排,以确保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方案和政策的环境后果得到适当考虑。
c. 在互惠基础上,就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活动促进通报,信息交流和磋商,其办法是为此鼓励酌情订立双边,区域或多边安排;d.如遇其管辖或控制下起源的危险即将或严重危及或损害其他国家管辖的地区内或国家管辖地区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的情况,应立即将此种危险或损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并采取行动预防或尽量减轻这种危险或损害;e. 促进做出国家紧急应变安排,以处理大自然或其他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鼓励旨在补充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并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
3.缔约国会议应根据所作的研究,审查生物多样性所受损害的责任和补救问题,包括恢复和赔偿,除非这种责任纯属内部事务。
第15条遗传资源的取得1.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於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
2.每一缔约国应致力创造条件,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於无害环境的用途,不对这种取得施加违背本公约目标的限制。
3.为本公约的目的,本条以及第16和第19条所指缔约国提供的遗传资源仅限於这种资源原产国的缔约国或按照本公约取得该资源的缔约国所提供的遗传资源。
4.取得经批准后,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并遵照本条的规定进行。
5.遗传资源的取得须经提供这种资源的缔约国事先知情同意,除非该缔约国另有决定。
6.每一缔约国使用其他缔约国提供的遗传资源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时,应力求这些缔约国充分参与,并於可能时在这些缔约国境内进行。
7.每一缔约国应按照第16和19条,并於必要时利用第20和21条设立的财务机制,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以期与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公平分享研究和开发此种资源的成果以及商业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种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这种分享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
第16条技术的取和转让1.每一缔约国认识到技术包括生物技术,且缔约国之间技术的取得和转让均为实现本公约目标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承诺遵照本条规定向其他缔约国提供和或便利其得并向其转让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持久使用的技术或利用遗传资源而不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技术。
2.以上第1款所指技术的取得和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应按公平和最有利条件提供或给予便利,包括共同商定时,按减让和优惠条件提供或给予便利,并於必要时按照第20和21条设立的财务机制。
此种技术属於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范围时,这种取得和转让所根据的条件应承认且符合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