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全文
4《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国际组织

5)可持续利用。 要求在国家决策中要考虑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
用,制订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方法。
6)生物安全。
要求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转基因生物) 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包括对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 类健康产生的影响。转基因生物安全在《公约》谈判之初就引进 广泛重视,并达成了一项《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其具体 侧重点为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 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问题是 各国对改性活生物体的生物安全进行管理的国际法律依据。)
第44讲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国际组织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内容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组织形式三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实施机制四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组织五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内容11生物多样性公约cbd22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33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原则44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条款11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比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大会上签署
为实现“2010年生物多样性目标”,对其进行有 效的评估、报告、审议《公约》和战略计划的 实施情况而设。
2)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不限 名额特设工作组;
名古屋议定书产生以后,该工作组结束 了使命。
《名古屋议定书》所规定的遗传资源非 常广泛,涉及了从病毒到真菌、植物 和动物的广泛领域,其核心是如何分 享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尤其是那些 千百年来保护和管理某种遗传资源的 社区和国家如何分享利益的问题。
7)研究和培训。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

决心进一步支持有效执行《公约》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规定, 认识到需要采取一种创新的办法,以便处理跨界情况下发生或 无法给予或征得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遗 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 认识到遗传资源对于粮食安全、公共健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以及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认识到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特殊性质、独有特征和需要独特解决 方案的问题, 认识到各国在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方面相互依存,且遗传资源 对于实现世界粮食安全以及可持续性的农业发展在减贫和应对气候 变化方面的特殊性质和重要性,并承认《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国际条约》和粮农组织粮食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根本作 用, 意识到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以及为了公众 卫生防范和应对的目的确保获得人类病原体的重要性, 承认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其他国际论坛当前进行的工作, 回顾在与《公约》相协调情况下制定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国 际条约》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制度, 认识到本议定书和同本议定书相关的其他国际协定应该相互支 持, 回顾《公约》第8(j)条对于同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以及公 正和公平分享利用此种知识所产生惠益的重要性, 注意到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间的相互联系,其与土著和地方社 区密不可分的性质,传统知识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其 组成部分的重要性,以及对于土著和地方社区可持续生计的重要 性, 认识到存在着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为土著和地方社区持 有或拥有的多种多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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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和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
《获取和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
意识到土著和地方社区有权在自己社区内查清其与遗传资源相 关的传统知识的正当持有者, 又认识到存在着一些国家自己拥有口头形式或有文献记录的传 统知识的独特情况,这种传统知识反映了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 持续利用有关联的丰富的文化遗产, 注意到《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以及 申明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削弱或取消土著和地 方社区的现有权利, 兹协议如下:
《生物多样性公约》

2010年10月,为期两周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会议在日本中部城市名古屋举行。会议通过了规定遗传资源利益分配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同时提出2010年至2020年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数值目标。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指的是地球上生物圈中所有的生物,即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和生存环境。它包含三个层次: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
随着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比如森林砍伐、植被破坏、滥捕乱猎等,目前世界上的生物物种正在以每天几十种的速度消失。这是地球资源的巨大损失,因为物种一旦消失,就永不再生。消失的物种不仅会使人类失去一种自然资源,还会通过食物链引起其他物种的消失。如今,人类都在呼吁保护生物多样性并为之付诸行动。
简单地说,生物多样性表现的是千千万万的生物种类。在地球上热带雨林中生活着全世界半数以上的物种(约500万种),因此,那里的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
生物多样性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可以为工业提供原料,如胶、油脂、芳香油、纤维等,还可以为人类提供各种特殊的基因,如耐寒抗病基因,使培育动植物新品种成为可能。许多野生动植物还是珍贵的药材,为治疗疑难病症提供了可能。
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颁发单位颁发日期1992/06/05 实施日期1993/12/29法规类别国际公约内容分类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本公约【章名】全文序言缔约国,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重申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也重申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关切一些人类活动正在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减少,意识到普遍缺乏关于生物多样性的资料和知识,亟需开发科学、技术和机构能力,从而提供基本理解,据以策划与执行适当措施,注意到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并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注意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本要求,是就地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维持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并注意到移地措施,最好在原产国内实行,也可发挥重要作用;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作法而产生的惠益,并认识到妇女在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中发挥的极其重要作用,并确认妇女必须充分参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级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强调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促进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全球性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承认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可对全世界处理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进一步承认有必要订立特别规定,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注意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这方面的特殊情况,承认有必要大量投资以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且这些投资可望产生广泛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惠益,认识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根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第一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务,意识到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对满足世界日益增加的人口的粮食、健康和其他需求至为重要,而为此目的取得和分享遗传资源和遗传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注意到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终必增强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并有助于实现人类和平;期望加强和补充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国际安排;并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兹协议如下:第一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地球上生命有机体及其遗传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化,避免或尽量减轻人类活动使生物物种迅速减少的威胁而订立的全球性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5月23日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向各国开放签字,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
我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由序言、41条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其宗旨是:加强和补充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国际安排,并为今世与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
《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公平合理地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公约》的原则是:各国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公约》还对其管辖范围,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保护和持久使用方面的一般措施,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
持久使用,保护和合理使用的鼓励措施,研究和培训,公众教育和认识的提高,影响评估和不利影响的尽量减少,遗传资源的取得途径,技术的取得和转让,信息的交流,技术和科学合作,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分配,资金和财务机制的设立,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的设立及其职责,科学和技术及工艺学习事务附属机构及其职责,争端的解决等,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
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
国际捕鲸委员会国际捕鲸委员会1946年12月2日根据《国际捕鲸公约》在华盛顿成立,其宗旨和任务是:调查鲸的数量;制定捕捞和保护太平洋鲸藏量的措施如确定鲸的保护品种和非保护品种、开放期和禁捕期、开放水域和禁捕水域、捕捞时间和工具等;对捕鲸业进行严格的国际监督。
生物资源也就是生物多样性,有的生物已被人们作为资源所利用,另有更多生物,人们尚未知其利用价值是一种潜在的生物资源。
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往往不被人们所重视,一般人们利用生物资源时,没有经过市场流通而直接被消费,只是取而用之而已。
生物多样性具有很高的开发利用价值,在世界各国的经济活动中,生物多样性的开发与利用均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如油画般的美景,交杂闪过的暗夜的影,赤色的海水流不尽悲情,海豚甜美和光明的微笑万劫不复。
所有的人都会为此而难过。
这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这是一个地球村,没有人知道经济的背后水有多深。
这个世界繁盛背后深藏着冷漠,丰饶背后是人性的阴暗,那些美的善的爱的,异化为媒体展现出的镜花水月,一场场痴迷现代人的谎话。
看完这部影片,我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只是觉得很累,沉沉睡了一场。
看电影的整个过程中我都没有哭,在打开Word文档准备写影评的瞬间,眼泪如水流般下来。
一个风光秀丽的美丽海湾,却成了幽深不可测的屠宰场,它太可怕了,可怕到没有七情六欲,没有温情而只有机械。
在临近片末的直面屠杀,那些血色成片的漫溢,每年两万三千条生命的丧失,一个明晃晃的噩梦,混着血色。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文版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本议定书缔约方,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忆及《公约》第19条第3和第4款、第8(g)条和第17条,又忆及《公约》缔约方大会1995年11月17日第II/5号决定要求订立一项生物安全议定书,其具体侧重点应为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问题,特别是着手拟定适宜的提前知情同意程序,以供审议,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中所规定的预先防范办法,意识到现代生物技术扩展迅速,公众亦日益关切此种技术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还需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认识到如能在开发和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的同时亦采取旨在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妥善安全措施,则此种技术可使人类受益无穷,亦认识到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对于人类极为重要,考虑到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此方面能力有限,难以应付改性活生物体所涉及的已知和潜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认识到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应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强调不得将本议定书解释为缔约方根据任何现行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有任何改变,认为上述陈述无意使本议定书附属于其他国际协定,兹协议如下:第 1 条目标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第 2 条一般规定1. 每一缔约方应为履行本议定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
2. 各缔约方应确保在从事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研制、处理、运输、使用、转移和释放时,防止或减少其对生物多样性构成的风险,同时亦应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
3. 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依照国际法所确立的各国对其领海所拥有的主权以及国际法所规定的各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及其大陆架所拥有的主权和管辖权,亦不得妨碍所有国家的船只和航空器依照国际法和有关国际文书所享有的航行权和航行自由。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为尽可能减少秘书处工作的环境影响和致力于秘书长提出的“不影响气候的联合国”的倡议,本文件印数有限。
请各代表携带文件到会,不索取更多副本。
生物多样性公约 UNEP/CBD/COP/10/WG.2/CRP.1421 October 2010CHINESEORIGINAL: ENGLISH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届会议2010年10月18日至29日,日本名古屋第二工作组议程项目4.5科学和技术合作与信息交换所机制第二工作组主席提交的决定草案缔约方大会,审议了 执行秘书与信息交换所机制非正式咨询委员会协商编制的报告和建议(UNEP/CBD/COP/10/15),赞赏 各缔约方和执行秘书迄今为止在信息交换所机制执行方面取得的进展,考虑到 最新的2011-2020年《公约战略计划》,该计划重申了信息交换所机制在《公约》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支助作用,1. 通过 本决定附件所载的2011-2020年信息交换所机制的任务、目的和目标,并注意到进度报告附件二所载闭会期间的优先活动以及关于进一步发展的建议(UNEP/CBD/COP/10/15);12. 鼓励 各缔约方:(a) 继续采取必要措施,制定健全和可持续的国家信息交换所机制(目标2)和酌情开展UNEP/CBD/COP/10/15号文件附件二所列各项活动;(b)尽力推动与旨在建立区域、次区域、专题或国家信息交换所机制的倡议展开合作;1 下列额外组成部分将被纳入优先活动清单:(a)通过连接中央和国家的信息交换所机制,促进缔约方和合作伙伴的联网; (b)分析和散发能够以支助、便利或促进技术转让和科技合作的具体和实用的信息和关于正在进行的活动的最佳做法;(c)通过机构间指导委员会的合作和有关组织与利益攸关者的参与,提高进入国家信息交换所机制的便利;(d) 通过一套基本指标,对执行国家信息交换机制和行动计划的资讯服务的效果进行评价。
UNEP/CBD/COP/10/WG.2/CRP.14Page 2(c)在向全球环境基金提供关于更新和执行其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的指导时,列入对于信息交换所机制的支助;3.鼓励相关合作伙伴进一步致力于拓展信息交换所机制的网络和服务(目标3);4.邀请各缔约方、其他各国政府、有关机构以及其他捐助方进一步为信息交换所机制提供资金,作为2010年以后执行公约《战略计划》和执行各国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的关键组成部分;5.请执行秘书:(a) 进一步发展中央信息交换所机制提供的信息服务(目标1);(b) 在与非正式咨询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缔约方的协商下,根据本届缔约方大会拨给信息交换所机制的资源,并根据已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战略计划》,编写实际可行的信息交换所机制工作方案;(c)同各缔约方、其他各国政府、有关伙伴以及保护资源共享网络成员合作,寻求支助免费和公开取得生物多样性数据和信息的途径,并就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向缔约方大会下一届会议作出汇报。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概述】《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
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
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截止2004年2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88个。
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原文】序言缔约国,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护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重申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也重申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利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关切一些人类活动正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意识到普遍缺乏关于生物多样性的信息和知识,亟需开发科学、技术和机构能力,从而提供基本理解,据以策划与执行适当措施,注意到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并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注意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本要求,是就地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维持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种群,并注意到移地措施,最好在原产国内实行,也可发挥重要作用;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而产生的惠益,并认识到妇女在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中发挥极其重要作用,并确认妇女必须充分参与制订和实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级政策,强调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续利用,促进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全球性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承认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可对全世界处理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进一步承认有必要订立特别的条款,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注意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这方面的特殊情况,承认有必要大量投资以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且这些投资可望产生广泛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惠益;认识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根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第一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务,意识到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对满足世界日益增加的人口对粮食、健康和其他需求至为重要,而为此目的取得和分享遗传资源和遗传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注意到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最终必定增强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并有助于实现人类和平;期望加强和补充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国际协议;并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兹协议如下: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施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生物多样性公约内容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是一项国际环境公约,旨在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该公约是在1992 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举办的生物多样性大会上签署的,并于1993 年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
1.保护生物多样性:各缔约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生物多样性,包括保护关键生态
系统和重要的生物资源。
2.共享优惠:各缔约方应当在满足自己的国内需要的前提下,共享来自其他缔约方的
生物资源的优惠。
3.合作:各缔约方应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进行合作,并应当在有关科技、知识和
信息方面进行协作。
4.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各缔约方应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确保生
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公众参与:各缔约方应当加强公众参与,并应当支持和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
续利用的公众参与。
6.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各缔约方应当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共享,
并提供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科学信息和技术支持。
7.资源保护:各缔约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所有使用生物资源的人都能公平地享有这些
资源的收益。
8.科学研究:各缔约方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科学研究,并应
当利用这些研究成果来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9.技术支持:各缔约方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以帮助这些国家实现生物多
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10.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各缔约方应当建立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以促进各
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合作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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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公約》全文第1條目標本公約的目標是按照本公約有關條款從事保護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實現手段包括遺傳資源的適當取得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以及提供適當資金。
第2條用語第3條原則依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具有按照其環境政策開發其資源的主權權利,同時亦負有責任,確保在它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不致對其他國家的環境國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造成損害。
第4條管轄範圍以不妨礙其他國家權利為限,除非本公約另有明文規定,本公約規定應按下列情形對每一締約國適用:1.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位於該國營轄範圍的地區內;2.在該國管轄或控制下開展的過程和活動,不論其影響發生在何處,此種過程和活動可位於該國管轄區內也可在國家管轄區外。
第5條合作•每一締約國應盡可能並酌情直接與其他締約國或酌情通過有關國際組織為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並就共同關心的其他事項進行合作。
第6條保護和持久使用方面的一般措施•每一締約國應按照其特殊情況和能力:1.為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制定國家戰略、計劃或方案,或為此目的變通其現有戰略、計劃或方案;這些戰略、計劃或方案除其他外應體現本公約內載明與該締約國有關的措施;2.盡可能並酌情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久使用訂入有關的部門或跨部門計劃、方案和政策內。
第7條查明與監測每一締約國應盡可能並酌情,特別是為了第8條至第10條的目的:1.查明對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至關重要的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要顧及附件一所載指示性種類清單;2.通過抽樣調查和其他技術,監測依照以上1項查明的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要特別注意那些需要採取緊急保護措施以及那些具有最大持久使用潛力的組成部分;3.查明對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過程和活動種類,並通過抽樣調查和其他技術,監測其影響;4.以各種方式維持並整理依照以上1、2和3項從事查明和監測活動所獲得的數據;第8條就地保護每一締約國應盡可能並酌情:1.建立保護區系統或需要採取特殊措施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地區;2.於必要時,制定準則據以選定、建立和管理保護區或需要採取特殊措施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地區;3.管制或管理保護區內外對保護生物多樣性至關重要的生物資源,以確保這些資源得到保護和持久使用;4.促進保護生態系統、自然生境和維護自然環境中有生存力的物種群體;5.在保護區域的鄰接地區促進無害環境的持久發展以謀增進這些地區的保護;6.除其他外,通過制定和實施各項計劃或其他管理戰略,重建和恢復已退化的生態系統,促進受威脅物種的復原;7.制定或採取辦法以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術改變的活生物體在使用和釋放時可能產生的危險,即可能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影響到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久使用,也要考慮到對人類健康的危險;8.防止引進、控制或消除那些威脅到生態系統、生境或物種的外來物種;9.設法提供現時的使用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及其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彼此相輔相成所需的條件;10.依照國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維持土著和地方社區體現傳統生活方式而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久使用相關的知識、創新和做法並促進其廣泛應用,由此等知識、創新和做法的擁有者認可和參與其事並鼓勵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識、創新和做法而獲得的惠益;11.制定或維持必要立法和/或其他規範性規章,以保護受威脅物種和群體;12.在依照第7條確定某些過程或活動類別已對生物多樣性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時,對有關過程和活動類別進行管制或管理;13.進行合作,就以上1至12項所概括的就地保護措施特別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財務和其他支助。
第9條移地保護每一締約國應盡可能並酌情,主要為輔助就地保護措施起見:1.最好在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的原產國採取措施移地保護這些組成部分;2.最好在遺傳資源原產國建立和維持移地保護及研究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的設施;3.採取措施以恢復和復興受威脅物種並在適當情況下將這些物種重新引進其自然生境中;4.對於為移地保護目的在自然生境中收集生物資源實施管制和管理,以免威脅到生態系統和當地的物種群體,除非根據以上3項必須採取臨時性特別移地措施。
5.進行合作,為以上1至4項所概括的移地保護措施以及在發展中國家建立和維持移地保護設施提供財務和其他援助。
第10條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每一締約應盡可能並酌情:1.在國家決策過程中考慮到生物資源的保護和持久使用;2.採取關於使用生物資源的措施,以避免或盡量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3.保障及鼓勵那些按照傳統文化慣例而且符合保護或持久使用要求的生物資源習慣使用方式;4.在生物多樣性已減少的退化地區支助地方居民規劃和實施補救行動;5.鼓勵其政府當局和私營部門合作制定生物資源持久使用的方法。
第11條鼓勵措施每一締約國應盡可能並酌情採取對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起鼓勵作用的經濟和社會措施。
第12條研究和培訓締約國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應:1.在查明、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及其組成部分的措施方面建立和維持科技教育和培訓方案,並為此種教育和培訓提供支助以滿足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2.特別在發展中國家,除其他外,按照締約國會議根據科學、技術和工藝諮詢事務附屬機構的建議作出的決定,促進和鼓勵有助於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的研究;3.按照第16、18和20條的規定,提倡利用生物多樣性科研進展,制定生物資源的保護和持久使用方法,並在這方面進行合作。
第13條公眾教育和認識締約國應:1.促進和鼓勵對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及所需要的措施的理解,並通過大眾傳播工具進行宣傳和將這些題目列入教育課程;2.酌情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合作制定關於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的教育和公眾認識方案。
第14條影響評估和盡量減少不利影響1.每一締約國應盡可能並酌情:2.a.採取適當程序,要求就其能對生物多樣性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擬議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以期避免或盡量減輕這種影響,並酌情允許公眾參加此種程序。
b.採取適當安排,以確保其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方案和政策的環境後果得到適當考慮。
c.在互惠基礎上,就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對其他國家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生物多樣性可能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活動促進通報、信息交流和磋商,其辦法是為此鼓勵酌情訂立雙邊、區域或多邊安排;d.如遇其管轄或控制下起源的危險即將或嚴重危及或損害其他國家管轄的地區內或國家管轄地區範圍以外的生物多樣性的情況,應立即將此種危險或損害通知可能受影響的國家,並採取行動預防或盡量減輕這種危險或損害;e.促進做出國家緊急應變安排,以處理大自然或其他原因引起即將嚴重危及生物多樣性的活動或事件,鼓勵旨在補充這種國家努力的國際合作,並酌情在有關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同意的情況下制訂聯合應急計劃。
3.締約國會議應根據所作的研究,審查生物多樣性所受損害的責任和補救問題,包括恢復和賠償,除非這種責任純屬內部事務。
第15條遺傳資源的取得1.確認各國對其自然資源擁有的主權權利,因而可否取得遺傳資源的決定權屬於國家政府,並依照國家法律行使。
2.每一締約國應致力創造條件,便利其他締約國取得遺傳資源用於無害環境的用途,不對這種取得施加違背本公約目標的限制。
3.為本公約的目的,本條以及第16和第19條所指締約國提供的遺傳資源僅限於這種資源原產國的締約國或按照本公約取得該資源的締約國所提供的遺傳資源。
4.取得經批准後,應按照共同商定的條件並遵照本條的規定進行。
5.遺傳資源的取得須經提供這種資源的締約國事先知情同意,除非該締約國另有決定。
6.每一締約國使用其他締約國提供的遺傳資源從事開發和進行科學研究時,應力求這些締約國充分參與,並於可能時在這些締約國境內進行。
7.每一締約國應按照第16和19條,並於必要時利用第20和21條設立的財務機制,酌情採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以期與提供遺傳資源的締約國公平分享研究和開發此種資源的成果以及商業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種資源所獲得的利益。
這種分享應按照共同商定的條件。
第16條技術的取和轉讓1.每一締約國認識到技術包括生物技術,且締約國之間技術的取得和轉讓均為實現本公約目標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承諾遵照本條規定向其他締約國提供和/或便利其得並向其轉讓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持久使用的技術或利用遺傳資源而不對環境造成重大損害的技術。
2.以上第1款所指技術的取得和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應按公平和最有利條件提供或給予便利,包括共同商定時,按減讓和優惠條件提供或給予便利,並於必要時按照第20和21條設立的財務機制。
此種技術屬於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的範圍時,這種取得和轉讓所根據的條件應承認且符合知識產權的充分有效保護。
本款的應用應符合以下第3、4和5款的規定。
3.每一締約國應酌情採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根據共同商定的條件向提供遺傳資源的締約國,特別是其中的發展中國家,提供利用這些遺傳資源的技術和轉讓此種技術,其中包括受到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必要時通過第20條和第21條的規定,遵照國際法,以符合以下第4和5款規定的方式進行。
4.每一締約國應酌情採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私營部門為第1款所指技術的取得、共同開發和轉讓提供便利,以惠益於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機構和私營部門,並在這方面遵守以上第1、2和3款規定的義務。
5.締約國認識到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可能影響到本公約的實施,因而應在這方面遵照國家立法和國際法進行合作,以確保此種權利有助於而不違反本公約的目標。
第17條信息交流1.締約國應便利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持久使用的一切公眾可得信息的交流,要顧到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
2.此種信息交流應包括交流技術、科學和社會經濟研究成果,以及培訓和調查方案的信息、專門知識、當地和傳統知識本身及連同第16條第1款中所指的技術。
可行時也應包括信息的歸還。
第18條技術和科學合作1.締約國應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持久使用領域的國際科技合作,必要時可通過適當的國際機構和國家機構來開展這種合作。
2.每一締約國應促進與其他締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科技合作,以執行本公約,辦法之中包括制定和執行國家政策。
促進此種合作時應特別注意通過人力資源開發和機構建設以發展和加強國家能力。
3.締約國會議應在第一次會議上確定如何設立交換所機制以促進並便利科技合作。
4.締約國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應按照國家立法和政策,鼓勵並制定各種合作方法以開發和使用各種技術,包括當地技術和傳統技術在內。
為此目的,締約國還應促進關予人員培訓專家交流的合作。
5.締約國應經共同協議促進設立聯合研究方案和聯合企業,以開發與本公約目標有關的技術。
第19條生物技術的處理及其惠益的分配1.每一締約國應酌情採取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讓提供遺傳資源用於生物技術研究的締約國,特別是其中的發展中國家,切實參與此種研究活動;可行時,研究活動宜在這些締約國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