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学校的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辽宁师范大学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坚持尊重事实,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或从轻处分:1.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情节特别轻微;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4.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5.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造成严重后果的;2.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3.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4.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5.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破坏安定团结的,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九条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海大学字[200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
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在籍各类学生(进修生、委培生、脱产自考生等)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实现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纪律处分工作。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六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
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散布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XX学院学籍的学生。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条对违纪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理,主要采取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纪律处分(以下简称“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涉嫌犯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因违法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因违法被处以警告、罚款的,或因犯罪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九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光盘等信息资料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社团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转借学生证、校徽、图书证、饭卡、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二次以上,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六)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违反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或在校内进行棋牌、游戏、视频、直播等娱乐活动,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八)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十)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一)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十二)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四)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十五)擅自改变学生宿舍结构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六)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十七)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违纪处分规定

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不含独立学院)生、专科生。
第三条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制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育人。
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在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践、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未尽事宜,可依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八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以不当手段私下了结的;(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六)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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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
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
第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半年后表现突出者,可申请解除处分;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延迟撤销处分或高一级处分。
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一)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不满16岁的,学校按记大过处分对待。
(二)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元,但多次作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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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2007年5月25日华政办[2007]131号通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继续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三个月入学资格复查期内出现违纪行为的新生,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寻衅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处分;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组织、策划、蛊惑他人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为首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非法侵占、偷窃、诈骗、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侵占、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价值不满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2、价值在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实施本条行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或毁坏公共图书或报刊杂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对在学生公寓、教室等公共场所赌博,旁观而不劝阻、不举报的,给予批评教育。
凡在校内打麻将的,以违纪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在校内(含学生公寓)乱扔、乱砸物品、起哄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制作、复制、传播、销售、观看淫秽物品或书写淫秽文字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或在浴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引起火警、火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伪造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作伪证或制造假案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或变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而无故缺课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考试、考查中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委托他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及权限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对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升本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调查。
违纪行为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职能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送交学生处、复印件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违纪行为不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
违纪学生的辅导员应及时将学生的违纪情况报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分别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在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收到违纪材料的一个月内作出。
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作出。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或其代理人要求听证的,按《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或研究生教育院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处分决定书;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机构组成和申诉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终止留校察看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专升本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人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报告及是否同意按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的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终止留校察看的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生分别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以上材料,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认真悔改、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专升本学生,可以在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该生受处分后的在校表现情况报告和是否同意撤销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核决定。
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生分别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参照以上程序处理。
本条不适用于在最后一学年内受处分的学生。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及精神,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进行处理;国家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施行以前的行为,如原规定不认为是违纪的,适用原规定;如原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但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以前,依照原规定已作出的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政办[2006]212号)同时废止。