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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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分析与思考

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分析与思考

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
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条规定,实际上也是赋予 了公务员对错误命令和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既 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 了法律
准绳,也对公务员执行公务出现的不 良后果有了
2 、如果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违
法的、错误的,公务员可法赋予公 务员的权利 ,只要其认为上级的命令和决定错误,
要对赋予他的任务执行情况负责。他应当与上级
的旨意保持一致,除非级别明显不合法或对公利
就可以提出意见。如果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
令,或者明确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
有严重损害的情况。他不能摆脱由于他的部下的 责任而落到他肩上的责任。 德国官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官员应当向 他的上级提出建议并支持他的上级,官员有义务
执行由他的上级颁布的规定和贯彻他们的一般性 的方针。五十六条第 1 款规定; 官员对他的公务
该决定或者命令。这又是上级的权力,上级对公 务员的意见没有处理,仍然要求执行原决定或命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 年第 2 期
. 研 究与 交流
中图分类号: D922. 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4997 (2006) 02- 0085- 04
对 《 务 员法》 第五 + 四条 的分析 与思 考 公
黄梅 兰
( 甘肃行政学院,甘肃 兰州 730010)
内容提要: 本丈从公务员知何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入手,通过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和承担法律责任相统一的规则比校分析,探
1、公务员应当执行上级的命令和决定,这是
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 ,公务员原则上应当服 从上级的命令 ,除非有法定的情形。法定的情形

干涉司法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干涉司法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司法权力的行使应当独立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以确保司法公正。

然而,在实践中,干涉司法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干涉司法案件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司法独立的重视。

二、干涉司法案件的法律定义干涉司法案件,是指任何个人、组织或者机关,利用职权、影响或者其他手段,对司法案件的处理、判决结果或者司法人员的正常履职施加不当影响的行为。

干涉司法案件的行为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直接干涉:如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利诱等,迫使其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决定。

2. 间接干涉:如通过行政手段对司法案件的处理施加影响,或者利用舆论工具对司法人员进行压力,使其在案件处理中产生偏向。

3. 滥用职权:如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案件,或者泄露案件信息,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干涉司法案件的法律后果1. 违宪责任干涉司法案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侵犯了司法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因此,干涉司法案件的行为将承担违宪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涉司法案件,将受到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3. 刑事责任如果干涉司法案件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滥用职权罪、妨害公务罪等,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4. 民事责任干涉司法案件的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

受害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解读和思考

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解读和思考

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解读和思考作者:杨丽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摘要《公务员法》第54条为公务员服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指明了方向,对公务员执行违法命令造成后果的承担进行了划分。

虽然该项规定较为概括,可行性不行,但这项具有创新性的制度规定对于纠正上级错误或者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公务员法》第54条进行了解读和思考,针对现行立法反映出的问题做出分析,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员法明显违法责任承担作者简介:杨丽薇,西北政法大学2011级行政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76-02一、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解读(一)公务员有服从义务,应当执行上级的决定公务员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服从上级的决定,尽职尽责,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有错误的有权向上级提出建议,即就是享有抗辩权“可以”一词意味着公务员在认为上级命令有错误时有选择提出意见和保留意见的权利。

(三)上级坚持其决定拒不改变的,公务员必须执行该决定,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一方面,公务员有义务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且他已经向上级提出了意见。

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公务员执行的上级的命令体现的是上级的意志。

(四)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决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命令时应对命令是否明显违法作出自己的判断,当认为明显违法时可拒绝执行,否则不能免责。

二、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思考(一)公务员有权不服从上级违法决定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有义务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但是,公务员是否有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义务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我认为公务员在执行上级违法命令时有相对服从义务,即原则上有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但当命令明显违法时没有服从义务且有权拒绝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

(二)对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提出意见是公务员的权利还是义务“可以”一词在法律中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利,体现当事人的一种意志自由。

公务员法中关于退休的规定

公务员法中关于退休的规定

公务员法中关于退休的规定公务员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退休的规定对于公务员的个人生涯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公务员法中有关退休的主要规定。

一、退休条件根据《公务员法》第47条的规定,公务员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退休:1. 年龄达到公务员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退休。

目前,国家规定的公务员退休年龄为60周岁。

2.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以提前退休。

二、退休待遇公务员法对于退休待遇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规定,退休公务员享受以下待遇:1. 退休金:退休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龄和职级获得相应的退休金,具体计算方法由国家规定。

2. 医疗保障:退休公务员一般可以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细则由国家规定。

3. 住房保障:在退休后,公务员可以继续享受原单位的住房补贴或者优惠政策。

4. 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公务员的养老金可以根据物价、收入水平等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三、退休程序《公务员法》对于退休程序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第48条和第49条的规定,公务员在退休前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公务员在决定退休后,需要书面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并附上相关退休材料。

2. 考核和审批: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务员的申请进行考核和审批,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3. 批准退休:单位经过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将批准退休的公务员的信息报送上级机关。

4. 办理手续:公务员取得退休批准后,需要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离职手续、待遇申领等。

四、退休后的义务《公务员法》同样对退休后的公务员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根据第50条的规定,退休公务员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退休公务员退休后仍然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保守国家秘密:退休公务员退休后需要继续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单位机密。

3. 支持工作:退休公务员可以根据需要,继续为原单位的工作提供咨询或者协助。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有关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错误的决定命令的规定。

一、国外关于公务员服从执行与抗拒上级命令问题的理论与做法为了保障管理的统一与高效,公务员有服从上级决定与命令的义务;而根据法治原则的要求,公务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当上级的决定、命令合法正确时,这两个义务是一致的,但当上级的决定与命令违法错误时,就涉及到如何平衡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与做法:一种是绝对服从说。

这是行政法最早的见解。

这种观点认为公务员不可怀疑上级决定与命令的合法性,应该绝对服从。

其目的在于避免因下级公务员见仁见智的见解而影响行政效率。

对这种观点的反对意见是,基于法治国家理念,公务员是为国家服务的,而不是替上级服务,上级的意志不能超越法律,认为公务员应该机械地、毫无意志力地“绝对服从”上级违法的命令与决定是不合理的。

在现在各国的公务员法中,只有武职公务员才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绝对服从的义务。

与绝对服从说相近的是提出意见说。

即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违法时,应当向上级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上级认为仍应维持决定,公务员应当执行。

提出意见固然可以促使上级反省自己决定的合法性,但能实际改正决定的可能性不大。

这种主张在实际效果上与绝对服从说相仿。

另一种是绝对不服从说。

这种观点认为,公务员对于上级所作的违法决定或命令,不应执行。

其理由是,法治原则相对于行政目的或效果的实现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如果公务员对于上级违法决定或命令仍有义务执行,则事实上导致公务员成为违法执行的工具。

在英国,行政人员不能因为服从上级命令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为对于违法的命令、行政人员没有服从的义务。

论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中_省略_对_公务员法_第54条的法理解读_宋儒亮

论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中_省略_对_公务员法_第54条的法理解读_宋儒亮

文章编号:1671-6914(2006)04-0088-(09)收稿日期:2006-02-20作者简介:宋儒亮(1968—),男,安徽肖县人,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论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中的角色定位———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法理解读宋儒亮(广东省委党校,广东广州510053)〔摘 要〕 《公务员法》第54条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它从一个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职权职责关系,既体现了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又为下级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由于上级的决定或命令给工作造成损失提供了渠道。

第54条是由主体两种法律权利和两种法律义务构成的体系,即抗辩权与抵抗权,服从义务与不服从义务。

〔关键词〕 抗辩权;抵抗权;服从义务;不服从义务,公务员Abstract :Ar ticle 54of Civil Servants Law is a very impor tant innovation of leg al sy stem .It has clarified the relation -ship be tw een the upper and the lower ,w hich has manifested the responsibility sy stem of the chief officer and also provided the channel for the lower proposing the suggestion and avoiding the losses resulted from the upper 's decisions or orders .Article 54is composed of tw o kinds of legal rig hts and tw o kind of legal duty ,namely the rig ht of pleadings and the right of opposing ,the obligation of obedience and the obligation of disobedience .Key Words :the rig ht of pleadings ,the right o f opposing ,the obligation of obedience ,the oblig ation of disobedience ,civil servant中图分类号:DF 212 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再思考

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再思考

作者: 张桔[1] 蒋彬[2]
作者机构: [1]中共南昌市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2]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江西南昌330013
出版物刊名: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 46-49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公务员法》 第54条 决定或命令
摘要:�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从一个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既体现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又为下级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由于上级错误的决定或命令造成损失提供了纠正渠道,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

但由于其立法的模糊性和原则性,导致了内容缺乏操作性。

需要从保障制度的跟进、公务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出台《公务员法》第54条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法律解释、构建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四方面进一步完善。

对_公务员法_第54条的质疑及建议_以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为视角

对_公务员法_第54条的质疑及建议_以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为视角

收稿日期:2008—10—07作者简介:陈桃生(1971—),男,江西瑞金人,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处主任科员,法学博士;葛磊(1957—),男,陕西西安人,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处副处长,法学硕士。

第21卷第1期2009年2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dong I nstitute of Public Adm inistrati onVol 121No 11Feb 12009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质疑及建议———以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为视角陈桃生,葛 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法规处,广东 广州 510000)摘要:《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了公务员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时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成为一大突破和亮点。

但由于该文立法的模糊性和原则性,导致了内容缺乏操作性,甚至与权责一致原则相违,因此,需要从行政法中的权责一致原则角度出发加以修订和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法》第54条;权责一致;修改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09)01—0040—04 一、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解读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被认为是《公务员法》的一大突破和亮点而被广泛关注。

它从一个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既体现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又为下级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由于上级错误的决定或命令造成损失提供了纠正渠道。

这条实际规定了下级公务员的有条件不服从。

学界主流认为,公务员对违法命令有权不服从,其合法性基础在于:1.公务员对上级的服从是基本职务的服从而非身份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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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解读
王亚丹
CONTENTS
1
公务员说“不”行为性质的界定
2
公务员说“不”行为的行使条件
3
怎样保障公务员说“不”行为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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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说“不”行为性质的界定
《公务员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 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 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 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 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
2、拒绝执行权属性 从形式上看,《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的只是公务员的义务, 并没有涉及到权利。但是,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是密切相关的。 “《公务员法》没有从正面规定公务员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 命令可以拒绝执行,但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与命令 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公务员可以不执 行违法的决定与命令”。显然,对于“明显违法”决定或者命 令,只要公务员执行了,无论是否向上级提出过意见,都应当 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出发,由于公 务员的执行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其有相应的拒绝明显违 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权利。因此,“如果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 显违法,公务员当然有权拒绝执行。否则,除上级应当承担责 任外,该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公务员应以 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为工作的宗旨和目的,当上级做出了 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时,公务员有权拒绝执行。同样,一 旦公务员执行了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除了上级依法承担 责任外,执行的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针对上级的决定或命令,下级公务员都应根据自身的判 断据理提出,而不能盲目服从。而当公务员提出的意见不被上 级所接受而仍然执行原决定或者命令时,公务员无需对此错误 的决定或命令引发的损害承担负责,而是由上级承担责任。因 此,“法律授予公务员抗辩权,是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重要 法律规定,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权利属性 从《公务员法》第54条可以看出,规定包含了抗辩权和拒绝权 两方面的权利属性。 1、抗辩权属性 抗辩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领域。在古罗马法中,“抗辩主要运 用于诉讼程序中,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利益的一种辩护,在某 些特殊情况下,裁判官亦可主动提出抗辩”。“公务员的抗辩 权制度是从民法和诉讼法中的抗辩权制度中引申而来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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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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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说“不”行为的行使条件
(一)主体条件——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 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 员。”根据该规定,凡在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共产党机关与民主党派机关等机关内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 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公务员 的范围。此外《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对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 员是否适用第54条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3条第2款“法律 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 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 当法律对特定公务员另有规定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 则。
看,显然也是从义务层面出发的,但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总是
紧密相连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们可 以根据权利推定原理,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出发,合理地推
导出公务员的抵抗权这一概念。这里的公务员抵抗权是指公务
员对上级错误的或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提出意见建议及拒绝
执行的权利,也就是公务员对上级错误或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 令说“不”的权利。 从公务员抵抗权的含义中可以引申出,公务员说“不”行为既 具有权利属性又具有义务属性。
是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决定,公务员不服而根据法定事由
所享有的对抗行政机关请求权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下级在 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时,如果认为上级有错误的,可以向
上级提出意见。通过提出意见的方式,上级可以重新考虑和审
查决定命令,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修正,避免因执行错误决 定或命令而出现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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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障公务员说“不”行为
(一)“明显违法”的范围应予明确 行政法学通说将“重大而明显”瑕疵作为区别一般违法行政行 为与无效行政行为的界限。一般认为,“明显违法”的决定或 者命令是指:(1)主体身份不合法。对于不符合法定身份的 上级发出的命令,公务员有权不服从。(2)明显超越职权。 对于上级明显超越职权的命令,公务员应当拒绝执行。(3) 内容明显违法。如刑讯逼供、走私等导致犯罪的命令,公务员 有权抵制而不予执行。(4)严重违背法定程序。(5)形式上 有严重缺陷。以上标准都是学理上的概括,需要实定法予以规 定。因为公务员不是法律专家,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否属于 “明显违法”,大多数情况公务员完全依靠个人的认识,是难 以判断的。尤其是在目前改革的背景下,各种政策法规变动都 比较大,有些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属于违法还是属于改革措 施很难分清。因此,法律法规需要对“明显违法”的内涵和外 延予以明确规定,以便于公务员把握和操作。
(二)明确规定提出意见和做出答复的形式要件 立法应当明确规定,除异地执行公务和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外, 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如果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应以 书面形式向上级提出意见,同时,上级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 形式予以答复,上级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视为指令的撤销, 下级公务员可以不执行。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以书 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做出答复是对公务员及其上级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的确认,有利于督促公务员更为审慎地行使权利,防止 官僚主义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有助于公务员更 好的行使抵抗权,为其事后举证免责提供条件。从表面看,书 面形式的要求不及口头与默示方式简单迅速,会使行政程序变 得较为繁琐,但也正因为较为复杂的程序和证据效力,才更有 利于要求公务员更为慎重地执行公务。因而,从最终结果看, 书面形式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最终实现行政行为服务社会、 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
机关的等级观念,最大限度地抑制官僚习气和特权意识,而且
能最终在公务员和全体公民心中种上权力必须臣服于法律之下 的宪政种子。
这一条被称为是抵抗权条款。 但是直至目前,所谓“公务员抵抗权”在我国法律上并未明确 提出,并且在学理上存在“公务员拒绝执行权”、“公务员不 服从权”、“公务员抗命权”等多种称谓。即便是规定公务员 权利与义务的《公务员法》,也更多的是从履行义务的角度出 发来设置有关规定,这从第54条也可以看到。第54条被放在了 《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的标题之下,从立法者的意图来
虽然只有短短百余字,却昭示着一个新的公务员权利和义务时
代的来临。从“绝对服从”到“相对服从”,变的似乎只是条
文,背后却蕴涵着理念的变迁:它弱化了权力的绝对性,强化 了权力的相对性,从法律上彻底根绝了下级对上级的人身依附
和盲目服从,增加了上下级公务员之间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关
系———服从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服从,不服从也是在法律意义 上的不服从———这种理念的确立,不但能从根本上淡化行政
(二)义务属性 《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包含了服从和不服从两方面的义务属 性。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服从义务主要基于两点考虑:首先, 国家机关与一般社会组织不同,强调权力服从关系,注重行政 效率和内部层级制度;其次,公务员的个人判断能力和认识水 平有限,同时对于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信息可及性有限,因此 无法以公务员个人的判断和认识代替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否 则,政令难以畅通,无法保证行政效率。综上,第54条虽然规 定了公务员抵抗权但是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抵抗权,公务员仍 然具有服从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义务。当公务员认为上级命令 有误而提出的意见不被接受,必须首先履行应尽的义务,即执 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
此外,公务员具有不服从义务。不服从义务是与公务员的抵抗
权相对应的,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
务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对上级严重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可以 不服从,有自我判断的余地。因此,“不加分析地绝对服从,
绝对是一个值得讨论分析的概念。公务员应当把对上级负责和
对宪法和法律负责统一起来,当二者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 要毫不犹豫地站在宪法和法律一边”,否则就违背了法律义务 的刚性要求以及行政工作的根本宗旨,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此,可以看出,拒绝执行上级违法命令,不仅是公务员的一 项权利,也是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切实履行好这一义务, 才能充分发挥行政体制内部对不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从而 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依法治国的目标。
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它包含了三层基本含义:
第一,陈述意见。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时,认为上级有
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 第二,服从为原则。上级如果仍然坚持该决定或者命令时,下级 公务员必须执行,执行的后果只由上级承担责任,下级免责。 第三,不服从是例外。如果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下级 不得执行。如果下级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三)对象条件——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 所谓“上级”,是指同一系统或组织中地位、等级较高的机构 或人员。上级包括直接上级和间接上级,直接上级是指直接具 有领导权、指挥权或主管权的上级,间接上级是指除直接上级 以外的具有领导权、指挥权或监督权的上级。一般而言,对公 务员实施领导应逐级进行,上级对公务员交代任务,一般应通 过其主管的上级,但也可以越级直接向下级公务员发出决定与 命令。所谓“决定或者命令”,是指上级作出的下级公务员必 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就形 式而言,既有抽象的规范性文件又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就 范围而言,由于法规、规章在我国属于“法”的范畴,所以 “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 包括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及各种 具体指示和要求,范围非常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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