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及波恩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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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

决心进一步支持有效执行《公约》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规定, 认识到需要采取一种创新的办法,以便处理跨界情况下发生或 无法给予或征得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遗 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 认识到遗传资源对于粮食安全、公共健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以及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认识到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特殊性质、独有特征和需要独特解决 方案的问题, 认识到各国在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方面相互依存,且遗传资源 对于实现世界粮食安全以及可持续性的农业发展在减贫和应对气候 变化方面的特殊性质和重要性,并承认《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国际条约》和粮农组织粮食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根本作 用, 意识到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以及为了公众 卫生防范和应对的目的确保获得人类病原体的重要性, 承认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其他国际论坛当前进行的工作, 回顾在与《公约》相协调情况下制定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国 际条约》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制度, 认识到本议定书和同本议定书相关的其他国际协定应该相互支 持, 回顾《公约》第8(j)条对于同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以及公 正和公平分享利用此种知识所产生惠益的重要性, 注意到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间的相互联系,其与土著和地方社 区密不可分的性质,传统知识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其 组成部分的重要性,以及对于土著和地方社区可持续生计的重要 性, 认识到存在着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为土著和地方社区持 有或拥有的多种多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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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和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
《获取和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
意识到土著和地方社区有权在自己社区内查清其与遗传资源相 关的传统知识的正当持有者, 又认识到存在着一些国家自己拥有口头形式或有文献记录的传 统知识的独特情况,这种传统知识反映了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 持续利用有关联的丰富的文化遗产, 注意到《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以及 申明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削弱或取消土著和地 方社区的现有权利, 兹协议如下:

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法律和政策

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法律和政策

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法律和政策随着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自然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和威胁,全球的生物多样性正处于严重的退缩状态。

为了保护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发起了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和法规,进一步加强了生态环保的法律保护和政策宣传。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法律和政策,探讨其对于生物多样性维护的作用、局限和策略。

一、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1.《联合国条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1982年,《联合国条约》通过了第21项内容,正式建立了生态环保问题的国际法律制度。

1992年,针对全球生物多样性退化现象,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制定了《生物多样性公约》。

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达到生态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公约自1993年开始实施,累计已有196个国家和欧盟加入其中。

2.《红岛沟谷热点区环境与发展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了更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国际生态保护组织2000年下发了《红岛沟谷热点区环境与发展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通过政府层级、企业界合作、民间组织网络等各种合作形式推进热点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

这一公约在物种保护、保护区调查、政策建议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3.《核心生物多样性区马瑙斯坦公约》2004年,世界自然基金会提议成立《核心生物多样性区马瑙斯坦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影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该公约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分为4个不同等级,分别是非核心、核心、极度核心和危急核心。

公约需要支持核心和极度核心区域的保护,确保保护面积不低于生态保护面积,并增加森林面积和乡村公共景观。

二、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支持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政策。

1. 关于实施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2013年,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的意见》。

这个文件确认了水土保持、沙漠化治理和森林火灾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是重要任务,而且将国土规划中生态和生物多样性成为了评估重要内容之一。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生物多样性,即生命多样性,是指包含自然界内所有生命形式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等多方面的差异性。

为了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经济发展,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

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

一、概述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世界各国应尽的义务,早在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就提出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要求。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即《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

公约旨在保护世界各地的生物多样性和推动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及资源的使用,引导各国通过政策和法规进一步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除了CBD外,国际上还有许多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协议。

例如,《拉姆萨尔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是于1971年通过的,目的是保护湿地生态环境,许多国家已经签署或批准了该公约。

此外,其他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国际公约还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等,这些协议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通过,并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目前已有196个国家和欧盟批准了该公约,是最广泛参与的环境公约之一。

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地球生命多样性的国际承诺

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地球生命多样性的国际承诺

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地球生命多样性的国际承诺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和维护地球上的生命多样性,国际社会制定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通过全球合作加强生态系统管理和保护物种的多样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背景、目标以及国际社会的努力,以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背景生物多样性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是在1992年的里约地球峰会上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公约的通过是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速度的警示,旨在减缓和逆转这种趋势。

公约由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构成,分别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和公众意识、参与和受惠的公平分配。

它被广泛认可为全球最重要的环境保护协定之一。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

具体而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包括:1. 保护生物多样性:通过建立和管理保护区、保护和恢复栖息地,防止物种灭绝,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独特性和可持续性。

2. 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鼓励利用生物资源的可持续方式,确保物种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保护和促进传统知识和实践的保留和传承。

3. 公平分享:促进公平分享物种资源的权益,特别是对开发中国家的支持,确保他们在利用生物资源和进行研究时获得合理和公正的利益。

三、国际社会的努力自生物多样性公约通过以来,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保护和维护地球上的生命多样性。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例子:1. 建立自然保护区:各国根据公约的要求建立了大量的自然保护区,用于保护和维护关键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

这些保护区不仅提供了栖息地,还为繁衍和保护物种提供了重要的环境条件。

2. 倡导可持续利用:国际社会呼吁采取可持续利用的方式来开发和利用生物资源。

通过更加谨慎和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可以降低对生物多样性的压力,并确保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地球上生命有机体及其遗传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化,避免或尽量减轻人类活动使生物物种迅速减少的威胁而订立的全球性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5月23日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向各国开放签字,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

我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由序言、41条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其宗旨是:加强和补充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国际安排,并为今世与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

《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公平合理地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公约》的原则是:各国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公约》还对其管辖范围,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保护和持久使用方面的一般措施,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
持久使用,保护和合理使用的鼓励措施,研究和培训,公众教育和认识的提高,影响评估和不利影响的尽量减少,遗传资源的取得途径,技术的取得和转让,信息的交流,技术和科学合作,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分配,资金和财务机制的设立,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的设立及其职责,科学和技术及工艺学习事务附属机构及其职责,争端的解决等,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法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法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法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命形式的多样性、变化和互动。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的基础,也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繁荣的关键。

尽管保护生物多样性已经成为全球议程的一部分,但是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并不少。

为了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法律法规。

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92年制定的。

其宗旨是通过维护生物多样性,保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提供多种资源。

该公约的重要原则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以及维护生态平衡。

公约通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要求各方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控制生物多样性的损失。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全球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但是由于过度开发等原因,许多野生动物和植物正面临灭绝的危险。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中国制定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该法规的重要内容包括严格禁止非法捕杀、贩卖、收购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规定野生动植物的人为驯养、繁殖、保护等应受到相应的支持和鼓励;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监管,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和处罚。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森林法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作为中国的重要森林资源大国,中国制定了森林法,以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

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剥夺和恢复,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以及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等。

森林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进行立案、管理、监督、保护和资助。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森林管理和保护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和管理中国的森林资源,促进森林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水生生物保护法水生生物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资源,对生态平衡和人类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昆明宣言》是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主要成果。
《宣言》承诺,确保制定、通过和实施一个有效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扭转当前生物多样 性丧失,并确保最迟在2030年使生物多样性走上恢复之路,进而全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2050年愿 景。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生物多样性公约》被列入“2021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流行语”。 2022年2月14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在中国召开,入选2021年度十大科普事件。
2020年7月28日,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原定于2020年10月15 日至28日在云南昆明举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约秘书处各项准备工作均总体延迟,大会今年无法如期举行。 中方与公约秘书处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协商新会期,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21年5月17日至30日在云南昆明举办, 同期举行《生物安全议定书》《遗传资源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截至2004年2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88个。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 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诞生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关于人类环境的大会决定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各国政府签署了若干 地区性和国际协议以处理如保护湿地、管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等议题,这些协议与管制有毒化学品污染的有关协 议一起减慢了破坏环境的趋势,尽管这种趋势并未被彻底扭转,例如,关于捕猎、挖掘和倒卖某些动物和植物的 国际禁令和限制已经减少了滥猎、滥挖和偷猎行为。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 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 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 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概述】《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

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

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截止2004年2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88个。

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原文】序言缔约国,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护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重申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也重申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利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关切一些人类活动正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意识到普遍缺乏关于生物多样性的信息和知识,亟需开发科学、技术和机构能力,从而提供基本理解,据以策划与执行适当措施,注意到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并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注意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本要求,是就地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维持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种群,并注意到移地措施,最好在原产国内实行,也可发挥重要作用;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而产生的惠益,并认识到妇女在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中发挥极其重要作用,并确认妇女必须充分参与制订和实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级政策,强调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续利用,促进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全球性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承认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可对全世界处理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进一步承认有必要订立特别的条款,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注意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这方面的特殊情况,承认有必要大量投资以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且这些投资可望产生广泛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惠益;认识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根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第一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务,意识到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对满足世界日益增加的人口对粮食、健康和其他需求至为重要,而为此目的取得和分享遗传资源和遗传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注意到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最终必定增强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并有助于实现人类和平;期望加强和补充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国际协议;并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兹协议如下: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施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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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波恩准则》
面对基因资源遭受掠夺,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保护基因资源的重要性。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坚持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并将资源主权概念写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称《公约》)。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基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国家法律行使”。

《公约》
第16条第3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向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利用这些遗传资源的技术和转让此种技术,其中包括受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

这就要求提供基因资源的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审查他们是否具备有关遗传资源管理的国家法规和政策,需要根据《公约》规定和具体国情,尽快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法律,作为处理国家之间遗传资源获取事务的准则,以保护本国的遗传资源,并获取发达国家开发利用此遗传资源的技术。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已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

为履行《公约》第8(j)条、第10(c)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19条等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的规定,公约秘书处已主持召开3次政府间会议,商讨和谈判一项旨在制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准则的计划,并且于2001年10月22—26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会议”上达成《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

该《准则草案》于2002年4月7—9日提交给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批准。

《波恩准则》的目标是:提供缔约方和利益有关者一个透明的框架来促进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分享惠益;特别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以确保有效谈判和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安排;加强资料交换所机制;帮助各缔约国建立保护土著社区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机制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波恩准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均应指定一个获取和惠益分享万面的国家联络点和一至数个国家主管部门,进而根据本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批准获取遗传资源。

《波恩准则》还规定了遗传资源使用者和遗传资源提供者在执行共同商定条件时应有的责任。

《波恩准则》提出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过程中的步骤,这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共同商定条件。

“事先知情同意程序”要求获取遗传资源需要取得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内容包括:给予知情同意的土管部门,时间规定,用途说明,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机制等等。

共同商定条件则是遗传资源提供方和获取方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遗传资源的类型、数量、活动的地理区域,对材料用途的可能限制,原产国的主权,能力建设要求,向第三方转让的规定,尊重土著社区的权利,保密资料的处理,如何分享惠益(惠益类型、惠益时间性、惠益的分配和惠益分享机制)等等。

中国是最早批准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国家环保总局牵头,代表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起草与谈判和相关的国际活动,并组织相关部门在国内开展了一系列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项目和行动。

中国将继续承诺和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波恩准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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