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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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服务规范应符合《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发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8)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9)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10)对违反小区公约(暂时公约)或者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报有关部门处理。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两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物业 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涉外物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 能力。

0.70基本要求管理处 设置管理人员 要求123一级二级4123日常管理与服务基本要求管理处设置管理人员要求(1) 24 小时受理业主或者使用人的报修。

接到任何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预约除外),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 100%。

(2)设立 24 小时客户服务体系,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投诉在 24 小时内答复处理。

(3)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4)每年至少 2 次征询业主或者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 98%以上,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

(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青岛市2007物业收费新标准

青岛市2007物业收费新标准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文号:青价房[2007]14号日期:2007-02-01标题: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物价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的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协商确定。

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通知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3月1 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施行。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地产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包括阁楼、储藏室等),业主大会成立前,其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132号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132号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132号2000年9月21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收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优质优价。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竞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其中,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中共空调运行费、热水供应费等实行政府定价。

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物业管理收费按照物业等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具体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及公布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并签定协议;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价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定价。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2*〕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海青家园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海青家园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海青家园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青价格[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海青家园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格〔2008〕22号2008年1月17日)青岛海青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海青家园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建议》(海青字[2007]18号)收悉。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该住宅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运行费核定详见附件。

上述收费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协议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管理企业在实际服务中如未达到上述申报的服务等级,应按照青价房[2007]14号文件规定相应降低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青价房[2007]1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指导标准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

安晓磊、中海地产(青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晓磊、中海地产(青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晓磊、中海地产(青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2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孙向东齐新【审理法官】陈明明孙向东齐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安晓磊;中海地产(青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安晓磊中海地产(青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安晓磊【当事人-公司】中海地产(青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夏鑫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田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鑫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田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鑫田野【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安晓磊【被告】中海地产(青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观点】安晓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虽为确认“住宅增值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条款无效,但其实质与郭秀霞案件中郭秀霞有关撤销“住宅增值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条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同,均是关于“住宅增值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争议,而该争议已被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实质上是就物业费收费价格合理性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新证据诉讼请求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郭秀霞诉中海地产公司、中海物业公司、中海物业青岛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郭秀霞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347号民事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鲁民申1162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郭秀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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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包括非住宅物业和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养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二次供水和电梯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此项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大会通报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按业主大会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账目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通过竞标产生,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通过协议的形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服务实行分等收费管理,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的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的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上述五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服务五项。

每个项目根据不同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最高为一级。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干费用)为选取的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所在地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所在地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竞标产生。

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报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原则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协商确定。

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必要时由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协调;最终协商不成的,业主大会可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也可自行管理物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协商确定。

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之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二)申请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标准的书面建议;(三)成本测算资料;(四)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建设单位通过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除应提供本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物业区域内经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原有设计用途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物业服务费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因规划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物业(包括阁楼、地下室等),业主大会成立前,其物业服务费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配备有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物业,其运行费用应当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管。

运行费用主要包括设备维护费用、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并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本指导标准为最高标准。

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在不高于上述五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各区(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上条所指的停车场(库),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泊车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泊车位的管理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泊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公共场地等共用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停车看管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业主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清运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可按房屋建筑面积或重量收取。

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的,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按重量收取的,每50公斤不超过4元。

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其出入证工本费按不超过每证1元收取。

业主大会成立后,上述两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其格式与式样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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